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合集下载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中国式构想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中国式构想

其一 ,法 院认为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于法无据 。在我 国任何一部法律 中都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制度作 出正面 、明确的肯定 ,自然也没有关 于合法监 督途径 、方式的相关规定。因此 ,有些 法院认 为检察 机关 对其在执行程序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属于超越法律授权 ,不 予接受 。 其二 ,狭隘的部门利益之争。有些 法院认 为,检察 机 关介入民事执行程序是对其 独立 行使 民事 执行权 的阻碍 , 是争夺权力的行为。惯性 的思 维认 为民事诉讼领域 的工作 应该 由人 民法 院专 司其 职 ,检 察机 关 “ 手” 民事执行 插 程 序 ,一 些 法 院 在 观 念 上 无 法 接 受 。 其三 ,狭义理解 了 民事执 行 检察 监督 中 “ 督 ” 的 监 含义。一些 法院认 为检察 机关 的民事执行监督就是直指法 院不当 、违 法的执行行 为,对其进行钳制 的手段 ,而忽视 了民事执行 检察 监督 的另一层 含义 ,即为法 院的民事执行 行为排 除 障碍 ,配合 法 院达 成 执 行 目的 ,保 障执 行 效 果 。 由于 过 于 狭 义 地 理 解 “ 督 ” 的 含 义 ,再 加 之 法 院 监 系统 内部 的错案追究制度 、奖惩制度与法官个人 的利益息 息相关 ,因此一些法 院 、一些法官对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 非 常抵制 。 综上所述 ,由于没有法律 的明确规定 ,我国各地检察 机关在 司法实践 中进行的 民事执行监督经常陷入困境 ,面
民事 执行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中国式构 想
王 琳
( 河北大学 政法学 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0 2

要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制度 是我 国民事诉讼 领域 的 一个 热点 问题 ,该 制度 的确 立 对 于解决 我 国现存 的 “ 执行难” 困境意义重大。本 文首先梳理 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的运作状况 ,在此基 础之上发掘 了该制 度的运作空间,进 而分析 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我 国的确立具备着 坚实的法律基 础、理论基 础与 现 实基础 。在 民事诉讼 法面临大的修改 的契机之 下,主张将检 察机 关引入民事强制执 行监督体 系,并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律 的公 信 力 。欲 从根 本上破 解 这一 难题 , 必须将 其 纳入检 察监 督 的体 系中 , 而检 察机 关作 为 我 国的
法律监督机 关, 对民事执行案件 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 , 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 。构建民 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的对 象、 方式、 程序等方面进行规 范, 并从立法上进行
方人 民法 院在 审判 工 作 中执 行难 的 问题 比较 突 出 。
滥 用和 腐败 的滋生 。虽 然世 界 各 国一般 都规 定 司法 审 判权 的独 立行 使 , 但 各 国法 律 都 对 其 权 力 边 界 规 定 了一 定 的 限制 , 并 设 立 其 他 机 制 予 以制 衡 。在 我 国现行 执行 法 律体 制 下 , 已经存 在 以私 权 制 约 公 权 的 民事 执行 异议 制 度 、 案外 人 异议 制度 等 , 但 是 这些 救 济途 径对 民事执 行 权 的监 督 制 约 效 果 并 不 理 想 ,
De c .. 2 0 1 3 V0 1 . 2 6 N o . 4
第2 6卷
第 4期
【 检察建设】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程 权, 孟 传 香
( 重 庆 大 足 区 人 民检 察 院 , 重庆 4 0 2 3 6 0 )
[ 摘
要] 当前“ 执行难” 、 “ 执行乱” 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 了当事人 的积极性 , 影响到 法
于 检察 院 和法 院两 个 司法 机关 通过 司 法权 之 问的监 督 和制 约 机制 实现 包括 执行 公 正在 内的 司法公 正 。
察监 督有 充分 的法 律依 据 。
( 三)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 督 的 缺 乏 决 定 了检 察 监

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建设

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建设

浅析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建设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2)05-0052-01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民事执行管理体制的缺陷和内部监督制度的弊端,以及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由此而产生了“执法难”、“执行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成为当前民事司法的一个突出问题。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远不能适应民事执行监督的需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监督职责所在,为此本文拟从深化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研究与建设做一些粗浅的探析。

一、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全面监督、不干预正常执行活动的原则确立监督制度,因此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主体违法的。

即执行机构没有执行资格;执行当事人不是法律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等主体不适格的现象。

2.执行依据违法的。

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协议,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定书等。

3.执行裁决违法的。

法院作出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裁定和决定,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如关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所作的错误裁定和决定,随意以罚款、拘留等作为强制执行手段强迫进行执行。

4.执行措施违法的。

即法院违法采取冻结、划拨和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投资收益的;法院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和违法评估、拍卖的。

5.执行范围违法的。

法院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范围,如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额执行,或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或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亲属必要的生活费和生活资料等。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民事 审判程 序是 确定 民事权 利 的过程 ,法 院 的 生 效 裁 判并 不 能 起 到 确 保 权 利 义 务 实 现 的终 极 作 用 :只有 当当事人 自觉履 行生 效 裁判 所确 定 的义务
Ke y W or ds :p r o c u r a t o r o r g a n s ;c i v i l e x e c u t i o n;l e g a l s u pe r v i s i o n


我 国 民事执行 乱 象及 其成 因
的威 信 ,甚 至在 一定 程 度上 动摇 了民众对 司法 制 度 的信 心 , 阻碍 了法治 国家 的建设 。 ( 一) 我 国 民事执 行 中的乱 象 当前 . 我 国 民事 执行 活动 中存 在 着突 出的“ 执 行 乱” 问题 , 严重 背离 了 “ 维护公 正 ” 这一 司法 的 目标 和 基 本原则 。 其 主要 表现 为 : 一 是某 些执 行法 院或执 行
s i s a n d r e a l i s t i c ba s i s f o r a s t o e s t a b l i s h c i v i l e x e c ut i o n p r o s e c u t o r i a l s u pe vi r s i o n s y s t e m i n o u r c o un t r y .W he n
的 民事执行 检 察监 督 制度 , 我 国在 进 一 步修 改《 民事 诉讼 法》 时, 应在 其 中设 定执 行监 督 程序 的 章 节 , 明确 赋
予检 察机 关以 民事执行 监督 权 , 并规 定其具 体 的监督 原则 、 监督 范 围和 监督 方 式。
关键词: 检 察机 关;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规范和监督民事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石。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2. 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确保司法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原则。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保护人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侵害。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应用1. 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公正性以及执行结果的效率性等方面。

2. 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执行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纠正。

3. 实践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误, 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1 2 1 () 2 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基于法检对检察监督认识的分歧, 在 实务领域也产生了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 —00 95 20 年的几个批 复中明确指出: 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 出暂缓执 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 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 于法无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施监督的手段是检察建议。又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 现场监督并取得成效 。这些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不受检察监督的禁区。 2 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的原因 闺
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认识不统一。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 督。” 这里的“ 审判活动” , 检察机关认为应从广义理解, 认为民事
督方式。
关键词 i 民事执行 ; 察监督; 检 制度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9 64 D2. 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8 0 1 0 — 4 8 2 1 )7 0 8 — 3
20年l月2 日, 07 0 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
民 主 与 法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刘芬 霞, 侯 明
( 西藏 民族 学院 法学院, 陕西 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民事执行制度是 民事诉讼法不可或缺 的一项 重要制度 , 也是 司法改革 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司法实践 中民
事执行工作面临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与原 因进行透视 , 在分析我 国建立 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制度法理依据 的基础上 , 主张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明确其原 则。 需要 确定合理的范 围和可行 的监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探究

进行 监督 。【 而大部分 持赞成 论 的学者认 为 : 3 ] 首先 , 民事执行 检察监 督 的实质仍 是法律 监督 , 同时检察
机关 从外部对 民事执行 活动进行 监督制 约也 是 司法公 正 的客 观要求 。其次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 “
监督 机关 ”的性质 与 职责决 定 了检察 机关应 对 民事执 行进 行监督 。再 次 , 民事 执行 进行 检察 监督 可 对
进 行检 察监督 具有 必要 性 与合理性 。应在 法律 中明确规 定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制度 ,
规 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完善程序设计, 建立检法协 同工作保障机制 , 积极构建我 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效用。 【 关键词 】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制度建构
监督 , 然不能解 决所有 执行难 问题 , 从外 部进行监 督可 以克服其他 监督方 式被 动型 、 虽 但其 间接性 、 非程
序性的弊端。尤其在现代信用机制失灵 、 社会保障体系缺失、 实体法缺位且程序法不完善的大背景下 , 从 外部 引入并 强化 检察 监督权 , 以合理 平衡各 参 与主体 的权 利 , 而有效 防止执 行权 滥用 , 可 从 维护 司法
熊跃 敏
中图分类号 : 2 . D900

佳 : 国 民事 执行 检察 监督 制度 的建构 探 究 我
文章编号 :62 98 2 1 ) 2 0 7— 0 17- 2 5( 0 1 0 — 04 7
文献标 识码 : A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的建构探究
熊跃敏 郭 佳
【 摘
要 】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 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
以更 好维 护司法 权威 。最后 , 国外 立法例 为 民事执行 检察 监督 的构建 提供 了借鉴 。因此 检察 机关应对

我国民事执行中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判决、 , 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
效力的判决 、 裁定 , 发现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当按 照审 判 应 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将监督范围 限制在了已经生效的判决 , 和裁定 , 且方式 只能是抗诉 。以此就可看 出 , 由于法律上 的 缺失 , 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 民事执行监督时受到 的制约 , 从 而影响了我国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的发展。 2 民事 检察队伍力量薄弱 .
的 民பைடு நூலகம்执行检察监督 制度势 在必行 。但 在 目前 , 国对 于 我
事执行相关法律还不够熟悉 、 透彻 , 力量相对还 比较薄弱 , 这
就导致 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无法顺利展开。
3 在实践 中没有形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体系 . 现在在我国的部分省市 , 检察 院与法院在 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 问题上达成一致 , 并已经将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用于 实践 中: 有些省市直接对 民事 执行 实行现场 监督 ; 有些则是 对其具体实施的范 围、 方式 和有 关程序进行 了明确说 明… 。 无论是那一种具体做法 , 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民事 执行 检察监督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 同时也为其 发展起 到了重要 作用。但是 , 由于 目前各省市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施均是

面, 清楚复杂的法律关 系 , 高 自身的业务水平 。因为 只有 提
在监督者各方面的水平都超越 了被监督者, 监督者才可 能更
好地发挥其职责 , 有效地实行检察监督制度。但在 目前人 民
检察 院现有的检察队伍 , 其业务 水平还没有 达到要求 , 民 对
度失去信心 , 最终将有损 国家法律及 司法在 人们 面前树 立 的威信。正因此 , 建立 一套 能够 规范民事执行权运 作 、 善 完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摘要近年来,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全面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在“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行为”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行乱”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监督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诸多民事执行监督主体和方式,但在实践中却显得极为疲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的构建,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随着“执法为民”思想的逐步贯彻落实,特别是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12日颁布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用)》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但“难执行”、“乱执行”现象依然相当严重,具体表现在:1、在执行阶段任意作出裁定变更或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执行是对生效判决的实际兑现,不得随意裁定或变更,除少数法定情形外,其他变更行为都属违法。

2、执行不及时。

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有些执行人员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有时执行人员会无限期的拖延执行期限,未及时给执行申请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3、片面追求结案率,不按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一些权利来换取结案率,迫使申请人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

4、滥用强制执行权,随意拘留被执行人或违背法律规定任意扣押案外人的财产。

个别执行人员借合法执行侵占当事人的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譬如对已执行的财产截留、侵占、不交付或不足额交付当事人。

此外,个别法院执行人员还存在随意收取执行费,执行方法简单粗暴,执行力度不均衡等现象。

以上执行违法行为的存在,使我们认识到对执行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细化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细化[摘要]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互理解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在部分省市试点展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该会签文件确定了监督的案件范围、监督的方式等,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指引了方向。

然而,如何在具体展开工作时能做到依法监督、适度监督,还需要明确的监督理念和具体的操作细则。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在确立事后监督、效率监督等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管辖、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等具体内容。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民事执行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但目前仍缺乏对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执行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现状及不足1998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2000年颁布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三点:其一,监督主体为本级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其二,监督范围为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监督前提为前述行为不当、错误或违法;其三,监督方式有四种:指令、直接作为、督促、指定执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五种类型的民事执行活动列为监督的案件范围,并确定人民检察院以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上述立法内容存在不足:一是监督程序不明确。

监督程序的启动权限、监督管辖主体、执行监督审查程序和决定程序均不明确;二是监督范围过于笼统。

有学者严厉的指出,民事执行已成为一种不受监督的“特权活动”,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非危言耸听,民事执行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正体现着监督的空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摘要:在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一直未能缓解。

在现有监督体系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保证民事执行活动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新途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笔者结合实践,提出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查处职务犯罪的形式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构建;程序设计
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执行实施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以及对执行实施过程中派生出来的各种纠纷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

[1],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事执行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权利和诉讼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而且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能否得以维护。

因此,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建立高效、公正的民事执行机制,在国家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存在错误,要求法院予以矫正的制度。

[2]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对于具体的监督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尝试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
督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
保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的客观要求。

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监督权力法定。

当前,我国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还停留于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与法院相互争执的尴尬局面还应在法律规定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监督程序法定。

[3]
力监督,各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应当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严格按照
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第三,监督的方法、范围法定。

法定的范围和方位能够真正丰盈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能够使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从而有助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从虚权变成实权。

第四,责任法定。

[4]
性外,同时还具有职责属性。

法律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依法监督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既满足了权责对应的需要,又能督促检察
机关依法监督。

(二)事后监督为原则,事中监督为例外
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时,不能超越权限,也不能影响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

因此,执行监督原则上应采用事后监督的形式。

对于“事后”的理解,是指执行活动的某一阶段结束或某
种行为已经发生,并不是指民事执行全部活动的结束。

当然,也存在例外,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执行案件中,法院和当事人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进行现场监督,此时,检察机关的监督即成为事中监督。

(三)同级监督原则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实行同级监督,即由实施民事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即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首先提起检察监督,而不实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审判监督“上级抗”模式。

与执行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与执行法院之间的时空距离最近,对执行行为以及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的掌握最为全面,由它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速度最快,同时方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从而有利于提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率,也更有利于实际操作,确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程序设计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程序
民事执行活动的标的具有私权性质,在私权领域当事人享有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检察机关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因此,在民事执行中,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诉,检察机关一般不能主动介入和干涉,检察机关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一般是被动的。

[5][6],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在民事执行中遭到侵害,那么检察机关就会主动进行监督。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1、抗诉
抗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唯一法定的检察监督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该提出抗诉”。

基于现有法律规定,民事执行活动中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也是可以抗诉的。

对于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做出涉及实体权利方面的裁定,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问题,可以
参考抗诉条件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
在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检察建议运用最为普遍。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办案规则》的第二和第四中情形运用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7]
有规定检察建议的效力,使得其无法真正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

因此,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中,需要对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做明确规定。

3、纠正违法通知书
纠正违法通知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中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通知法院予以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

由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针对性强,需谨慎适用:(1)检察机关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2)违法行为不
属于适用抗诉程序进行监督的范围;(3)必须将提出检察建议作为
其前置程序。

[8]正违法通知书后必须在合
理期限内纠正并答复检察机关。

4、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

适用现场监督的情形:一是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二是当执行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和社会利益时,检察机关主动介入。

现场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法
院的违法执行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5、查处民事执行中的职务犯罪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将在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中发现法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赋予了民行检察部门”。

民事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构成犯罪,刑事监督和民事执行
监督并不相互排斥。

检察机关对执行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客观上能产生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效果,也属于民事执行检察监
督的一种方式。

[9]
(三)管辖
管辖通常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

在地域管辖上,为方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方便对案件进行监督,应该规定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

[10]
上,《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是一种上对下的监督。

但有学者认为同级监督“既能确保由熟悉案情的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必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确保执行程序的高效性。

”[11],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更符合执行监督的实际运行状况。

注释:
[1]童兆洪著:《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23页。

[2]谭秋佳著:《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6页。

[3]江伟、常廷彬:《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7
[4]参考同上。

[5]俞其林、沈建新:《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载《河北法学》,2008年10月第26卷第10期,第191页。

[6]参见孙佳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中国民商法律网。

[7]陶伯进、曹国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探索》,载《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12月第8卷第6期,第42页。

[9]郑依琼、向凯雄:《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构建》,载张利兆主编:《法律监督权的配置与运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882页。

[10]参见杨荣馨:《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第7页。

[11]谭秋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载《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