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创新券试点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创新券试点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创新券试点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创新券试点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有关高校科技处:为推进各市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创新券试点工作,现定于8月17日在太原召开座谈会。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了解掌握各市创新平台基地建设情况、建设需求及推进政策与措施,围绕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各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推进高校与各市开展合作。

2、根据修订后的《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及《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晋科基发〔2017〕88号),了解各市创新券经费预算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3、有关高校围绕上述方面介绍本校有关情况及合作建议。

二、参会人员各市科技局平台基地和创新券工作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北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医科大学等高校科技处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时间:8月17日15:00—18:00。

会议地点:山西省人大会议培训中心一楼报告厅。

(太原市迎泽大街309号,电话:************。

)四、有关事项1、请各市科技局根据座谈内容提供本市情况介绍材料,其中书面材料一式5份于开会时交工作人员。

电子版发至邮箱*****************。

2、请参会人员于8月15日前将姓名、工作单位、部门及职务、联系电话发送至邮箱*****************。

五、联系人及电话基础研究处:张寒珍杨生权联系电话:************省产业技术发展中心:许超联系电话:137****551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8月1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9日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以下简称“六新”)突破,服务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四条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计划项目设置,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计划项目分类第六条计划项目根据全省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8日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为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我市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订本措施。

一、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全市排名前100名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全市排名前100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最高给予 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交流。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支持企业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 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朔州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朔州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朔州市科学技术局文件朔科发〔2018〕14号关于启动2018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券实施效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晋科基发﹝2018﹞64号)等文件精神,在2017年实施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继续组织实施2018年科技创新券试点(以下简称“创新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创新券采取省和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创新券网络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组织对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制定我市创新券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

创新券专项资金由省切块经费和市级专项资金组成。

二、支持对象在朔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

三、支持范围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各类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若本市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作为服务提供方,需先在科技创新券系统进行注册,再进行平台基地资格申请并提交市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作为平台基地登录创新券系统发布服务内容及服务规范,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2、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工业设计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

四、操作流程1、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登录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为/inno/)进行注册,经市科技局审核、评审、审定通过后即发放创新券。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专家):2023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会议精神,广泛激发社会创造潜能,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鼓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晋政发〔2023〕16号)、《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晋科规〔2023〕6号)等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提名要求(一)提名范围2023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范围包括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共6类奖项。

被提名的个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科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学术不端、失信等不良记录;外国籍人选应当长期对华友好。

1.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该奖项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个人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

候选人应全职在晋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自然科学奖该奖项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主要表现形式为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专著。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晋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更好地促进全省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设备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

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其他费用。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省科技厅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晋政函〔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晋政函〔2024〕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省政府决定,对为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省政府批准,授予“非经典光源制备关键技术及应用”和“煤基固废中锂铝战略资源高值利用的关键技术及应用”2个项目特等奖;授予“超灵敏快速石英增强光声传感机理与应用研究”等35个项目一等奖;授予“剪切/振动耦合超常动态凝固理论与方法”等158个项目二等奖;授予“山西航天清华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单位企业技术创新奖。

希望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四个面向”,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作为,以勇攀高峰的勇气、坚韧不拔的定力、勤勉务实的作风,积极投身到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的各项重大任务中,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西实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2023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企业)目录山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3月22日。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委员会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中共委员会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按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盘活全省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决定启动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

为加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主要用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旨在鼓励本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我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基地”)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创新券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运行管理,省级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各市设立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创新券由政府发放,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各类创
新平台基地购买创新服务时使用,由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五条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创新券领导组。

领导组由省科技厅主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办理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八条各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推荐和审核部门。

具体负责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的申请和审核,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提供不低于省科技创新券额度1:1的配套资金。

第九条创新平台基地是创新券的接受单位。

各创新平台基
地应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公布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无正当理由不可拒收创新券。

第十条各创新平台基地在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收取和兑现创新券过程中,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创新券工作
对外服务机构。

第三章创新券形式与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电子票据模式,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使用。

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应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券,每个企业每年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省市补贴总额按以下规则核定:
(一)对于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0%的比例核定;超出5万元的部分按照非首次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二)非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的创新券额度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

第十三条创新券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中,通过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技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和科技报告等创新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以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创新券优先支持山西科技创新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入驻的企业。

第十四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二)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
(三)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
(四)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第四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创新券申请由办公室发布通知,由各市科技局组织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登录创新券管理服务系
统,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各市科技局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网上填写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发放名单及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填报。

第十九条办公室根据本年度创新券经费总额,按比例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二十条各市科技局根据省创新券发放额度,提出本市创新券发放额度及对各企业的配套支持额度.办公室根据各市科技局确定的额度,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发放创新券。

第五章使用与兑现
第二十一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创新平台基地购买创新服务后,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创新平台基地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完成计划
使用创新券的服务活动后,需7日内在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登记服务合同内容及金额,并上传相关附件,取得创新券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标识验证码,完成服务内容与创新券的绑定。

第二十三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科研服务活动完成后,应于15日内将书面服务合同、服务报告及开展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递交各市科技局审核。

各市科技局应于30日内在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中完成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定期对各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的创新券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中进行兑现。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每年对各市科技局及创新平台基地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同时作为下一年度创新券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创新平台基地创新券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平台基地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使用创新券产生的成果和绩效将作为再次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平台基地等不得提供虚假信
息。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科技创新券,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