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两汉中国法制观的儒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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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毕业论文

34.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预031 班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2008年月日目录摘要 (III)Abstract (IV)前言 (5)一、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代的变迁 (5)二、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6)(一)对人性的思考 (7)(二)对皇权的态度 (8)1.原始儒家对皇权的态度 (9)2.汉代儒家对皇权的态度 (10)(三)宗法意识下的伦理论 (11)(四)德刑关系论 (12)三、儒家法律思想差异产生的必然性 (14)(一)改造的过程 (15)1.孔孟对周礼的改造 (15)2.荀子对孔孟思想的突破 (15)3.董仲舒的创新思维 (16)(二)历史的必然性 (17)四、汉代儒家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19)结语 (21)参考文献: (23)致谢 (24)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摘要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律思想曾经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在中国历史上造成了极深远之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代是一个从理想主义到现实主义的过程,通过对人性的思考、对待皇权的态度、对宗法意识下伦理观念的阐述以及德行关系论这四个方面,将原始儒家与汉代儒家在法律思想上的差异做以比较。

这种法律思想上的演变并不是偶然的,它不但是儒家思想自身改造的必然结果,同是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汉代儒学作为维护封建帝国统治的主要意识形态登上历史舞台,对后世正统法律思想在法律实践的运作和法学理论的研究方面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理想主义,现实主义,差异,原因Form Idealism to Realism----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re-Qin Confucianist Legal Thought and that of Han DynastyAbstractThe Confucian law ideology had dominated for a long time and brought about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ideology. The Confucian law ideology was a process which was from idealism to realism in pre-Qin Dynasty to Han Dynasty. It compared the differences on the law ideology between the original Confucian and the Han Dynasty Confucian by thinking about the human nature, the attitude towards the imperial, the ethical definition under the patriarchal sense and the issue of the ethical and moral relationship. The evolution of law ideology is not fortuitous, and it is not only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the transformation on Confucian ideology, but also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Han Confucianism as the major ideology to maintain the rule of feudal empire had been on the stage of history, and it had brought about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research of the operation of legal practice and legal theory of the orthodox legal ideology for future generations.Key words:Idealism, Realism, Differences, Reason前言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层次的。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争斗与融合中逐步形成的。

儒、法两家的思想虽然尖锐对立,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却互相融合。

这两种思想的对立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重视德礼,强调执法人员的品质,法家重实践,这些对我们现代社会司法改革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春秋战国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变革时期,激烈的社会动荡和急剧的历史变革,在思想领域中的反映就是思想界出现了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

“百家”之中对法律思想贡献最为突出,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儒家与法家。

儒家与法家两家对中国历史有着重要的影响。

两者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冲击与碰撞,不断地又互相吸取思想的精华。

两者提出了治国安邦的种种政治主张,也提出了内容更为丰富更为系统的法律思想。

但是在儒家与法家两者之间,存在着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

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各学派之中,儒、法两家是最有代表性的两家。

先秦儒家形成于春秋末期,发展于战国时期,创始人是春秋时期的孔丘,在战国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孟轲与荀况。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因而为统治者出谋划策,教育人民安分守己。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这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是先秦儒、法思想融合的重要人物。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

法家多由当时的政治家和军事家组成,法家思想是战国初中期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和进行变法的主要思想武器,故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当时被多数国家统治者采用的法律思想。

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他们都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和参战的途径富国强兵;他们都鼓吹君主集权,把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利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法家的理论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

试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冲突与协调

试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冲突与协调
“ 明德 慎 罚 ” 的 思 想 ,提 出 了 一 整 套 旨在 维 护 “ 治 ” 礼 、重
苟 子 也 反 复 强 调 礼 义 道 德 的 教 化 作 用 ,劝 告 统 治 者 “ 为政 不 以礼 ,政 不行 矣 。 ] 认 为 ,人 性 是恶 的 ,必 然 会 ” 他 不 断 反 抗 ,危 及 统 治 秩 序 ,所 以要 对 人 民 进 行 礼 义 道 德 教 育 ,争取 民众 的支 持 ,避 免 矛 盾 激 化 。 苟 子 在 重 视 礼 的 同 时 ,也 强 调 重 法 ,要 求 将 礼 的基 本 原 则 法 律 化 , 以期 在 必
( )儒 家 以 “ ” 为 中心 的 法律 思 想 一 礼 儒家是 “ 百家 争 鸣 ” 中形 成 最 早 、影 响 最 大 的一 个学 派 。儒 家代 表着 旧的奴 隶 主贵 族 利 益 ,为统 治 者 出谋 划 策 ,
刑 戒 杀 的省 刑 罚 主 张 ,认 为 “ 以力 服 人 者 ,非 心 服 也 ,力
之 。善 政 得 民财 ,善教 得 民心 。 意 思 是 说 良好 的政 令不 及 ”
不 赡也 。 以德 服 人 者 ,中 心 悦 而 诚 服 也 。 _ 通 过 “ ”4 J 以德 服
人 ”和 “ 力服 人 ” 的 对 比 ,把 统 治 者 的礼 义 道 德 教 化 视 以
为缓 和 社 会 矛 盾 ,防止 人 民反 抗 的最 有 效 手段 。
教育 人 民安 分守 己 , 目的 是 建 立 统 一 的贵 族 政 体 ,维 护 宗 法等级 秩 序 。他 们 继 承 和 发 展 了 西 周 以 来 的 “ 治 ” 和 礼
用 奴 隶 制 五 刑外 ,刑 罚 制 度 中还 出现 了车 裂 、腰 斩 、枭 首 、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春秋战国时期,用来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神权和宗法思想受到了极大冲击。

礼崩乐坏,诸侯异政,百家异说。

诸子百家关于国家和法的各种观点和理论蓬勃兴起,学术思想领域“百家争鸣”的局面形成了,其思想均涉及法律思想,但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

一:先秦儒家与法家思想的不同点:1. 法家与儒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儒家代表了封建新贵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

儒家代表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法治”的目的是富国强兵,具有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明显特征。

与儒家“礼,德,人治”结合不同的法家模式是“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

2. 儒法两家对法律作用的认识不同:儒家主张“先礼后刑,以刑辅德”,主张道德教化,以德去刑。

儒家认为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即“德主刑辅”,教化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法家认为法是衡量事物的标准的尺度,法律的第一个作用是定纷止争,《管子七臣七主》说:“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

”第二个是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3. 儒法两家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儒家始终主张“礼治”,“礼者,贵贱有序,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

”其思想主张维护等级制,级别越高,特权愈多,权力也就愈大。

而法家主张“刑无等级”,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的适用法律,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打破了儒家传统的“刑不上大夫”的法治原则。

4. 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 儒家重视“人治”,即指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而法家提倡重法、重势、重术。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激烈的社会动荡和急剧的历史变革,让春秋时期的思想界出现了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

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律思想史有很重要的影响。

两者的法律思想既对立又不乏统一。

一、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相同点(一)儒家主张人治,法家主张法治儒家主张人治,孔子重人治,轻法治,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片面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国家的治乱,政事的兴废,完全取决于有无明君圣主,儒家主张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律之上。

而法家主张法治,认为法任而国治。

(二)儒法刑罚轻重的对立儒家主张德主刑辅,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宽猛相济的刑罚,“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

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

法家则认为要重刑罚,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三)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法家主张“刑无等级”儒家在礼治秩序下,刑法的适用也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有等差”。

法家则认为刑无等级,商鞅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

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要一种客观的标准。

(四)儒法两家代表阶级立场不同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以中庸哲学理论为基础,出于维护奴隶主专政而提出来的。

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认为,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是不公平的,必须将其废除,应实行重刑,借此威慑臣民守法,因此“法治”成为他们推崇的治国方略。

(五)儒法两家的历史观的不同儒家为了维护已经过时的礼,反对当时新兴封建势力所采取的某些改革措施。

法家则提出“不法古,不修今”,主张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主张变法革新。

(六)儒法两家重君与重民的分歧儒家重视民心向背,认为统治者只有争得民心才能巩固自己的统治。

法家则主张以君为主,法为君操,势为君处,术为君执。

二.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相同点。

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虽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辩证统一的说,二者也存在相同点:1、儒法两家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提出的政治思想。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儒法之争6儒法是非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儒法之争6儒法是非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儒法之争6儒法是非演讲人:易中天讲师简介: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文学硕士学位,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长期从事文学、艺术、美学、心理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多学科和跨学科研究,著有《〈文心雕龙〉美学思想论稿》、《艺术人类学》、《黄与蓝的交响——中西美学比较论》(与邓晓芒合作)等著作。

近年撰写出版了“易中天随笔体学术著作·中国文化系列”四种:《闲话中国人》、《中国的男人和女人》、《读城记》和《品人录》以及《帝国的惆怅》等。

内容简介:先秦儒家三巨头,孔子不谈人性;孟子主张人性向善;荀子主张人性有恶,虽然他们对人性看法不一,但都认为民众可以通过礼乐教化来引导,因此可实行德治,所以儒家追求的是人人都做好人。

但法家不这么看,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认为人性本恶,只有把人可能做坏事的方方面面都想到,漏洞都堵死,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

所以法家追求的是人人不做坏事。

那儒法两家的主张究竟谁是谁非?全文:通过上集的讲述,我们可看出荀子和孟子有很多相通之处,主要是三点。

第一,他们都认为人性是基础,也就是说孔子虽不谈人性,但到孟子和荀子,就为儒家把人性问题解决了。

他们都认为人性是道德的基础。

第二,他们都认为人的社会性是善,区别只在于孟子不谈人的自然性而荀子认为人的自然性是恶。

第三,相同的是孟子和荀子都认为人有两种可能性,就是向善的可能性和作恶的可能性。

区别在什么地方?孟子更看重向善的可能性,荀子更关注作恶的可能性。

孟子把人向善的可能性看作水,就像流水一样,水是往低处流而人是往高处走,只要合理引导人就可向善。

所以孟子主张引导;荀子呢?把人作恶的可能性看作火,说如不加以防范就会造成灾难,所以防范是第一位的。

所以荀子主张对人作恶的可能性进行防范。

一个看见水一个看见火,表面上看两家的观点叫水火不容,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都认为人应该成为道德的人,人应该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一旦加强了道德修养或象荀子说的你可变成大禹或像孟子说的你可变成尧舜。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

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踵而来的是长达二百余年的西汉王朝。

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本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上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

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提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

我们知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黄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

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非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烩,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

所以,探索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异同,而且有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

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

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

[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之异同

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之异同
区别 。
眼 中 的“ 法” 。法 家 在秉持 “ 以刑去刑 ” 观 念 的基础上 , 提 出“ 刑 用
2 0 1 3・1 1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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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研 究
先秦儒 法两 家刑 法观之异 同
孙 靖
摘 要 众所 周知 , 在 中华传 统 法律 文化 中, 儒 法 两 家占有 特 别重要 的地位 。 其中, 先秦 的儒 家和 法 家更是 塑造 中华法 系的 主要 思想 力量 , 作为 一种 统 治政策 , 它们既 矛盾 冲 突 , 又 并立融 通 , 共 同 为 中华 法 系的源远 流长作 出了突 出贡献。 本文 比较 了儒 家与 法家在 刑法 观上 差 别和相 同, 最后得 出的结 论是儒 法本 质上是 一 家 , 都 是典 型的 ‘ 1 人 治” 。 在 我 国正努 力 完善 法制 。 构 建 法治 国家 的今 天 , 对 先秦 儒法 两家刑 法观进 行 系统地 整理 、 研 究、 比较 以及反 思是 有 着积极 意 义的。
家和主 张“ 法 治” 的法家 虽然 有诸 多分歧 , 但他们 都服 务 于君子专 刑 罚的强制 手段来 治 民, 只 能使人 们暂 时免于犯罪 , 却不 能使人 们 制, 因此儒 法两 家 刑法观 也 难 免有相 似之 处 。

感到 犯罪 可耻 , 更 不可 能从根 本上 消 除人们 的反抗 之心 ; 只有 以 礼德 为治, 教化 百姓 , 才 能使 人们 有羞耻 之心 , 而从 内心归 复。所 以最 有效 的统 治方 法莫 过于 以道 德礼 义来化 民向善 。这便 是孔
在百 花齐 放 、 百家 争鸣 的先秦 时代 , 对 中国 古代 的法律 文化 “ 字, 大声 呼吁 “ 仁者 爱人 ” 、 “ 为政 以德” 。 他还 说“ 道之 以政 , 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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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兴, 盗窃乱贼而不作, 故外户而不闭”《 (礼记・ 礼运》的大同理想。因而孔子把“ 视为治国理 ) 礼” 民的根本。为了确立和捍卫礼的权威性 , 孔子同时
在天道、 历史和社会现实的向度上探讨了它的合理
性依据。他说过:一 日克己复礼, “ 天下归仁焉。 ” (论语・ 《 颜渊》儒家倡导的“ ) 礼治”实际上包含了 , 不少法制的内容。 二、 礼与法之争: 儒与法的对立统一 随着国家的出现, 礼的主体开始演化为一种开 礼与法的分工似乎开始明 春秋战国时期, 法、 儒、 道三家在社会上的影响 放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大戴礼记・ 礼察》 “ 有: 凡人之知, 能见已然, 不 最大, 他们对于治理国家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道 确。《 禁将然之前, 而法者禁于已然之 家主张无为而治, 建立小国寡民式的国家; 儒家主 能见将然。礼者, 是故法之用易见, 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 ;礼 张实行“ 礼治”倡导“ , 仁政”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 法 后。 贵绝恶于未萌, 而起敬于微吵, 使民日 徙善 家主张“ 法治”实行重刑, , 借此威慑臣民个个守法。 云礼云, 远罪而不自知也” 。礼与教化相依存, 法则与惩治 儒家的法制思想与法家的法制思想, 在很长时间里 相联系, 一个在前, 一个在后, 举凡不能以礼教化的 是对立的, 但有时又是辩证统一的。 则以法律惩之。 1礼与法的历史渊源 .
势” 申不害的“ 、 重术” 等。而韩非则是法家的集大
成者, 他分析总结了前期法家“ 、术”“ 三派 法”“ 、势” 的得失, 提出了以法为本, 将法、 势相结合的“ 术、 三 位一体” 理论, 完善了法家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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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吾身”就能做到廉洁奉公。他们没有看 吾日 , 到人性求利的本能, 人性的多种先天弱点。这些本 能和弱点, 无数实践证明单靠道德是约束不了的, 也是改变不了的。但是, 儒家的这些祖师们却坚信 “ 性本善”例如孟子认为, , 人人天生有“ 四心” 即 , “ 侧隐之心、 羞恶之心、 辞让之心、 是非之心”其中 , 最重要的是恻隐之心。“ 四心” 在人的道德上又表 现为“ 四德”仁义礼智等德行源于人的本性, , 是从 人的仁爱本性中自 然生长出来的。从四心到四德 的生成过程, 充分表明了人的本性是善的。 儒家学派中荀子主张儒、 法合流, 认为人性是 恶的, 善是教育的结果。人的本性,饥而欲饱, “ 寒 而欲暖, 劳而欲休”《 (性恶》。他的学生韩非和李 ) 斯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 他们从“ 性恶论” 引出以法 治国的法家理论 , 以至礼义教化被忽视, 走向极端。
儒家与法家不同的法制观, 是由其不同的哲学 基础决定的。儒家的一些代表人物主张“ 性善论” , 而法家的代表人物中则有不少主张“ 性恶论” 。两 种不同的人性论, 成为他们在法制观上对立的主要
原因。
儒家从“ 人性本善” 出发, 执著地追求“ 内圣外 王” 。总以为通过修身教化, 通过经典学习, 可以 “ 知”可以做到“ 致良 , 非礼勿视, 非礼勿听, 非礼勿 言, 非礼勿动”可以做到“ , 慎独” 。认为君主和官吏 的言行具有莫大的示范作用: “ 其身正, 不令而行。 ” 相信通过德治学说熏陶教化出来的人能做到先义 后利, 临财不苟得, 临利不苟取。“ 老吾老, 以及人 之老; 幼吾幼, 以及人之幼”“ ;己所不欲, 勿施于
为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 也是由 人来执行的。 《 有这样一段话:有良法而乱者, 荀子・ 王制》 “ 有之矣; 有君子而乱者, 古及今, 自 未尝闻!可见他 ” 对于人在法制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强调的。后来
的一些儒家学者在法制观上都沿袭他的这一观点, 如汉代的董仲舒就是其中一个。儒家“ 以人为本” 的法制观, 是建立在维护统治阶层利益上的, 同罪 异罚, 依照他们的法制理论, 统治阶级享有特权。 儒家法制中强调“ 以人为本”“ 、刑不上大夫”给予 , 了某些特殊人物以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过分强 调人在法制中的作用, 实际上损害了法律的公平与 公正, 有其不良 影响的一面。 法家学派前期代表人物有子产、 李慢、 商鞍、 申 不害、 慎到等。“ 以法为本” 是法家在法律思想上共 有的特征。法家的以法为本, 特别强调法律的威 严, 认为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因此, 任何人必须遵 守国家的法律。商较认为, 法令是民之命脉、 国之 根本: “ 法也者, 民之命也, 为治之本也。为达到“ ” 国 治”“ 、民安” 的目的, 他主张严刑峻法, 甚至不惜“ 以 刑去刑”“ 、以杀去杀”“ ,有不从王令、 乱国禁、 乱上 制者, 罪死不赦” 。韩非在总结先秦法家理论的基 础上, 精心编织了一个“ 以法为本”法、 势三者 , 术、 相结合的完整体系。韩非所说的“ , 法”是指体现新 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政策法令。他说:法者, “ 宪令著 于官府, 赏罚必于民心, 赏存于慎法, 而法加乎奸令 者也。他高度评价了法治对于治理国家的意义和 ”
2德主刑辅与“ . 三位一体” 威慑万民
“ 重刑论” 是法家的共有特征, 为了达到威慑万 民的目的, 商鞍在《 ) 赏刑) 中说:禁奸止过, “ 莫若重 刑” 。意思是要阻止犯罪, 最好的办法是加重惩罚, 使老百姓怕重刑而不敢犯法。他主张“ 重刑轻罪” , 用重刑来处罚轻罪, 以此产生威慑力。韩非继承发 展了商鞍的“ 重刑说”认为重刑符合“ , 法治” 之道。 他在《 六反》 中指出:所谓重刑者, “ 奸之所利者细, 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 故奸必 止者也。所谓轻刑者, 奸之所利者大, 上之所加焉 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 故奸不止也。法家的 ” “ 重刑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 , 其实并不能 从本质上彻底减少犯罪, 反而为统治阶级残酷镇压
韩非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 因此从本质 上说人性是“ 的。他的“ 恶” 性恶论”揭开了儒家学 ,
派“ 父慈子孝、 君惠臣忠、 兄友弟恭、 夫义妇顺、 朋友 有信” 等宗法和伦理道德观念的面纱, 也成为他强 调法治的哲学思想基础。他认为:法的产生是为 “ 了‘ 禁暴’‘ 、止乱’以维护社会秩序, , 因此坚持 ‘ 以
在 只 好 统 者 能 理 国 ’]6因 法,有 的 治 才 治 好 家'(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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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家反对法律特权, 主 张“ 刑无等级”“ 、 法不阿贵”这实际上就是“ , 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 的思想。商秧认识到法令无法畅行的 一大梗阻是上层人物知法犯法却逍遥法外,因此 “ 倡壹刑, 出 ‘ 指 刑无等级 ’刑下 庶人亦刑上大 ,
20 年第8 06 期
( 总第 17 8 期)
学 术
ACADEM I C


F ORUM
(u u te N . Cm lil O 17 avy 8)
NO. 0 6 82 0 ,
论 先 秦 两 汉 中 国 法・ 观 的 儒 法 之 争・ 制
谢瑞 东
〔 要〕先秦两汉是中国法制观产生的初期, 摘 在学术思想界影响巨大的儒家与法家的法制观及其激烈相争, 极大地 推动了中国法制思想的发展。然而, 儒法两家的哲学基础不同, 其法制观也是截然不同的。他们在相互对立之中又有某些
统一, 最终确立了中国法制发展的儒家化道路。
〔 关健词〕先秦两汉; 儒家与法家; 人治与法治; 礼与法; 对立统一; 化 孺家 〔 谢瑞东, 作者简介〕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博士研究生, 职业 番禺 技术学院图书 馆馆员, 湖北 武汉, 07 4 02 3 [ 中图分类号]K 2K 3 [ 2 ; 2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一 4420)8 07 一 6 04 43(060 一 15 0
1以人为本与以法为本 . 儒家“ 思想的具体体现, 人治” 首先表现在主张 “ 以人为本” 在法律观上也不例外。必须指出的 上, 是, 先秦两汉时期儒家的“ 以人为本” 思想, 并不是 今天意义上的具有人文关怀的“ 以人为本”而是实 , 行“ 人治” 的一种手段, 他们主张通过加强人和道德 修养来达到自 律。荀子的法制思想虽然主张儒、 法 合流, 但就其整体思想体系而言, 他还是属于儒家 学派。荀子是主张“ 人治” 他开宗明义指出:有 的, “ 治人, 无治法” 。其意思是说“ 治国的关键在人而不
作用。
一、 人治与法治: 儒家与法家的本质区别
“ 法治” 人治” 与“ 之争, 是先秦儒家与法家针锋 相对的焦点, 也是他们在法制观上的本质区别。在 治理国家方面起决定作用的, 到底是“ 人治” 还是
“ 法治”先秦时期儒、 , 法两家有过激烈的争论, 儒家 主张“ 人治”法家则主张“ , 法治” 。
百姓提供了依据。
3性善与性恶: , 儒法两家法制观的哲学基础
与“ 人治” 相对应, 儒家主张“ 德治” 仁政” 和“ 。 自 西周初期周公( 提出“ 旦) 敬德保民” 的治国思路, 中华民族便逐渐形成了重德治教化的传统。殷朝 灭亡后, 周初统治者在深刻总结其教训的基础上, 明确提出了“ 明德慎罚”“ 、敬德保民”“ 、以德配天” 的思想, 开德治之先河。提出德治思想体系、 影响 最大的是儒家鼻祖孔子。他有几句名言, 可视为德 治思想的圭桌。他说:为政以德, “ 譬如北辰, 居其 所而众星拱之。“ ”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 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汉代大儒贾 谊也认为:以礼义治之者, “ 积礼义; 以刑罚治之者, 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 礼义积而民亲和。故世 主欲民之善同, 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 教, 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 德教洽而民气
法为本’ , 坚持以 法治国 是必然结论。[(3 +]1) 4P5
礼与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国法律文化史研
2儒、 , 法两家在礼与法上的对立 .
儒家特别强调“ 的作用, 礼” 提出了“ 礼治” 的主 张。学术界几乎一致的观点都认为:礼是保守、 “ 落 伍的同义词, 认为西周的‘ 礼治’ 贯穿的是两条基本 原则, 亲亲’‘ 即‘ 、 尊尊’而‘ ;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 夫’ 则是当时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认为西 周‘ 礼治’ 是等级森严、 公开不平等的奴隶主阶级专 政。这些说法大体正确, 但仅仅这些尚不足以概括 ‘ 礼治’ 的全部内容, 同时也掩盖了‘ 礼治’ 的本质意 义”“ ;其最终 目的就是将全体社会成员及其行为纳 的等级社会的结构形式和行为规范。 这一目 标实现的标 先秦时期“ 的范围非常广。“ 礼” 形象一点说, 人一个权威性的规范系统之内, 可以把中国传统文化比喻为一个圆, 社会的一切皆 志 是礼 ’ 成[1 , ‘治的 ,() 就 完 1P。 66 ] 法家反对儒家的“ 礼治” 是要倡导 自己的 观, 在圆中。政治、 经济、 军事、 教育、 法律、 道德、 哲学、 法治” 观。法家之所以反对儒家的“ 礼治”完全是 , 宗教、 科技等等皆为圆之一部分。各个部分相互依 “ 礼治” 是出于维护奴隶 赖、 密不可分。而这个圆的核心可以用一个字高度 出于改革的需要。儒家的“ 它试图建立一种稳定平和的社 的概括, 那就是‘ 。因此, 礼’ 我们研究中国古代的 主专政而提出来的, “ 实际上 政治、 经济离不开礼, 研究中国古代的军事、 教育离 会政治与人文秩序。在很大程度上,礼治” 不开礼, 研究中国古代哲学、 科技离不开礼, 研究中 是维护旧秩序。对于新兴的地主阶级改革派来说, 当然是不能容忍的, 所以就有了李惺、 吴起、 商鞍等 国古代的人际关系、 常社会生活, 日 甚至家具、 建筑 等等也离不开礼。礼浸透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 法家人士的改革。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认为, 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 是不公正的, 礼” 必须将其废 面面, 是中国 古代文明的 标志。5 ;] [ “ 成为他们推崇的治国方略。“ 在法家的 既然“ 的范围和作用有如此之大, 礼” 儒家的先 除,法治” 驱们就不能不对它加以利用。早在孔子之前, 礼即 倡导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支持下, 当时各诸侯国先后 礼 为 法 的变 法 革 新 运 被政治家们视为维系人类社会的根本秩序。如《 左 掀起 了变 ‘ 治 ’ ‘ 治 ’ 传・ 隐公十一年》 中有:礼, “ 经国家, 定社樱, 序民 动。[(2 ; ]3 1P) 人, 利后嗣者也”《 ; 左传・ 昭公十五年》 中有:礼, “ 王 儒家尚礼, 然主张效法先王; 自 法家崇法, 当然 之大经也” 。孔子全面继承并发展了春秋诸贤的礼 主张变法革新。由此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儒、 法两家 治思想, 认为完美的礼制会使人类社会像大自 然一 在“ 礼与法” 上的对立。关于礼与法的对立问题, 我 样, 井然有序、 一派和谐— 这就是他心 目中“ 谋闭 们应当肯定这种对立的存在, 尤其是在儒、 法两家 究的重大课题, 也是先秦儒家与法家所争论的问题 之一。《 说文解字》 礼” 对“ 解释为:礼, “ 履也, 所以 事神致福也。从这一解释中可见礼的起源与古代 ” 祭祀活动有密切关系。随着国家的出现, 礼的主体 开始演化为一种开放性的社会行为, 并被统治者所 利用而成为社会政治以及伦理道德的最高准则。 《 礼记・ 曲礼》 指出:夫礼者, “ 所以定亲疏、 决嫌疑、 别异同、 明是非也。到后来, ” 礼成为以君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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