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_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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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2号--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2号--

津人社局发〔2010〕12号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招收职工后30日内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收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通知》第2条规定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参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劳动条件.3、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应依法与其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实施租赁、承包经营(生产)时,凡租赁、承包给本单位内设部门或职工,并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的,对该部门或职工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凡租赁、承包给其他用人单位的,应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出租方、发包方的用工责任,没有明确的,其他用人单位应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凡租赁给其他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如果作为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该自然人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5、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补签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双方不能就补签劳动合同达成1致意见,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6、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通过签订、变更、续签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鉴证等,及时纠正和解决劳动合同内容过于原则、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同时按规定程序规范和清理各类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持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用人单位外借、外派到其他单位的职工,应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7、对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前已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处理.2○○5年102月104日。

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细则

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细则

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细则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细则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细则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规范单位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第二条员工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二章工作时间及休假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是08:00——11:0013:00——17:00第六条员工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假日和法定假日如下:(1)假日是每周的星期六、星期天。

(2)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1)年薪:员工累计工作不到1年,年薪为5天。

已经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年薪是十天。

已经20年了,年薪是15天。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享受当时的年薪:1.员工依法享受寒假和暑假,假期天数比年假天数多。

2.员工休假累计20天以上,公司不按规定扣除工资。

3.累计工作不到1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不足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2)结婚假期:员工本人结婚,可休结婚假,假期不得超过7天。

晚婚(男性满25岁,女性满23岁)的奖金增加是7天。

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3)丧假:员工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妻子死亡可以请丧假,休假不得超过5天。

在国外奔走的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期,路程假期不是事件假期。

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

多胞胎出生的,每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HR007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HR007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HR007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权益,提高公司绩效管理水平,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二、合同签订2.1 合同签订原则1.公平自愿原则。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2.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曾造成公司损失的员工将无法签订合同;3.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2 合同内容1.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员工姓名、联系方式等;2.工作内容:详细描述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3.薪酬待遇:约定员工的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明确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法定假期等;5.保密义务:约定员工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6.解除合同条件:规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2.3 签订流程1.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双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3.员工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

三、合同履行3.1 工作内容执行1.员工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相关工作;2.员工需保持工作热情、主动性,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工作。

3.2 薪酬待遇发放1.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2.薪酬发放途径和标准应符合公司规定。

3.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执行;2.需要调休或请假的,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汇报。

四、合同解除4.1 解除条件1.合同期满;2.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协议;3.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解除合同。

4.2 解除程序1.公司与员工如存在合同解除情况,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除合同的具体操作。

五、其他5.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

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

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和受雇员工双方订立的合同。

这份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受雇员工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规范了用人单位和受雇员工之间的合法关系。

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受雇员工的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国家标准,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律之一。

该法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协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合法合理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1.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工资和福利待遇;4.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5.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条件;6.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如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为非法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如双方未能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或依法调解或仲裁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标准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国家制定了多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国家标准。

其中,最重要的是:GB/T 14742-2008 《劳动合同范本》该标准是用于劳动合同双方交流、协商及起草的参考范本,共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者基本信息;2.用人单位基本信息;3.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4.工作时间和休假;5.保险和社会保障;6.合同期限和解除条件;7.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按照范本约定劳动关系具体内容,有助于落实合法、合规的雇佣关系,规范企业用工制度。

GB/T 28129-2011 《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的规范》该标准旨在明确劳动合同管理的一般原则、标准要求和操作规范。

其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补充;2.劳动合同的备案和档案管理;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4.劳动合同的执行和监督;5.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责任的约束。

劳社部发〔2003〕12号

劳社部发〔2003〕12号

劳社部发〔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秩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形式1.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事项。

2.劳动合同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但双方应当经过双方同意并通过法定的电子认证方式确认。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1.企业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日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履行1.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法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新的约定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1.劳动合同期满。

2.双方一致解除。

3.法定解除情形。

4.协商解除。

5.该规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1.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经过书面确认。

2.劳动者与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擦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整改与补充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整改企业应当定期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核,及时修订和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补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确认。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以上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遵守。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护广州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广州市制定了以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

2.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3.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广州市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材料。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涉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

3.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劳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在约定的期限到达后自动解除,或者依法解除。

4.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等。

5.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期满、合同解除或者合同解除后继续工作满15年的情况。

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应当领取法定的离职补偿。

3.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4.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和离职证明。

五、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1.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

2.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3.劳动合同争议的调解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应当受到双方的共同认可。

5.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按照裁决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监督与执法1.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应当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

2.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涉及劳动合同的争议进行调查,要求双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发布时间:2020-03-05劳动法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公益性岗位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含义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国家“十五”期间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创设和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但从目前来说,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中央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

从各省市的情况看,对公益性岗位范围规定不一,大致分为政府出资,政府、社会、消费者共同出资,企业出资等形式产生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岗位。

因此,我们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岗位。

这些岗位的工作都是为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环境提供服务,使广大民众都能从中受益。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为一些就业、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提供临时性的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益服务工作,并使他们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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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

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
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1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 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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