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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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案例解析

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案例解析

财经纵横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案例解析常 颖 七台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摘要:2017年我国颁布的新收入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本文在阐述新收入准则五步法中尽量减少使用准则中晦涩难懂的语言,更加重视案例的加入,以便于广大会计人员更好地学习。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五步法;收入确认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2-0193-02新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将原来14号收入准则与15号建造合同准则合为一个,拓宽了商品概念的范围,广义的商品既包括实物商品,又包括劳务和服务,收入的确认也改成以“控制权转移”为判定标准。

因此,引入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一、识别合同1.合同必须满足的五个条件(1)合同各方已经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履行。

这是最起码的,要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中规定了所转让商品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合同条款中的“甲方提供XX牌型号SG16设备3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等。

(3)支付条款明确。

比如,合同条款中“乙方于验货后十日之内支付总价款的80%”。

(4)具有商业实质。

如果履行该合同将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风险、时间分布和金额,则该合同就是具有商业实质。

比如,房子换汽车,未来现金流风险不同;存货换固定资产,未来时间分布不同;白酒1万瓶换香槟8000瓶,金额可能不同。

再比如,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石油换石油的例子,就不具有商业实质。

(5)因转让商品获取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说白了就是钱能收回,如果钱收不回来,就要对该合同持续评估,直至钱能收回,满足合同的五个条件,才能进行下面的四个步骤。

2.合同合并现实生活中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与客户就相关的事项签订了多份合同,当这些合同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就需要把多份合同合并为同一份合同。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2019中级会计实务96讲第56讲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1)

2019中级会计实务96讲第56讲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1)

第二节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识别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如下图所示:【提示】(1)商品本身的特征是否可区分,主要考虑商品本身的性质,而非客户使用该商品的方式。

因此,企业在进行评估时,不需考虑任何可能妨碍客户从该企业以外获取易于取得的资源的合同限制。

例如,如果主体向客户转让一部机器,而该机器仅能在安装完成后(只有主体能够实施安装)才能使客户获益,则该机器不能够明确区分。

(2)合同特定背景下判断是否可明确区分,关注“重大整合服务”、“重大修改或定制化”以及“高度关联性”的特征。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①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例题】某承包商企业签订了一份为客户建造医院的合同。

该企业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并识别应提供的各种商品或服务,包括工程技术、场地清理、地基构建、采购、建筑架构、管道和管线的铺设、设备安装及专修等。

分析:承包商企业所提供的各种商品或服务属于组合产出,不可明确区分。

【例题】甲公司与客户订立一项合同,约定转让软件许可证、实施安装服务并在2年期间内提供未明确规定的软件更新和技术支持(通过在线和电话方式)。

安装服务包括为各类用户(例如,市场营销、库存管理和信息技术)更改网页屏幕。

作为安装服务的一部分,软件将作重大定制以增添重要的新功能,从而使软件能够与客户使用的其他定制软件应用程序相对接。

新收入确认准则分析: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新收入确认准则分析: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新收入确认准则分析: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五、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旧准则中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这里先简单介绍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新准则第九条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提示】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一)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新准则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此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劳务派遣到另一家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代理服务、租赁服务、常年法律服务等大部分劳务行为,均符合此条件。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这种情形比较少,主要是在客户控制的地方建造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不动产而发生的建筑劳务。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提示1】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提示2】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05新准则收入 ·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05新准则收入 ·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已发生的成本加上15%的毛利对甲公司作出补偿。该15%的毛利
率近似于甲公司从类似合同赚取的毛利率。
【解析】 ①如果甲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且客户聘请另一家咨询公司提 供意见,则另一家咨询公司将需要在实质上重新执行甲公司迄今 为止已完成的工作。专业意见的性质使得客户只有在收到专业意
见后才能取得甲公司履约所提供的利益。因此,本例不满足在一
建造部分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解析】企业为客户建造厂房,该厂房位于客户的土地上, 客户终止合同时,已建造的厂房归客户所有。这些均表明客户在 该厂房建造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该在建的厂房。因此,企业提供 的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
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 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 款项。
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终止必须是由
于客户或其他方(即由于企业未按照合同承诺履约之外的其他原 因)而非企业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
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
【例题20】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 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 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 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
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 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 的经济利益。 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 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 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 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的经济利益。

新收入确认准则五步法

新收入确认准则五步法

新收入确认准则五步法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可是个超级有趣又很实用的东西呢,咱就来好好唠唠它。

一、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这一步就像是把一个大礼包拆成一个个小礼物。

合同里可能有好多事情要做,我们得把它们分开看。

比如说,你买个手机,商家可能还送个手机壳,这手机和手机壳就是不同的履约义务。

有的时候呢,这些义务是可以单独区分的,有的则不行。

就像你去餐厅吃饭,厨师做菜和服务员上菜,这虽然是两个动作,但它们是一起为了让你吃顿饭这个整体服务的,就不能算两个单独的履约义务。

三、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就是大家商量好的那个钱数。

不过这可不一定就是合同上写的那个数哦。

有时候会有折扣、返利、可变对价之类的东西。

比如说,你去买衣服,商家说“满200减50”,那这个减了之后的价格才是真正的交易价格。

还有,如果有什么奖励或者惩罚条款,也会影响这个价格。

就像你和朋友打赌,如果他输了就给你100块,这100块就是可变的,得考虑进去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

四、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这就像是分蛋糕一样。

当我们确定了总的交易价格,就得把这个价格合理地分到每个单项履约义务上。

如果有两个东西,一个贵一个便宜,那肯定不能平均分。

我们得根据它们各自的单独售价的比例来分。

比如说,你买了个电脑和一个鼠标的套餐,电脑1000块,鼠标100块,那如果套餐一共1050块,就得按照10:1的比例把这1050块分给电脑和鼠标。

五、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这是最后一步啦,就像收获果实的时候。

当我们把前面的步骤都做好了,然后每个单项履约义务都履行了,就可以确认收入了。

比如说,你在网上买了个东西,商家发货了,等你收到货确认没问题了,这个时候商家就可以确认这笔收入了。

对于那些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的履约义务,就按照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

就像盖房子,盖一点就确认一点的收入,不能等房子全盖好了才确认。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案例答案解析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案例答案解析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案例答案解析(三)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企业应当将下列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是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者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该商品能够明确区分;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即转让该商品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可明确区分的。

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以下简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一是,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案例】企业为客户建造写字楼的合同中,企业向客户提供的砖头、水泥、人工等都能够使客户获益,但是,在该合同下,企业对客户承诺的是为其建造一栋写字楼,而并非提供这些砖头、水泥和人工等,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整合,以形成合同约定的一项组合产出(即写字楼)转让给客户。

因此,在该合同中,砖头、水泥和人工等商品或服务彼此之间不能单独区分。

【结论】此合同为一项履约义务。

二是,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案例】企业承诺向客户提供其开发的一款现有软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虽然该软件无须更新或技术支持也可直接使用,但是企业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在该软件现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以使其能够与客户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兼容。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五步法案例解析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五步法案例解析

■f例今析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五步法案例解析纵实摘要:新《收入》准则从2021年1月1EJ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全面施行,新准则从理论框架上与原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有助于实务会计处理,笔者至要针对新准则五步法模型进行了详细案例解析。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案例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日新月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面临着与国际财务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的客观现实,财政部于2017年7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体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

境内诸多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采用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将原来第14号收入准则与第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并,商品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拓展,从广义层面,本准则中的商品既包括实物商品,又包括劳务和服务,原来的收入确认判断基准由过去的风险报酬“双转移”修正为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按照新修订的收入准则,借助五步法模型进行收入确认,具体如下。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一)合同定义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通常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可验证的形式。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需要针对合同当中义务条款予以履行,换个说法,就是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进行收入确认。

1.合同各方已完成合同的批准,并同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即合同各方已签字盖章,说明合同已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说明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合同条款中的“甲方应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3.合同清晰明确了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例如,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6日内支付45%的审计金安全的前提下,达到项目实施节奏与预算执行节奏适度分离的目的,并采取措施帮助课题组逐个击破不确定因素,实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将经费开支合理提前。

收入准则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收入准则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收入准则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是财务会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确定合同收入和收入确认息息相关。

根据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需要对每个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清晰的识别和界定,以便正确计量和确认收入。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要点。

首先,了解什么是单项履约义务。

单项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明确区分和能够独立产生对公司经济利益或变现能力的义务。

换句话说,单项履约义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能够单独识别并核算;其二是能够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一个合同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单项履约义务,识别这些义务是合同收入确认的基础。

其次,确定单项履约义务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合同的法规、商业实践和行业惯例。

对一些行业而言,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相对容易确定,因为相关的法规和行业惯例已经规定了明确的义务范围。

其次,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

需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了解合同所涉及的义务和公司需要履行的责任。

此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合同条款的明示或暗示保证。

再次,有时候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可能难以识别或界定,这就需要运用专业判断。

例如,在长期服务合同中,未来的服务交付和对服务质量的保证可能是难以确定的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公司过去的经验和市场情况,运用合理的估计方法来确定单项履约义务。

最后,一旦确定了单项履约义务,公司需要对其进行核算和计量。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果单项履约义务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那么公司应该将其作为一个资产进行识别:(1)公司有权获得与单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收益;(2)合同方支付的费用可以弥补公司履行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成本。

总结起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对于正确计量和确认收入至关重要。

公司需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了解合同所涉及的义务和公司需要履行的责任。

在需要时,需要运用专业判断和合理的估计方法来确定单项履约义务,并对其进行核算和计量。

这样才能确保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反映合同收入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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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引言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

新CAS 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致同研究之新收入准则系列解读,内容包括:准则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与披露,以及实施新准则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业等行业的影响分析等。

应用新收入确认模型的第二步是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新收入准则的计量单元。

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模式是一个分摊交易价格的模型,识别能够反映合同中商品或服务的有意义的计量单元是实现在如实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情况的基础上确认收入这一目标的基础。

本期主要解读新收入确认“五步骤”模型中的第二步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概述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识别合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致同解读—识别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在识别履约义务之前,需要先识别合同中所有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很多情况下,合同中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均明确列示与合同中。

但有些情况下,企业的商业惯例、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等可能隐含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如果这些惯例或政策使得客户形成企业将向其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有效预期,则企业在确定履约义务时应当考虑此类隐含的承诺。

例1—隐含的履约义务背景:汽车制造商N一直以来都向通过经销商购买汽车的最终用户提供两年免费维修服务。

该为期两年的免费维修服务并未在与经销商的合同中明确说明,而是一般在汽车制造商N的汽车广告中说明。

分析:汽车制造商N向通过经销商购买汽车的最终用户提供两年免费维修服务虽并未在合同中列示,但导致客户形成了企业将向其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有效预期,因此该维修服务应当作为合同中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一项。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例2—行政管理服务如,长期的供应合同中,企业需要开展前期的工程设计服务,以开发新的或调整现有的技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这些初始活动通常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先决条件,并未向客户转让了相关商品或服务,所以通常并不构成履约义务。

按照新CAS 14准则,单项履约义务包括两类: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

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准则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致同解读—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CAS 14将这一概念纳入履约义务的定义,以便对于企业在一段时期内连续提供同一商品或服务(例如,重复性服务安排)的情况简化收入确认模型的应用及提高履约义务识别的一致性。

在判断一系列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时,首先需要确定一系列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每项商品或服务都应当是可明确区分的,且是实质上相同的。

在考虑一系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实质上相同时,企业首先应当确定企业承诺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的性质。

如果承诺的性质是提供特定数量的服务(如,在合同期内提供每月的薪酬外包服务),评估时应当考虑每项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且实质上相同。

相反,如果企业承诺的性质是准备好或在一段时间内提供单一服务(如,提供服务的数量不确定,酒店管理服务),评估时应当考虑每个时间增量(如,每小时或每天)而非潜在的活动是否可明确区分且实质上相同。

如,提供每月的薪酬外包服务,承诺的性质是在1年内提供12个实质上相同的可区分明确的服务。

提供的是酒店管理服务,承诺的性质是提供每天的管理服务,虽然每天或每天中的不同时段所提供的潜在活动可能都不一样(如,职工管理、培训或会计服务),但是企业每天或每天中的不同时段所提供的管理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且实质上相同的。

例3—长期服务合同背景:有线电视公司R与客户M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服务合同,以每月100的固定收费向客户M提供有线电视服务。

该有线电视服务在一段时间内履约,因为客户M在每天收取有线电视服务中获益。

每单位(每天或每月)的增量服务都是可明确区分的,因为客户M在这段服务时间内获益。

每单位增量服务均可与前后段的服务可以单独区分—即每个时间段的服务之间不会在很大程度上互相影响、更改或定制。

分析:R公司提供的每单位的增量服务都是可明确区分的,都可以作为单独履约义务。

但是为了简化处理,R将其与客户M的合同认定为一项提供两年期有线电视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因为每单位的增量服务都可明确区分且大致相同,且都在一段时间内履约,同时R 使用同一方法计量履约义务进度。

对于该提供两年期有线电视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在后续履行履约义务时,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引言应用新收入确认模型的第二步是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新收入准则的计量单元。

在考虑何时确认收入前,企业必须首先识别出合同中包含了哪些履约义务。

这将是收入确认的关键判断。

上期微信主要解读了新收入确认“五步骤”模型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前,通常首先识别合同中承诺的各项商品或服务,其中只有满足准则规定的“可明确区分”条件的商品或服务才能被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

本期微信将就其中的关键概念“可明确区分”做进一步详细解读。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重大整合致同解读—重大整合如果企业提供整合服务,则转让个别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企业向客户做出的承诺的主要内容是确保将个别商品或服务组成形成产出。

个别商品或服务是生产单一产出所需的投入。

合并产出的价值应当高于各单独项目的加总。

例1—重大整合背景:建筑公司C和客户D签订合同,设计并建造一家医院。

建筑公司C负责项目的全局管理,确定所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工程规划、工地清理、地基、采购、结构建造、配管布线、设备安装和完工事宜等。

分析:按照准则规定,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应该满足两个标准:(1)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即,该商品或服务本身能够明确区分);(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即,在基于相关合同进行考虑时该商品或服务可单独区分)。

本身能够被明确区分:对于每项建造材料,客户D均可按高于残值的价格转售。

这些材料也可以与额外材料或另一承包商的服务等其他可用资源结合出售。

因此每项建造材料本身是能够明确区分的。

基于合同可单独区分:从客户D的角度,建筑公司C正提供一项重大整合服务,将合同中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合并为与客户D商定的合并项目(即医院建设项目)。

因此该合同仅有一个履约义务。

重大修改或定制致同解读—重大修改或定制如果某些商品或服务对合同中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出修改或定制,则每一项商品或服务将被整合在一起(即作为投入)以生产客户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

例如,企业可能承诺向客户提供现有软件,并同时承诺定制该软件以使其与客户现有的基础设施配套使用,从而企业将为客户提供完全整合的系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定制服务要求企业对现有软件作出重大修订,从而导致提供软件与提供定制服务所产生的风险不可分割,则企业可以断定转让软件的承诺与软件定制服务的承诺无法区分开来。

因此,这些商品或服务在基于合同进行考虑时不可单独区分。

例2—重大修改或定制(摘自IFRS示例11 案例A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IE49 某软件开发商主体与客户订立一项合同,约定转让软件许可证、实施安装服务并在两年期间内提供未明确规定的软件更新和技术支持(通过在线和电话方式)。

主体单独出售许可证、安装服务和技术支持。

安装服务包括为各类用户(例如,市场营销、库存管理和信息技术)更改网页屏幕。

安装服务通常由其他主体执行,并且不会对软件作出重大修订。

该软件在没有更新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仍可正常运行。

IE50 主体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27段评估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和服务以确定哪些商品和服务可明确区分。

主体认定软件是在其他商品和服务之前交付,并且在没有更新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仍可正常运行。

客户能从软件更新及合同开始时转让软件许可证同时获益。

因此,主体得出结论认为,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各项商品和服务、或将其与可易于获得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一起使用中获益,并且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27(1)段的标准。

IE51 主体还考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29段所述的原则及因素,并确定向客户转让各项商品和服务的承诺可与其他承诺单独区分开来(因此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27(2)段的标准)。

为了得出这一结论,主体认为虽然其将软件与客户的系统整合,但是安装服务并未重大影响客户使用软件许可证及从其获益的能力,因为安装服务是常规的,而且能够从替代供应商处取得。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软件更新不能对客户使用软件许可证及从其获益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主体进一步认为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不会对所承诺的另一商品或服务作出重大修订或定制,主体也没有提供重大的将软件和服务整合至一项组合产出的服务。

最后,主体得出结论软件和服务不会互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两者不是高度相关或关联的,因为主体能够单独履行其初始转让软件许可证及之后提供安装服务、软件更新或技术支持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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