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理解与认识

合集下载

对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

对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

对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或者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对于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盗窃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主体是盗窃者,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或者占有单位的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

因此,对于盗窃罪的打击和惩罚是必要的,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其次,盗窃罪是一种主观恶性较强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主体需要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盗窃罪。

这种主观恶性较强的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惩罚,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再次,盗窃罪的打击和惩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除了主观恶性之外,还需要考虑盗窃的具体情节、盗窃的财物价值、盗窃者的前科记录等多种因素。

在打击和惩罚盗窃罪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打击和惩罚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对于盗窃罪的预防和治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除了法律手段之外,还需要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从而减少盗窃罪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盗窃罪的预防和治理,建立健全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管控,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盗窃罪。

总之,对于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既要注重打击和惩罚,也要注重预防和治理,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目的。

刑法学习之盗窃罪

刑法学习之盗窃罪

1.实行行为(1)以和平方式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行为。

(2)着手与既遂(3)盗窃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占有效力高于行为人)2.特殊的盗窃对象:仍然成立盗窃罪(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7)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8)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注意】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按照票面金额计算数额;记名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数额。

3.刑法把盗窃一些特定对象的情形规定为特殊犯罪(1)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五种物的,成立其他犯罪。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盗伐林木罪。

(4)盗窃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特殊法条)。

4.盗窃罪V S侵占罪(1)关键区别:侵犯财产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

盗窃:他人占有。

侵占:委托物侵占是自己占有,脱离物侵占是遗忘物或埋藏物。

(2)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包容评价关系,二者都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是重罪,侵占罪是轻罪,盗窃罪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罪。

5.盗窃罪V S诈骗罪(1)在一对一的诈骗中,关键区别: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用自己的商品去和他人商品掉包的,成立盗窃罪。

盗窃教育心得体会

盗窃教育心得体会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诚信为本,道德为基”的传统美德。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和价值观的多元化,盗窃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我参加了盗窃教育课程,通过学习,我对盗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在盗窃教育课程中的心得体会。

一、认识盗窃的本质在盗窃教育课程中,我了解到盗窃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盗窃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风气。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盗窃的本质是贪婪、自私和道德败坏,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二、盗窃的危害1. 对受害者的影响:盗窃给受害者带来了财产损失,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困扰。

此外,盗窃还会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创伤,使他们产生恐惧和不安。

2. 对社会的影响:盗窃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盗窃行为还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犯罪率上升、治安恶化等。

3. 对自身的影响:盗窃者往往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会采取各种手段,如伪装、欺骗等,这不仅使他们的道德品质进一步恶化,还可能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盗窃的措施1. 增强法制观念: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明确盗窃行为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盗窃活动。

2. 提高道德修养: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抵制贪婪、自私等不良思想。

3.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学会识别盗窃行为,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4. 加强社会监督:我们要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发现盗窃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四、盗窃教育的重要性1. 提高全民法制观念:盗窃教育有助于提高全民法制观念,使人们认识到盗窃行为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促进社会和谐:盗窃教育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盗窃行为,降低犯罪率。

3. 培养良好道德品质:盗窃教育有助于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

五、总结通过参加盗窃教育课程,我对盗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时刻提醒自己,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盗窃的思想汇报

盗窃的思想汇报

盗窃的思想汇报盗窃的思想汇报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各类盗窃案件令人堪忧,起因可以追溯到盗窃者的思想观念。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认为对盗窃的思想必须有所反思,以期望能够改变现状,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首先,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盗窃对个人和社会的伤害。

盗窃不仅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对个人和社会的伤害。

对个人来说,被盗窃会让人产生无法预料的财物损失,失去安全感和信任感,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精神创伤。

对社会来说,除了给法律秩序带来动荡,还会造成资源浪费和人民生活品质的下降。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认识到盗窃行为是不可容忍的,不能为了个人私利,伤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其次,盗窃行为背后常常存在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现如今,社会上不少人抱有功利主义思想,过度追求物质利益,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导致盗窃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

我认为解决盗窃问题首要的是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功利主义的思想观念,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提高社会和谐指数,为每个人提供一个有尊严的生活环境。

同时,对盗窃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也是必要的。

只有让盗窃者感受到合法行为带来的利益远大于盗窃的短暂得利,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盗窃行为。

对此,我建议加大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到零容忍、无情宽容。

同时,加强监管和规范机制,提高社会的风险防控能力。

此外,对于思想上受到负面影响的人,可以通过心理辅导和社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除了惩罚外,那些曾经犯下盗窃行为的人也应该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尤其是对于年轻人来说,他们由于冲动和对短暂利益的追求而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在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后,社会应该给予他们积极的帮助和支持,提供良好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追求安稳的生活。

最后,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认识到除了要呼吁改变盗窃行为的思想观念外,还要从自己做起,树立良好的行为榜样。

我将自觉遵守法律,保持诚实守信的品质,拒绝接受和参与盗窃行为,积极奉献自己的努力,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贡献。

盗窃业务培训发言稿范文(3篇)

盗窃业务培训发言稿范文(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主持这次盗窃业务培训。

首先,我要感谢公司领导给予我们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同时也要感谢各位同事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此次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本次培训旨在帮助大家了解盗窃案件的规律特点,掌握预防和打击盗窃的方法技巧。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讲解:一、盗窃案件概述1. 定义: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类型:根据盗窃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盗窃财物、盗窃交通工具、盗窃电力设施等。

3. 特点:盗窃行为具有隐蔽性、突然性、专业性等特点。

4. 犯罪手段: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锁、翻墙、撬车、开窗、尾随等。

二、盗窃案件规律特点1. 时间规律: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夜间、凌晨或节假日,此时人们防范意识较低。

2. 地点规律: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等。

3. 犯罪团伙:盗窃案件往往由犯罪团伙组织实施,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4. 跨区域作案:一些盗窃团伙具有跨区域作案的特点,流动性大。

三、盗窃案件预防和打击1.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员工对盗窃案件的警惕性,时刻保持警惕。

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3. 装备先进设施:安装防盗门窗、监控摄像头等先进设施,提高防范能力。

4. 强化巡逻防控:加强巡逻力度,提高见警率,形成震慑效应。

5. 严格门卫制度: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外来人员实行实名登记,防止盗窃分子混入。

6. 提高员工防范技能:开展盗窃防范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盗窃事件的能力。

7. 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盗窃案件。

8.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培训内容1. 盗窃案件特点及规律:帮助大家了解盗窃案件的特点、规律,提高防范意识。

盗窃罪

盗窃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盗窃罪个人总结怎么写

盗窃罪个人总结怎么写

盗窃罪个人总结怎么写
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窃罪不仅仅是对财产的侵害,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威胁。

在写盗窃罪个人总结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盗窃罪的定义,首先可以介绍盗窃罪的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对象和主体等方面的内容。

2. 盗窃罪的危害,接着可以阐述盗窃罪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
包括对被盗财物所有人的经济损失、对社会治安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3. 盗窃罪的预防和打击,可以谈谈如何从个人和社会角度预防
盗窃罪的发生,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如何加强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和
惩治。

4. 个人对盗窃罪的认识和态度,最后,可以谈谈个人对盗窃罪
的认识和态度,以及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守法守纪,不做违法的
事情。

在写盗窃罪个人总结时,要客观公正,结合实际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避免夸大或缩小盗窃罪的危害,以及对盗窃罪的打击和预防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盗窃罪再理解与认识高文盗窃犯罪属于传统型犯罪,在整体发案数量上依然占有“半壁江山”之席。

近年来又有行为手段翻新和猖獗之势,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并列增加三种新的构罪行为方式,同时对“多次盗窃”进行重点修改,重在打击即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的双重法益犯罪。

有必要重新认识盗窃罪构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因盗窃罪理解与认定看似简单,实则是其它犯罪理解与认定的基石。

一、盗窃罪的五种行为方式构罪认定(一)数额较大的依据犯罪数额来认定盗窃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的旧的构罪行为方式,各地高院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需要均发布了各自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既然依据被盗数额来定罪,那么数额的认定尤为重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四、五、九条对数额的认定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条亦对减半定罪列项举明。

如图:截至2016年5月部分省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如图:数额的认定核心在于厘清盗窃罪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二)多次盗窃的旧盗窃罪解释对“多次盗窃”的规定是:一年内在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为是“多次盗窃”。

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衔接过渡,根据2013年“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实务中对于三次以上盗窃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是指二年内实施三次未经治安管理处罚的盗窃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即应认定为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失偏颇,对“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次数和盗窃的标准理解是我们争议的核心问题。

首先什么叫做一次?“次”应当从独立的构成要件来把握,具备独立完整的故意内容,同时实施独立完整的行为就应当认定是一次。

对基于概括的故意在特定的时间或场所连续实施数次的偷盗行为应当视为是一次盗窃行为。

其次此处“盗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此处“盗窃”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即包括治安处罚性质的盗窃,也包括尚未构成独立犯罪的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另外该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必须是未经处罚的行为,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最后立法者将“多次盗窃”入罪,正是出于打击“多次盗窃”行为人盗窃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要,因此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认定其还没有形成盗窃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刑罚予以打击。

但是如果其累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索引:夏某甲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0204刑初00089号端全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0506刑初9号(三)入户盗窃的根据“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因为室内犯罪的封闭性特点,一旦被害人发现或反抗,则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意在进行重点打击遏制室内盗窃行为发生。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需数额较大即可定罪处罚的一种构罪行为方式。

它的司法适用争议点在于对“入”和“户”不同理解和认识。

首先什么是“入”?“入”即是进入的意思,但必须是为实施违法犯罪而进入,要求“犯意”发生在入户之前,对于合法进入屋内后见财起意的只能按盗窃数额较大定罪。

至于是翻墙撬锁还是欺骗入户再说不问。

那么对于站在窗户外把手伸进屋内取财的能否构此罪呢?笔者认为不能,这和入户抢劫有区别。

其次什么是“户”呢?“户”通常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必须是有人居住、有家庭生活内容的、相对隔离的场所。

结合“抢劫解释”和“两抢意见”,“户”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即“户”必须具备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即供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

最后强调的是如果是已经没有人居住的场所,犯罪时亦根本不可能有人居住的场所,根据立法本意此种情形不构成“入户”。

指导案例: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高海燕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二审(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272号(四)携带凶器盗窃的根据“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它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行为人往往携带凶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顺利实施犯罪,防止犯罪行为被发现后被抓捕,因此对潜在的受害人人身安全有极大的安全威胁。

所以刑法修正案八为预防和有效打击此种犯罪行为的发生,新增无需数额较大要求的一种盗窃犯罪构罪方式。

对此种构罪行为方式重点把握“携带”和“凶器”的内涵,那么怎么理解它们呢?首先“携带”指藏在身上、放在包里或拿在手里,并有随手可及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和凶器的物理空间过大,使得取拿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则不能认为是携带凶器。

同时携带是藏而备用,不能有意显示或持有凶器,否则构成抢劫行为。

其次“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即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等等;同时包括用法上的凶器,虽允许个人携带,但携带人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携带的,则仍认为是此处的“携带凶器”,同时要求该凶器必须足以造成他人人身危险的程度。

司法实务中会遇见行为人携带的大型开锁钳,即可当工具又可当凶器使用,此时要结合案情及证据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内容来具体判断是否属于“携带凶器”。

案例索引:王成志、张立抢劫罪,王成志、张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浙刑二终字第34号朱远祥故意伤害、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五、扒窃的根据“两高”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近年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小偷小摸现象时有发生,违法行为人往往团伙作案,以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较小财物为目标,一旦被受害人发现轻者偷跑,重者对被害人言语和暴力相威胁,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有极大危险,由于发生在公共场所,所以更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和怨恨。

为对此种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遏制和预防,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盗窃罪予以刑事打击,并取消次数限制。

将“扒窃”作为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类型,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但凡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

但偷窃他人随身携带的价值极其低廉的财物除外,例如一元硬币或一张白纸,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此种行为方式除对犯罪的实施地点有特别要求外,主要争议在于对“随身携带财物”的理解上。

何为“随身携带”?持扩展解释者认为:该财物应不限于文义上的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的“随身携带”的财物,还应包括被害人实质上可控制之物,包括放在身边目光可及的财物。

笔者认为对此应作限缩解释,认为行为人扒窃的财物应限于被害人身上所穿衣服兜内的财物、被害人佩戴的首饰或拿在手里、或在身体旁边触手可及内的财物等与被害人身体密切接触的财物。

所谓“触手可及”是指无须所有人移动身体,伸手即可轻松触摸的距离空间。

对“随身”作限缩解释目的防止刑法打击过宽,以体现其与其它四种构罪行为方式的区别,更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裁判索引: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2014)杭铁刑初字第61号瞿聪、程新红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05号(六)盗窃罪的即遂、未遂问题此问题涉及到对五种构罪行为方式是结果犯或行为犯的性质认定,从法条表述逻辑,笔者认为因数额较大型需要具体犯罪数额认定,需要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属于结果犯;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法条的中的表述和逻辑与数额较大是并列关系,并无具体危害结果为要件,因此属于行为犯。

根据“两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或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针对依数额认定盗窃来讲的,因为五种行为方式只有第一种属于结果犯,特对此种未遂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而其他四种行为方式属于行为犯(过程犯),只要危害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即遂,对数额只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有法条明确规定的行为犯构成要件规定的危害行为由于客观原因尚未实施完毕的理应认定为未遂。

案例索引:①邓玉财、于敏、隋国华、王嘉棋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案(公报)②曾孔波盗窃罪刑事裁定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汪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155号二、盗窃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一)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都属于简单罪状,但从条文我们很难进行准确的区分,因此需借助刑法理论和实务裁判对二者进行辨析。

首先,该二罪的共同点表现为:①都是侵犯财产类犯罪;②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③通常构罪有数额的要求,刑法档次幅度相当;④都是传统型且多发案型犯罪。

其次,该二罪的重点在于客观表现的区分:①盗窃罪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密码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特征可归纳为秘密性、违法被害人意志型、转移财物占有性。

但根据张明楷教授观点,秘密性逐渐淡化甚至不需要,例如和平的公开盗窃行为亦可认定为盗窃罪。

②诈骗罪的通常构罪模式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欺骗即是诈骗,因为盗窃也可能使用欺骗的手段,比如欺骗受害人离开家中进而实施盗窃。

也并未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转移了财产占有即是诈骗,因为盗窃也有间接正犯的情形,比如欺骗一个不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占有财物的,仍应成立盗窃罪。

实务中把握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具有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处于处分财产地位权限的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物的所有或占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