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
简析中国法学教育若干问题及解决对策

简析中国法学教育若干问题及解决对策古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武力、宗教及法律,其中以法律的征服最为和平和持久。
法学作为西方三大古老学科之一,是罗马人留给世人的瑰宝。
法律的传播及法学的传承需通过法学教育来实现,法学教育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精神的使命,肩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
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伴随着现代化进程而起步的,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法学教育更是以“大跃进”式的方式在发展。
从最初的三所大学开设法律系到现在的六百多个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的学生也激增到十几万人。
然而蓬勃发展的法学教育却并未给法律职业带来应有的更新,社会的变革、法治国家的构建及法学专业的就业问题凸现,致使大学法学教育饱受怀疑,法学专业也因此不再成为热门专业,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的呼声也有传闻。
因此,法学教育成了事关依法治国和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
这些现象迫使人们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审视,寻找问题的根源,寻求改变大学法学教育困境的对策。
1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同于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亦没有采取德国的两次考试选取法律专业人才的模式。
因此,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元的:一是我国法学教育办学多层次性,除了正规高校的法学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生外,还有多种专科、函授等形式的法学教育。
这就导致培养层次呈现出无序状态。
1996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是我国法学教育面向职业教育的良好开端,然而却并未收到良好的结果。
在增加职业教育群体的同时并未压缩传统的办学规模,导致原本无序的状态变得更加混乱。
二是就业压力对法学教育的挑战,教育面临的最大检验即为应用,法学作为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Titi Liu曾批评中国的法学教育说:“中国法学教育并不重视引导学生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
而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案例教学的缺位导致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严重欠缺,因此,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比例下降。
学科门类深度解析(分专业) 法硕(非法学)

法硕(非法学)专业深度分析考研产品部专业课教研中心第1页共1页目录一法硕(非法学)专业解析 (2)1.1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 (2)1.2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择业 (2)二法硕(非法学)专业全国知名院校历年复试分数线深度分析 (3)三法硕(非法学)专业全国知名院校历年报名录取比例分析 (6)四法硕(非法学)专业全国知名院校参考书目分析 (8)五法硕(非法学)专业全国知名院校复试分析 (10)六法硕(非法学)专业全国知名院校专业课考试难度与投入时间分析 (21)法硕(非法学)专业深度分析一法硕(非法学)专业解析1.1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专业学位的一种,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
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的J.D(Juris·Doctor),但两者在内涵和层次上又不同,美国的J.D主要是培养律师的,而且在层次上属于Doctor(博士);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对象比较宽泛,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在层次上属于Master(硕士)。
根据这种情况,为了叫法上的方便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借鉴MBA的做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对应名称为Juris·Master,简称JM。
1.2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择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均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有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考取了法学博士研究生。
因此,对于广大非法律专业考生来说,考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在高起点上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
改革法律硕士(法学)教育培养制度的思考

Ma s t e r o f L a w( L e g a l S c i e n c e ) Ed u c a t i o n
J I N F u h a i , F A N L i y i n g , Y U Y o n g q i n , L I U J i n g j i n g , G U O J i n g
法律 硕士 法本法硕 专 门化 实务化
不到位、 外部政策不配套等问题 , 需要 加以改进 。文 中针对上述存在 的三 方面 问题 , 提 出了改进 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G 6 4 2
文献标识码: A
Thi n k i n g o n t h e Re f o r m o f t h e Tr a i n i n g S y s t e m o f
学科探 索
Di s  ̄pl i n e s Ex pl o r a t i o n
改革法律硕士( 法学 ) 教育培养度 的思考
金福 海
摘
范李瑛
于永芹
刘经靖
郭
静
( 烟 台大 学法 学院
山东 ・ 烟台 2 6 4 0 0 5 )
要 2 0 0 9 年 增设 的法律硕士( 法学 ) 类型 , 是我国法学教 育的重要创新。它符合我 国法学教 育改革的方向 , 有利 于我 国法学教 育体 系 的 完善。 当前该项制度存在培养方案设计 与培养 目 标 出现偏 差、 培养单位培养观念和培养措施
t e r n a l p o l i c i e s . T h e p a p e r p u t s or f wa r d t h e s u g g e s t i o n s nd a i mp r o v e me n t me a s u r e s a c c o r d i n g t o he t p r o b l e ms .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检视与改革——论J.M教育及其“法本法硕”培养模式与机制的构建

但又没有突出美 国 J D教育 的“ 职业性 ” 实践 和“ 性” 特征。台湾地 区法律硕士 的课程设置 以大学
年 获得 批准 , 经过 19 到 20 并 9 6年 06年底 1 O年试 行 而全 面转 人 正 规 化 。法律 硕 士 点 从 19 96年 最 先 获 得 试 办 权 的 为 北 京 大 学 等 8所 院 校 , 到 直 20 0 9年 发 展 到 15所 。 同年 , 育 部 发 布 了 1 教
有注会、 外语之类的考级考证等, 学生很少有时间 和精力坐下来认真读 书、 上课。还要 留出时间毕 业实习、 写毕业论文和找工作 。一些导师无奈之 余主张调整教学计划与教学 内容, 顺其 自然” “ 或 “ 放羊” 结果法律硕士培养几乎就成 了“ , 学士后” 培养。
改 革 开放 以来 , 国法 学 教 育 得 到 了很 大 的 我
发展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 治国方略在 中 国的确立 , 社会和法律职业部门对应用型 、 专门型 高级法律人才的需要越来越多 , 而过 于理论化 的
我国法学教育问题却越来越突出, 在这种背景下 ,
法律 硕 士— — 这种 新 的专业 学 位应 运 而生 。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隐藏 着深刻 的危机 。为此 , 对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进行检视和反思 , 对法本法硕 人 才模 式 与机 制进 行 改革 与创新 , 仅 是必 要 的 , 不
而且是 可 行 的 。
“ 法律硕士” Jr a e 简称 J M) (ui M s r s t . 这个概 念最早 出现在我国是 2 0世纪 9 0年代初 , 作为 国 家的一项法律教育制度 , 法律硕士专业 学位 19 95
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分析及建议

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分析及建议摘要:法律工作队伍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保障,通过对现在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满足新时代法治的要求。
关键词:法律硕士;培养方案;职业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并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有法律人才作保障,而开展法律硕士教育就是“为实践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经过二十余年教育实践,面对新时代法治提出的要求,法律硕士的培养也应作出符合时代的改变,来满足全面依法治国需要的法律实务人才。
从全国20多所知名院校的法硕培养方案中总结出:第一,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管理设置。
法硕培养的管理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单独成立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或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作为一级单位进行日常教学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主要是政法类院校;第二种是在法学院下设法律硕士系,日常教学管理归法学院,这种管理模式集中于综合类大学;第三种模式是根据学生所选导师所在学院进行教学管理,主要存在于个别专门类且招生规模亦不大的院校。
第一种模式的优点在于集中管理,易于形成培养特色,突出专业设置的目的和意义,尤其一些院校拥有法律硕士培养的专职教师,特色和效果更加显著。
此种管理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第二种模式是根据综合类大学管理实际的选择,是第一种模式的简化版,培养特色不易突出。
第三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管理分散于各个院系,节约了管理的成本,但是完全弱化了法律硕士教育的目的,无法区别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失去专业设置的意义。
第二,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专业方向。
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专业方向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分方向,根据导师研究方向有所偏重;一种是分方向。
如不分方向培养,中国政法大学在公共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开设系列方向课程供学生自由选择,西北政法大学实际先固定所学课程,只是在毕业论文时根据所选导师的方向进行区别;分方向培养,厦门大学是根据法学的基本分类进行专业培养,上海交通大学则是按很细的研究所进行专业培养,中国人民大学偏重于职业方向的培养等。
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之改进——基于对法律硕士生(非法学)实证考察的分析

江西 科 技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J i a n g x i 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No r m ̄ Un i v e  ̄i t y
Aug . , 2 01 3
比例较 大 ( 2 9 . 1 9 %、 2 0 %、 1 4 . 5 9 %) 。在 对 回收 的有效 问卷进 行 分析并 且 对各 所 高校 2 0 1 2级 法 律 硕 士 生 的教 学模 式进 行实 地调 查后 我们 发现 。法 律硕 士教
果, 基本 上 都 是从 制 度 建设 本 身 来 讨论 如 何 改 善 我 国 的法 律硕 士 教 育 , 缺 乏对 学 生 本 身具 体 情 况 的 实 证 分 析 。基 于 法律 硕 士 教 育方 面 存 在 的一 定 共 性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6 — 1 7
作 者 简介 : 董邦俊 ( 1 9 7 3 一 ) , 湖北 十 堰 人 , 中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教 授 , 法学博士, 博士生导师 ; 刘奕志( 1 9 9 0 一 ) , 湖 南 怀化 人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法 律 硕 士 生 。
No . 4
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之改进
基于 对 法 律 硕 士 生 ( 非法学 ) 实 证 考 察 的分 析
董 邦俊 , 刘 奕 志
( 中南财 经政 法 大学 , 湖北 武 汉 4 3 0 0 7 3 )
摘
要: 我 国 法律 硕士 业 学 位 教 育 开 展 十 余 年 。虽 然在 招 生 规 模 上 获 得 了极 快 的发 展 , 但 是 在 培 养 目标 、 培 养
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

一
个 创举 。1 ”O月 2 7日,光 明 日报 》 布 了“ 国 8 《 发 全
所 高等 院校 1 9 9 6年首 期 招 收 法律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的公 告” 。此公 告 的发 布 标 志 我 国法 律 硕 士专 业 学
位教育前期准备工作就绪,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正式 启动。
计划配额制 , 高等 院校 的研究生培养数量远远无法 满足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解决法学高层次应 用型、 复合型人才培养 的瓶颈问题 , 我国开始探索法
学研 究生 培 养机 制改 革 。 在 探索 改革 的过程 中 , 大家 认 为 仿 照英 美 法 系 国家 J r ce( 称 J D. 的 做 法 , 置法 律 硕 uiDotr简 s . ) 设 士专 业学 位 是 比较理 想 的选 择 。于是 政 府部 门组 织
专家学者对在中国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可
收稿 日期 :O l 9 7 2 l -0 -2
究生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 , 是我 国法学教育史上 的
作者简介 : 包万平(92 )男 , 18一 , 青海乐都人 , 电力 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华北
李金波( 9 1 )女 , 18 一 , 河北唐 山人 , 山师范学院玉 田分校讲师. 唐 基金项 目: 文系 2 l 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 一般项 目( 本 O1 规划 基金项 目) 省域学位 与研究生教 育评估研 究一 “ 基于 教 育监测的视角” 编号 : 1 A80 4 ) ( 1YJ 8 1 3 的阶段性成果.
专 业硕 士学 位试 点工 作 会 议 , 次 会议 专 门就 有 关 这 试 点实施 方 面 的具 体 问题进 行 了讨论 。紧接 着 国务 院学位 办转 发 了这次 会 议 的纪要 ,会 议 纪要 ” “ 中提 到 :在 我 国设置 法律 硕 士专 业 学 位 , 我 国法 学 研 “ 是
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

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摘要]2009年教育部对法学研究生学位进行了创新,在学术型硕士学位法学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学位法律硕士(非法学)之外,新设了一种专业型硕士学位——法律硕士(法学),即法本法硕,针对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
在近三年的现实中,大多数高校并没有重视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仅仅依靠《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笼统规定,因此在法本法硕的培养中暴露了一些问题。
科学合理地设计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是每所开设这个学位的大学法学院的重要任务,从学生的利益出发,体现以学生为本,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硕士(法学)的这种学位创新在中国法学教育结构性改革中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本法硕;课程安排;改革创新一、引言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后简称《通知》),对法律硕士重新进行了定义,明确分非法学和法学两类,考生除要符合学术研究生报考条件外,其中,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要求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要求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
新增的法硕招收的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有利于培养专门化的具有更精深法律业务技能和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
①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特别适用于法学毕业生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作为开设此专业学位学校的指导性文件,也正式标志着法律硕士(法学)(又称法本法硕)这一学位的诞生。
②有些人认为这一学位的突然设立是为缓解法学低就业率的压力,特别是金融危机使就业压力增大之后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措施,甚至猜想几年之后这一学位可能消失。
因为这样一个新学位的产生并没有体现《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之中,在一年以后,教育部发布了《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才特别规定了法律硕士(法学)的招生条件,规定两者之间可以互相调剂,而事实上在2009年法科研究生的招生就已经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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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我在对诸多成功之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拥有5万美圆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
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须其他食粮。
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
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
-------(美)霍姆斯本来打算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方面写一篇完整一点的东西,但鉴于笔者驾驭语言及宏观把握的能力比较差,所以虽思虑已久,想法颇多,却迟迟未能动笔。
然而有话想说的感觉却愈积愈烈,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将这一话题忍痛分成若干小问题,(像伊拉克一样,将敌人分割数片,各个击破。
呵呵,比喻不当,见谅)。
这样一来,可以一举多得:既可以避开自己不擅长的宏观把握;又可以让读者的眼神经少受一点折磨;更主要的是能够把一个问题分析得更透彻一些。
(事实上,笔者还是比较偏爱千字文的,这一点还要感谢贺卫方老师的影响。
贺老师的千字文随笔是相当有水平的,而且言之凿凿,掷地有声,多多读取,必定受益无穷。
20XX年贺老师应邀来辽大作报告,笔者因琐事缠身,未能亲耳聆听,甚为遗憾。
)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笔者就迫不及待地抛出这篇文字。
本来应该是从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及现状谈起。
但是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对法律硕士的状况了解更多,也更为深刻一些,对这个问题多少有些切肤之痛,乃先成拙文,是为开篇之作。
一何为法律硕士?在中国,法律硕士可谓是地道的舶来品。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简要了解一下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之异同。
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作用只是相当于一部裁判的机器,因而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
基于这样的培养目标,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是“以本为本”的教育,即法学教育的起点是本科生,学生高中毕业后即进入法律院校及法律。
四年大学教育完成后,经过若干年的培训(各国有所不同,德国相对来说相对教长,这也是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便进入法律职业界。
从世界范围及历史的角度客观地评价,这种法学教育模式还是值得肯定的。
在当今世界,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是从本科开始的。
当然,所有这些国家都有本科基础之上的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教育。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传统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基于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的目标,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即被界定在培养专才方面。
美国的法学教育,(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是以硕士学位为起点的。
在硕士教育的层面上,美国的法学教育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学博士(即JD,Doctor of Juridical ,这种模式即是当今各国正在普遍借鉴的,我国的法律硕士(Juris Master)可以说就是这种模式的翻版。
)法学博士(JD)的学制为三年,学生入学前必须已经接受了大学本科教育(由于美国本科没有法学专业,当然也就不存在是否允许法学本科生报考的问题),该专业的目的是要培养专门的法律应用人才。
另一类是法学硕士(即,Master of Law)这是在获得JD之后所要攻取的另一个学位,(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本土以外的国家的学生只要拥有被美国法学院承认的法学本科学位,即可以申请,而且只须学习一年时间,呵呵,托福成绩当然是必不可少了)该学位所要培养的主要是能够撰写论文、具有法学研究能力的学术性人才。
此外在博士学位层面,美国还有法学科学博士(即JS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
在英国则是法学博士(即,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对比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之不同,我们很难评判孰优孰劣,应该说是传统不同使然。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在各国相继确立,加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本为本”式的法律教育面临着的前所未有的挑战。
贺卫方老师在谈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时说:“高中毕业,在18岁左右便开始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
学生们对于他们所学习的这门知识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几乎没有多少认真的观察和系统的思考,对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性没有多少体验,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就只能从书本到书本,满足于教师的灌输,将法律变成为一种记诵之学。
更因为此前对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没有多少了解,所以,又不得不分出很多心力修习这方面的课程,以便完成大学教育所承担的将受教育者变成”博雅之士“的使命。
学习时间只有短短的四年,又必须在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进行两线作战,年龄幼小又无法使学习者真正地领悟法学的真谛,把握法律职业的必要技能,我们的法律教育便只能是进退失据,左右为难。
近年来,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法律实务人员要求的提升,”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实务界辄有怨言,当然不是偶然的。
”事实上,不仅我国存在上述的现象,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面临着同样的窘境。
为了摆脱法学教育与社会需要相脱节的现实,各国开始寻找更好的法学教育之路。
而美国的JD则作为成功的范例首当其冲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
日本计划于20XX年全面铺开法律硕士教育;韩国的教育界及实务界正在努力冲破重重阻挠实现1995年流产的法学院复兴计划;而我国的台湾,东吴法律目前以招收大专毕业生的法律专业硕士班,即仿效美国法律教育模式,并颇具成效。
正是在这样一种国际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律硕士(JM)降生了。
JM教育能够有效地解决我们现存的问题。
首先,它是一种本科后教育,这不仅仅有助于提升法律人才的层次,而且,对于现行“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模式中的缺陷能够作出很大的弥补。
本科后教育意味着学习法律的学生的年龄和阅历的增加,这样,学习者可以更好地领悟作为一门实践型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学,从而改善法律教育的效果。
在我国,1993年研究,1994年论证,1995年批准,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20XX年全面展开,截至20XX年6月,JM教育的试办单位达到28个,既囊括了中国高水平的法律院校(系),也基本实现了在全国的布局要求。
自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以来,全国共计招收JM研究生6433人,目前在校生规模4615人;自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以来,共招收5469人,在校生规模3371人。
此后法律硕士在中国即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当然,招生数量仍在逐年增长。
)可见我国借鉴法律硕士这种法学教育形式还是比较早的,因此说其是摸着石头过河也不为过。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学的问题与对策法律硕士在我国是一种新生事物,而且由于我国起步相对较早,因此尚无可供借鉴之经验。
可喜的是近两年来,中国人民大学等教学科研机构多次组织召开了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世界范围的交流会,这为我国加强与国外法学教育机构的互通有无创造了便利的条件,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朝着理性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这种努力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导致具体操作一定会有差异。
笔者认为,中国的事情应当放到中国自己的语境里去解决,我并非强调自力更生,而是认为有很多东西是我们可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渐解决的。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许多领域的改革为了追求速度和效率,往往采取全盘照般的做法,结果是出现许多“四不象”,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如《破产法》,反而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据说教育部已将法学教育的发展列入国家重点计划,而名称就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这实在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必将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硕士教育带来勃勃生机。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凭借两年的法硕生活的切身体会,从学生的角度提出一些法律硕士教学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期冀能为法律硕士在中国的发展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关于如何完善JM教育的各个培养环节和相关制度及配套政策,霍宪丹老师在其《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探索与改革》一文中已经作了详尽描述[11],笔者不再赘述。
下面笔者就两年法硕生活的所思所想,谈谈自己对法律硕士教学的一点看法,有不当之处,敬请见谅。
(一)培养目标与态度JM教育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似乎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培养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
然而按照时下各个部门的理解,法律硕士只能是法律实际操作,(至于思想方面,呵呵,连个法学本科都不如),而且有的(不是极少数)法学院就是按照这个标准为法律硕士“量身定教”-法硕生被赶出“研究生专用教室”;没有任何研究生的待遇;用一些不够资格的教师进行授课-凡此种种,笔者孤陋寡闻,不一而足。
(这些方面笔者所在的辽大还是很不错的,领导重视,授课教师副教授以上,而且很认真,我们有自己的专用多媒体教室)呜呼!是谁这样对待我们“精心”培育出来的法律硕士?我承认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是不同的,但这种不同绝不能成为二者档次不同的理由。
他们之间只是类型不同而已啊。
可是,法律硕士在某些院校却受到二等公民来对待,甚至连本科生的待遇都不如。
在这里,我并非是为法律硕士的地位鸣不平,我要说明的是我们的某些院校在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上有偏差-实践型人才是否等于“工匠”?画家与画匠的区别,就在于画家是能够创新的。
这个观念性问题不解决,我们法律硕士的教育就会被扼杀在摇篮里。
霍姆斯大法官于其代表性作《习惯法》(The Common Law)一书中开宗明义:“法律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
”如果一个人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则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只是一个法律工匠,而不能称为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因此,如果我们不能端正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态度的话,若干年后,在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中,将是大批带着硕士帽的中专生。
(二)教学方式与方法也许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硕士教学尚属初级阶段,也许是其他什么原因,总之目前的法律硕士教学方式与方法并不是很令人满意。
据我所知,多数学校还是用本科生的教学方法来应付。
教师多数还是采取照本宣科的方法讲课,实行一本书主义或几本书主义,即从书本上摘抄拼凑讲稿,再大一二三四小一二三四地讲给学生。
这种照本宣科式地讲授还不如让学生看书效果好。
[12]笔者认为应该加强讨论式教学,让学生积极思考并参与辩论。
这样即可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Thinking like a lawyer),又可以加强学生表达能力的培养,为今后走上实际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另外,社会调查、旁听审判、专业见习、法律义务咨询、以及模拟审判等教学方式应该有选择地加以实施。
(三)硬件的保障-图书馆有人说:一个成功的法学院,必须有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研究机构以及一流的图书馆。
此言绝不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