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运用

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运用

西郊中心校;凌晓华

看过诸如此类的很多报道:2006年4月,陕西省铜川市小学老师邱淑娥因为批评违纪学生而被其家长活活打死。2007年6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语文教师在课堂上制止几名男生打牌时,遭恶毒辱骂猝死在课堂......像这样的事情频有发生,教育生态不断恶化,教师渐渐成为了教育中的弱势群体,教师在教育中选择放弃了惩戒权。惩戒学生教师面临的可能是被辱骂,被殴打,被起诉,被停职的局面。试想在这种环境下有多少老师敢行使教育惩戒权?加上近年来,“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情感教育”成为教育界的新宠,“蹲下来看学生”,“以平等姿态与孩子对话”,“尊重孩子”成为教育界盛行的呼声。惩戒教育日渐淡化,教育走向极端,孩子成了说不得,碰不得,批不得的宝贝。教育惩戒形势不容乐观。我们在积极推崇“以人为本”的心教育理念时,是否也反应反思:我国的教育怎么了?远离惩戒的“表扬主义”教育会成功吗?完整全面的教育本应包括激励赏识教育,还有惩戒教育。教育以表扬激励为主,以批评惩戒为辅,二者共同构成健康的教育。缺一不可。在教育惩戒权渐行渐远的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教育惩戒,对其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使中小学教师重拾教育惩戒权并把握好使用的度。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界定

(一)教育惩戒权的概念

所谓“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https://www.360docs.net/doc/7f9771673.html,/bs/l3/201110/t20111020_443708.htm - _ftn1#_ftn1。教育惩戒则是教育机构,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教育惩戒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伤学生身体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通常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在学校教育中,把惩戒这一行为赋予执行主体,则就有了“教育惩戒权”。有论者赋予教育惩戒权如此定义: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权利,针对的是学生违法规范的行为,目的是要教育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而采取的手段,是教师职业权力之一

https://www.360docs.net/doc/7f9771673.html,/bs/l3/201110/t20111020_443708.htm - _ftn3#_ftn3。他首先把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利,从教学手段入手对其定义,指出了教育惩戒权的目的,及其它的存在是为了教育教学和教育学生。有论者主要从教师的职业属性及其活动特点来定义:教师惩戒权是基于及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保持教育顺利进行。这一界定更多的是从教师这方面入手思考,这是基于教师的地位赋予了教育惩戒权存在的价值,这也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权力的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也有论者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

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权力,是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这主要从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客体和目的方面入手加以界定,也指出了教育惩戒权的的赋予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它是教育法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是合乎规定的。不同的学者对教育惩戒权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笔者认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自己的教育职责,更为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每一位学生的发展,以适度的方式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教育惩戒的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由教师职业活动特点决定的,保护了学生的身心,达到教育效果的合乎规定的教师职业权力。

(二)体罚及教育惩戒的区别

近年来,“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成为教育界的主流,越来越多人对惩戒教育产生质疑,把教师的惩戒同“体罚”、“变相体罚”等同起来,反对惩戒学生,反对教师惩戒权的赋予。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把“惩戒”和“体罚”混为一谈,对两者的概念模糊不清。因此必须正确区分惩戒和体罚的界线。所谓“体罚”是直接以被罚学生身体为对象,使被罚学生肉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它包括体罚与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教师用不适当的语言或行为方式对学生施行的心灵惩罚,如冷嘲热讽,过度指责;置之不理,视若无物;隔离学生及粗暴威吓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心罚”的范畴。体罚学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中国人名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也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明文规定。“惩戒”与体罚有其显著的区别:⑴国家明文规定不同:惩戒权是教师在其合理范围内行使,是合乎规定的,而体罚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明令禁止的;⑵出发点不同: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教师对学生的爱,以戒为目的,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而体罚的出发点是一种功利心态,通过对犯错学生身体的惩罚迫使违规行为的停止;⑶实施对象不同: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体罚”针对的是受教育者本身;⑷方式不同:“惩戒”的施行是在合理而必要的范围内,不以鞭打学生为惩戒形式。而体罚的方式是长时间端坐、站立、鞭打等;⑸产生的结果不同:教育惩戒使学生心悦诚服的改正错误,防止错误再次发生,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具有教育性。而体罚则是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收到的效果也犹如昙花一现,没有达到教育的效果。可见教育惩戒不同于体罚,两者有诸多的区别,不能等同而与,混为一谈。我们在批判体罚、反对体罚的同时,应该重新审视教育惩戒,全新地去认识,把其同体罚分开,客观地看待。教育惩戒是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指导和矫正的方式,其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

当今“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成为教育界的主流,加上因对学生惩戒,家长状告、索赔等事件频有发生,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教师对惩戒教育陷入低迷。惩戒学生得不到社会、家长的认同,教师被冠上体罚学生的“头衔”。教师不敢批判孩子,对学生进行无效的说教之后就只能听之任之,随其自由发展,因此有了2008年轰动一时的“杨不管”事件,或是采取一味的表扬激励,学生做错事教师也置之不理,从而增强了学生自负心理。“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基于目前的教育现状,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有其存在和实施的必要性。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教育思想家对惩戒的理论认同

古时候就有“不打不成器”、“严师出高徒”的教育信条,在默许教师惩戒权的中国古代社会,仁人志士层出不穷,尊师重教,师德尊严成为一种社会美德。从众多教育思想家的著作和语录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对惩戒教育持赞同态度,反对体罚,但不摒弃惩戒教育的运用。古罗马教育家昆体良曾强烈抗议当时学校中十分流行的体罚,但仍然建议教师实行适当的惩戒。洛克在《教育漫话》中写道:“我觉得有一种过失儿童是应该受鞭笞的......在这种情形下,我也主张在可能的范围内把鞭笞所给的羞辱作为惩戒的最大部分,不是痛苦。”夸美纽斯认为“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戒,这是一个无争辩的话题。”马卡连柯也在他的著作中提到:“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凡是必须使用惩罚的地方,凡是使用了惩罚能够有益的地方,教师就应当使用惩罚。”赫尔巴特认为,达不到训育效果时,试图完全排除惩戒是徒劳的。可见,教育惩戒几乎被教育思想家们一致的认同,认为它是合理的教育手段。

(二)教师的活动特点

社会赋予了教师教书育人的任务,教师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者角色” 、“指导者角色”、“集体管理者角色”,决定了教师如果没有惩戒权,教育活动过程就无法顺利完成,角色也无法得以实现。同样我们可以从一些条例中找出教师行使惩戒并不是没有依据的。《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可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和活动特点而拥有的权力。中小学生认识发展水平较低,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和抵抗外界诱惑的能力都相对较低,其身心发展不能达到国家、社会教育者的要求。学生在这一时期也处于世界观萌芽,形成时期,可塑性强,这就需要教师的引导和惩戒。惩戒是健康教育方式的构成一部分,教师既要对他们循循善诱,坚持以正面教育、说服教育为主,以理服人,又必须以相应的制度和纪律对学生进行约束,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教师惩戒权是国家和社会委托教师,赋予教师而拥有的,

教师正是根据国家条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为依据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引导和矫正。可见教师惩戒权其存在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教师教育职责的正常履行和教师自身的发展。

(三)惩戒的教育功能

马卡连柯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人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1.增强学生承担责任意识

未成年的受教育者,各方面都有待发展,对社会、自身的认识不足,对自身的发展不能全面把握,对自身情绪与行为的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与支配。如果对学生违规行为只是一笔带过,象征性地教育,草草了之,不但不能让学生领悟到一旦违规就应当受到相应处罚的教训,而且还会助长违规者的气焰,从而带动其他人效仿,形成恶性循环。当学生犯了错,教师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固然十分必要,但是在劝说无济于事,学生依旧顽固不化,屡教不改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惩戒就变得尤为重要。正如政协委员占少云说的:“当一个人心中有所惧怕时他的行动就会变得谨慎,做事前会三思而后行”。教师通过惩戒不仅可以让学生做事前慎重考虑,清楚地认识事情的利与弊,还可以让学生懂得犯了错就应该勇于承担后果,不逃避,不推卸责任,增强犯错后承担责任的意识。进一步来说,学校其实就是社会的一个微型缩影,学生在校违规受到惩戒,明白了违规就得受惩戒,从而更深入的明白一旦违法就得受到法律制裁的道理,可以让学生去学习法律,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学会知法懂法守法,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从而从严要求自己,杜绝犯罪。这明显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

2.健全学生人格

当今中小学教育界面对的大多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开口称法律有规定教师不许惩罚学生,父母出于对孩子的宠爱不能接受教师实施惩戒,加之教育界大力提倡赏识教育、愉快教育,这使得惩戒教育步履维艰,教师在行使惩戒时如履薄冰,从而也导致了学生不能正确评价自己,心理脆弱,意志薄弱,过多的以自我为中心。同时一个人的一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难免会遇到很多的挫折,正因为平时缺乏受惩罚的体验,学生一旦受批评或挫折就难以承受,以致出现一些学生走极端,出走、自杀等现象。这就需要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适当的运用惩戒权,教育学生,引导学生。教师行使惩戒教育使学生遏制了自我膨胀,矫正了违规行为。惩戒教育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让学生在其亲身经历的教训中认识到对与错,感受违规受惩戒带来的内疚感、悔悟感等内心体验,抑制自我的过分膨胀,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

可见,适当的惩戒有助于学生正确看待挫折,正确评价看待自己,增强面对挫折与困难的心理承受力,形成健全的人格。

3.以儆效尤,防患于未然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教育是对学校教育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学生生活在班集体这个浓缩的大家庭内,同学之间的行为往往会相互影响。在某一学生犯错,教师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其他学生就可能会产生无所谓的态度,从而增加其他的学生犯错误的机率,其他学生的效尤久而久之会造成恶性的班风,最终影响每一位学生的发展。这时教师行使惩戒权不光是教育犯错学生本身,更重要是能起到教育其他学生,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让其引以为戒,让学生从亲身经历的教训中或从同伴的教训中清楚地认识到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在错误的行为发生前起到警示的作用,由他律转为自律,自觉抑制不良行为,产生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把错误扼杀在摇篮中,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防止学生再犯同样的错误。正如夸美纽斯所说:“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话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受到惩罚(因为做了事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是他们日后不去再犯。可见,惩戒权具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正因为惩戒权具有教育功能,是一种很好的教育方式,我们不能一概地否定它,甚至把它排除在当今的教育模式之外。只要教师正确合理地运用这一权力,教育惩戒权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起到教育的作用。

三、教师惩戒权的运用策略

由于传统的教育观念使许多社会成员对教育惩戒权存在种种误解,加上我国的教育政策法律还没有对教育惩戒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不能准确的把握好行使的度,往往超越了惩戒权的权限,使之不断发生侵权事件。针对当前如何行使教师惩戒权与体罚学生面对的法律责任使教师左右为难的情况,也为了既达到教育目的而又不被指责为侵权的目的,这关键就在于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惩戒权。

(一)纠正观念偏差,奠定“基石”

教育惩戒往往受到社会、家长的抵制,往往是因为教师在行使惩戒的时候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正确区分教育惩戒和体罚的区别,导致教育惩戒最终变为体罚。因此教师自身首先要正确区分惩戒与体罚的界线,这是教师行使惩戒权必须具备的基础。教师只有对惩戒行为和权力有了正确认识,明白惩戒与体罚的不同,才能正确把握惩戒权的运用。教师要清晰的明白教育惩戒不同于体罚,它不以鞭打学生为惩戒形式,出发点是对学生的爱,尊重学生,防止错误的再次发生。惩戒不以达到学生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伤害为标准,而意在教育。教师行使惩戒时不是指向学生的智力水平、性格等因素,而是指向学生的违规行为,更应认识到惩戒权只是自身职

业权力结构中的一部分,不应随意使用,把惩戒变相为体罚。纠正了观念偏差,教师才能为惩戒的进一步实施奠定基石

(二)以“爱”为点,尊重人格,保护权益

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人关系。正因为学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教师在行使惩戒时要清晰地认识这一点,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因此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必须以学生权益为前提,以“爱”为出发点,严格按照《儿童权益保护法》严格要求自己,依照条例行使惩戒,无论对学生行使何种方式的惩戒都不得以侵害学生权利甚至合法权益为代价,尊重学生人格。教育学生的时候必须把严格要求与尊重相结合,这是一条基本的原理。教师的教育惩戒要避免给学生心理带来压力,不能把自身的主观愿望凌驾于学生之上,不能对学生冷嘲热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站在学生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学生着想,既让学生改过迁善,又不至于伤害学生的自尊心,避免其产生不满、抵触情绪。

(三)因材施“惩”,适度公正

由于先天遗传和后天教育环境的不同,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惩戒如同教育,同样要尊重因材施教的教学手段。俗话说“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学生都具有自己的个性特点,有显著的差异。因此教师在行使惩戒时首先要研究学生的个性特征,认真了解每一个学生的特点,针对学生的不同个性特点采用不同的惩戒措施,因材施“惩”,灵活运用,刚柔相济,切不可千篇一律,一成不变,用“心”发现学生的不同,用“心”去行使惩戒权,让“惩戒”走进学生的“心”。

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变惩戒为体罚正是因为不注意惩戒的分寸,惩戒过了头,非但没有起到教育的作用,而且把惩戒转变了体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被家长起诉、被学校停职的局面,甚至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出现学生殴打、弑杀教师事件。因此教师实施惩戒必须掌握分寸,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和过错程度,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在适度的范围内行使。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学生违反纪律,教师可采取让其认真学习《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写感想的方式;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教师可采取布置额外作业的方式;当学生做出不良行为时,教师可采取撤销学生某种特权:如停止看电视一周,一周不许吃零食等惩罚方式。此处笔者认为教师也可借鉴著名教育改革家魏书生老师的教育法,犯了错误给全班同学唱一首歌,做一件好事补过,写心理病历或者写一篇500字左右的说明书。这些方法既可以让学生乐于接受,不致产生逆反心理,又可以让学生清晰的认识到错误,使惩戒真正起到真善美的疏导作用。总之,惩戒的强度要适度,适可而止,达到教育的目的即可。

同时教师行使教育惩戒必须公正合理,不能把工作、家庭、生活中的不良情绪转移到学生身上,发泄自己的不满,使惩戒失去公正性,也不能受思维定势的影响,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及了解加以判断学生的行为,导致惩戒不合情理。教师行使惩戒时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惩戒教育的实施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惩戒条例来规范惩戒的行为,如2002年7月,韩国通过《学校规定预示案》,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并详细规定了惩戒的工具,部位和程度。澳洲一些公立学校的处理很简单,每个学校都设有两个警戒室,学生要是犯了错误,教师就请学生到警戒室去,由专门的老师依照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的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再采取赔礼道歉或写检查等不同的处理方法[⑩]。除此之外,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对教育惩戒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总之教师一定要合理公正的对待惩戒,合乎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施行。

(四)善后疏导,家校合作

学生犯错误时教师要把握时机及时处罚,帮助学生分析错误的严重性,通过这件事的教训警戒自己,不致再犯。惩戒的目的是为“戒”而非“惩”。对学生进行了惩戒,教师要做好善后工作,因为惩戒往往会给受罚者带来羞愧、痛苦等消极的情感体验。这时对受罚者保持关爱,会让学生增加对教师的信任感和对惩戒的心理认同。教师可把学生叫到跟前让学生有表达自己想法的空间,耐心地指出错误以及受惩戒的原因,让学生明白教师的惩戒并不是针对其本身,而是其违规行为。教师要让学生明白其良苦用心,行使惩戒都是出于对其深深地爱,是希望他们健康的成长,是为了他们改过迁善,同时也可对受罚者及时安抚,给与及时的鼓励,奖罚并重有机融合。

教师对学生行使教育惩戒往往得不到家长的认可,使其产生矛盾。学生被惩戒后往往发生家长到学校斥责教师的行为,要求道歉、索赔的事件,既影响了教师正常教育活动的进行,又影响了师生关系以及家校关系的良性发展。因此,教师对犯有过错的学生进行惩戒时应先和家长沟通,架起与家长沟通的桥梁,及时联系家长,讲清楚事情的原委经过及具体措施,让家长知道惩戒的进程,让家长明白对其孩子的惩戒是为了他更好的发展,取得家长的支持与理解。在实施完惩戒之后教师要和家长配合共同做好惩戒的“善后”工作,和家长一起疏导孩子的心理,让学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教师真正的意图,最终起到家校合作共同教育的作用。

四、结语

我们对惩戒教育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切不可一味地全盘否定它,“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教育如同赏识教育,能成为很好的教育方式,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中小学教师在行使中要对惩戒有个全面的认识,正确区分与体罚间的差异,合理运用,把握好惩戒的尺度和方法,灵活恰当地运用,客观公正的施行,做好家校沟通合作的工作,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时合

情合理的,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重拾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共同发展,成就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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