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二审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延期举证

行政诉讼延期举证一、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其法定职责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判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各方举证的结果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延期举证,下面将对行政诉讼延期举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二、行政诉讼法关于延期举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十五日。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当事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这就需要申请延期举证。
具体延期举证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并决定延长的期限。
2.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期满前三日内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及时告知当事人是否准予延长期限。
如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期限;如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不准予延长期限的理由。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提交证据的期限,但需要满足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且在提交证据期满前三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延期举证的流程下面是申请延期举证的一般流程:1.当事人发现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
2.延期举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申请人无法按期提供证据的具体原因;–申请人要求延期举证的期限。
3.提交延期举证申请后,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法定情形,法院会裁定准许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期限;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会裁定不准予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不准予延长期限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被告举证期限

一、行政诉讼法被告举证期限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且进行答辩,所以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期限是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
如果在举证期限内被告不提供证据的,是为举证不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大可能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结果。
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但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这样对原告维护自己利益是非常有帮助的。
行政诉讼法被告举证期限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概念。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2、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三、行政诉讼证据有什么种类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下列内容承担举证责任: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对同一特定事实却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当出现此种举证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应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原告承担推进责任。
因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先,原告起诉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后。
具体而言,被告需要为下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1、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作为当事人,您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就由您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发问。
发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方式。
4、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关键词: 行政诉讼/原告/第三人/举证期限内容提要: 为了使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适时提出证据,从而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行政诉讼中应当设定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现行司法说明关于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规定,在必然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不足,但因其规定的自相矛盾和延期举证合法事由的不确信,使得行政审判实践中显现诸多不合和短处。
因此,应当严格限制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同时应付许诺原告或第三人延期举证的合法事由作出严格而又清楚的规定。
据悉,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并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计划。
作为地位特殊的行政诉讼法,其修改更是引人注目。
这不单单是因为与其他两大诉讼法相较,《行政诉讼法》自颁行以后一直没有修订,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诉讼所扮演的独特角色和其风雨兼程的20余年,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话题,自然也给人们种下了太多的期许。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其实早就开始探讨并见仁见智:从头定位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功能,增加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方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案件的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完善行政诉讼程序,通畅保障权利和监督权利的渠道;完善执行程序,化解执行难等等。
可是,要想使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矛盾,解决行政纠纷等方面发挥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功能,除上述这些宏观的方面必需完善外,在一些微观的制度设置和标准方面一样不可轻忽。
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时效制度即是其中之一。
一、行政诉讼中规定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必要性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需要在法定的时刻内进行这是没有异议的。
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是不是需要设按期限,理论与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
持否定意见的要紧理由是,以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应明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的规则,以使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承担必要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性。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二、被告的举证时限。
根据《若干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这一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大大地将被告举证的时间提前了。
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举证的时间作出规定,是否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作出,起码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合理性:1、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利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
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是多长

民事诉讼法⼆审举证期是多长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常重要的庭审程序之⼀,举证就是对证据进⾏列举,以证明⾃⼰的诉讼主张是成⽴的,⽽我国实施的是⼆审终审制度,如果进⾏⼆审时,那么民事诉讼法⼆审举证期是多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诉讼法⼆审举证期是多长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中,当事⼈提出新证据的,举证的期限不少于⼗天,所以当事⼈需要在⼗天内提供⾃⼰的证据。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九条⼈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五⽇,当事⼈提供新的证据的第⼆审案件不得少于⼗⽇。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的瑕疵进⾏补正的,⼈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百条当事⼈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民法院提出书⾯申请。
申请理由成⽴的,⼈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于其他当事⼈。
申请理由不成⽴的,⼈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
第⼀百零⼀条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当事⼈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民事诉讼法⼆审举证期是多长”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中,当事⼈提出新证据的,举证的期限不少于⼗天,所以当事⼈需要在⼗天内提供⾃⼰的证据。
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的问题,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一、单选1、从司法审判意义上讲,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称为一个国家司法审判的四大诉讼种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的时间是1990年10月1日。
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是1990年生效实施的《行政诉讼法》。
4、行政管理活动中有可能侵犯的是公共利益,在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这部分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有的国家设置了公益诉讼。
5、虽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当事人,但是其权利和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遭受侵害的其他人,在行政法上我们将其称为利害关系人。
6、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行政争议。
7、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区别的关键是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8、我国审理行政案件的体制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行政审判庭。
9、最早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的国家是法国。
10、行政诉讼既是行政救济,也是行政监督。
1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要广泛,审查程度要深,这是由分权原则决定的。
12、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据的是合法性原则,仅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是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
13、司法最终原则要求行政争议的最终解决程序是行政诉讼。
14、具有行政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15、采司法二院体制,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大陆法系模式。
16、大陆法系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包括法典主义、法官职权主义、成文法传统17、意大利、荷兰、卢森堡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美国不属于。
18、法国行政诉讼的历史转折点是1889年卡多佐案19、法国的行政法院系统实行三审终审原则。
26、行政法院的成员不是法官。
27、英国最早出现的以法律控制权力的文件是《大宪章》。
28、北洋政府时期《诉愿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愿法,共18条。
29、我国《行政诉讼法》共11章75条。
30、香港司法终审权归属于香港最高法院。
31、澳门行政法院是初审法院。
32、行政诉讼法、国家机关组织法、宪法都属于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案例不属于。
行政再审申请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再审申请审理期限是多久行政再审审理期限是如果再审的案件继续按照第一审的程序处理,审理的期限是六个月;如果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的程序处理,审理的期限是三个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再审申请审理期限是多久二、行政再审申请程序是怎样的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如下:(一)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
《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入卷,一份由再审申请人留存。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不予立案的申请再审的情形有什么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行政诉讼法原告举证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诉讼法原告举证期限是多久《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证据的,法院不予接纳”这就是说,原告可以在开庭前提供证据,也可以在法庭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如果不能在这两个时间提供证据的话,还可以申请法院延期提供证据。
如果在一审中有正当理由没有提供的话,还可以在二审中予以提供证据,这样的情况是很特殊的情况,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一审过程中收集不到这个证据,二审的时候收集到了,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在二审中提供;二是在一审中已经收集到了这个证据,但是无法提供,只要有证据证实也是可以在二审中提供证据的,只有这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在二审中提供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第一次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从颁布《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来,在行政诉讼上的主流观点就是“行政诉讼是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被忽视,出现了原告什么时间都可以提供证据的现象。
导致了被诉行政机关无所适从、无依据答辩的情况,使得诉讼程序不公平,一审程序中原被告信息不对称,诉讼程序上权利义务不对等,同时也浪费了诉讼资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
以下情况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理由,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二审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法司法二审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二、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能否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按照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证明。
如果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恰恰说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被告举证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届满以前完成,而不能在举证时限届满以后再补充证据。
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
行政诉讼的许多证据制度至至尤其是证明责任制度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基本出发点规定的。
证明对象对整个证据制度的建构有着深刻的影响,基本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反映了司法诉讼的中心任务。
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明任务就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须经法庭查证。
人民法院作出合法有效的裁决的前提是对证据的查证属实。
当事又将行政诉讼证据提交法院,但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均无预决力,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依据证据法原理,能被法院认定、最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备的特征为:合法性、客观性、
关联性。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特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自行政程序,且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提供。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在充分、全在掌握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即行政主体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在注重程序与注重实体同等重要的今天,这已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这决定行政主体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在作出裁决之前就已获得,以便在引起诉讼时如实向法院提供。
原告在诉讼程序上有权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被告的证据进行反驳,但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地位,使其难以从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主体处获得证据。
所以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应由被告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给法院,而其提供的证据,必须取自于行政程序(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则,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
这区别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