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兽医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宠物市场的繁荣也带动了宠物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宠物诊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法律法规,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宠物医疗市场的秩序。
本案将围绕某宠物诊所非法经营事件展开。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21年6月,某市宠物行业协会在开展行业自律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名为“宠物之家”的宠物诊所存在以下问题:(1)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兽医师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2)诊所内未设置消毒设施,存在交叉感染风险;(3)诊所内动物诊疗设备简陋,无法满足动物诊疗需求。
2. 调查取证接到行业协会的举报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宠物诊所确实存在非法经营行为。
具体如下:(1)诊所负责人李某,未取得《兽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诊所内未设置消毒设施,动物诊疗环境不达标;(3)诊所内动物诊疗设备简陋,无法满足动物诊疗需求。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宠物之家”宠物诊所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宠物之家”宠物诊所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没收诊所内所有非法诊疗设备;(3)对诊所负责人李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4)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宠物之家”宠物诊所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兽医师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擅自开展动物诊疗活动;(2)未设置消毒设施,动物诊疗环境不达标,存在交叉感染风险;(3)动物诊疗设备简陋,无法满足动物诊疗需求。
2. 法律依据本案中,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宠物之家”宠物诊所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六) 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对执行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二 、 法律 问题
行 政相对 人对执 行 罚不服 ,能 否
查 执 行 罚 的 合 法 性 呢 ? 管 存 在 着 尽
这 么 一 种 说 法 , 即执 行 罚并 不是 独 立 存 在 的 一 种 行 政 行 为 形 态 ,而 是
政行 为,管理相对人对这两个具体
行 政 行 为 中 的 任 何 一 个 不 服 ,都 可
以 向人 民法院 提起行 政诉讼 。 行 政 行为 的 效 力 之一 即 执 行 力 ,
பைடு நூலகம்
之 一 即 撤 销 “ 日按 罚款 数 额 的 百 封 、扣押 、冻 结等 行政强 制措施 不服 每
分 之 三 加 处 罚 款 ” 的 处 罚 ,县 农 牧 的 ”可 以 向人 民 法院 提 起行 政 诉讼 。
、
案情简介
凭 借 国 家 强制 力 ,直 接 实 现 管 理 相
20 09年 3 1 月 7日,某县 榆 树 镇 对 人 义 务 或 由行 政 主 体 以 国家 强制 生猪屠 宰点 待宰生 猪发病 ,屠宰 点负
力为后 盾 ,采 取 直接 或 间接 的 手 段 ,
( ) 一 执行罚是一 个独立 的具体 行政行为 实践 中,有的学者认为 ,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 ( ) 六
动物卫生管tl 又人又 掷行罚不服 | t寸 寸 t 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马志强 ,袁长海 , 郭恺
赤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赤 峰 0 4 0 200
不 履 行 行政 法 义 务 时 , 由行 政 主 体
一
相对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影 响 ; 是 三 法 律上 无其他救 济途 径 。
兽医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宠物医院,成立于2008年,主要提供宠物医疗、美容、寄养等服务。
近年来,该医院在当地宠物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20年3月,该医院因一起宠物诊疗事故被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处以罚款。
具体案情如下:患者张某的宠物狗在宠物医院接受治疗,因误诊导致宠物狗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张某认为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兽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的基本法律,旨在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该法规定,兽医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合法的场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同时,兽医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质量。
在本案中,宠物医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兽医进行资格审查,导致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该法规定。
2.《兽医管理办法》《兽医管理办法》是我国兽医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兽医执业、诊疗活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规定,兽医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质量;对宠物主人提供的病历资料应当保密;对宠物诊疗过程中发现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应当及时上报。
在本案中,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按照《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导致误诊,违反了该法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宠物医院因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导致宠物狗死亡,给宠物主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宠物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兽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兽医进行资格审查,导致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预防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等原因,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兽医违法行为展开分析,以探讨兽医行政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市某县一家养殖场发生疑似猪瘟疫情。
养殖场负责人在得知疫情后,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而是擅自处理了病猪。
同时,该养殖场还涉嫌使用禁用兽药。
当地兽医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养殖场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使用禁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兽医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兽医从业资格证书等。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行为分析1. 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发现疑似猪瘟疫情后,未按规定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给周边养殖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2. 擅自处理病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隔离病畜,并通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未报告疫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病猪,可能导致疫病扩散。
3. 使用禁用兽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抗微生物类、抗寄生虫类等兽药。
本案中,养殖场涉嫌使用禁用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法规。
(二)法律法规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起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处理的启示

3 案因分析
3 . 1 基层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严重违法渎职 , 工作作风漂浮。 3 . 2 依法行政和履行岗位意识不强, 工作责任性差。 3 . 3 个别执法人员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 职业道德 素质不过硬 , 金钱和物质利益使严肃的执法等同于 市场交易行为。 3 . 4 行政执法缺乏必要的客观性和严肃性 , 为不法 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畜牧兽医杂志
第 30 卷
第 3期
2011年
109
耳标的佩带情况作为宰前检疫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 无标、 无证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场屠宰。截止 2010 年 11 月底, 共 检疫屠宰前后的 活猪及其胴 体 1 . 7万 头, 检出病害猪 34 头, 病害肉 2 552 kg, 无检疫合格 证白条鸡 730 只 , 牛肉 73 . 5 kg, 全部按规定进行了 无害化处理。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 , 确保了进场屠 宰的生猪检疫率达 100 % , 出证率达 100 % , 无害化 处理率 100 % , 为我县市民吃上 ∀ 放心肉 #把好了关 口。 2 . 4 狠抓市场肉品检疫 , 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从 2009 年以来, 我们要求上市的动物产品必须 实行强制索证、 索票制度 , 对不能提供有效票证的动 物产品实行强制退市。重点对农贸市场、 超市生鲜 柜台、 冷库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其动物产品来 源、 供货渠道、 数量、 检疫证明 ( 验讫印章 ) 等相关资 料及检疫情况登记台帐。对疑似有害、 来源不明、 相 关证件不全的动物产品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 理。就 2010 年 , 共行政处罚违法案件 53 起, 其中简 易程序处罚 35 起, 罚金 1 750 元; 一般程序处罚 18 起, 罚金 10 416 元。使我县的检疫管理秩序走向了 良性循环 , 为我县上市管, 引导养殖场规范化建设 为促进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规范化建设和无 公害生产 , 促进畜牧业生产安全健康 发展, 2008 年 以来 , 我们加大了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力度 , 同时建 议政府加大规模化畜牧场防疫、 检疫及畜粪、 污水处 理、 尸体 处理的 投入 力度, 鼓励无 公害 畜牧生 产。 2010 年 3 月份 , 我们对全县所有规模养殖场防疫条 件进行了审查 , 要求养殖档案规范、 真实 , 各项制度 上墙 , 大门有车辆消毒池, 进养殖区有消毒室, 修建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坑 , 修建病畜禽隔离圈舍。经 过督查, 有 22个规模养殖场不符合 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 的要求 , 责令限期整改 , 发放 责令改正 通知书 22 份。 2010 年 10 月底, 有 18 个规模场整 改到位, 并办理了 动物防疫合格证 , 对取得 动物 防疫合格证 的养殖场畜牧局将组织考核验收 , 对 验收合格的才能兑现政府补贴政策。 ( 上接第 107 页 ) 物不符的要依法处理, 不留后患。 4 . 5 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 杜绝漏洞, 完 善措施, 落实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 强 化联防联控, 及时协调解决好检疫监管问题。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五) 动物医院分支机构无证开展诊疗活动案评析

调 查 取 证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属正 常 公
务活动 ,理 应受到 尊重 和配 合。
表 明 身 份 ,依 法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在
在此过 程 中 ,执法 部门一 方面 积
凋查 取 证 过 程 中 ,动 物 医 院 部 分 管 极 向有 关领导 汇报 情况 ,请 公安机 关 理 人 员以 摄 像 侵 犯 其 肖像 权 及 执 法 支持 ,制 裁干扰 正 常执 法的行 为 人 ;
人员未 出示 证件 等 借 口,组 织 数 十
人 起 哄 ,阻碍 执 法 ,抢 夺摄 像 器材 ,
另 一 方 面 ,进 行 立 案 调 查 ,取 得 了
动 物 医 院 工 作 人 员证 言 、患 畜 畜 主 的证 言和 对 当 事 人 的 询 问笔 录 。掌
强 行 将 执 法 人 员拖 至 其 所 在 的 药 房
申辩 ,也 未 要 求 组 织 听 证 ,动 物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人 员认 为 该 动 物 医院 放 弃 了陈述 申辩 和 要 求组 织 听证 权 利 。 20 0 8年 6月 4 H,依 法 作 出 _ 行 r 政 处 罚决 定 书 。当事 人 自觉 全 面履 行 了该 处 罚决 定 ,停 止 了动 物 诊 疗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 析 ( ) 五
动物 医 院 分 支 机 构 无 证 开 展 诊 疗 活 动 案 评 析
马志强 ’ 陈立军 , 呼木吉勒图 , 内蒙古 赤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赤峰 0 40 2 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动物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克什克腾 0 5 5 20 0, 2 30
的协 调 下 ,动 物 医 院 承 担 了被 殴 打
致 伤 执 法 人 员 的 医疗 费 ,修 复 了损 坏 的摄像 器材 。
兽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和案件。
本文将以一起兽医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兽医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案件简介:某年,某地发生一起动物疫病疫情,当地兽医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养殖户存在违规使用兽药、疫苗等行为。
当地兽医站依法对违规养殖户进行了查处,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部分养殖户不服,认为兽医站的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兽医站是否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2)兽医站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3)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2. 案件分析(1)兽医站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兽医站作为当地动物防疫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
(2)兽医站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首先,兽医站在查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等程序,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其次,兽医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养殖户进行了处罚,处罚措施合理、适度。
(3)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犯。
本案中,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其合法养殖权益和合法权益。
兽医站在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时,并未侵犯其合法养殖权益,而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同时,兽医站在处罚决定中,充分考虑了养殖户的实际情况,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兽医行业带来了以下启示:1. 提高兽医人员法律素养兽医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确保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法律纠纷。
兽医法律案件实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兽医行业的不断发展,兽医法律案件也逐渐增多。
兽医法律案件涉及动物权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对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兽医法律案件的实例,分析兽医法律案件的特点、处理过程及启示,以期为广大兽医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一起兽医法律案件。
该案涉及一养殖户饲养的生猪在养殖过程中死亡,养殖户怀疑兽医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生猪死亡。
养殖户将兽医告上法庭,要求兽医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过程1.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法院委托兽医专家对生猪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生猪死亡是由于疾病引起的,兽医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
2.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
养殖户认为兽医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生猪死亡,要求兽医承担赔偿责任。
兽医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兽医在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没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兽医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养殖户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特点及启示1.案件特点(1)涉及面广:本案涉及动物权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
(2)专业性较强:兽医法律案件涉及兽医诊疗、动物疫病防治等专业领域。
(3)证据复杂:兽医法律案件证据复杂,需要兽医专家进行鉴定。
2.启示(1)提高兽医法律意识:兽医从业者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执业。
(2)规范诊疗行为:兽医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诊疗安全。
(3)加强沟通:兽医与养殖户之间应加强沟通,了解养殖户的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4)注重证据收集:兽医在诊疗过程中应注重证据收集,为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五、总结兽医法律案件在兽医行业中较为常见,对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了解到兽医法律案件的特点及处理过程,为兽医从业者提供了借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执法文书的适用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
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
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
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3、案件处理意见书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
(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
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
(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9)需要进行产品确认的增加《产品确认通知书》。
执法文书适用顺序执法文书适用具有一定的顺序,每一种执法文书的适用是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的顺序为: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记录》。
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4、《询问笔录》。
5、《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
6、《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此文书的适用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动物、动物产品通过补检是否合格而决定处罚条款适用的,就要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适用此文书。
若不影响处罚条款适用的,此文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适用。
7、《案件处理意见书》。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案件)。
9、《送达回证》。
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文书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若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时,3日后适用。
13、《责令改正通知书》。
14、《送达回证》。
1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此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时适用。
18、《强制执行申请书》。
此文书在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
1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0、《案件移送函》。
此文书在调查取证结束时(一般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认为案件达到移送条件时适用。
案例一案情概述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公斤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分析: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本案使用了8种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本案尚缺5种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表述不正确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章无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
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其次,从“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1)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
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
(2)本案执法人员未经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简要案情”栏,这种写法是错误的。
此处不应写处罚决定的内容。
3、未写处罚机关意见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罚未经立案审批。
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备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
“处罚机关意见”栏应由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的姓名。
(三)重新整理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存在的问题1、形式要件不合法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
2、内容不全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准确的记录。
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公斤,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市场的什么位臵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
此外,检查(勘验)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
(三)重新整理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二)存在的问题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
1、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
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
2、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正文中。
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
3、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
4、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5、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答:是从甲县xx 屠宰场进的”。
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进一步询问。
6、询问笔录无证明力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7、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用语不规范。
如,“问: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
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
如,“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
如,“问: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
这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
(三)重新整理的《询问笔录》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本案没有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
若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不予控制,可能将会使证据灭失,因此,本案中必须使用此文书。
补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六、《案件处理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将案由填写为“蒋某:在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不正确。
案由区别于文书归档时制作的封面中载明的题名,封面题名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王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
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