韩非的法治思想
韩非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

韩非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
韩非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韩非法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它以儒家礼仪思想为本,以道德规范为准则,以礼乐和义利相结合的法理为核心,以政治实践为支撑,以治理自然、社会和个人行为的法律措施为手段,以建立秩序、安定社会的法律体制为目的,旨在建立以道德认识为基础、以礼仪规约为原则的法治社会。
韩非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包括儒家“仁、义、礼、智”的哲学观念和“天人合一”的思想。
其中,仁义礼智是古代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和谐的社会的基本原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古人说:“仁者爱民,义者守法,礼者让步,智者谋略。
”仁义礼智的思想体现了儒家的礼仪文化,以智慧和规约为核心,以道德价值观为基础,以博爱、宽容和谦让为态度,以礼仪礼节为原则,以道德规范为准则,以智慧管理为手段,以伦理道德为指导,追求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的和谐与稳定。
另外,“天人合一”是韩非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它强调道德认识、礼仪规约、智慧管理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即赋予人们智力,使其沿着道德规范去做事;以道德规范指导人们的行为;以礼仪规约和智慧管理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让人们的行为遵循自然规律,增强公平、促进和谐,达到自然、社会、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和谐。
总之,韩非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包括儒家的“仁义礼智”思想和“天人合一”思想,它们旨在建立以道德认识为基础、以礼仪规约为原则的法治社会,强调道德认识、礼仪规约和智慧管理之间的有机结合,以让人们的行为遵循自然规律,增强公平、促进和谐,达到自然、社会、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和谐。
总结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总结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位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对法治思想的贡献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法律的重视、法制建设的主张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等方面。
首先,韩非子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约束力强大的社会规范,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
他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认为法律制定的过程应当公正透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要严格公正,不能为权贵所操纵。
他还提出了“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高低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惩罚。
其次,韩非子主张建立科学的法制体系。
他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观点,并强调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他主张制定全面的法典,通过法律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他还提出应当设立合适的法庭和相关机构,负责审判和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他主张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此外,韩非子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他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分贵贱、强弱。
他反对以德治国,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通过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是凭借个人的善恶价值来决定。
他主张依法治国,遵守法律、遵守契约是一种道德义务,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最后,韩非子还对法律实施的方法和手段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他主张通过重罚来惩罚罪犯,强调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他认为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对法律违反者进行严肃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他还提出了“reward and punishment”(奖励和惩罚)的方式,通过奖励行为良好的人来激励其他人遵守法律,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警示他人。
总之,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他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主张建立科学的法制体系,推行法治国家,并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韩非的法治思想(一)

韩非的法治思想(一)[摘要]:韩非,先秦诸子百家的最后一个著名思想家,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甚至是先秦诸子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对于后世,包括当今,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本文将试图通过法治的理论基础,法治的现实可行性、法治理论本身等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加以初步介绍。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韩国贵族,与李斯同为荀况的学生。
韩非继承了荀况的“性恶论”思想,但却极力反对老师的儒家学说,在对其的批判中发展出自己的一套完备的学说体系,最终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为了振兴韩国,韩非多次上书韩王建议改革,均未被采纳,愤而著书。
秦王嬴政读了他的《孤愤》、《五蠹》等篇,禁不住拍案叫绝,叹道:“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公元前234年,韩非出使秦国,他的同学李斯自以为才能不如他,害怕韩非夺走他的宠势,于是设计将其陷死狱中。
韩非口吃,不善言辞,但文笔甚佳,主要著作《韩非子》,共五十五篇,绝大部分为自着,其中许多篇目都论及了他的“法治”思想。
主张法治是法家的共同之处,韩非的突出特征在于他在总结前人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较为系统法治思想体系,深入论述了“以法为治”,“法、术、势相结合”等法治原则。
一.韩非的“法治”与现代法治行文之初,有一点需要说明。
本文论述的韩非的政治学说,虽然用了“法治”一词,但是韩非的法治与现代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法治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
法治一词最早由亚理士多德加以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世界公认的权威法律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下的概念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浅谈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基于《韩非子》的分析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一)治国要崇尚法治韩非子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鲜明提出治国要崇尚“法治”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鲜明地提出治国要崇尚法律,以法治国。
他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最高明的治国原则在于依靠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
(《制分》P763)[1]可见,韩非子强调治国要崇尚“法治”而反对“人治”;(2)治国要崇尚法度而不依靠贤人:“上法而不上贤”(《忠孝》P741)[2];(3)要把法治作为统治民众的根本:“治民无常,以法为本”(P759《心度》)[3];(4)君主就应该依靠严守法治原则来建立功业:“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P516外储说右下)[4];(5)要以法律作为处理政事的唯一准则:“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者也。
言无二贵,法无二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P612问辩)[5];(6)按法令办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据法直言,循绳墨,诛杀奸人,所以为上治也”(P649诡使)[6]2.详细分析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还详细分析了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1)对于治国而言,法治对多数人有效,而德治只对少数人有效:“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P735)(2)法律是统治天下百姓的根本:“法者,王之本也”(P758)(3)依法办事能使国家强大,反之会使它衰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P41《有度》)“治强生于法,若孪生于阿”(P504外储说右下)(4)实行“法治”能有效地管理大臣:“彼明法,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P175《饰邪》)(二)、“法治”之立法1.原则:(1)遵循自然顺天道韩非子提出,立法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不逆天道”、“因自然”(P313《大体》)这就是说,立法要顺应天道,遵循自然的法则。
浅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和整合、发展了法家前人的思想,还开创了自己思想的时代。
他提出的“法、术、势”的结合,为我国封建统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他的独创性的法治思想,不单单为古代君王提供了治国之法,也成为后世宝贵的精神财富,为后世治理提供了借鉴。
标签:韩非子;法治;当代价值一、产生背景首先韩非子的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处于相当不稳定的时候,但是这种情况下也会恰好的为各家思想提供产生的土壤。
正是因为社会动荡混乱,因此对于思想方面的管制无暇顾及,才会产生诸子百家。
而且社会环境比较差,就激发了知识分子的救国热情,在这个礼崩乐坏,割据混乱的时期,各家纷纷提出了治理国家的方法,因此就比较容易形成了一些大家学派,比如:儒家,道家,法家等等。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说,也同样的,因为春秋戰国时期的生产力比较低下,社会又混沌,因此思想界比较活跃,从而就产生了各种思想学派,而法家的集大成者就是韩非子,他的法治思想为统治阶级提供了除“礼治”之外的其他方法,那就是“法治”。
二、内容我们都知道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吸收了法家其他学者的精华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的方法,那就是“法、术、势”三者相结合。
1、法。
韩非子关于“法”的思想还是比较全面的。
首先是法的制定方面:韩非子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1也就是说,他认为应该把由官府制定的法律编成书,然后发给百姓,这样让百姓都能够知道。
其次,法的执行方面,韩非子认为:“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2也就是说赏罚要分明,有功劳的时候,如果确实是实情,那就应该给予奖赏,如果虚假上报功劳的话就应该惩罚他。
这也就是赏罚比较分明,当赏则赏,当罚则罚,是非分明。
当然了他还认为“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
3也就是说他同时还认为还是刑罚比奖赏重要,多的刑罚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平静,但是如果奖赏太多的话就会生出很多奸佞之臣,会导致不好的现象出现。
韩非子的主要思想

韩非子心目中好的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性。
长效性! 法也者, 常者也。法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不 变, 能够连续持久地反复适用在相同相类的事件中, 切忌朝令夕改。 客观性! 一民之轨, 莫如法。立法令者, 所以废私也。 法必须始终被作为一种具有严格标准的客观尺度, 用来衡量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切不可释法术而任心 治, 使法带有主观随意与偏袒私利的倾向。 公开性! 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百 姓者也。法令必须及时公布出来,以法为教、以吏 为师, 从而让法令能够得以广泛普及并深入人心。
2020/3/17
韩非子将法摆在第一位, 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 者最应注重的。他主张立法于君, 强调立法权 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 体、守自然之道、 因道全法, 在立法权的行 使过程中, 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 规律天命和道, 使 法得以健全和完善, 尽量令 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出:
其一, 辩证的法治观点。他把前期法家商鞅、申不害、 慎到的治国政治理论进行了总结, 认为商鞅重法,“然而无 术以知奸”(《韩非子·定法》) ; 申不害重术, 但“不擅其 法, 不一其宪令则奸多”; 慎到重势, 但对势看得过于简单。 他把“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 提出了以法为核心, 行 术, 处势并用的完整法治理论, 对前期法学理论进行了辩证 的思考。
2020/3/17
(一) 法——国家制订、百姓遵守之规范
“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立于官府, 而布之于百 姓也”。韩非子认为法是由国家来编订, 让官府来 具体设施,并让老百姓周知和遵守的规范。他在其 法治理论中最强调法的地位,“以法为本” (《韩非 子·饰邪》) , “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 。他 竭力倡导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付诸实践, 掌握“刑”、“赏”二柄, 用严刑重罚使国安而暴 乱不起, 厉行赏罚, 奖励耕战。他还继承周以来法 家的平等思想, 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 人”的法制观,提出了“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 夫”。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谈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基于《韩非子》的分析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一)治国要崇尚法治韩非子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鲜明提出治国要崇尚“法治”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鲜明地提出治国要崇尚法律,以法治国。
他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最高明的治国原则在于依靠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
(《制分》P763)[1]可见,韩非子强调治国要崇尚“法治”而反对“人治”;(2)治国要崇尚法度而不依靠贤人:“上法而不上贤”(《忠孝》P741)[2];(3)要把法治作为统治民众的根本:“治民无常,以法为本”(P759《心度》)[3];(4)君主就应该依靠严守法治原则来建立功业:“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P516外储说右下)[4];(5)要以法律作为处理政事的唯一准则:“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者也。
言无二贵,法无二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P612问辩)[5];(6)按法令办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据法直言,循绳墨,诛杀奸人,所以为上治也”(P649诡使)[6]2.详细分析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还详细分析了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1)对于治国而言,法治对多数人有效,而德治只对少数人有效:“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P735)(2)法律是统治天下百姓的根本:“法者,王之本也”(P758)(3)依法办事能使国家强大,反之会使它衰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P41《有度》)“治强生于法,若孪生于阿”(P504外储说右下)(4)实行“法治”能有效地管理大臣:“彼明法,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P175《饰邪》)(二)、“法治”之立法1.原则:(1)遵循自然顺天道韩非子提出,立法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不逆天道”、“因自然”(P313《大体》)这就是说,立法要顺应天道,遵循自然的法则。
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一席。
他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哲学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即使在今天仍给人以很多的借鉴和启迪。
一.韩非奉行法治的优越性中国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
在这种社会背景和文化氛围下,韩非却冒天下之大不韪倡导依法治国,韩非面临的首要任务便是阐明其合理性,为法治思想扫除心理和思想上的障碍。
韩非所有的法制思想的理论出发点是法制,他认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正确选择甚至唯一出路。
对于这个思想前提,韩非做了说明。
(一)道的无为与依法赏罚蕴含了法治的正当性韩非认为,人要图谋远虑、功成名就,就必须效仿道家的虚静”无为”①。
(“无为”指经过有为的思考,以时势、趋势的判断做出顺势而为的行为,即顺应自然的变化规律,使事物保持其天然的本性而不人为做作。
)他告诫君主,携带喜恶之心对待百姓只能引来麻烦而事与愿违,达不到治国的目的;治理国家应不存喜恶之心,推行法治、依法赏罚。
(二)人的自私自利推导出了法治的必要性韩非从人性的角度论证说,统治天下、治理国家应遵循人性的本来面目和真实情况。
那么,什么才是人性的本来面目呢?韩非指出:“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
”(《韩非子·心度》)“好利恶害,①源于“《韩非子》与道家”一贴来自国学数典论坛- 国学数典论坛- 数典研究(原创文章、不发布书籍)- 经学诸子研究- 发表于2010-12-29 16:50:30 本帖最后由抱真子于2010-12-31 12:45 编辑夫人之所有也。
”(《韩非子·难二》)在韩非看来人不仅好逸恶劳、天生懒惰,而且自私自利、勾心斗角。
对于本性如此的人,若不用法加以惩治,必然发生混乱;如果依法赏罚,则迎合了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三)法的功效性伸张了法治的合理性韩非强调法术的功效性,他指出,实行法治,暂时痛苦却可以长久得利;实行仁道,苟乐而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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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法治思想[摘要]:韩非,先秦诸子百家的最后一个闻名思想家,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乃至是先秦诸子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专门是法治思想,关于后世,包括现今,阻碍是不可估量的。
本文将试图通过法治的理论基础,法治的现实可行性、法治理论本身等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加以初步介绍。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韩国贵族,与李斯同为荀况的学生。
韩非继承了荀况的“性恶论”思想,但却极力反对教师的儒家学说,在对其的批判中进展出自己的一套完备的学说体系,最终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为了振兴韩国,韩非多次上书韩王建议改革,均未被采纳,愤而著书。
秦王嬴政读了他的《孤愤》、《五蠹》等篇,禁不住击节称赏,叹道:“嗟呼,寡人得见这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公元前234年,韩非出使秦国,他的同窗李斯自以为才能不如他,可怕韩非夺走他的宠势,于是设计将其陷死狱中。
韩非口吃,不善言辞,但文笔甚佳,要紧高作《韩非子》,共五十五篇,绝大部份为自著,其中许多篇目都论及了他的“法治”思想。
主张法治是法家的一起的地方,韩非的突出特点在于他在总结前人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较为系统法治思想体系,深切论述了“以法为治”,“法、术、势相结合”等法治原那么。
一.韩非的“法治”与现代法治行文之初,有一点需要说明。
本文论述的韩非的政治学说,尽管用了“法治”一词,可是韩非的法治与现代通常意义上明白得的法治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
法治一词最先由亚理士多德加以概念,“法治应包括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取得普遍的服从,而大伙儿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世界公认的权威法律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下的概念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利的爱惜方法;和在法律眼前人人平等。
……它不是强调政府要保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从头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
从以上两种讲解中,能够得出法治的一个大体特点,那确实是法治中的法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乃至高于最高统治者。
法治在英语中表述为Rule of Law,意为法律的统治,法律是统治的主体,法确实是目的,而这确实是法治与人治的全然区别所在。
人治中也可能存在法,也可能存在“法治”,可是其中的法不可能拥有高于最高统治者的地位,因为法只是手腕,是实现统治者各类统治目的的手腕,这种“法治”只能称之为Rule by law,所谓用法律加以治理。
用托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归纳二者的区别确实是:“在‘人治’社会里,国王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国王”。
那么韩非所论及的“法治”是通常所说的法治吗?韩非强调“以法为本”,这与法治强调的法律的社会普遍适用和主治功能是一致的,在法律与最高统治者的关系上,他乃至要求君王带头遵法,他一再批评君主不依照法令行事的短处,斥其为亡国之政。
但如果是有人据此以为韩非思想中包括这法律眼前人人平等、法大于权的内容的话,就有失偏颇了。
韩非是一个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鼓吹者,在他眼里,法不可能摆脱工具、手腕的命运,“人主之大,非法那么术也”他要求君主遵法并非表示他以为君主应该收到法的约束,君主能够超然于法上,只只是不要随意破坏法令,要做出遵纪遵法的样子来示范臣下,以塑造法律的威严。
如此看来,韩非所谓的“法治”正确的明白得应该是人治之下的“以法为治”。
尽管韩非的“法治”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可是他的以法律作为治国手腕的理论体系关于完善咱们国家现行的法治治理的各个细节,最终成立真正的法治国家仍是有专门大的借鉴价值的,因此下文将从法治学说的理论基础、法治可行性、法治理论本身、法与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这几个方面具体介绍韩非的法治思想。
二.法治学说的理论基础从孟子开始,先秦诸子就舍弃了孔子、老子“微言大义”,机智的辩难、形象的比喻、适当的对照等各类论证方式都取得了普遍而充分的运用,韩非子那么是运用这种论理方式的佼佼者,他继承了从孟子以来的理论传统,从哲学的高度为自己的政治法律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具体地说,分为本体论,社会历史哲学,和人性哲学三个角度。
(一)本体论方面的无为奖惩观韩非对老子的“道法自然”“清净无为”的思想推崇备至,他将这种本体论思想加以发挥,用以论证其法治理论。
韩非以为,奉法而治是符合“道”的无为原那么的。
他宣称“道者,万物之所成也”,之因此如此,是因为道静虚无为、能放任自但是无所不为。
进而言之,人要图谋远虑、成绩大事,就必需效法道的虚静无为,关于君主而言尤其如此。
君主治理国家,最好的途径确实是无为而治。
具体说来,确实是第一要摆脱个人情感的束缚,不被自身的喜怒好恶所左右,因为关于一样人,“喜之,那么多事;恶之,那么多怨、故去喜去恶,虚心以为道舍”。
君主若是带着喜好之心来统治百姓,只会是自生事端,适得其反。
正确的方式是将对人对事的判定委托于没有人类情感的客观的法,如此“有功者必赏,赏者不得(感激)君,力所致也;有罪者必诛,诛者不怨上,罪所生也”,就会营造出君臣之间一种稳固靠得住的关系。
无为而治的另一要点确实是要摒弃个人的巧智。
韩非继承了老子“聪慧出,有大伪”的观点,关于个人的聪慧极端不信任,主张以确信的法律,而不是多变的巧智治理国家,他以为这与“道法自然,无为而无不为”的理念是一致的,所谓“道法万全,智能多失。
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完全之道。
明主使民饰于道之故,故佚而有功(因为明君能使百姓用‘道’来整伤自己,因此省力而有功)。
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
在韩非看来,具体的法确实是抽象的本体——“道”的演化与衍生,要实现“无为之治”,就要绝仁弃义、绝圣弃智,就要实行法治。
(二)历史哲学方面的进化观先秦“显学”中,儒、墨、道三家持今不如昔的论调,在政治理论上往往眼必称三代,只有法家独操历史进化论。
针对旧贵族“智者不变法而治”的保守论调,韩非提出了“圣人不期修(遵循)古,非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主张。
韩非的社会历史观,大体上承袭了商鞅的衣钵。
他将人类社会的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现今四个时期。
“上古之世”的特点是“人民少而禽兽众”,“有巢氏”教诲人们“构木为巢”,“燧人氏”教诲人们“钻燧取火”,从而令人们从动物中区分出来:“中古之世”是鲧、禹治水的时期,说明人类开始征服自然:“近古之世”指的是殷周时期,那时商汤王讨夏桀,周武王伐商纣;而“现今之世”是战国时期,全凭物质实力相争。
由此可见,人类社会是处于不断的进展转变当中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胜于昔。
时期变了,社会上的事物也在不断转变,因此,人们就不该该转身朝后,而是应该目光向前,不能像“郑人买履”那样墨守陈规,要依照转变了的社会新情形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来解决新问题,“故治民无常,惟治为法。
法与时转那么治,治与世宜那么有功”。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
有决水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那些因循保守的人就像“守株待兔”一样的愚蠢。
“上古竞于道德”,能够用“仁义”治理国家:“中古逐于智谋”能够凭“贤达”治理国家;而“现今争于力气”,能够作为依托治理国家的就只有“法治”了。
紧接着,韩非又从历史社会的角度论述了国家、法律的起源,他以为这二者都是由于人口增殖,财货不足引发的。
他以为最初社会上人口较少,资源财富有余,“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因此,在那个时期,社会上几乎没有争夺,“是以后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但是随着人口呈几何级数的增加,呈算术级数增加财货供给就变得相对不足了,“今人有五子不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
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因此为了止乱,国家和法律就孕育而生了。
应该说韩非试图从人口的增加和生活资料相对减少的矛盾中来讲明国家法律的起源、论证法治的必要性同时将法律视为从无到有,是社会历史进展到一按时期的产物,是其法治理论的独到的地方,在那时也能够说是相当进步的思想。
(三)、人性哲学方面的自为观人口增殖与物质增加上间的矛盾并非能必然推导出人人彼此争夺的结果,这是韩非人口论的一个缺点。
人多物少致使的结果不是普遍贫困而是贫富分化,第一是因为“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再加上人人自擅自利,富者为富不仁,贫者无赖而仇富,如此社会焉有不争之理?如此,韩非回避了相当重要的物质资料的社会分派问题,用其人性论弥补了其人口论的不足,进一步为其法治理论奠定基础。
君要紧顺其自然,实现无为之治,其实确实是要因循人的本性而选择治理手腕。
在对人的本性的熟悉上,韩非继承了教师荀子人性恶的论调,以为“人人皆挟自为心”,“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这人情也”。
这一点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有表现。
如君臣关系,“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有如医患关系,“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血之亲也,利所加也”;乃至连亲子之间也被韩非说明为一种利害关系,“父母之与子也,产男那么相贺,产女那么杀之”,之因此同为人子,却一贺一杀,是因为“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关于这种邪恶的自为心,荀子以为应该通事后天的教育加以改造,所谓“化性起伪(人为)”。
可是韩非却以为如此的人性无法改造——因为它产生于人类维持生存的本能和需要,“人无羽毛,不衣那么不犯寒,……以肠胃为全然,不食那么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也无需改造,反而应该顺应、利用人性的自私和好利恶害,用奖惩的手腕对人加以驱策、治理,“人情者有好恶者,故奖惩可用,奖惩可用那么禁令可行立,而治道具矣”具体的方式是,“设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设民所恶者以禁其奸,故为刑罚以威之”也确实是说,关于君王想实现的,诱以重赏,如这人们自然会趋之假设骛,极力尽忠;关于君王想禁止的,威以重罚,如这人们自然会老老实实,行不逾矩。
而这确实是韩非所谓的法治的精华所在。
如此看来,法治不啻为针对人性自私的灵丹妙药。
正是基于对人性的厘定,韩非突出了法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三.法治的现实可行性韩非不仅从理论的高度为其法治理论打下厚实的根基,同时还从现实的角度论证的法治的可行性。
从正面,他分析了法治的功能与目的,从反面,他探讨了其他学说,主若是儒家和墨家,与他的法治思想相较而言的缺点。
(一)法治的功能与目的法治的功能确实是指法治所能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在现代法治理论中,法具有的功能有很多,包括操纵功能、调整功能、指引功能等等。
既然韩非如此极力地鼓吹法治,那么在他眼里,法治又具有哪些功能呢?韩非以为法治的要紧功能在于“禁奸”。
作为一个极端君主集权统治的支持者,韩非将法治的禁奸功能看得尤其重若是很自然。
既然在韩非看来,人与人之间有的只是纯粹的利益关系,那么当君主的意志与臣子,百姓的利益不相符合时,他们就极可能做出一些奸邪的情形从未要挟君王的统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