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代理词
法律程序著名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程序著名案例。
该案起源于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救助一位突然倒地的老人,却被老人家属误认为是故意撞人,随后将彭宇告上法庭。
此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涉及法律程序、道德伦理、社会诚信等多个方面。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下班途中,看到一位老人突然倒地。
彭宇立即上前搀扶,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彭宇一直陪伴在老人身边。
随后,老人家属赶到现场,误认为是彭宇撞倒了老人,并将彭宇告上法庭。
2. 庭审过程彭宇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供了彭宇撞人的视频证据,但彭宇否认指控,并提供了自己的证人证言。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宇撞人,判决彭宇胜诉。
3. 二审、再审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宇撞人,维持原判。
随后,原告方再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再审申请。
4. 社会影响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法律程序、道德伦理、社会诚信等方面的讨论。
许多人认为,彭宇案暴露了我国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如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证人证言可信度难以判断等。
同时,该案也引发了人们对社会诚信的担忧,认为彭宇案可能助长不诚信行为。
三、案件评析1. 法律程序问题彭宇案暴露了我国法律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供的视频证据被法院认定为不足以证明彭宇撞人,但视频证据的真实性并未得到充分证实。
其次,证人证言可信度难以判断。
在彭宇案中,原告方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可信度不高。
2. 道德伦理问题彭宇案引发了关于道德伦理的讨论。
一方面,彭宇的行为体现了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值得提倡;另一方面,老人家属的行为则违背了道德伦理,将责任归咎于无辜者。
彭宇案模拟法庭过程

彭宇案模拟法庭过程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请双方当事人入坐;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寿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彭帅):被告,彭宇,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彭宇案件

[标签:标题]篇一: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在法律界,“彭宇案”那可是相当有名,就像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大石头,激起了千层浪。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话说有一天,在南京的某个地方,老太太徐某摔倒了。
这时候,彭宇同学出现了,他好心地去扶老太太起来,还陪着老太太去了医院。
本来这是个好人好事的开端啊,就像我们平常看到有人需要帮助,伸个援手是很正常的嘛。
可是呢,事情突然就变味了。
老太太后来竟然把彭宇告上了法庭,说是彭宇把她撞倒的,要求彭宇赔偿各种费用,这就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二、法院判决及争议焦点。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彭宇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可是争议超级大的。
那争议的焦点在哪呢?首先就是证据的问题。
彭宇说自己是做好事,没有撞人,但是老太太一口咬定就是他撞的。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用了一个“常理推断”,大概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彭宇没有撞人,为啥要扶老太太去医院,为啥还要垫付部分医药费呢?这个“常理推断”就很值得玩味了。
按照我们正常的想法,做好事的人也是会这么做的呀,难道大家以后做好事之前都得先找个证人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才能去帮忙吗?这就好比你看到一个人快被车撞了,你想拉他一把,还得先喊一声“我只是想救你,不是我推你的哦”,这多滑稽啊。
三、社会影响。
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那可不得了。
它就像一场大风暴,席卷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从那以后,很多人在看到老人摔倒的时候,心里就会打鼓,“我到底要不要扶呢?万一被讹诈了怎么办?”这就导致了一种很不好的社会现象,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好像突然就变得很脆弱了。
本来大家互相帮助是一种很美好的传统美德,但是这个案子就像一盆冷水,浇灭了很多人做好事的热情。
四、对法律的反思。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呢,这个案子也给我们很多教训。
在证据的采信方面,不能仅仅依靠所谓的“常理推断”。
法律是要讲究证据的,得有实实在在的东西,像监控录像啊、目击证人啊之类的。
而且,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应该更加谨慎,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社会风气的影响。
一个判决不仅仅是解决两个人之间的纠纷,更是在向社会传达一种价值导向。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
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原告徐某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的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公交车,约9时20分同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一辆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的后门时突然摔倒致伤,此时,被告彭宇从第一辆公交车后门下车。
被告发现老太太摔倒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200元医药费。
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治疗并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一大笔医疗费,要求被告赔偿。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作为证据,该询问笔录表明被告人承认于原告相撞。
在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但询问笔录原件在派出所装修时丢失,只有一份照片形式的电子档案,而该电子档案经查明是由原告的儿子用手机拍下来的。
询问笔录的照片和誊写材料都属于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故该询问笔录电子档案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表示案发当日他就在车站,目睹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并且上前搀扶原告。
庭审中,证人陈述了当天他所看到的情况:当日,在两辆83路车到站以后,原告由于是在跑向第二辆车时摔倒,被告人看到原告摔倒在地才去扶。
原告对于证人的证言持有异议,表示事发当时证人并不在场,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对于证人陈二春的证言本院亦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该案件涉及到一个老人在街头摔倒,被行人彭宇扶起后,老人却诬陷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质疑。
本篇法律示范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遇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
彭宇见状,上前扶起老人。
然而,老人却声称彭宇将其撞倒,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彭宇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老人是否构成诬告?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四、法律分析1.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扶起老人是出于善意,并无过错。
因此,彭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老人是否构成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老人捏造事实,诬陷彭宇将其撞倒,构成诬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因此,老人虽然构成诬告,但因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未违反程序正义。
五、法律示范1.对于类似彭宇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 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
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X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
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
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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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 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 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不会这么冲 动了”。
可见,对于彭以及具有相同观念的人,再 碰到类似的情形,他们不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 ,因而该判决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交易,阻碍了帕累 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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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进 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 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认为 ,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的 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 的公德”。
可见,“彭宇案”的负外部效应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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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3、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后,一位 92 岁的老太太 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 理睬。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 9 名路人见 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
“彭宇案”中根本不需要别人见证马 上可达成的一个简单交易,现在却需要找 9 名 路人作证才能实施,可见,“彭宇案”的负面 影响使得交易成本明显增加。
一审判决后彭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过程及结果未 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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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
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 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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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诉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徐寿兰的委托,担任原告徐寿兰诉被告彭宇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人。
在接到本案后,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收集了相关证据,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意见,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以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被送至医院并经诊断,原告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所以原告儿子在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相关笔录,但原始笔录由于派出所保管失当导致丢失。
对于本案的事实,我做以下3点详细说明或说理:
1、被告到底是肇事者还是活雷锋,即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事实
上的相撞。
许多人对原告提出质疑,为什么不在当场指认出肇事者,而是在医院才指认彭宇是肇事者。
首先,大家都了解这样一个事实,在被告和被告证人彭二春发现并扶起摔倒在地的原告时,原告表情痛苦、脸色苍白,推断其伤情严重,加之事后八级伤残的鉴定结果,也证明了其伤情的严重性。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所能做出的反应,是应该迫不及待地高声疾呼:“撞人了!撞人了!”还是节省应付外界的力气来专心疼痛呢?所以,原告没有义务当场指认是谁撞了自己,相反,原告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指认谁是肇事者是自由的,而不应该受到约束或限制。
其次,被告第一个从车后门下车,在人来人往中,对别人的碰撞也不是不存在可能性。
第三,被告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如果说原告诬陷被告,这才是最大的诬陷,这是没有经过独立思考、随声附和不负责任的价值判断。
所以,被告是肇事者的极大可能性没有理由排除,当然,被告不经意地将原告撞倒在地后将其扶起送至医院的行为也表明了他是一名负有责任的肇事者。
2、对非法证据原则排除的质疑,即原始记录照片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在本案中,原告儿子XXX用摩托罗拉A780手机拍摄了派出所制作并遗失的原始笔录,从拍摄的时间来看,是制作笔录的第二天,
即2011年11月21日,拍摄照片的准确时间是从事通讯工作,对电脑和通讯设备精通的被告证实的,由此看来,在时间上排除了原告在几次开庭的准备阶段弄虚做假证的可能性。
本案先后在2007年4、6、7月开庭,在前两次开庭中,原告并没有出具原始记录照片,这使得一些人在心里犯嘀咕:为什么一开始不把此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诚然,该份证据的收集确实存在瑕疵,也正是瑕疵的存在使得原告对出具此份证据而感到畏手畏脚,以至于在前两次开庭后纠纷未果的情况下到了第三次即本次开庭才公开此证据,欲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早点结束这长达半年之久的庭审程序,让其已年过六甲的原告安心养伤,不再受其往返法庭的折腾之苦。
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份证据并不是瑕疵到可以用许多人口中“非法”这样敏感而严重的字眼来形容:1995年2月6日,最高法院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请示,做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该《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从多年来的实施效果看,该批复虽然对禁止当事人以偷录偷拍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不利于保护合法民事权益、放纵违法行为人等负面效应。
最高法院也注意到1995年2月《批复》存在的问题,于是在2001年12月颁发的《证据规定》第68条中重新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本案原始笔录照片证据的取得来看,并没有侵害到《证据规定》中所说的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没有违反民法中任何一部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对该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性原则从何谈起?
从证明力的角度来看,该份证据经过派出所沈警官的证言证实,实属他的字迹,并结合照片的拍摄时间来看,此份证据的证明力达到了高度的盖然性。
至于被告对其真实性的怀疑,则要提出动摇此证明力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若不能,便要承担起不利后果的责任。
3、法律的普遍性和例外对待。
法律的普遍性体现在两个层面: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
在立法这一层面上,法律要求赋予社会主体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让有些人享有特权,而让另外一些人承担太多义务;在司法这一层面上,法律要求对违法者一视同仁,不能有所分别,区别对待。
与此相对应,法律的例外对待,也体现在立法和司法这两个层面上,第一领域,法律的例外对待要求在划分权利和义务,设定法律责任时要因人而异,有所分别,要特别看顾一部分人,如弱势群体;第二领域,则要求在对违法者做区别对待,相似的案件可做截然不同的处理。
从法律发展的角度上看,法律的普遍性维护着每个人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保障每个成员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
但无论是从法理界仁人志士的呼吁、实体法《侵权责任法》中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
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来看,都体现了法律“例外对待“对法律“普遍性”的挑战。
而这样的挑战,正是法律与时俱进、人性化、进步的表现。
原告是正走向古稀之龄的老太,其生理和智力状况早已在下坡路上,其举证证明能力弱是不言自明的,法律举证责任的保护天平应该向其倾斜,而应该让被告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
二、关于赔偿费用
1、医疗费。
根据原告的住院记录、伤残鉴定书、医疗票据等证据,合计医疗费40460.7元。
2、护理费。
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以及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
由于原告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且构成八级伤残,其受伤后到康复前需护理,合计护理费4497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住院共计35天,合计费用为630元。
4、鉴定费。
伤残鉴定费为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
5、残疾赔偿金。
原告伤病为八级伤残,提出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的赔偿请求。
6、营养费。
结合原告伤情,提出1500元的赔偿请求。
7、精神损失费,由于摔伤并手术后,身体和心理备受疼痛的折磨,提出20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21573.42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赔偿费121573.42元。
请法庭依照法律对上述理由认定,做出依法判决。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20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