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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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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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是在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

主要职能包括:1、审理法律规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案件。

2、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3、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4、按照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监察工作;管理本院经费和物资装备。

5、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6、承办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单位设31个内设机构,包括:院长室、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法警支队、审管办、行装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民六庭、民七庭、刑庭、行政庭、审监庭、少年庭、执行局、自贸区法庭、惠南法庭、周浦法庭、南汇新城法庭、川沙法庭、陆家嘴法庭、六里法庭、金桥法庭、外高桥法庭。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注:本部门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01-2021.0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01-2021.0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01-2021.06)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24•【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01-2021.06)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为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供重要通道,构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龙头辐射作用,打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作为司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开发开放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前沿阵地,始终重视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以自由贸易区法庭作为涉外(如无特别注明,“涉外”表述包含涉港、澳、台。

)商事案件专项审理部门,紧扣率先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互衔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浦东全域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的新要求,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积极回应涉外商事司法需求、及时反馈涉外商事司法动态,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将2017年1月至2021年6月涉外商事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如下:一、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一)收、结案件总体呈现稳中趋升态势2017年至2021年6月,浦东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不含知识产权和金融)案件518件,审结526件,另办理了3件司法协助调查取证案件。

案件收结总体呈现稳中趋升态势,其中,2021年上半年涉外案件受理数量达到77件,上升趋势明显。

反映出涉外商事交易秩序总体稳定,市场规则以及法律解决争端的可预期性较明晰,公开、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逐步显现。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为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任务的实施,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形成涉外商事纠纷便利、高效的多元解决体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定义】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是指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纠纷立案、审理过程中,引入或对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源,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和一站式平台服务。

第二条【目标】建立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旨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根据不同类型纠纷的实际情况,在诉讼、调解、仲裁程序之间顺畅转换,并为当事人及时获得域外法查明、涉外翻译、涉外公证等法律服务提供指引,推动涉外商事纠纷的实质化解决。

第三条【基本原则】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运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

有效应对涉外商事纠纷的主体多样性、类型复杂性等特点,积极推动纠纷“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

(三)程序衔接高效、便捷原则。

努力提升诉讼、调解、仲裁的衔接效能,打造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顺利转化、衔接流畅、形成合力的运行机制,提升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效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关于破产申请人提名管理人的规定,细化提名管理人资格审查流程,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或者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向本院书面提出一名管理人人选。

申请人提出管理人人选时,应当提交提名申请书、接受提名确认书、承诺书等材料。

2.申请人应当在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且被提名人应当具有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符合市高院指定管理人相关规定的破产案件,申请人可以在与破产案件有较强连接点的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提出具有省级一级资质的机构作为管理人人选。

经指定的外省市管理人应当与本市管理人共同履职。

近三年因办理破产、清算、诉讼业务受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惩戒,以及在本院个案履职评价中最近两个年度被评为不称职或者最近一个年度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被提名。

3.提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3)提名理由。

被提名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资质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及提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4.接受提名确认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完全知悉提名事宜且自愿接受提名,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

5.承诺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承诺下列事项,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1)具备本规则第2条所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2)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3)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4)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5)被提名人及其派出人员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6)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及与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7)保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贸易外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布部门】80903I003【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为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营造法治环境、支持改革创新等职能作用,根据《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一年来的自贸试验区司法服务保障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符合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求的司法理念1.完善组织领导。

成立浦东法院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全院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自贸区法庭和外高桥法庭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由党组确定一名副院长担任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全院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研究室负责承担。

2.强化全面服务保障的理念。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把握自贸试验区建设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发挥审判职能、拓展司法效果,为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自贸试验区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强化公正高效审判的理念。

坚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自贸试验区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准确适用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形成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统一的裁判思维和裁判尺度,不断提高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诉讼效率,让中外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保障中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2004年12月上海市高院)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其他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上海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一)浦东新区、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除外):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非涉港澳台案件;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3.04【实施日期】2005.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1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现将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草,并经我庭多次组织讨论,最后确定的《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

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高院民一庭2005年3月4日第一条 (本指南的适用范围)本部分所称侵权纠纷,是指请求方因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而请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说明]目前,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基准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交通安全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

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

第二条 (侵权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一般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围绕下列要件事实举证:(一)当事人主张的受侵权行为损害的权益是否存在;(二)当事人主张的侵权行为;(三)抗辩事由是否存在;(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侵权纠纷的争议主要围绕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进行。

因此,在审理案件中,主要关注点应当集中在构成要件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权请求权的存在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1、请求方享有受侵权行为法调整之权利或法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沪高法民一〔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10〕13号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三庭,卢湾、黄浦、杨浦法院民四庭,浦东新区法院民五庭:为进一步统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办案思路,在全市房产审判庭讨论的基础上,高院民一庭制定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现下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适用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一条本指南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城镇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说明】城镇房屋是指依据《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期限性、诺成性、标的物特定性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等法律特点。

当事人因租赁农村房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本指南处理;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指南。

第二条当事人主张租赁合同关系存在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书面租赁约定、口头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的要件事实。

【说明】实践中,当事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般都会签定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租期、租金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当事人提交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即可认定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一些特殊情形下,如由于当事人双方较为熟悉、租期较短等因素,往往通过口头约定,或者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建立租赁关系。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因此通过口头等方式建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属于有效的签定形式,只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流程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流程1. 确定起诉的案件类型在准备起诉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所要起诉的案件类型。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可能会有不同的起诉流程和要求。

常见的案件类型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2. 准备起诉材料在进行起诉之前,需要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

一般情况下,起诉材料包括以下内容:2.1 起诉状起诉状是向法院提出具体请求的书面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 案件基本事实和理由; - 请求法院给予何种判决或裁定; - 相关证据材料及附件。

2.2 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需要收集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

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并且能够支持原告方的主张。

2.3 其他附件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需要准备其他附件,如委托代理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

3. 提起诉讼准备好起诉材料后,可以开始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法院窗口递交材料,二是通过互联网在线递交。

3.1 法院窗口递交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案件受理窗口,将准备好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其他附件递交给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给予确认。

3.2 在线递交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供了在线递交诉讼材料的服务。

可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相关移动应用进行操作。

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官方指引。

4. 审查和立案经过初步审查后,法院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为该案件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5. 司法调解在立案之后,法院可能会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司法调解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尽可能解决争议。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

6. 开庭审理如果无法通过司法调解解决争议,案件将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并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和时间。

开庭审理是公开的,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人需按时到庭。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1126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1126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2.02.08
•【字号】沪浦司〔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法制工作
正文
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1126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

沪浦司〔2022〕5号区金融局:
吴静静等提出的关于把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转化为2022年-2023年浦东新区立法需求的代表建议(第071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1.新区司法局将牵头新区金融类调解组织,立足预防金融矛盾,积极研究扩展调解范围,为环境改善、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风险管理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会同区金融工作部门,探索建立绿色金融调解机制。

2.充分发挥浦东新区纠纷化解一体化服务中心、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一门式受理、一站式解纷、最多跑一次”的优势,加强与区法院、区金融局,及仲裁机构等单位对接,依法及时、高效化解绿色金融类矛盾纠纷,并对此类矛盾纠纷做好统计和情况分析,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浦东新区司法局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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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办事指南
法律事务办事机构指引
浦东新区司法局
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2号楼电话:58788388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地址:浦东新区丁香路600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电话:68541200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浦东新区丁香路600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电话:68542222×81043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浦东新区丁香路600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电话:68542222×81010 浦东新区婚姻管理处
地址:浦东新区丁香路600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电话:68542222×81008 浦东新区经济法律咨询中心
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电话:68622607
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00号电话:68542900
浦东新区公证处
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蓝村大厦1搂电话:58936060
浦东新区档案管
地址:浦东新区迎春路520号电话:28949999
上海市公证协会
地址:静安区胶州路699号12楼电话:62183673
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地址:黄浦区南京东路66号702室(和平饭店旁)电话:63239910
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
地址:虹口区赤峰路573号(近中山北一路)电话:65362031
来访接待指引
《诉讼》2008年11月08日
一、立案接待
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45 ~11:30
星期一~星期四下午13:30 ~16:30
星期五下午13:30 ~15:00
(遇节假日按规定调整)
地点: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接待大厅
二、法律咨询接待
时间、地点同立案接待
二、执行接待
时间:由执行法官根据执行庭事先排定的时间接待当事人,各执行法官的固定接待时间请致电执行热线(58522488转2121分机)询问
地点: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80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接待室
三、庭长接待
(一)非执行案件庭长接待
时间:星期四上午8:45 ~11:30
地点: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
(二)执行案件庭长接待
时间:星期四上午8:45 ~11:30
地点: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80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接待室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我院分别在陆家嘴、六里、金桥、川沙和外高桥地区设有五个人民法
庭,负责审理各自辖区内的民事案件。

现将各法庭案件管辖范围、地址、电话及立案接待时间介绍如下:
陆家嘴法庭
管辖:梅园街道、潍坊街道、塘桥街道、洋径街道、花木街道(罗山路以西地区)等区域内的民事案件
立案接待时间:每周一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381号(近源深路)电话:58609974
六里法庭
管辖:南码头街道、周家渡街道、上钢街道、东明街道、北蔡镇、三林镇等区域内的民事案件
立案接待时间:每周二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近上南路)电话:58839544
川沙法庭
管辖:川沙镇、张江镇、合庆镇、唐镇、张江高科技园区等区域的民事案件
立案接待时间:每周三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近华夏三路)电话:58375836
金桥法庭
管辖:金杨街道、沪东街道、浦兴街道、金桥镇、曹路镇、金桥出口加工区、花木街道(罗山路以东地区)等区域的民事案件
立案接待时间:每周四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近佳乐路)电话:58543011
外高桥法庭
管辖:高桥镇、高东镇、高行镇、外高桥保税区等区域的民事案件
立案接待时间:每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近杨高北路)电话:5040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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