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营体系发展路径选择
关于新常态下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效路径选择

关于新常态下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效路径选择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随着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步入”新常态”,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管理模式也开始体现出真正的”民办、民管、民享”宗旨,并在农村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从业者,为了谋求、维护和改善其共同利益,以自愿、公平、互利等为原则,在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共同经营活动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其基本精神是”自愿互助、民主管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对人民公社经营体制和组织体制的改革,再加上中央政府于1982-1986 年连续下发的五个一号文件,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地位,同时对当时一些农民合作组织也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引导,由此催生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变迁(徐旭初,2014)。
应该说,正是从这时候起,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开始有了真正的起步,我国农村的合作制度才开始正式进入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由此也开创了农村合作经济的新局面。
但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深入,不仅我国广大农村传统的家庭经营方式遭受到了市场化带来的巨大冲击,也使得方兴未艾的农民合作组织面临着组织战略上的调整和转变,此时,政府通过对合作组织形式的正确引导、组织管理的规范及相关税收上的优惠支持,才促成了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徐旭初,2014)。
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在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分散的农户不仅经营规模小、生产效率低,而且增收缓慢,”小农户大市场”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而合作化经营可以突破原有的地域界限,将广大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进行统一的经济活动,既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农民的费用、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并在应对农业国际化挑战的过程中增强了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措施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措施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和促进其规范发展。
同时,要鼓励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促进农商联盟等新型经营模式的发展。
2.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培育壮大经营性服务组织。
支持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开展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积极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服务形式。
3.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引进高端科研人才,研发新型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产品加工技术。
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4.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同时,要加强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保障农民权益。
5.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农民通过股份合作、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农村旅游、电商等新型业态的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
6.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发展循环农业,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7. 加强农民培训教育: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和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同时,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
综上所述,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加强农民培训教育等。
这些措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我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

我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成为农业领域重要的工作。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本文将针对我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分析。
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指以产业化为基础,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产品营销为目标,涵盖种植、养殖、加工等多个环节的农业产业链。
我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主要通过以下措施推进:1.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推进农村电商发展,拓宽农业产品销售渠道。
3.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4.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提升产品附加值。
当前,我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一些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快速崛起,成为带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同时,城乡间电商物流网络逐步完善,农产品销售形势不断向好。
另外,一些创新型农业企业,采用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生产出优质的农产品,为市场注入新鲜血液。
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是指以技术创新为手段,以提高效益为目的,统一组织、集约化生产的农业生产模式。
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1.推广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发展智能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智能化水平。
4.加强农业资源保护与能源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技术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智能化生产、机械化生产等普及率不断提高。
智能化的大棚虽然在某些地区尚未完全普及,但是在先进的农业经济区已经达成了显著的应用效果,有力地解决了传统农业生产中的热、湿、寒、噪等不利因素。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多元化的投资、融资和经营模式为手段,实现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原因和未来趋势

一、写入概述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对农业生产、资源利用、环境影响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影响,因此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经营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二、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影响1. 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特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主要以家庭农场和小农经营为主,规模小、技术落后、生产方式单一等特点明显。
这种方式在资源利用效率、生产效率、农民收入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2. 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影响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在农业生产中存在着土地浪费、资源浪费、劳动力浪费等问题,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农产品需求,也无法有效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和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1. 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特点现代农业经营方式是指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大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生产农产品的方式。
这种方式注重创新和效率,有望解决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存在的诸多问题。
2. 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原因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是由于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改变,农产品供给结构的调整,以及政策环境的改善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
四、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未来趋势1. 科技创新驱动未来,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发展将更加依赖于科技创新,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提升和优化。
2. 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未来,农业产业将更加趋向于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大型农业企业和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发挥更大作用。
3. 保护生态环境未来,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将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的发展。
五、总结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原因和未来趋势至关重要。
通过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和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分析,以及未来趋势的展望,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发展方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发展路径1. 农业产业化发展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成为了趋势。
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基点与路径

革命 的新 突 破 , 进 一 步 解 放 和发 展 农 业 生 产 力 的迫 切 需要 , 是 深化农 业 农 村 改革 的任 务 目标 , 是新 阶段
、
新 型农 业 经 营体 系 的 内涵及 特 征
新 型农 业 经 营 体 系 这 一 概 念 出 现 于 党 的 文 献
是在 中共 十八 大 以后 , 这 是 对 现 阶段 农 业 发 展形 以农 民为 根本 出发 点 和归 宿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新 农 村 , 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方 式创 新 。 ” [ 2 ] 可见 , 回应 和解 析新 型农业 经 营体 系建 是 现实 的要求 , 又 具备 了一定 条件 ; 二是进 入 2 1 世 纪
设 问题 , 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和理 论价值 。 以来 , 中央和地 方 不断 加 大 支农 力 度 , 致 使农 业 基 础
以, 加快 构建 新型农 业 经 营 体 系 , 就要 培 育 多 元农 业 经 营体 系 中 , 逐 步 形 成包 括农 户在 内 的 多 元 农 业 经 经 营 主体 , 发 展多 种形 式 的农业 经 营 , 创 新 农 业 经 营 营主体 、 多种 形式 的农 业 经 营 、 适应 新 形 势 的农 业 经 体 制机 制 , 拓展农 业的专业化、 社 会 化 服务 。 同时 , 营 体制机 制 , 等等 。 构 建新 型农 业 经 营体 系 , 要 从 多个 维 度 和 层 面 真 切
关 键词 : 农业; 农 业经 营体 系 ; 新型农 业经 营体 系 ; 农 民; 农 业 现代化 中图分 类号 : F 3 2 6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0 — 1 7 5 1 ( 2 0 1 4 ) 0 1 — 0 0 4 6 — 0 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特征、发展现状、问题以及建议_百度文.

2014年第 25期 ECONOMIC RESEARCH GUIDE总第 243期 Serial No. 243No. 25, 2014经济研究导刊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特征(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到,所谓的“ 新型”,是相对于传统经营方式而言,是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专业大户是指专门从事农业中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 主要包括家庭副业自营户和承包经营户,其经营领域较为集中、生产规模较大。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的目标,从事适度规模、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并销售品牌农业产品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其发展经历了由技术协会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将农户与市场想联系起来,实行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已经成为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困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主要特征包括:一是适度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高于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规模,无论是专业大户还是家庭农场,其经营规模都高于一般的农户,并且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相比,具有优良的物质装备,比较高的生产技术,具有现代的管理意识,对资源要素进行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的利用率都很高;三是专业化生产,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投入要素的使用率; 四是市场化程度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推动农业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
作为浙江省的农业大省,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该地区的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状浙江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形式。
截至目前,浙江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3.5万多个,涉及范围广泛,从种植、养殖到加工等全行业覆盖。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较多,但规模相对较小。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浙江省也有一定发展,通过整合农产品资源和规模化生产,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持,推动农业增效。
二、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着一些约束。
首先,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创业投资、贷款、土地流转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限制了其发展规模和速度。
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较小,技术设备和资金短缺,限制了其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竞争力。
此外,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沟通不畅也限制了发展。
三、发展思路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浙江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包括创业投资、贷款、土地流转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农业产业发展。
2.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扩大规模,加强设备更新,提升产业竞争力。
3.优化农业产业链条:加强农作物种植和养殖业的组织,并引导发展与农产品产地优势相匹配的农业产业链条,提升终端市场竞争力。
4.加强技术支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提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技能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含量,推动其实现可持续发展。
5.促进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促进资源整合和合作创新,提升发展效益。
总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浙江省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解决约束问题,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优化产业链条、技术支持和合作交流等措施促进其发展,将为浙江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积极贡献综上所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浙江省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面临着政策不完善、资金不足、产业链条不畅、技术支持不够和合作交流不足等问题。
经营方式视角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及优化方向

经营方式视角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及优化方向目录一、内容概述 (2)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概述 (2)三、经营方式视角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 (3)1. 传统经营方式的继承与优化 (4)1.1 传统集体经营方式的现状 (6)1.2 传统经营方式的优化措施 (7)2. 现代经营方式的创新与应用 (7)2.1 电子商务经营方式 (9)2.2 股份制合作经营方式 (10)2.3 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方式 (10)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 (12)1. 发展成就与亮点 (13)1.1 经济增长点的拓展 (14)1.2 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15)2. 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16)2.1 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17)2.2 资源配置效率有待优化 (18)五、经营方式视角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优化方向 (19)1.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20)1.1 加强集体经济管理队伍建设 (22)1.2 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 (23)2.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3)2.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24)2.2 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5)3. 拓宽发展路径,增强发展动力 (27)3.1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发展动力 (27)3.2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多元化经营模式,拓宽发展路径 (28)六、案例分析 (29)七、结论与建议 (30)一、内容概述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本文从经营方式视角出发,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及优化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文分析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现状,指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其次,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梳理,提出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针对当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为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营体系发展路径选择:农民产权自主的视角王春平(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沈阳 110866)摘要:市场经济是主体经济,做强做大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
本文依据产权自主性原理,认为主体形式选择是农业经营者基于效用最大化对其土地、资本等要素经营方式的自主安排,其进程取决于农户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创新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之间是成长关系而非替代关系。
文章比较分析了各种微观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与约束因素,建议在探索土地要素规模化新途径的同时,通过合作经济制度创新,将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服务体系构建结合起来,形成主导市场并与其他主体均衡的农业主体力量。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路径选择;产权保护;合作经济制度创新一、研究背景市场经济是主体经济,市场主体的自主发展与市场竞争能力决定了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了空前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改革功不可没,农户作为微观经营主体显示出了巨大的活力。
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农业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加速,家庭承包固有的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的矛盾凸显出来,“农业经营方式不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使生产关系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是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陈晓华,2012)。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与现代农业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双缺失”。
因此,做强做大微观经营主体,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主题。
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围绕这一主题提出一系列实施措施。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培育?与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关系是什么?学者们见仁见智,对此投入了很大的关注。
总体上看,关于微观经营主体在经营形式上会作出何种自主选择的研究尚有不足。
本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政府越俎代庖的强制安排,微观农业主体自主选择的经营组织形式更具有效率、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在这样的视角下,本文重点分析以农户为主导的微观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选择什么样的新型经营主体形式,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推进新型经营主体的形成。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的产权决定与现实约束(一)微观农业主体经营形式选择的产权决定性微观农业主体的经营组织形式选择与创新,说到底是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民基于效用最大化对其土地、资本等要素的经营安排,其进程同时也取决于农户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创新能力,政策的调整只是起到引导和推动作用,却很难改变发展的基本走向,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性质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的存在条件。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曾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马克思,1975)。
其实,“垄断”作为产权的基本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同样存在:“产权的本质在于排他性和可交易性”(刘伟、李风圣,1998)。
这种产权“垄断性”的经济意义是什么,也就是产权自主安排与产权效用最大化有何种联系呢?有学者指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
……如果任何一块土地都为人们所有,即如果总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接近其特定的区域,那么,个人就会通过耕种和其他措施来努力使土地价值最大化”(理查德.A.波斯纳,1997)。
茅于轼也指出:“只要有了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资源的最佳配置就可以自动实现”(茅于轼,1999)。
很显然,产权主体的“自由选择”能够实现产权效用最大化,这一点已经成为产权经济学家的共识。
同时,市场条件下宏观经济是由这些“自由选择”的产权集合而成的,各个主体产权效用最大化也就构成了社会资源效用最大化的基本条件。
微观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产权经营形式已被国内外农业发展的成功实践所证明。
从我国的实践看,新中国成立至今,农业领域四次大的变革,都是围绕土地产权制度变革进行的:从1950年到1952年的土改运动,到1955年开始的农村合作化,再到1978年以来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从经营制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农业就赢得了快速发展。
而人民公社运动时期由于农民的自主经营权被剥夺,所以导致此后的近20年里农业出现全面停滞甚至倒退现象。
农村承包经营的制度内核,与其说是规定了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经营形式,不如说是赋予农民以自主经营的权利,让农民“自由选择”如何经营。
我国从《农业法》,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到《物权法》都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搞家庭承包,如江阴县华西村、凤城大梨树村等有条件的地方目前仍然实行集体经营,法律并未禁止。
从国际范围考察,“迄今为止,没看到哪个国家农业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古今中外,农业不以家庭为主而搞得好的,还没有看到”(陈锡文,2013)。
其根本性原因,也在于这种经营形式体现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承包经营,并不是替代关系,而是成长过程。
(二)各种农业经营主体成长中的产权约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先要分析比较哪些微观主体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能够成为普遍的主体形式。
基于我国的现实及学者们观点,以下是各种形式的比较:1.以集体经济作为规模化经营或者“统”的基本形式。
有研究者认为“新时期重提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现实迫切性与特殊意义”,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民的共同富裕要靠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计划经济时期的问题,是过分注重了‘统’而忽视了‘分’;家庭承包经营则是重视了‘分’而忽视了‘统’”(王国敏、罗静,2011)。
但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时期的问题只是“过分注重了‘统’而忽视了‘分’”就可以概括的么,当下重视了“统”是否就能重振集体经济呢?比较起来,集体经济更为要害的问题是由产权制度引起的,“相对于1959年至1961年的农业危机而言,源于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安排的产权残缺对中国农业增长的损害更大,持续时间更长”(张红宇,2002) 。
就农村经济的现实看,集体经济也不具备统的条件,其主要原因是:(1)集体的经济要素基础不具备。
截至2011年底,全国94.1%的耕地、97.8%的集体林地、73.4%的可利用草原已经承包到户。
其中,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户有 2.29亿户,占农户总数的87%。
即便少数集体集中经营的土地,也不属于真正的经营要素。
只有少数地方有集体企业、林木、地下矿藏等集体经营性资产。
(2)集体的经济组织要素不具备。
辽宁省3/4以上村集体没有经济组织,只有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3)集体经济规模狭小、彼此孤立问题普遍存在。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村级而无其上级乃至更高层级的组织。
(4)集体的法律地位不确定。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立法,集体组织到底是独立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经营中出现亏损由谁承担?很显然,集体经济在华西村等地方的发展并不能说明其具有普适意义。
当然,如果能够确定集体经济的法律地位,集体组织的发展壮大是有可能的,但其前提必然是集体的这种改造符合产权保护的要求。
2.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等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力量。
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联户经营等经营主体参与到现代农业中,既有利于解决规模化难题,又符合产权主体的自主发展要求。
截至2011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3.3公顷以上的种植大户达到276万户,其中6.67公顷以上的近80万户。
农业部在浙江、上海、湖北、安徽、吉林等33个试点地区支持兴建的经过工商登记的家庭农场达到6670个,规模较大的种植户耕地面积在33公顷甚至67公顷以上。
有学者认为,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在现有城市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黄宗智、彭玉生,2007)。
规模化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土地流转限制。
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所要求得到的租金必须不低于其自己的经营利润;而受让方则在支付了租金之后还要得到一个不低于平均利润的利润额。
这就要求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必须具备较高的经营获利能力,即较高的土地生产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地租的存在因此会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障碍,由此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进程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其原因主要是:(1)租地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因在支付租金后难以获得正常的投资利润而成长乏力。
(2)一些直接租地经营的龙头企业、工商企业等因追求较高利润而倾向于非粮化与非农化经营,从粮食安全考量不可能全面放开这类企业进入种植业。
(3)租金随着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而提高,导致土地流转困难。
(4)经营能力差别不大的农户之间转包等难以成为稳定的和有规模的流转方式。
(5)比例最大的粮食生产用地因为粮食生产利润率低而在支付地租之后无法取得正常利润而成为土地流转的难点。
基于上述原因,即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农村耕地流转率也只有20%左右。
从国外经验看,日本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培育规模较大的自立农户,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户均经营规模也只是从1公顷增加到2公顷。
自立农户并没有如愿成长起来。
因此,有学者指出,现行的促进农地经营权向种田大户集中以及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策“不具有摆脱小农缺陷和建立起现代农业的总体性和长期性作用”(何秀荣,2009)。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力量。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达64.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900 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9.2%。
但据我们对沈阳地区农村的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经营规范,能够开展经常性业务并给成员带来分红的比例只有20%。
65%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社员规模为50户以下,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本身仍然无法有效抗衡工商及金融资本的剥夺,更不能形成控制市场的有效力量。
由于合作社内部采用劳动控制而非资本控制,产权激励作用受到削弱,很容易产生投机行为,有学者因此指出“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成本极其高昂”(罗必良,20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六年多来,合作社并未出现人们预期的快速发展局面。
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与运营状态,短期内尚无法形成蓬勃成长、充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力军的格局。
二是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规范股份合作经济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由于实践中股份合作组织多出现在城郊规划为未来城镇建设的地区,以集体土地的股份合作为条件,同时合作后需要结合其他要素进行经营,按股权分红,其发展既受区域条件限制,又因带有更多企业性质受经营状况影响,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展开并不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