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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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本书框架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法学,内容为第一编法学导论,包括第一章法学、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部分法,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包括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七章、法律体系、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法律行为、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十四章法的演进、第十五章全球化和法律发展、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二十四章发育经济、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部分编章节第一部分法学一、法学导论(一)法学1、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历史3、法学与相邻学科4、法学的研究方法(重要!!)5、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二)法理学概述1、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2、中国法理学3、学习法律学的意义和方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生产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于发展2、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3、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第二部分法二、法的本体(法是什么)(四)法的概念1、法的概念的语义分析2、法的本质3、法的基本特征4、法的作用(五)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1、法的渊源2、法的分类3、法的效力(六)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的含义2、法律概念3、法律规则4、法律原则(七)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含义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八)权利和义务1、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2、权利和义务概念3、权利和义务的分类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九)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含义2、法律行为的结构3、法律行为的分类(十)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2、法律关系的主体3、法律关系的客体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十一)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3、法律责任的承担(十二)法律程序1、法律程序的概念2、正当法律程序五、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二十)法的价值概述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体系3、法的价值的冲突和整合(二十一)法定基本价值1、法与秩序2、法与自由3、法与效率4、法与正义(二十二)法与人权1、人权概念2、法对人权的保护三、法的起源和发展(十三)法的历史1、法的起源2、法的历史类型(十四)法律演进1、法律演进概论2、法律继承3、法律移植4、法律改革(十五)全球化和法律发展1、全球化概论2、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四、法的运行(十六)法的制定1、立法的概念2、立法体制3、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4、立法的原则(十七)法的实施1、守法2、执法3、司法(十八)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概述2、法律职业技能和伦理3、法律职业制度(十九)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概说2、法律推理3、法律解释4、法律论证六、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二十三)法与政治1、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2、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3、执政党的政策和法律4、法与民主(二十四)法与经济1、法的生产方式2、法与市场经济3、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十五)法与文化1、法与文化的与一般原理2、法与道德3、法与宗教4、法律文化(二十六)法1、法治的概念治和社会建设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3、法治和和谐社会第一部分、法学第1章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考)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
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
理论法学: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律 应用法学: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法
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思想的源头在古希腊
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 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的历史
中世纪的法学是神学的附庸
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
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 它们都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中世纪后期,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
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
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 向发展和变革
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论化的分析。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所使用的视角,大部分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心相距 甚远。它涉及的问题无法参照或根据常规的法律文件推理而加以解决,它所运用的视角也 无法演绎出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法理学的许多问题是跨越原理、时间和民族的界限的。‛
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理解一般认为它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是研究法的最一般规律的基础
学科。
本书观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学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知识体系,更是一个思想体系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中国出现法理学科,是清末西方法理学传播到中国的结果。

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是伴随着思想解放过程而不断发展的。
50年代的‚国家与法的理论‛-----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
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出现正规化趋势 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义主义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学

张文显法理学教材考试题

张文显法理学教材考试题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㈠单项选择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4.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B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A)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3.在中国,( C )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A.康有为 B.黄宗羲C.梁启超 D.杨度第五章法的概念㈠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C )。

A.规范 B.刑罚C.公平 D.正义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C )。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 B )。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 B.国家制定和认可 C.国家领导人颁布 D.天才人物的创造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 D)A.强制性 B.统一性C.权威性 D.规范性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D )。

A.规范性 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 D.国家强制性㈡多项选择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 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2.以下哪些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ABD )A.“法是公共意志” B.“法是民族意志”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主权者的意志”3.法的规范性表现在( ABC )。

法理学问题集锦

法理学问题集锦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与法学教育1、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2、思考学科分化之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并反思其不足之处。

3、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的教育?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

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强调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主要是因为: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4、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中国式表达,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的方法论原则。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2)正确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

(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3、思考价值分析方法和语义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康德主义 -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①《共产党宣言》新发展②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③《资本论》新高峰④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⑤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6“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⑦恩格斯捍卫,新发展2、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法理学(上)

法理学(上)

法理学(上)一、法学导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体系的划分:(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和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二、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②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形式主要是制定和认可)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④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3)、法的本质:包括两个层次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高级本质) (4)法的作用表现形式①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异,可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②根据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可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③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可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A、法的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B、法的社会作用:a 很多法律制度都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作用 b 法对精神文明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c 法对政治文明的作用是特别显著的 d 法对生态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资源与环境保护法(5)法的局限性①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②法律并不能有效的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③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④法的运作成本巨大(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诉讼成本等)⑤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的社会条件A、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 B、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 C、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D、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E、良好的物质条件2、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1)法的渊源①基本含义: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②法的渊源的基本要素:资源(最基本要素)、进路(途径性要素)、动因(根本要素)③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2)法的形式①含义: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②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A、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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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理学讲义张文显第三版篇一: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总结_讲义整理超全豪华版(附赠各大学考研群)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 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了不同的解说。
有的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 德、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 法、正义法或自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 法的依据; 有的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规范、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 分析; 有的主张法学的任务在于调查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研 究法的社会功能和实效; 有的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法的价值、法的形式和法的 事实, 有的则把法学的任务归结为注释法典或重述判例。
(1)法律理论和哲学; (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 (3)比较法研究; (4)国际法; (5)跨国家法; (6)国内法; (7)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 以上第(1)项至第(3)项部门属于理论法学,第(4)项至第(6)项属于 应用法学,第(7)项本身并不研究法律问题,但同所发生的法律问 题有联系。
• A.中国法学的历史 中国法学的历史
• 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 (一)先秦法哲学思想的主题 • 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正是在对昔日礼 乐文化的追忆和思考的过程中,中国思想的第一个辉煌时代诞生了。 •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先秦诸子都是通过对崩溃了的礼乐秩序进行反省和理 解,并以此为基础建构起自己的思想体系,所谓"百家争鸣"正是根源于他们对 传统礼乐秩序之精神实质与社会功能的不同判断而产生的,其中如何重建秩 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 (二)儒家的礼制秩序观 •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丘(公元前551一前479)、孟轲(约公元前372一前289) 和苟况(约公元前313一前238)。 • 生活于礼崩乐坏时代的先秦儒家无意于提出一套新的制度体系以建构社会秩 序,其思想特点在于不因现实政治的混乱和社会的苦痛而嘲弄、批判和否定 礼乐传统,而是坚信人们对礼乐传统的弃置不顾才导致了灾难的降临。 • 他们在高度肯定和颂扬礼乐传统的同时,对现实生活中破坏、毁弃礼制的行 为公开表示批判,阐释和弘扬礼乐传统之精神价值乃是他们自觉担负的思想 使。 • 尽管在战国时代,传统礼制越来越丧失了型构社会政治生活秩序的重要意义, 而沦落为日常生活中无关痛痒的人情礼仪,然而,先秦儒家则始终怀抱以传 统礼制为蓝本而重建社会政治秩序的理想和信念。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理学》讲课提纲(张文显)

一、学习这门课的总体要求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律。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有较深入的理解本课程的特点:1、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全面系统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

重点又是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2、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一)什么是法学?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二、法学体系(一)什么是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如何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1、国外法学的划分2、我国法学的划分分成9个分支学科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理论法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国内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第二层次分科;民法学:民法通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第三层次分科。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古希腊时期——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学2、古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系统编纂的罗马法3、西欧封建制社会的法学公元476年——1640年奥古斯丁——君权神授论托马斯.阿奎那——上帝主宰一切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4、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法学17、18世纪西方法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两大法系形成。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夏商周奴隶制时期法学萌芽2、春秋战国时期形成3、西汉至清代中期儒家所主张的人治、德治、礼治思想占了统治地位4、清末至中华民国从中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可以看出:法学的产生法学产生的条件条件: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第三节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任何阶级的法学都是以一定的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为法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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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象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 过自己的感观就能够直接辨别和发现的法 律的现实承载体或者承载媒介,也就是法 律的内容、意义、价值、功能与作用的外 显方式与物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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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现象主要表现为: ❖ (1)法律文本,如法律条文。 ❖ (2)法律组织与机构,如立法、执法、司法,公证、
王斌余的父亲到看守所 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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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既涉及社会现象也涉及法律现象, 这说明法律现象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经由 法律“过滤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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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关系示意图
法律现象 社会现象
法律现象是经由 法律“过滤的社
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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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调解,律所等机构。 ❖ (3)法律语言,如法律术语。 ❖ (4)法律行为,如司法审判活动。 ❖ (5)法律符号,如司法官员的服饰、饰物、司法活动
场所的装饰布置情况(法官的假发、法袍、法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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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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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组织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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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语言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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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第四节 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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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提示: 1.法学的研究对象 2.中西方法学的历史 3.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4.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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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代
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律 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程 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 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但 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 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受 和认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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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 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 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 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 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 了人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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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主讲人王建国 郑州大学法学院 wjglawyer2008@ 电话:15939028698
导论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 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 一种特殊的科学活动和知识体系,法 学早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和西方古 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有之,并随着 法律实践的深化和法律文化的进化而 不断丰富和发展。
❖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法律语言: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过失致人死 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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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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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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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宁夏一名普通农 民工,17岁到城市艰辛打工, 因讨要工钱无果,愤怒之下 连杀4人,重伤1人,后投 案自首,被法院判处死刑。 王斌余的故事被披露后引起 轩然大波,有学者认为“处 以极刑违背人性”。这桩案 子不仅引起法律上的争议, 更重要的是,它让人们的目 光更多地投向那些挣扎在社 会底层的人们。
(五)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 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 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法律学校和法学 流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近代资产阶级法 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 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其典型表达方式是自 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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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但是,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则是在近代形成的,而成为一门真 正的科学则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 的事情。法学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 象和研究范围,自己的方法论和基 本方法,自己的历史,法学研究与 法学教育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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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我们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 导的法学,是适应与指导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法学,因而我们应 当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历 史过程以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理论成 就,特别是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 学的理论成就有比较全面而深入的理 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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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 开发了自由民认识和评价社会现象的能力,促 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等专门知识 体系的形成,其中涉及一系列法理学问题,诸 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 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守法的道德基础和 政治基础等,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 “永恒主题”。
(六)从18世纪末,欧洲大陆陆续出现了以 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 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 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以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 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 史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 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 任的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 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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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 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于是,出 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当时的法学教育和 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随着法学 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又一次出现了 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法学流派,这就是注 释法学派。又称“伦比亚学派”。注释法学派 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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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 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古罗马出现了职业法学家 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由于奥古斯都大 帝建立了法学家官方解答权制度,法学家的声 誉大振,法学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罗马法 学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有重 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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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 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独立的法学消失了, 但这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 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糅合 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 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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