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重整人员的管理,提高破产重整工作效率,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的人员,包括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重整监督人、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破产重整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债务人管理第四条债务人应当配合破产重整程序,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与破产重整相关的财务、经营、人员等资料;(二)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监督;(三)在重整期间,不得擅自处置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四)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五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三、管理人管理第六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或者个人担任,负责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债权债务处理、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二)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制定重整计划;(三)代表债务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与其他破产重整人员协商;(四)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变现、分配;(五)监督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六)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八条管理人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受他人干预。
四、重整监督人管理第九条重整监督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或者个人担任,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重整监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二)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三)依法处理债务人违反重整计划的行为;(四)向人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五、其他破产重整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债权人、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破产重整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十二条破产重整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是在20世纪逐渐发展起来的。
美国1898年破产法,除清算内容外,原来只有和解的规定。
人们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这种规定只能解决简单的债务和解案件,为了适应复杂案件的处理,他们逐步建立了临时接管制度,并施行多年。
根据美国破产法,重整程序分为债务人提出的自愿重整和债权人提出的强制重整。
债务人提出自愿重整申请的条件与提出清算申请的条件是一样的,即实际上不需要任何条件。
只要债务人认为自己需要整顿并希望进行整顿,他就可以提出申请。
因此,美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包括出资人)申请重整没有特别条件限制。
为了改变以往个人破产程序与公司破产程序相分立的体制,英国国会于1986年颁布了《1986年无力偿债法》,把1985年无力偿债法(关于个人破产)和1985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破产)的有关条文在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加以合并,成为既适用于公司又适用于个人的统一破产法,其中涉及公司拯救与再建的是第1章“公司自愿偿债安排”和“管理命令”。
共包含了20条的第2章是完全新设的,实际上为一套重整程序,其基本框架为:陷入债务困境的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一道管理命令;法院发出管理命令后,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均不得(或中止)向公司追索债务;公司得在法院任命的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下继续进行营业;管理人提出关于自愿偿债安排的建议,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法院认可。
同一年,英国还颁布了《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和《1986年无力偿债规则》,以作为《1986年无力偿债法》的配套立法。
企业破产重整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破产重整财务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管理,确保债权人权益和企业重整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
第四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依法独立进行,严禁干预司法机构、政府机构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二章资产清收和债务清偿第六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合理确定破产债务的优先顺序,确保优先清偿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费等基本债务。
第七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加强资产清收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最大化地实现资产价值。
第八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不得擅自变更债务清偿方案。
第九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充分保护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益,鼓励债务人积极参与重整工作。
第三章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加强对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向债权人、债务人、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破产重整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提示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第十五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控制好资金流动,杜绝挪用、侵占等行为。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与破产律师、审计师等专业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对资金流动、债务清偿等重要财务活动进行记录和备查,确保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一、概述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债务人因经营困难,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经债权人申请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以实现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和企业的挽救。
在此过程中,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规范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2.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处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包括债务的清偿、债务重组等。
4.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
5.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报告,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三、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报告制度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提交财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的财务状况;(2)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权益;(3)债务人的经营状况;(4)债务人的资金使用情况;(5)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情况。
2.资金管理制度(1)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用于管理债务人的资金。
(2)债务人的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得挪用、侵占债务人的资金。
(3)管理人支取管理人账户资金超过5000元的,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
(4)管理人应于每月初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法院备案。
3.财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1)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务凭证、账簿,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2)债权人会议或法院要求管理人提供财务凭证、账簿的,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3)管理人完成银行账户开户后三日内将开户许可证提交法院备案,并将财务印鉴章中一枚印鉴章交由法院管理。
4.审计监督制度(1)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对管理人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监督。
(2)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提交审计报告。
四、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责任1.管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专门为企业提供解决困境的制度,它可以把企业的行政管理、财务结构、营运状况等健全起来,以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及其服务方式、法律效力等均受到立法的明确规定,是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和冲突时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1.定义: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经济困境企业采取管理措施,以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改善其经营,恢复其健康发展的有序措施。
2.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企业改善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恢复其健康发展,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达到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
3.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法律上规定,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是拟申请破产重整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拟做出重整决定的人。
4.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破产重整申请、裁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计划审批和终止破产重整等步骤。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1.实力集中: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以重整申请人为主体,集中所有的处置活动,包括把财务状况、财产和债权等清楚界定,进行重大经营改变等。
2.舆论管控:破产重整制度要求社会关注破产重整案件,建立舆论管控机制,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制度要求对破产企业进行有序清算,通过清算实现财产处置和债务诉求,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4.重整实施: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企业通过重整实施,完成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从而实现经营发展的改善。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1.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有效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有效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2.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不合理地掠夺债务人财产,保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保护公共利益: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而影响公共秩序,确保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企业破产法是调整企业债务与资产关系,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企业重整或清算的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企业破产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以下将对其中五大缺陷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企业破产法在审理程序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目前采用的是法院主导的审理方式,由法院负责确定破产赔偿和涉及的债务清偿责任。
然而,由于法院专业化程度不高,审理程序较为繁琐,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此外,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决策可能过于主观,缺乏客观公正性,容易导致部分利益受损。
其次,企业破产法在债务处理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对债务清偿责任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分配资产时,优先权的划分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容易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此外,企业破产法对不同类型债权的处理方式也并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债权人的留置权和质押权,法律保护程度相对较低,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害。
第三,企业破产法在重整制度上存在缺陷。
企业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目标,但实际操作中,重整过程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一方面,法律对于重整计划的审核机制并不完善,导致一些虚假重整计划能够通过审批。
另一方面,由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依赖于债权人的配合,如果债权人无法达成共识,重整计划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企业仍然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第四,企业破产法在监管机制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破产监管机构,导致破产过程中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此外,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能力。
这使得一些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往往能够绕过监管,以及时止血的手段来规避债务清偿责任,给债权人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最后,企业破产法在行业托管机制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过程中,行业托管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但现实情况下,行业托管机构的资金、技术、人员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大量企业破产的需求。
此外,行业托管机构在破产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划分不明确,也容易产生一些监管灰色地带,给破产工作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近年来,破产重整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各国经济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运作机制、历史演进及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并对其局限性和未来发展进行一定的展望。
一、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运作机制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主要通过两个不同的法律框架实施,即《破产法》(Bankruptcy Code)下的第11章和第9章。
第11章适用于企业破产重整,而第9章专门用于地方政府的破产重整。
破产法庭将被破产企业视为一个“安全的港湾”,允许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寻求债务重整方案。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会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监督重整进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协调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谈判。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保证破产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历史演进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始于19世纪末的“铁路破产潮”,当时大量铁路公司陷入破产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首次引入了管辖所有破产重整案件的破产法院,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以确保企业破产时债权人的权益和企业的继续经营。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
在1990年代,美国破产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引入了更加灵活和迅速的破产重整程序,以应对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
这些修改使得债务人能够更好地处理债务问题,保护企业经营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潜力。
三、美国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与其他国家的破产重整制度相比,美国的制度具有一些独特之处。
首先,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允许企业通过保护法院的安全港湾,寻求充分的负债重整。
这种机制在许多国家中并不常见。
其次,美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广泛权力,以促使各利益相关方就重整方案达成一致。
然而,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破产重整程序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可能导致企业的不确定性和经营困难。
法律常识:企业破产重整的规定和基本规则有哪些?

法律常识:企业破产重整的规定和基本规则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也可以申请破产重整,让企业再生,那么破产重整的规定和基本规则是什么,关于公司重组机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一、破产重整的规定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自己的立法中规定了各有千秋的重整制度,但综合各国各地区有关重整制度的规定,基本上包含以下内容:
重整程序开始的法律条件。
重整程序的开始取决于公司是否具备下列法律条件:
(1)重整能力:重整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重整对象的资格或权利。
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维护社会利益。
因此,重整对象除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得较宽之外。
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将重整对象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
如日本《会社更生法》第一条规定,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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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批准债务超出债务人财产偿付范围而采取的重组和债务调整的制度。
通常这种制度也被称为“破产重整”,旨在为企业带来新的机会,避免某些企业由于长期无法偿付债务而导致财务状况无法挽回的情况。
破产重整制度的原则是,债务平衡法的原则。
债权者和债务人协调解决债务问题,达成重组协议,以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使其债权能够全额收回,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首先要求企业必须满足破产条件,即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抵押物价值低于债务,无可偿付财产,以及企业不能按时缴纳应付账款。
其次,企业破产后,财产按照约定的依次偿付原则和顺序分配,最后,企业实行破产重整程序:企业重组,进行资金规划和财产分配,以把企业带回正轨。
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宏观经济的调整与平衡,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破产重整制度也有其缺点,比如可能会推高债权人本身的风险,延长了破产程序,债务人没有充分的动机调整财务状况,还可能带来社会负面影响。
破产重整制度的推行必须遵循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客观上存在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因此,为了确保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社会纪律建设,健全破产重整监管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
债务问题,确保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在财务危机面前重组重建的不得已之举,因此必须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握好与社会的正常行为的平衡,确保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