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主要区别
民事诉讼第三人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部法律,民诉法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问题作出了约定,⽽民诉法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民诉法司法解释,那么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的规定,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有权向⼈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独⽴请求权的第三⼈,可以申请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申请参加第⼆审程序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条在⼀审诉讼中,⽆独⽴请求权的第三⼈⽆权提出管辖异议,⽆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与共同诉讼⼈的区别第⼀,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
必要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在同⼀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法律案件中的第三人(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当事人,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在法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参与案件的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
本文将从第三人制度的概述、第三人参与案件的原因、第三人权利义务以及第三人参与案件的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第三人制度的概述第三人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法律关系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当事人,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依法参加到诉讼中来,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三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规定。
二、第三人参与案件的原因1.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人参与案件的主要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第三人可以通过参与诉讼,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2. 平衡各方利益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
在法律关系中,往往存在多方当事人,他们的利益可能相互冲突。
第三人参与案件,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3. 提高诉讼效率第三人参与案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可以提供有关证据和意见,帮助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从而提高判决的准确性。
4. 保障程序公正第三人参与案件,有助于保障程序公正。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可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公正。
三、第三人权利义务1. 权利(1)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求。
(2)提供证据:第三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3)参与庭审:第三人有权参加庭审,发表自己的意见。
(4)申请回避:第三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申请回避。
2. 义务(1)遵守诉讼秩序:第三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不得干扰庭审。
(2)按时参加庭审:第三人应当按时参加庭审,不得无故缺席。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问:李某应否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案例三:原告王某某等19人及其余16人系塔城市原国有企 业的某公司职工,先后在该公司工作多年。2000年1月6日 公司改制,成立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现被 告公司,同年1月间原告王某某等与被告公司重新了签订劳 动合同。同年1月至2008年8月间,33人先后因各种原因与 被告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另2人中,1人于1994年8月 26日被塔城市原国有企业公司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处分。另1人被告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理决定。后原告王某某等人及其余15名职工,就 经济补偿金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2010年4月15日向塔 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9月10日原告王某 某等19人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
•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 1、直接规定 •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
体企业 •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 (3)个人合伙中的各合伙人 • (4)企业法人分立后的各企业 • (5)借用单位介绍信、专用章、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 • (6)保证合同关系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 (7)继承遗产关系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

共同诉讼⼈和第三⼈的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还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难以区别,那么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第三⼈?共同诉讼⼈和第三⼈有什么区别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共同诉讼⼈和第三⼈的区别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
必要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在同⼀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致。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若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排除其他任何⼈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请求的第三⼈。
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独⽴请求权的第三⼈。
当这种⼈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资格参加诉讼。
2.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在诉讼中只能与对⽅当事⼈发⽣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争议。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边,⽽是独⽴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种当事⼈,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3.参加诉讼的⽅式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是在本诉进⾏中以提起诉讼的⽅式参加诉讼的。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既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起诉,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起诉。
⼈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情况,⽽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
列为第三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非案件当事人的人。
第三人可能因为与案件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因为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成为第三人。
以下将从不同法律领域对列为第三人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1.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共同诉讼人中有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 按份共同诉讼中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
”在按份共同诉讼中,如果某一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提起诉讼后,原告和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认为案件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提起诉讼的人。
4.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二、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1.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应当在法庭上作证。
145.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三人

第五节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1.参诉根据: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参诉方式:起诉3.参诉地位:原告【注意】撤诉后的处理(《民诉司法解释》第237条)【例题·单选题】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
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
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8)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4.参加之诉提起的时间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例题·单选题】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
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
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3/38)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参诉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总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实体上相牵连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应注意两点: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同步习题及答案(高教版)6

1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谁为当事人?()A .仍应以原业主为当事人B .以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C .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D .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二者择一2.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
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B .甲的子女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D .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3.甲、乙、丙三人合伙在新新家园生活小区开办一家送奶站,并登记为顺“心奶站” 。
后顺心奶站与小区内 20 户居民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 20 户居民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应以谁为被告?()A .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顺心奶站”字号B .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或者以“顺心奶站”为被告C .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D .以“顺心奶站”为被告4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 1994 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 1997 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
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A .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B .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C .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D .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周童 ( 5 岁 ) 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 ( 6 岁 ) 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
林晨的父亲林河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 6 万元。
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
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河是林晨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B .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 .本案原告是林河,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D .本案原告是林河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6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可以()A.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B .随一方当事人上诉,不能独立上诉C .在第一审判决令其承担义务时上诉,反之不能提起上诉D .作为辅助当事人的地位提起上诉D .裁定驳回起诉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A .不予理睬B .劝其撤回起诉C .直接退回起诉D .裁定驳回起诉8 .无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代表人就可以实施的诉讼行为有()A .变更诉讼请求B .进行和解C .申请回避D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9 .民事诉讼之所以采取诉讼代表人制度,是由于()A.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C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B .证人D .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10 .张某向李某买山羊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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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主要区别:
(一)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两个诉讼的合并,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同。
(二)对立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只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利害对立关系。
(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未参加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可在本诉开始后参加诉讼,也可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其参加之诉是可分之诉。
(四)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五)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