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研究生人才培养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2:教学科研单位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一、考核对象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对象为有全日制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各教学系。
二、考核组织研究生人才培养业绩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在校区分管领导指导下,由教学办牵头组织。
成立校区研究生人才培养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各系每年研究生教学任务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考核。
三、考核方式每年7 月15日前,各系按照考核要求,将本系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自评并报教学工作办公室研究生管理科,校区研究生人才培养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组进行审核。
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按评分表的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分和积分。
考核结果公示后报校区审定。
四、考核内容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量完成情况、生源质量、研究生学术贡献、培养与授位质量。
五、结果运用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主要作为绩效津贴C对应部分核拨的依据。
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对应绩效津贴总额为校区津贴C总量的14%。
按各系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量和业绩积分核算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奖励绩效,剩余经费由校区统筹。
1.奖励绩效由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量、生源质量、研究生学术贡献、培养与授位质量组成。
在完成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量前提下,考核生源质量、研究生学术贡献、培养与授位质量业绩。
2.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量按照实际完成学时数核算酬金,酬金每学时按本科生超工作量课时酬金标准的1.3倍计算。
3.生源质量、研究生学术贡献、培养与授位质量三者奖励绩效之和不超过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量总酬金的40%。
附表:荣昌校区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附表:荣昌校区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说明:完成研究生教学及培养指导工作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研究生教学任务),在此基础上奖励绩效优秀者。
郑州大学2017年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2017年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为创新博士研究生选拔方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扩大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自主权,提高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郑州大学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校政文〔2013〕135号)精神,以及我校研究生院制定的《郑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试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1、“申请-考核”制采取学校和学院分级管理,以学院为主体。
2、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申请-考核”制总体方案、基本原则及操作规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研究生院对选拔过程及结果实施监督、审核。
3、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的“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细则,监督落实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
二、选拔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2、综合评价、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3、充分尊重导师招生自主权,同时发挥专家组考核作用。
4、强化对申请人的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的考核,确保能够选拔出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创新型人才。
三、招生计划及申请基本条件1、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确定实行“申请-考核”制的具体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导师。
列入当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博士生导师均可申请在各单位当年博士生招生总指标内,通过“申请制”选拔的方式,招收1名博士生。
2、学生申请基本条件:1)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全日制本科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申请者须提交已发表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论文1篇(EI、SCI)。
4)英语水平原则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IELTS≥6.0;TOEFL≥85;GRE≥260;(2)WSK(全国外语水平考试)(≥110分,其中听力须达到24分)(3)PETS-5考试合格(全国英语水平等级考试,≥60分,其中听力18分,口语2分)(以上外语成绩证明截止报名时三年有效);(4)在英语语言国家获得过硕士以上学位者;(5)CET-4≥500;CET-6≥425;四、申请程序1、申请者将申请材料提交招生导师,导师审查并同意后向学院推荐。
郑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暂行办法

郑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办法为了在考核工作中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和《郑州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某某我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在年度考核时按如下规定处理:(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和任职的依据。
(二)校内调整后在现单位工作不足3个月的人员、提拔到现工作岗位上不足3个月的人员、以及下派挂职锻炼在现任职岗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人员,可由原单位按原职务进行考核。
从校外调入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调出单位提供。
(三)经学校同意在批准的时间内出国进修、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培训的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进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四)停薪留职和待聘人员一般不参加考核。
(五)自费出国留学、探亲超过6个月,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六)在上半年退休的,不进行考核;下半年退休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八)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1年内,受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的2年内,受留党察看处分1——2年内,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主客观原因,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依据。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九)担任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行政职务进行考核,同时应结合其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十)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郑大一附院人才引进标准

郑大一附院人才引进标准
1. 学历和专业背景,医院通常会要求引进人才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和专业技能。
2. 学术成就和科研能力,医院可能会对引进人才的学术成就和科研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3. 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对于临床岗位,医院可能会要求引进人才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高的临床技术水平。
4. 专业技能和资质认证,医院可能会要求引进人才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资质认证,如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书等。
5. 综合素质和团队合作能力,除了专业能力,医院还会关注引进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团队合作能力,因为医疗工作通常需要团队协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岗位和不同级别的人才引进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标准还需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来确定。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你,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你直接咨询郑大一附院相关部门或者官方网站。
郑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办法

郑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办法为了在考核工作中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和《郑州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某某我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在年度考核时按如下规定处理:(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和任职的依据。
(二)校内调整后在现单位工作不足3个月的人员、提拔到现工作岗位上不足3个月的人员、以及下派挂职锻炼在现任职岗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人员,可由原单位按原职务进行考核。
从校外调入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调出单位提供。
(三)经学校同意在批准的时间内出国进修、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培训的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进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四)停薪留职和待聘人员一般不参加考核。
(五)自费出国留学、探亲超过6个月,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六)在上半年退休的,不进行考核;下半年退休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八)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1年内,受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的2年内,受留党察看处分1——2年内,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主客观原因,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依据。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九)担任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行政职务进行考核,同时应结合其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十)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17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cddd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92.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改变我市高层次人才短缺状况,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为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引进,能为我市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难题和科研攻关项目,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人才。
主要包括:(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级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学者等国家级人才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三)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四)曾担任国家重点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能创新企业管理方法、解决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研发、产品质量等方面关键问题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五)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会展、金融、物流、信息工程、文化宣传和我市支柱产业、新型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相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国家教育部认可,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六)在某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其他具有特殊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能解决我市科研、管理方面相关难题的外籍专家;(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11.07•【字号】教科技〔2014〕929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科技〔2014〕929号各高等学校:为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有力支撑河南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和四个河南建设,省教育厅决定,从2014年起,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支持计划”。
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2014年11月7日河南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有力支撑河南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和四个河南建设,省教育厅决定,从2014年起,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支持计划”(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引导高等学校更加重视高层次拔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汇聚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学界精英,支持优秀人才在若干关键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逐步构建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引进、培养和支持体系,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水平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河南急需。
紧紧围绕“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四个河南”建设,引进、培养、支持一批产出高水平成果的高层次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团队。
2.坚持贡献突出。
着力支持在完成国家重点及省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河南文化传承创新中贡献突出,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理论创新,破解我省乃至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推动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领军人才和科研团队。
郑州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郑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目的是集成现有人才服务政策,实现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便捷、高效、规范化运作。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监督考评,市人社局、科技局、住房保障局、教育局、卫计委、公安局、工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局委为责任单位,按职责范围为高层次人才协调办理相关事务和落实服务政策。
第四条创新“互联网+服务”模式,建立人才线上线下双服务机制。
开设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平台,向人才发放《郑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服务绿卡》)。
人才可通过网上申请或凭《服务绿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地方突出贡献人才。
第二章服务内容和责任单位第六条市人才办负责《服务绿卡》的申请受理、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接受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咨询,协调职能局委办理服务事项。
第七条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留学人才身份证明,统筹落实人才荣誉激励等。
第八条市科技局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技项目咨询、计划项目申报等服务项目的办理。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的免租住房申请、租(购)房补贴、人才公寓租住等安居保障政策。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市教育局负责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问题。
郑州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郑州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校人事〔2017〕12号)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高效、有序、规范进行,确保高层次人才工作质量,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郑州大学学科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和实施办法(试行)》(校政〔2015〕3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要求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对象为列入我校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学科首席教授、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骨干以及已经与学校签订了人才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等。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与学术道德、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人才培养工作、学科建设工作、考勤结果6个方面。
(一)高层次人才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腐败,为教职员工树立典范。
高层次人才实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从大处着眼、宏观把握、综合平衡的政策导向,区分不同学科特点,结合各设岗学科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工作的任务。
充分尊重和保护高层次人才的首创精神,为其创造良好的学术和工作环境。
(三)高层次人才考核与学校其他教职工年度考核并轨进行,计入本单位的考核基数,考核结果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人事关系已调入学校的上岗人员,纳入院(系)正常考勤范围;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聘用人员,根据聘用合同规定,上岗时间由院(系)进行考勤并出具到岗情况说明(海外引进人员附护照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国内引进人员附交通及住宿凭证复印件)。
考勤结果随同院(系)考勤每月上报人事处,对于无故不到岗,继续发放岗位工资造成学校财务损失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扣除单位经费。
二、考核的组织和程序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坚持两级管理和考核。
学校进行宏观管理,重点做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院(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学校做好中期和期满考核。
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附件1: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一、目标及思路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科持续、健康、稳步的发展,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竞争实力,学校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五年的重点培养,使他们成为省内有影响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团队。
二、指导思想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以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需求为导向,以政策扶持和项目资助相结合为原则,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创新人才进行重点培养,进一步推进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师资队伍“人才高地”的形成。
三、遴选专业方向面向国家资源能源环境的重大需求,围绕低碳经济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和徐州市六大千亿元工业产业(装备制造、食品、能源、冶金、建材、煤盐化工)、五大千亿元服务业产业(商贸、物流、金融、房地产、旅游)的研究方向,向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专业等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学科专业,做到均衡发展。
四、遴选名额第一期选拔不超过10名。
第一期中期考核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下期选拔名额。
五、遴选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领导;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受聘在教师岗,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4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授,或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9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鲜明的研究方向,为本学科前沿或符合国家、省、市重大需求,具有创新性并在学术或产业化方面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教风端正,治学严谨,长期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且无任何教学事故。
(六)2011年以来取得的科研业绩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3篇本学科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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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事〔2017〕12号)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高效、有序、规范进行,确保高层次人才工作质量,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郑州大学学科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和实施办法(试行)》(校政〔2015〕3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要求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对象为列入我校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学科首席教授、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骨干以及已经与学校签订了人才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等。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与学术道德、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人才培养工作、学科建设工作、考勤结果6个方面。
(一)高层次人才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腐败,为教职员工树立典范。
高层次人才实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从大处着眼、宏观把握、综合平衡的政策导向,区分不同学科特点,结合各设岗学科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工作的任务。
充分尊重和保护高层次人才的首创精神,为其创造良好的学术和工作环境。
(三)高层次人才考核与学校其他教职工年度考核并轨进
行,计入本单位的考核基数,考核结果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人事关系已调入学校的上岗人员,纳入院(系)正常考勤范围;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聘用人员,根据聘用合同规定,上岗时间由院(系)进行考勤并出具到岗情况说明(海外引进人员附护照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国内引进人员附交通及住宿凭证复印件)。
考勤结果随同院(系)考勤每月上报人事处,对于无故不到岗,继续发放岗位工资造成学校财务损失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扣除单位经费。
二、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坚持两级管理和考核。
学校进行宏观管理,重点做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院(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学校做好中期和期满考核。
(一)年度考核: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体系,设岗单位负责,由高层次人才填写年度考核报告,设岗单位根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书,组织考核小组对高层次人才依据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备学校高层次人才办公室。
院士、学部委员只提交考核材料。
(二)中期考核:学科特聘教授中期考核在聘期3年时进行。
被考核人员提交《聘期中期考核报告》,由学校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评估,被考核人员须现场进行答辩。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基本依据。
(三)期满考核:聘期届满前1个月,被考核人员填写《聘期期满总结报告》并提交至所在单位,设岗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召开考核会议对被考核人员的聘期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后上报学校。
学校组织专家考核组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评估,被考核人员须在考核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进行现场答辩,考核专家对照岗位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书、《聘期期满总结报告》及设岗单位意见,确定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聘任合同继续执行,全额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解除聘任。
(二)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聘任合同继续执行,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由学校决定是否终止聘任。
(三)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绩效薪酬工资,并根据实际情况由聘任合同三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则不再续聘,并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其他
学校将依照合同与学校的有关规定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严格程序,使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进入良好的发展轨道。
(一)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高层次人才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由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建立同行专家评委库。
各用人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由单位教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校、设岗单位和高层次人才通过签订岗位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书的方式明确三方的责、权、利关系。
聘任协议书一式四份,学校、设岗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各存一份,另外一份由有关部门备案。
高层次人才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聘任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