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的编制:
1、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特殊情况可由我局直接组织编制。
2、建设项目用地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3公顷以下的编制总平面规划。
3、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大型项目的规划方案应组织三家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编制总平面规划应进行方案比较。
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其成果的内容、深度、图示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及图纸包括:规划说明书、现状图、总平面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等文件图纸。
2、总平面规划图中应明确下列有关内容:
(1)城市道路坐标、高程、红线宽度及分幅、转弯半径等;
(2)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及相邻周边地貌地物;
(3)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控制点坐标、道路宽度及出入口的位置;
(4)建筑物功能、编号、坐标及室内高程,各建筑物基底面积、层数及高度(列表);
(5)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
(6)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功能,设置的具体位置,用地界线等;
(7)绿地界线,绿地布局;
(8)室外场地各控制点坐标、设计高程;
(9)道路控制红线等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
(10)各类用地平衡表和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
3、道路系统规划图:应确定道路等级,道路宽度、控制点坐标、高程、转弯半径,主要道路断面形式,出入口定位坐标、宽度,地上、地下泊车范围和泊车布局、泊车量等。
4、绿地系统规划图:应确定绿地功能、范围、用地面积,选择树种,进行绿地景观和设施设计等。
5、用地竖

向规划图:应确定地形地貌的利用,进行土方平衡,确定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和地面排水方向、坡度、高程等。
6、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燃气各专业管线和管网综合规划等。
规划内容包括负荷预测、外部管线现状、地坪标高、排水管道标高、各类管线走向、管线位置、主要管线管径,并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
7、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
8、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
第五条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1、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包括:规划设计说明、总平面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等文件图纸。
2、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应明确下列有关内容:
(1)城市道路坐标、高程、红线宽度及分幅、转弯半径等;
(2)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及相邻周边地貌地物;
(3)用地范围内道路控制点坐标、高程、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出入口定位坐标和宽度,泊车布局等;
(4)建筑物功能、编号、定位坐标及室内高程,各建筑物基底面积、层数及高度(列表);
(5)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
(6)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功能,设置的具体位置,用地界线等;
(7)绿地界线,列出集中绿地面积、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等,进行绿地景观的意向设计;
(8)室外场地各控制点坐标、设计高程;
(9)道路控制红线等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
(10)各类用地平衡表和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
3、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燃气各专业管线和管网综合规划等。
4、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5、总平面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
第六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批:
凡报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须提供如下图纸、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申请表(1份)。
3、规划设计蓝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各1份)。
4、规划设计说明书(3份)。
5、现状图(3份)。
6、总平面规划图(3份)。
7、道路系统规划图(3份)。
8、绿地系统规划图(3份)。
9、用地竖向规划图(3份)。
10、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3份)。
11、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3份)。

12、透视图(鸟瞰图)。
13、全套电子文件。
14、其它附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的报批:
凡报批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须提供如下图纸、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报批申请表(1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蓝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各1份)。
4、总平面规划图(3份)。
5、工程管线规划及综合管网规划图(3份)。
6、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3份)。
7、透视图(鸟瞰图)。
8、全套电子文件。
9、其它附件。
第八条 用地面积3公顷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应由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进行审批。大型项目或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报市规委会议进行审查。
第九条 报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文件尚需要修改完善的,我局应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第十条 报批的规划设计图纸应同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规划设计单位出图专章。
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审批前视项目情况应征求消防、环保、建设、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审批前应听取申请人、利益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我局依法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进行审批或报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报批文件资料齐备后,我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弄虚作假;设计成果的内容、深度、图示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或审批。
第十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应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确需变更的,按程序组织修改,重新审批或报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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