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1.3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2)效益原则: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3)公开透明原则: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4)责任原则:明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各环节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土地储备资金筹集2.1 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1)财政拨款;(2)土地出让收入;(3)政府债券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
2.2 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确保土地储备资金需求。
2.3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筹集工作的管理,确保筹集资金的合法、合规、及时。
三、土地储备资金使用3.1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土地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费用;(2)土地储备的前期开发费用;(3)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贷款利息、融资费用;(4)土地储备管理费用;(5)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支出。
3.2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3.3 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加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
四、土地储备资金管理4.1 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土地储备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3 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清理、核对,确保资金账目清晰、准确。
4.4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相关合同、票据、凭证的管理,确保财务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五、土地储备资金监督5.1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包府办发[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决策、土地储备机构运作、财政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XX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防范土地储备债务风险,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XX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过渡期内,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县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资金使用、入库管理、土地供应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储土地的征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
县发改、科技经信、财政、住建、文旅、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县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组织完成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实际情况,县土地收储中心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专业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各项计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下列土地通过依法无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士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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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63号2004年8月27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行为,有效控制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南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字〔2002〕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用于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1.市财政拨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的资本金及事业发展基金;2.市财政部门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市地产集团向各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3.符合政策规定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储备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接收市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从金融部门取得的信贷资金、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及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等。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规定范围的开支,不得发生经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2023修正版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1. 引言土地储备是指在国家范围内对可能用作城市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划拨和使用的行为,并通过储备资金对土地进行财务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控制,防止滥用、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2. 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 其他各种合法的资金来源。
3. 资金管理机构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设立专门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4. 资金的核算原则土地储备资金的核算原则如下:-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科目和账簿进行核算;- 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凭有据,一切资金流转必须通过正规渠道;- 要确保土地储备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避免资金滞留和闲置。
5. 资金的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调整和划拨的费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土地开发建设的前期费用;- 土地改造和整治的费用;- 土地储备资金的日常管理费用。
6. 资金的管理措施为确保土地储备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资金管控制度,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支付等环节的规范操作流程;-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资金使用行为;-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核算和结算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7. 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应当由财政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土地储备资金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建设规划和保障城市发展需要而储备的用于购置土地的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办法。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分出的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2. 城市建设基金中专门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3. 其他政府专项资金中划分出的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原则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3. 资金管理应透明公开,接受监督。
四、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购置土地用于城市建设规划;2. 补偿拆迁户及相关人员的费用;3. 完善土地基础设施;4. 支持土地整治和环境保护。
五、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办法1. 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应单独管理,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每年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 支出管理对于购置土地的支出,应按照土地出让价格和市场价值进行核算;对于拆迁补偿费用的支出,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对于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执行。
3.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六、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挑战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挪用等问题;资金使用效率低,项目管理混乱。
2. 对策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制度和流程,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提高管理效能和透明度。
七、结论土地储备资金是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在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2•【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二日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征收、征用或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安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二)为实施城市规划成片征收、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和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国有土地;(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指令储备的土地;(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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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
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
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
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
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办发[2006] 100号文件以及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
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
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
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
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
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
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
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
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
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