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利益平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利益平衡,是指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用以调整社会关系、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
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利益平衡的内涵、利益平衡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利益平衡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利益平衡的内涵1. 利益的定义利益,是指个人、组织或国家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为实现自身目标而追求的物质、精神、权利等方面的需求和满足。
利益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动态性。
2. 利益平衡的定义利益平衡,是指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使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利益平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尊重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2)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避免一方利益受损,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3)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在追求当前利益的同时,注重可持续发展,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
三、利益平衡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利益平衡法律规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公平性原则利益平衡法律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利益失衡。
3. 实用性原则利益平衡法律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和监督,确保法律调整的有效性。
4. 可持续性原则利益平衡法律规定应注重长远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利益平衡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公共利益保护(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作出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1. 本文概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本文将阐述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分析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并探讨其原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提出构建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总结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并对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2. 利益平衡理论概述利益平衡理论,作为一种分析法律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工具,其核心在于探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权益分配与协调。
该理论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平衡创造者、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以促进创新的同时,保障信息的合理流通和使用。
利益平衡理论起源于18世纪的功利主义哲学,特别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思想。
他们将“最大幸福原则”应用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强调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一理念体现为在保护创造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创造者权益: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目的是激励创新。
保护创造者的独占权,使其能够从其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是促进持续创新的关键。
使用者权益:知识产权的使用者,包括企业和公众,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
这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和例外,如公平使用原则。
公众利益:知识产权制度还需考虑公众利益,包括促进知识的传播、提高教育水平、保障公共健康等。
在知识产权的具体实践中,利益平衡理论指导着立法和司法决策。
例如,专利法在授予专利权时,需考虑发明的创新程度与对社会的贡献,同时限制专利权的滥用。
版权法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设定了诸如合理使用等条款,以保障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试论商标法中的利益均衡

第 29卷 第 5期
唐飞 :试论商标法 中的利益均衡
·61·
中对商品品质的认 可逐渐转化 为对商标 品质的认 第 1条也 规定 :“本 法宗 旨是通 过保 护 商标 ,以维 护
可 。而这一 转化 正是 商 品生产 经营者 使用商 标所追 商标使用者在业务上的信誉 ,促 进产业 的发展并保 求 的效 果 。因此 商标 成 为二者相 互依 赖 以实现 自身 护 消 费者 的 利 益 。”利 益 均 衡 理 念 在 各 国商 标 法 的
关键 词 :商标 法 ;利 益均 衡 ;维 护 ;限制 分 类号 :DF523.3 文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673—1395(2006)05—0060—05
一 、 利 益 均 衡 与 知 识产 权
另一 方都 会变得 毫无 意 义 ,个 人 财产 正 因 为是 同社 会利 益一致 的 ,所 以才得 到保 护 ,并 按照这 一重要 程 度保 护 。”[ ](嘶 ’如 果个 人 财 产 有违 社 会 利 益 ,则 应
收 稿 日期 :2006—04—18 作者简介 :唐 飞(1974一 ),男 ,湖北沙市人 ,讲师 ,硕士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 ①这 里使用“利益”而不使用‘‘权利”,是 因为权利是经过法律认可 的利益,虽然利益主体 的部分 利益不被商标法认可,却仍在本 第 5期 2006年 l0月
长 江 大学 学 报 (社 会科 学 版 )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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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1.29 No.5 0ct 20o6
试 论 商标 法 中的利 益 均衡
二 、商 标 法 中的 利益 关 系
商标 法调 整 的 利益 关系 表 现 为 ,作 为 商标 所有 人 的生产 经营者 的利益 与社 会利益 之间 的关系 。其 中社会利 益又具 体表 现为 消费者利 益和商 标所有 人 之外 的其 他生产 经 营者 的利益 。①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1. 引言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通过对商标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商标权利的实际运作。
2. 商标法的核心原理2.1 监管功能商标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是监管功能,即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商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2.2 专属权功能商标法还赋予商标拥有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专属权功能意味着商标所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商标,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使商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巩固品牌地位和市场份额。
3. 商标法案例解读3.1 案例一:XX汽车公司与YY汽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在此案例中,XX汽车公司声称YY汽车公司在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判断YY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会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视觉、声音和含义等方面。
法院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会评估YY汽车公司是否有恶意使用商标,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2 案例二:ZZ餐厅与AA餐厅商标冲突纠纷在此案例中,ZZ餐厅声称AA餐厅在同一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冲突。
法院会通过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市场影响来判断商标冲突的存在与否。
法院还会考虑AA餐厅是否有正当理由使用类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原则,法院将裁决是否需要AA 餐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或进行商标授权。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商标法的原理与案例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商标法的核心原理是监管功能和专属权功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

作者 简介 : 表杏桃(9 5一 ) 女 , 南新化人 , 17 , 湖 杭州师范学院法学 院讲师 , 法学硕 士。 究方向: 研 知识产权法学。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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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商标所享有的垄断权 , 使商标权人生产 出与其商标相 致 的高 质量 、 高信誉 的合格 产 品或服 务来 满足 整个 社会的需要 。商标法在保护产品 的生产者或服务 的 提供者利用商标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 , 也应该使消费 者能够认牌购物、 正确区分商品或服务 的出处 , 而 进 节省消费者搜寻商 品或服务出处的成本 , 减少社会公 众 被欺诈 的可 能 , 护 市场 正 常 交 易 秩序 , 果 给商 维 如 标权人过度的保护 , 不仅容易引起商标权 人滥用权 利, 造成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 , 而且 也直接影 响正 当 的市 场竞 争 , 生不 正 当竞 争及 产 垄断 。 2 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依据 . ( ) 国际 接 轨 的 需要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进 程 1与 的不断加快 , 知识产权 的地位发生 了深刻变化 , 知识 产权已与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一起 , 构成了支撑 W O T 的三大支柱 , 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权成 为 了国际间 经济 、 易交 流 的一个 重 要 工 具 。但 是 , 贸 近年来 , 随着 各 国商 标 法理 论 和 实 践 的发 展 , 商 标 对 权进行 限制 已经成 为 目前 各 国商 标立 法 的立法趋 势 , 并 出现在国际公约 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如< 议> 的第 1 条 以“ 7 商标权例外” 为名对商标权的限制 做出了原则 性规定 , 欧洲共 同体商 标条 约> l < 第 2 条、 美国< 兰哈姆法> 3 第 3条、 法 国知识产权法典> < 第 73— 条 、 德国商标法= 2 1 6 < 》 3条都对商标权 的 第 限制进 行 了规 定 。为 了使 我 国的 商标 权 在 国际 经 济 贸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 我国必须顺应国际发展趋 势, 对商标权实行相对保护主义 , 即在规定保护商标 权人对 其注 册商标 享有专 有权 的 同时 , 也应 对其 权利
商标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价值观

中保护商标 专用权 的原则和制度 , 这
实 际 上 ,商 标 权 权 利 保 护 涵 盖 了 也 是 商标 立 法 的基 础 和核 心 。有 关 商
会在 某 种 程 度 上损 害其 他利 益 相 关 者 公 私 两种 利 益 ,但 这 两种 利 益 的 界 限 标 立 法 、 法 、 法 都 是 围绕 商标 专 用 执 司 缺 权 而 展 开 的 。 的 合 法权 益 和 社 会 公 众 利益 ,最 终 丧 却 是 一种 朦 胧 而 抽 象 的 主 观 观 念 ,
彼 长 的动 态 变 化 ,总 是 伴 随 着 权 利适 则是 商 标 法 立 法 的基 础和 落 脚 点 。通 度 的扩 张 和 限 制 ,需要 在 权 利 保 护 范 过 对 商标 专 有 权 的保 护 ,促 使 商标 权
一
、
提 利益平衡 观在商标 保护 中之 围 内 重新 界 定 ,实 现 公利 益 和 私 利 益 人 不 断 改 进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质量 , 的 动态 平衡 。
失 其存 在 的合 理 性 。 以 , 商标 扩 大 乏任 何 量 化 的手 段 。公 益和 私 益 处 于 所 在 商 标 法 立 法 目的 之二 是 要 保 障 消
化 保 护 和 限制 之 间寻 找 一 种 动 态 的平 衡 点 , 非 常有 实 际 意 义 的 。 是
一
个 利 益 格 局 当 中 ,呈 现 出 一 种此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对 消 费 者 利 益 的保 护 实
关键词 : 商标保 护 的重 要 组 成
权 利是 法律许可 范围 内的 自由 , 利 益平衡 观
部分 ,有 着 知识 产 权 天 然 具 有 的 某种 自然 要 受到 某 种 边 界 的 限 制 ,否 则 就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益平衡研究

标保 护制度进行利益平衡的思考。
( )从 国 际 看 一
驰 商 保 制 的 名 标 护 度 利 衡研究 益平
■ 王金莲 ( 廊坊 师 范学院社 会发展 学院法律 系 河北廊 坊
◆ 中 图分 类 号 :D9 2 文 献 标 识 码 : 2 A ‘
从 国际看 ,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 度 的不 足之处是 内趋力不足 ,外在压力过
从 国 内看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不
足 在于, 一方面对驰 名商标保 护力度不够,
另一方面有些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过度扩
张 ,这 样 势 必 会 导 致 合 法 的 驰 名 商 标 权 人 的 利 益得 不 到 充 分 保 护 ,使 侵 权 人 获 得 不
在商标保 护制度产生 以前商标就 已经
标 屡 遭 侵 权 和 在 国外 遭 到 抢 注 的事 实就 可 见 一 斑 了。我 国的 “ 仁 堂 ”药 品 ,“ 叶 同 竹
0 50 ) 60 0
青”酒 、“ 凤凰”缝纫机 、“ 阿诗玛”香烟 、 求也 日趋 强烈。同时消费者在选择商 品时
内 容 摘 要 :在 利 益 平 衡 的 知 识 产权 制 度 架 构 中,平衡 权 利人 、使 用人 和社 会 公 众 之 间 的 利 益 越 来 越 受 到 广 大 学 者 的关 注 。在 知识 产 权 侵权 中 ,法 院基 于 公 平合 理 的理 念 平 衡 着 各 争 议 方 的 利 益 。 尤其 在 知识 产 权 全球 化 背景 下 ,在
月 侣 日,正 式 认 定 “ 同仁 堂 ”商 标 为 中 国
标法主要 的平 衡 目标 ,这种 目标体现对私 权与公众之 间利益协 调。通过法律制度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贸 易严 重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商标法是一种法律工具,旨在保护商标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商标拥有者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然而,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对于商标法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商标权利的保护是商标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商标作为商家的标志,具有识别来源、保护商品质量和建立企业形象的重要作用。
商标权利的保护能够使商标拥有者在市场上依法享有独占的使用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地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是商标拥有者作为经济主体的一种合法权益,可以激励企业创新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商标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利益相平衡。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集体利益的总和,涉及到社会秩序、文化价值、公共安全等诸多方面。
在商标法中,公共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防止商标滥用和侵权行为。
商标滥用是指商标拥有者恶意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导致混淆消费者或侵犯商标拥有者的利益。
商标法在这方面对商标权利实施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其二是为了公共识别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识,对消费者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护作用。
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明确和无误导性的原则,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商标法要求商标拥有者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这种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商标法中平衡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商标拥有者享有一定的独占权,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以保持市场的竞争性和公正性。
同时,商标法也设立了一系列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商标拥有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和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商标法的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商标法的执行可能受到一些行政能力不足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局限。
另一方面,新技术和新商务模式的出现也给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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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作者:蒋伦王洪友来源:《决策探索》2021年第22期【摘要】商标承载着商誉,商标保护一直存在扩张的趋势。
但商标持有人、消费者、竞争对手的各方价值取向的多重性决定了商标法必须平衡各方利益。
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演进历程表明,商标法持续关注着商标相关方利益的平衡。
实现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机制包括确立商标正当使用制度、规定五年撤销权行使期间、确立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等。
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不仅具有公平价值更具有秩序价值。
【关键词】商标法;演进;利益平衡一、商标法适用中的利益共识商标是一种经营信息标识,它不单单是由文字、图形等组成的符号,更为关键的是商标把产品或服务信息与经营者的商誉结合起来,为经营者在抢占市場、扩大竞争优势、完善市场布局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商标保护提高了市场效率,在琳琅满目的商品市场中,消费者通过商标能够更准确地将信息与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换言之,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准确地表达出自己认为可取的产品或服务功能、质量和价格等不同组合的偏好和品位。
商标保护的历史就是一部商标权扩张的历史。
自17世纪以来,无论商标立法还是商标司法,都积极回应了商人最大限度维护商标持有人利益的需求,商标保护已由传统的反欺诈之诉转化为反混淆之诉,进而发展到反淡化之诉。
商标保护的这一主张在美国已经得到商标所有人、国会和法院,包括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
权利是有边界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进而威胁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在过去的十年左右,为防止商标权的无限扩张,美国最高法院和国会已经开始试图限制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亦考虑了各方主体的价值取向,因各方主体的价值取向具有多重性,在商标法上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实属必须。
二、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演进商标法制定的最初目的,就是规范商业贸易中对商标的使用,避免商标所有人被竞争者违法转移权利人交易机会,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起初,美国法院通过承认财产权来保护生产商免受非法转移贸易的影响。
这种以产权为基础的商标保护制度很大程度上源于自然产权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人只有占有他为之付出劳动的产品”。
商标原本只是一个天然符号,经营者通过长期持续地用心经营、培育品牌,才使天然的符号成为满载商誉的商标,因此商标持有人理应获得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法没有在商标上产生广泛和绝对的权利。
相反,法院传统上只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保护商标权人,而不是直接竞争对手。
自然产权理论显然不能解释商标持有人到底对商标有多大贡献,商标所有权被分配给采用该商标进行交易的人,不是因为他创造了该商标或其有利的联想,而是因为这样的人被方便地安置在一个商标上,并有强烈的动机来维护更广泛的公众利益,即该商标能够准确地识别其所附商品的来源。
但是随着商标侵权涉及的公众利益的扩张,维护消费者利益逐步成为商标法的一个关键动机。
美国《联邦兰哈姆法案》宽泛地指示了商标法的两个目的:第一,保护生产者免受不公平竞争;第二,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
因此,该法案考虑到了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最高法院采纳了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和威廉·兰德斯教授提出的消费者搜索成本理论,作为解释商标原则的积极理论。
消费者搜索成本理论认为,消费者搜索信息需要花费一些搜索成本,商标法旨在降低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决策成本。
美国商标司法判例中,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促进竞争所需的信息来确保竞争对手能够获取这些信息,通过防止市场上潜在的混乱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
传统的消费者混淆案件是由于商标相同或近似,消费者将侵权人的产品当成了商标所有人的产品。
在这种混淆之下,侵权人通过利用商标所有人的商誉,从商标所有人那里拿走了销售机会。
不过,这毕竟是一种传统的混淆形态,“尽管这种混淆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它仅是消费者对于不同商标产生混淆的不同方式之一”。
具体来说,在适当的历史和哲学背景下解读传统商标判决表明,商标法从未重点关注消费者利益。
商标法传统上只是为了防止竞争者不诚实地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否则消费者会转向商标权的竞争对手。
进入20世纪后,法院拒绝了传统的框架,将具有使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行为纳入不合理的框架之中。
这基本上消除了对商标权范围的任何真正限制,因为生产商发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更广泛保护的论点很容易获得。
学者一致认为,商标法的目标是提高市场信息的质量,从而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
传统观点认为,商标是消费者组织产品或服务信息的手段,通过保持这些符号的完整性,商标法在狭义上(通过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购买他们不想要的产品)和广义上(通过允许消费者获取产品来源信息,从而降低在市场上搜索产品的成本)都有利于消费者,大多数对商标法的批评并不倾向于平衡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而是声称提高市场信息质量是唯一合法的目标,偏离这一目标是不合理的。
许多学者认为,稀释和初始利益混淆等理论创新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们反映了基于财产的商标概念,与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和提高市场信息质量的核心政策不一致。
自19世纪中叶开始,随着商业广告的出现,商标凝结了商标持有人的巨大投入,商标保护范围更为扩大,商标法已经脱离了以传统反混淆为中心的利益保护体系,逐步发展为以反淡化为中心的保护体系,商标法开始保护商标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和吸引力。
但将商标作为绝对性的财产进行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进而影响自由的市场竞争,必须施加一系列限定性条件来缩小商标淡化保护的范围。
三、商标法利益平衡的实现(一)确立商标正当使用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在原告举证程度上有所不同。
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如果没有合法的解释,可能会遭到断然拒绝。
因此,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不必证明意图。
另外,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可能有一个无辜的目的,如描述产品的特点、指示产品的出处或其地理来源。
因此,与商标侵权案件相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意假冒原告的产品。
但是,法院在裁判过程中要考虑他们所平衡的利益和价值以及利益的受益者。
这可能导致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基于未声明(或有时声明)的保护商标免于“搭便车”的诉求,而没有就其他方面的利益予以评价。
商标在具体保护中的相关情况会比较复杂,不能进行简单的处理,或者是“一刀切”,而是需要对其情况予以具体区分,有强有弱,强弱适度。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商标正当使用制度对商标权予以限制,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因描述性、指示性等必要原因,以正当、善意的方式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不能推定他人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二)规定五年撤销权行使期间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于申请宣告无效注册商标的五年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五年行使期间,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注册商标因经过五年期间成为不可撤销商标,而在先权人在五年之后随之丧失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这明显并不是要处罚权利人,而是为了有序终结商标权无法确定的现状,以便促进商标秩序的稳定。
这显然是以牺牲在先权利的保护为代价,实现秩序的目标,是以设定时限的方式在两种法律价值和政策目标之间进行取舍。
在上述商标法价值取舍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法进行价值衡量,即只要诉讼时效未届满,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权与民事诉讼请求权并不排斥,在先权利人仍然可以寻求民事救济,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样也不能与商标法特别设定的请求撤销注册商标权利相抵触。
这意味着,倘若请求撤销权利丧失后,在先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达到阻止注册商标使用的同样目的,则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就形同虚设,故为避免法律之间在适用结果上的相互抵触,不再追究利用该注册商标人的法律责任。
(三)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仅将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限定在驰名商标,而非扩展为全部商标,这一规定符合商标法发展趋势,也注重商标法利益平衡。
在商品交易如此频繁、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的今天,商标的功能不仅仅是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而更表现为质量保障和广告宣传功能。
商标凝聚了商标持有人的辛苦付出和努力,商标产生的商誉理应受到保护,但不能无限制地对任何商标都进行反淡化保护。
驰名商标的持有人进行了大量的广告投放和客户引流工作,塑造商标品牌形象,以便消费者在头脑中构筑良好的商标形象,激发其购买热情和欲望,商标已经演变为自我表彰的商誉载体,这样竞争者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才会存在“搭便车”和“碰瓷”等攀附商誉的行为。
但商标淡化理论扩展了商标的保护范围,从一定程度上傾向于加大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利,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商标持有人应当证明自己的商标是具有公众知晓度的驰名商标而非一般商标,这样对于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由于其不具有驰名商标的商誉,对其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损害不足,对其进行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不足。
商标法采取分类保护的方式,也是为了平衡商标持有人和竞争对手的利益考量。
四、结语商标权扩张是历史演进的结果,但限制商标权无限扩张是商标法发展的应有之义,商标持有人、消费者、竞争对手之间的利益平衡才能实现商标法的良性发展。
在商标保护发展历程中,不仅应当关注传统的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平衡,还应当关注保护商标权利和维护市场秩序之间的平衡。
前者体现的是公平价值,后者体现的是秩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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