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营体系发展路径选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营体系发展路径选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营体系发展路径选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营体系发展路径选择:农民产权自主

的视角

王春平

(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沈阳 110866)

摘要:市场经济是主体经济,做强做大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本文依据产权自主性原理,认为主体形式选择是农业经营者基于效用最大化对其土地、资本等要素经营方式的自主安排,其进程取决于农户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创新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之间是成长关系而非替代关系。文章比较分析了各种微观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与约束因素,建议在探索土地要素规模化新途径的同时,通过合作经济制度创新,将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服务体系构建结合起来,形成主导市场并与其他主体均衡的农业主体力量。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路径选择;产权保护;合作经济制度创新

一、研究背景

市场经济是主体经济,市场主体的自主发展与市场竞争能力决定了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了空前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改革功不可没,农户作为微观经营主体显示出了巨大的活力。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农业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加速,家庭承包固有的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的矛盾凸显出来,“农业经营方式不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使生产关系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是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陈晓华,2012)。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与现代农业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双缺失”。因此,做强做大微观经营主体,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主题。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围绕这一主题提出一系列实施措施。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培育?与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关系是什么?学者们见仁见智,对此投入了很大的关注。总体上看,关于微观经营主体在经营形式上会作出何种自主选择的研究尚有不足。本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政府越俎代庖的强制安排,微观农业主体自主选择的经营组织形式更具有效率、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在这样的视角下,本文重点分析以农户为主导的微观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选择什么样的新型经营主体形式,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推进新型经营主体的形成。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的产权决定与现实约束

(一)微观农业主体经营形式选择的产权决定性

微观农业主体的经营组织形式选择与创新,说到底是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民基于效用最大化对其土地、资本等要素的经营安排,其进程同时也取决于农户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创新能力,政策的调整只是起到引导和推动作用,却很难改变发展的基本走向,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性质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的存在条件。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曾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马克思,1975)。其实,“垄断”作为产权的基本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同样存在:“产权的本质在于排他性和可交易性”(刘伟、李风圣,1998)。这种产权“垄断性”的经济意义是什么,也就是产权自主安排与产权效用最大化有何种联系呢?有学者指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如果任何一块土地都为人们所有,即如果总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接近其特定的区域,那么,个人就会通过耕种和其他措施来努力使土地价值最大化”(理查德.A.波斯纳,1997)。茅于轼也指出:“只要有了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资源的最佳配置就可以自动实现”(茅于轼,1999)。很显然,产权主体的“自由选择”能够实现产权效用最大化,这一点已经成为产权经济学家的共识。同时,市场条件下宏观经济是由这些“自由选择”的产权集合而成的,各个主体产权效用最大化也就构成了社会资源效用最大化的基本条件。

微观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产权经营形式已被国内外农业发展的成功实践所证明。从我国的实践看,新中国成立至今,农业领域四次大的变革,都是围绕土地产权制度变革进行的:从1950年到1952年的土改运动,到1955年开始的农村合作化,再到1978年以来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从经营制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农业就赢得了快速发展。而人民公社运动时期由于农民的自主经营权被剥夺,所以导致此后的近20年里农业出现全面停滞甚至倒退现象。农村承包经营的制度内核,与其说是规定了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经营形式,不如说是赋予农民以自主经营的权利,让农民“自由选择”如何经营。我国从《农业法》,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到《物权法》都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搞家庭承包,如江阴县华西村、凤城大梨树村等有条件的地方目前仍然实行集体经营,法律并未禁止。从国际范围考察,“迄今为止,没看到哪个国家农业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古今中外,农业不以家庭为主而搞得好的,还没有看到”(陈锡文,2013)。其根本性原因,也在于这种经营形式体现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承包经营,并不是替代关系,而是成长过程。

(二)各种农业经营主体成长中的产权约束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先要分析比较哪些微观主体具有生命力和竞争

力,能够成为普遍的主体形式。基于我国的现实及学者们观点,以下是各种形式的比较:

1.以集体经济作为规模化经营或者“统”的基本形式。有研究者认为“新时期重提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现实迫切性与特殊意义”,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民的共同富裕要靠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计划经济时期的问题,是过分注重了‘统’而忽视了‘分’;家庭承包经营则是重视了‘分’而忽视了‘统’”(王国敏、罗静,2011)。但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时期的问题只是“过分注重了‘统’而忽视了‘分’”就可以概括的么,当下重视了“统”是否就能重振集体经济呢?比较起来,集体经济更为要害的问题是由产权制度引起的,“相对于1959年至1961年的农业危机而言,源于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安排的产权残缺对中国农业增长的损害更大,持续时间更长”(张红宇,2002) 。就农村经济的现实看,集体经济也不具备统的条件,其主要原因是:(1)集体的经济要素基础不具备。截至2011年底,全国94.1%的耕地、97.8%的集体林地、73.4%的可利用草原已经承包到户。其中,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户有 2.29亿户,占农户总数的87%。即便少数集体集中经营的土地,也不属于真正的经营要素。只有少数地方有集体企业、林木、地下矿藏等集体经营性资产。(2)集体的经济组织要素不具备。辽宁省3/4以上村集体没有经济组织,只有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3)集体经济规模狭小、彼此孤立问题普遍存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村级而无其上级乃至更高层级的组织。(4)集体的法律地位不确定。我国目前尚无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立法,集体组织到底是独立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经营中出现亏损由谁承担?很显然,集体经济在华西村等地方的发展并不能说明其具有普适意义。当然,如果能够确定集体经济的法律地位,集体组织的发展壮大是有可能的,但其前提必然是集体的这种改造符合产权保护的要求。

2.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等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力量。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联户经营等经营主体参与到现代农业中,既有利于解决规模化难题,又符合产权主体的自主发展要求。截至2011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3.3公顷以上的种植大户达到276万户,其中6.67公顷以上的近80万户。农业部在浙江、上海、湖北、安徽、吉林等33个试点地区支持兴建的经过工商登记的家庭农场达到6670个,规模较大的种植户耕地面积在33公顷甚至67公顷以上。有学者认为,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在现有城市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黄宗智、彭玉生,2007)。

规模化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土地流转限制。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土地使用

权出让方所要求得到的租金必须不低于其自己的经营利润;而受让方则在支付了租金之后还要得到一个不低于平均利润的利润额。这就要求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必须具备较高的经营获利能力,即较高的土地生产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地租的存在因此会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障碍,由此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进程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其原因主要是:(1)租地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因在支付租金后难以获得正常的投资利润而成长乏力。(2)一些直接租地经营的龙头企业、工商企业等因追求较高利润而倾向于非粮化与非农化经营,从粮食安全考量不可能全面放开这类企业进入种植业。(3)租金随着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而提高,导致土地流转困难。(4)经营能力差别不大的农户之间转包等难以成为稳定的和有规模的流转方式。(5)比例最大的粮食生产用地因为粮食生产利润率低而在支付地租之后无法取得正常利润而成为土地流转的难点。基于上述原因,即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农村耕地流转率也只有20%左右。从国外经验看,日本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培育规模较大的自立农户,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户均经营规模也只是从1公顷增加到2公顷。自立农户并没有如愿成长起来。因此,有学者指出,现行的促进农地经营权向种田大户集中以及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策“不具有摆脱小农缺陷和建立起现代农业的总体性和长期性作用”(何秀荣,2009)。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力量。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达64.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900 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9.2%。但据我们对沈阳地区农村的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经营规范,能够开展经常性业务并给成员带来分红的比例只有20%。65%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社员规模为50户以下,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本身仍然无法有效抗衡工商及金融资本的剥夺,更不能形成控制市场的有效力量。由于合作社内部采用劳动控制而非资本控制,产权激励作用受到削弱,很容易产生投机行为,有学者因此指出“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成本极其高昂”(罗必良,201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六年多来,合作社并未出现人们预期的快速发展局面。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与运营状态,短期内尚无法形成蓬勃成长、充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力军的格局。二是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规范股份合作经济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由于实践中股份合作组织多出现在城郊规划为未来城镇建设的地区,以集体土地的股份合作为条件,同时合作后需要结合其他要素进行经营,按股权分红,其发展既受区域条件限制,又因带有更多企业性质受经营状况影响,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展开并不普遍。

4.“公司+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行模式。有学者提出以企业为母体的租赁式公司农场和以农地股份制为基础的公司农场将成为中国未来农业微观组织的重要形态”(何秀荣,2009)。还有学者分析了广东省“公司+农场”

经营模式的案例,认为“公司+农场”的运作模式是农业组织化“可能的路径选择”(罗必良,2011),两者的观点非常类似。客观地分析,中国的小农经济基础,既不同于美国,也不同于欧盟国家,一些在欧美成功的经营模式,照搬到中国却不一定成功。公司加农场的经营模式既存在公司剥削农户的风险,同时在种植业中又难以避免非粮化倾向,在占主导地位的粮食生产中缺乏动力,而作为组成元素的家庭农场同样面临地租约束。这种模式在发达的江南地区可能有成长空间,但在传统种养业占主导地位的区域则缺乏推广条件。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多元农业经营主体并存、小规模经营农户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出现实质性改变。这并不等于我国不能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升级,而是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这个基本格局谋划农业组织化与规模化。

第二,租金的存在成为土地流转及由此发展起来的各种形式规模化经营的长期制约因素,随着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和支农资金的增加,土地租金也将不断提高,依靠土地使用权交易实现更大规模土地流转的路子很难成为农业规模化的战略支撑。

第三,即使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大户、联户经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来,其经营规模依然比较狭小,组织化程度依然低下,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再组织化,即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将新型经营主体联系起来。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体系的政策建议

在产权约束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经营者的自主行为,即属于主体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安排。政策选择上任何违背主体意愿的形式都不足取,顺势而为的政策措施必须在规模化与组织化上探索新的道路。

(一)支持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化经营

经营主体的壮大渠道,是多种市场选择的集合,土地等要素的流转只是其中一种途径,农户自己在实践中创造的联户经营、股份合作、代耕代种、订单农业等主体间或合作、或委托的经营方式,同样能够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同时也有效避开了地租约束;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则不仅可以作为规模化、组织化经营的主体,同时还可以是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组织形式。

(二)通过制度创新支持农民合作经济做强做大

农民合作经济发展对具有小农经济特征的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有学者指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组织体系应该是“农户+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的“四位一体”(黄祖辉,2008)。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现存的问题,是制度不能适应合作组织发展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进入立法修订程序,建议参照农业经济背景与邻近国家日本、韩国的做法,改单纯

的专业合作社为专业合作与综合合作相融合的合作经济组织,将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服务体系构建结合起来,形成主导市场并与其他市场主体均衡的力量。具体做法是:第一,建立合作社注册资本与成员入社门槛,规定合作社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和成员的最低入社出资额,解决合作社的经营能力与债务责任能力以及成员身份约束问题;第二,支持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通过建立更多的联合社壮大合作社实力;第三,支持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供销社的层级组织体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层级组织;第四,支持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行业协会之间的联合,建立与合作社层级组织对应的相互联合的层级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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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情况调查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新型农业经营情况调查报 告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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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随着中国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中国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其中,专业种植与养殖户,被称为专业大户,是指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有学者认为,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相比 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是在现有城市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 通过我对廊坊市新型农业园区的调查,我发现。尽管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和带动效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充足的资金来源 市场导向性强 注重品牌建设。结合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本文给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 (一)经营规模较大,呈现辐射带动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如果说农业专业大户是以其土地经营规模大为主要标志 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它们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一)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一)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文件”),厘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黄金期”。农业产业化龙头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信贷方面提供便利。文件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而且包括拟上市公司,还进一步包括了一些地区龙头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广大龙头企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质量管理,创建知名品牌,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展现出快速发展的新特征。 一、发展概况 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8.01%。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约为9.73万亿元,增长了5.91%,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1%;大中型企业增速加快,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同比增长了4.5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约为4.23万亿元,增长了3.94%。 图1农业部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分布图 2016年,农业部公布了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总共为1131个。其中,山东省共计有85个,位居首位,第二名是四川省(58个),河南省和江苏省并列第三(55个)。有13个省份的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高于40个,还有7个省份的数量介于30-40个之间。从地区的分布来看,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传统农业大省。例如,经济发达省份的浙江和广东等省份,传统农业大省的四川和河南等省。这些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对周边地区经济辐射力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一端与广大农户链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汇报参考材料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全文如下。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1)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 本文是枪手代写的,并且客户没有付费,所有上传网上,客户不要用,用了就是侵犯版权,会告到单位 摘要: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的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地发展进步,呈现出一幅蓬勃发展的良好趋势。但是,改革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这就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需要受很多条件的制约,面临诸多问题的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解决克服。本文将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引言:随着农业改革力度的加深,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断扩大,这就意味着不仅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加快,而且我国农业劳动力也有序进行转移,并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民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为了加快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着力推进“三农”工作的落实,提高农民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这就需要深刻认识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分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保障。 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分析 1.加快农业转型和结构调整 近几年,我国加大力度在农业转型方面,加快调整结构,培育了一大批专业农业经营主体,例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积极地推动了新型农业的发展,扩宽了农民的收入渠道。 2.家庭农场逐步兴起 从当前的调查数据来看,近几年,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已经扩宽到蔬菜、水果、畜禽、种植业等领域。农业的发展也需要大量的农业劳动人员,30%左右的农场都拥有自己的长期雇工人员。当然,为了适应农业的发展,也存在短期雇工和季节性雇工,而季节性雇工大多从事种植业的农业生产。 3.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大大增加,基本覆盖了种植业、畜牧渔养殖业、水果蔬菜、桑蚕、茶叶、药材等多个特色主导农业性产业。 4.农业企业实力不断增强 近几年,我国农业企业不断扩展,农业龙头企业更是数不胜数,实力大大增强。不断地提高农业的经济实力。 5.经营规模较大 农业的改革,加快了农业土地的流转,同时也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农业专业大户的标志是其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他们具体的实现了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这就意味着它们将是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发展的方向,经营规模较大,呈现带动效应,将带动农业企业的发展,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 经过调查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要比传统的农业主体经营能力更强。另外,由于新型农业的改革创新,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盈利能力十分的强。研究表明,较强的盈利能力不仅有利于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还增强了在农业产业方面的投资能力。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为主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 其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因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到底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在近日召开的首届“清华三农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韩俊强调,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确实,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经营形式也是家庭经营,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其次,要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民工“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同时,要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 粮食“九连增”的实践已经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在今后现代农业大跨步发展的进程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链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认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要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问题和困难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难问题和建议 从我县的情况看,尽管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形势总体看好,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流转难是最需化解的矛盾。部分农民抱着“宁可抛荒不可失地”的思想,害怕失地失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在流转过程中也存在“四难”问题:农村人口频繁流动导致空巢农户增多,流转找人难;农户情况千差万别、众口难调,成片流转难;部分农民法制意识淡漠,规范流转难;田块面积账实不符,流转面积确认难。 2.资金筹措难是最需突破的瓶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前期资金的持续注入是个硬条件。银行虽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主要是几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无疑是杯水车薪。农业化生产组织融资途径不广,金融信贷体系不健全,贷款程序多、额度小、抵押难,初期投入较大,企业回报率相对较低,回报周期长,造成融资困难,部分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3.设施配套难是最需扫除的障碍。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依托,部分农村基础设施的薄弱,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严重障碍。此外还有水利设施不完

善,抗旱、防涝能力差,耕地质量差,有机肥用量减少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增产的难度加大。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必须走势,当前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强推进: 1、创新方式加快土地流转。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稳定农民土地预期,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可以放心流转土地。二要赋予村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探索由农户将承包地统一向村委集中再统一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现阶段,供销社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村级供销合作社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三要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2、创新方式提高融资能力。一要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各金融机构要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和具体举措,降低贷款门槛,扩大信贷额度和发放专项信贷,积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尽快形成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二要创新保险支持方式,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 3、完善农业保险来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帮助农民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增强农民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对稳定农村金融意义重大。供销社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问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问卷 1.被调查者年龄 30岁以下 30-39岁 40-49岁 50-59岁 60岁以上2.被调查者学历 小学及以上初中高中中专或大专本科硕士及以上 3.本村所在位置地理类型 平原丘陵半山区深山区 4.你村有以下哪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新型职业农民 5.你村销售农产品的最主要渠道是 企业订购或收购合作社统一销售商贩上门收购自己到市场上销售其他 6.农业生产过程中最担心的变化 生产资料上涨农产品价格下跌补贴政策会变旱涝病虫害农技跟不上雇工难 7.你村在农业生产经营中需要政府做什么 [多选题] 加大农业直补提供技术服务加强职业农民培育提供融资支持建立 信息平台协助土地流转其他 8.农机的使用方式 部分自给完全自给农机部门提供 9.生产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民间高息借贷农村信用社借贷 10.当前约束进一步扩大规模的因素 [多选题] 土地承包期短 个人经营能力 有限缺少技术 资金不足 11. 你认为当前农业生产中遇到的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 [多选题] 良种供应 技术推广 农资价格高 劳力少

价格低 环境污染 其他 12. 你认为目前制约你靠农业发家致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产品销售困难 种植面积不够 生产工具落后 劳动力不足 缺乏技术指导 其他 13. 你认为政府对农业的资金扶持重点应该放在哪里? *为农业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先进的生产设备 提供农业销售渠道的信息 新办农业农产品公司,对农产品深加工 其他 14. 有没有参加农业保险 * 没有 有 15. 你村是否有家庭农场 * 有 无 16. 本村的家庭农场是否经过注册? * 是 否 17. 本村家庭农场的经营形式是 * 个体工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物联网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构建与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物联网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构建与应用

一、本项目针对的相关民生问题及科技需求 1.背景和民生问题 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突出强调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当前农村劳动力极度匮乏、农业生产管理粗放,机械化程度较低,生产成本持续增高,已经不能满足我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需求,同时我国农业农村信息服务基础薄弱,农民信息获取能力差、信息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严重影响了农业科技推广速度及农业经济发展,已成为制约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 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突出强调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我国目前进城务工人员超过2.4亿,农村“谁来种地”、“谁来养猪”已成为绕不过去的严峻问题,还有,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屡屡暴涨暴跌,这与我国小生产大市场,农民没有组织起来有很大关系。 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只有进行农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创新,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种粮大户、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种植专业化、生产组织化等改革,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才能真正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动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0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年11月12日

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隋士波、张宝洲、于连业、杨万录、白雪峰、杜强6发起,于2013年11月12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300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隋士波 本合作社住所:塔河县十八站乡????? 邮政编码:165201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内容如下:生猪、牛、马、羊养殖、收购、销售及其品种繁育和改良。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实物和货币。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塔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与对策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与对策 做优农业是优化产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推进农业结构优化,就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河南是农业大省,加强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多种优势 当前,迅速发展的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市场导向、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着积极作用。现在各地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监测管理,如果其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则取消其龙头企业称号和待遇。目前,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70%以上都通过了国家或国际有关组织的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管理体系认证,部分龙头企业还建立了农产品产地、质量、等级标识和可追溯制度。

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信息获取、分析,以及市场渠道把握方面有极高的敏感性,其生产管理能够促进市场供求平衡。他们的规模化经营模式可加速土地流转,实现规模效益,并通过机械化生产和科学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降低人工和物化投入成本。 另一方面,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的发展培育了一批职业农民和专业经营农户,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每年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土地流转金,在合作社长期工作可获得工资,还可以参与合作社年底盈余分配,收入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增加。 成本、融资、人力等困难不容小视 尽管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但是其在经营方面也遇到不少困难。目前种子、化肥、浇灌、人工等成本不断上涨,无论从事种植还是养殖,农户收入都不理想。他们在购置农资和投入人工方面需要金融机构的支持,然而在融资筹资方面会遇到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等问题。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市场风险与管理风险不断释放,在河南一些地方,出现过因承包者的经营能力问题,导致流转土地抛荒,已承诺的流转土地租金无法兑现的情况。 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是在农业方面具备技术经验优势,且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但目前农业生产主体经营者大多年龄在50岁以上,后继人才情况不乐观。

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方案

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方 案 为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XX办发〔XX〕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支撑。力争到XX年,全县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63%以上;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25%以上,基本建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鼓励发展种养大户。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业科技人员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培育成为种养大户。优先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每年重点扶持种粮大户不少于5户,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

(二)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依照自愿原则,鼓励适度规模的种养大户注册成立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标准化生产、申请注册“三品一标”。鼓励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成为农民合作社的骨干成员。继续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每年培育特色鲜明、运作规范、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示范家庭农场10家左右,带动全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三)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支持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竞争能力较强的联合社。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多种要素入股合作社。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民主决策和盈余分配制度。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实施动态监测,着力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每年新创建示范社3个左右。 (四)做大做强农业企业。鼓励农业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集团,推动农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农业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农业企业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协作,着力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到XX年,培育省、市级重点服务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 (五)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建设县级农村综合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农村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基层示范社建设工程,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探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 随着中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 调查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通过我对廊坊市新型农业园区的调查我发现。其经营者大多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积极参与技术培训,拥有一定的非农工作经历。与此同时,他们在融资、土地获得、服务体系、政策效率、后继人才等方面仍面临困难和挑战。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是现阶段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 一般而言,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这种多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的是,农户(家庭农场)仍然是中国农业

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随着中国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中国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其中,专业种植与养殖户,被称为专业大户,是指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有学者认为,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在现有城市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 通过我对廊坊市新型农业园区的调查,我发现。尽管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和带动效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充足的资金来源;市场导向性强;注重品牌建设。结合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本文给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一)经营规模较大,呈现辐射带动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如果说农业专业大户是以其土地经营规模大为主要标志,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它们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将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重要方向。被调查的农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一) ——基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查和数据高鸣郭芸芸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文件”),厘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黄金期”。农业产业化龙头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信贷方面提供便利。文件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而且包括拟上市公司,还进一步包括了一些地区龙头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广大龙头企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质量管理,创建知名品牌,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展现出快速发展的新特征。一、发展概况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 8.01%。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约为9.73万亿

-45亿元之间的龙头企业为150家,而2亿元-15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最多(444家),8000万-2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为101家,低于8000万营业收入的仅有35家。从中可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2亿元-15亿元,占比53.3%。2016年,江西省正邦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706亿元,成为最高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于10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50家,占比6%,高于5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89家,占比10.68%。在课题组统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5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1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6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100亿元。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格局,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链中的火车头作用,还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其规模特征进行科学引导,针对其经营规模和所处阶段进行扶持。另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进一步强化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做大做强,是顺应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图3部分地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利润对比图图3是对部分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到,吉林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润率相对较高,达到了14.22%;安徽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平均利润为

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大、投入高,对金融机构融资依存度远高于传统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需要投入较大资金,用于预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大型农机具等,而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急需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一定规模后,在资金结算渠道、季节性流动资金、原料储备资金、生产流动资金需求等方面,更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要用途在开展农产品加工、扩大种养规模、购置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等方面,需要长期贷款期限予以匹配。金融服务需求由单一的存贷款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转变。当前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更为广泛,由过去单一的存款、贷款转变为对结算、汇兑、保险、理财等广泛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1、合作社发展情况。根据农业局对农民合作社备案情况看,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全县有各类农民合作社567家,比较规范的82家。其中:列入农业部、发改委等12家部委示范社名录的合作社1家(天中山药合作社),省级示范合作社6家(5月新批准5家)(天中山药合作社、定陶县中远蔬菜专业合作社、菏泽惠优蔬菜专业合作社、定陶县泰兴富

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定陶县冉固镇昌发养猪专业合作社、定陶县万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市级明星合作社5家(天中山药合作社、中远蔬菜合作社、冉堌昌发养猪合作社、泰兴富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天蓝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市级优秀示范社12家:泰兴富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健卫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兴陶蔬菜专业合作社、天蓝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鑫利源养鸡专业合作社、万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菏泽惠优蔬菜专业合作社、定陶县含宇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定陶县振华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定陶县有才绿化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定陶县冉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菏泽民之仓粮食专业合作社。 今年5月择优推荐定陶天中陈集山药专业合作社和定陶县中远蔬菜专业合作社2家农民合作社为国家级示范社。推荐定陶县润田灌溉服务中心为国家级用水示范组织。尚未批复。 2、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截止到三季度末,全县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在农业局备案的家庭农场21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9个,种植业中从事粮食、蔬菜生产的16家,从事水果、蔬菜生产的3家;从事种养结合的有2个。家庭农场土地流入面积5786亩,平均每个家庭农场263亩。 3、专业大户发展情况。据统计,全县共有种粮大户69个,涉及村数54个,总种植面积22137亩,涉及产业主要有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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