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铁计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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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用高纯生铁的定标及生产要义

铸造用高纯生铁的定标及生产要义

铸造用高纯生铁的定标及生产要义钱立;刘武成【摘要】简要介绍了铸造用高纯生铁的定标及生产要义.对球墨铸铁件和高牌号灰铸铁件使用的生铁作了说明.在铸造用高纯生铁的研发和生产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期刊名称】《铸造设备与工艺》【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4页(P37-39,58)【关键词】铸造高纯生铁;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作者】钱立;刘武成【作者单位】河北工业大学,天津300130;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河北武安056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G143我国铸件产量已连续十年居世界之首,但铸件在质量和稳定性方面与工业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

生铁是铸造业的粮食,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原料。

铸铁件品质的提高,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生铁的品质。

我国现有《球墨铸铁用生铁》、《铸造生铁》、《炼钢用生铁》、《含钒生铁》和《铸造用磷铜钛低合金耐磨生铁》等五个标准。

球墨铸铁件和高牌号灰铸铁件,主要使用GB/T1412-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和GB/T718-2005《铸造生铁》,间或使用YB/T5296-2006《炼钢用生铁》。

随着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生铁已不能满足高端铸铁件的需要,亟须开发生铁的升级新品种。

近年来,在辽宁、河北、河南、山西和山东,涌现出了一批优势生铁企业,他们生产低Ti和低P生铁、风电铸件用生铁、“高化”生铁等等。

不过,这些生铁只限于个别品种,并未升华为企业标准,并未在有关质量主管局例行标准审定、备案等程序。

而且在定义和技术要求等方面亦尚不够完备。

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装备、人才和管理条件较好,走了一条由优质铸造生铁,而风电铸件用生铁,而铸造用高纯生铁的技术进步之路。

现就《铸造用高纯生铁》研发过程中有关该生铁定标和生产要义简述于后。

生铁是以Si含量确定牌号的。

为了适应低温工作铁素体球墨铸铁件、大件,以及大孕育量等的需要,特设了05和08两个牌号,共有05、08、10和12四个牌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
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8.06
•【文号】国质检量函[2008]572号
•【施行日期】2008.08.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
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2008年到期的303种一级标准物质、424种二级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空气中异丁烷气体标准物质”等235种一级标准物质和“窄分布聚苯乙烯分子量标准物质”等382种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撤销“土壤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3种一级标准物质和“水中铬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5种二级标准物质计量器具许可证(见附件2)。

附件:1. 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2. 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理论生铁成分的计算

理论生铁成分的计算

理论生铁成分的计算生铁的成分执行GB/T 718-2005《铸造用生铁》国家标准。

生铁的主要成分是含碳量大于2%的铁碳合金。

在工业上,生铁含碳量一般在4.3%,并含Si、Mn、S、P等元素,是用铁矿石经高炉冶炼的产品。

生铁中除铁外,还含有碳、硅、锰、磷和硫等元素。

这些元素对生铁的性能均有一定的影响。

含碳量在2%以上。

工业用铸铁一般含碳量为2%~4%铁是一种化学元素,是地球上最常见到的一种物质。

人们由铁矿中提取铁,将矿石、焦炭和石灰石(助熔剂)在高炉中冶炼,使氧化铁还原成生铁(或铸铁)。

所得生铁一般含铁90%~95%,碳3%~4.5%和少量的硅、锰、硫、磷等。

生铁是炼钢或熟铁(锻铁)的原料,含碳量在0.2%~1.7%之间的铁合金称为钢,含碳量小于0.2%的为熟铁。

生铁在平炉、转炉或电炉中进一步冶炼除去碳、硅、磷等杂质,可得各种组成的钢。

铁的化学性质活泼,制取和保持纯铁都很困难。

铁是应用最广的重要金属。

大部分铁制成钢来应用,钢是含少量碳的铁合金的通称。

除碳以外还可添加硫、硅、锰、铬、镍、钒、钼、钨、铌、钛等,来制备各种特殊性能的铁合金。

铁也大量用来制造铸铁和锻铁。

纯铁可作催化剂和发电机、电动机的铁芯,还原铁粉可用于粉末冶金。

铁及其化合物还可制造磁铁和颜料. 生铁和钢的主要成分都是铁,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含碳量不同,生铁一般含碳2-4.3%,钢含碳0.03-2% 。

炼钢是在高温下,通过氧化剂(如氧气)把铁中所含过多的碳和其它有害杂质(如硫、磷等)氧化除去,使它们达到钢含量的规定范围。

主要根据碳含量分,但也不全是。

熟铁应该称为工业纯铁,含碳量在0.02%以下,钢的含碳量在0.02-2.11%之间,生铁的含碳量在2.5-4.3%左右,而铸铁的含碳量在2.11-4%之间。

说不全是按碳含量分,是因为生铁和铸铁的含碳量差不多。

生铁是炼铁炉一次冶炼产品。

而铸铁是二次冶炼产品,一般要在生铁的基础上加上硅、锰等元素,常常还需要进行孕育、球化、蠕化、热处理等工艺处理。

铁道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道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道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18•【文号】铁科技[1989]99号•【施行日期】1989.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铁科技(1989)99号1989年8月18日)一、总则1、为加强对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科学有效管理,做到在统管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地管好、用好计量器具,确保量值的准确一致和铁路运输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的特点制定的。

3、本办法将计量器具按A、B、C三类管理,其原则是按计量器具在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科研活动中的作用和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及其使用环境条件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范围4、A类计量器具的范围4.1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工作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器具。

4.2经政府计量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4.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用于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计量器具。

4.5用于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产品关键部位(部件)的工艺过程控制及质量检测用的计量器具。

5、B类计量器具的范围5.1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的计量器具。

5.2用于企业内部核算的能源、经营管理用的计量器具。

5.3对准确度有一定要求、用于辅助生产和职工福利的计量器具。

5.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

6、C类计量器具的范围6.1生活户用三表。

6.2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工具类计量器具。

6.3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指示用和简易的计量器具。

6.4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不可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6.5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规定允许一次性检定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21日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废钢安全管理规定

废钢安全管理规定

废钢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废钢在生产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废钢在购进、使用、运送等环节中处于受控状态,明确责任,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厂及物资供应部、生产部、计质计量部及各施工单位。

3、职责3.1 物资供应部每月根据生产技术部废钢、生铁购进计划采购,并严格控制废武器、雷管、炸药、放射性危害等废钢进厂;应当满足炼钢厂安全生产需要。

3.2 各厂的废钢在向炼钢厂送交前,严格挑选出废钢中的有色金属物、非金属物、油桶、漆桶、密闭容器、含水金属物等。

3.3 炼钢厂设专人负责废钢、生铁入库安全检查工作,凡危险物品有权拒收。

由送交单位妥善保管,经相关部门协调后方可外运处理。

3.4 各厂的废钢、生铁一律不准乱扔乱放,必须设指定地点临时存放,定期送交炼钢厂,并报保卫部、安全部备案。

3.5 各施工现场弃用的废钢应当定期清理,定期回收,严禁乱扔乱放。

3.6 公司内发现的废武器、雷管、炸药、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及时与保卫部联系并与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后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作为废钢入炉。

3.7 计质计量部应对供销部外购废钢、生铁质量制定相应标准。

3.8 安全部是废钢安全管理归口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3.9 生产部总调度室应当合理组织废钢调用。

4、规定4.1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入库的废钢日常管理工作。

4.2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入库的废钢进行分选、捡出有色金属件、含水金属物、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物品,严禁作为废钢入炉。

4.3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废钢的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选料堆料时高度不能超过1.5米。

4.4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密闭容器进行安全确认或安全评价后,确认无误方可切割处理,否则一律不准切割。

4.5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潮湿废钢摊开晾晒,待废钢干燥后方可使用,严禁潮湿废钢入炉。

4.6 炼钢厂废钢卸料作业的天车电磁盘下禁止有人,司机启动天车时应发出蜂鸣、声光报警信号;天车司机应有良好视线,能清楚观察到废钢作业区。

生铁计量暂行规定

生铁计量暂行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生铁计量管理,促进上下工序衔接通畅,为成本管控提供真实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炼铁厂高炉生产的生铁产品,包括铁水和铸铁块。

3 规定内容
3.1高炉出铁后,热送铁水通过轨道衡由质检计量部计量站称量并出具铁水计量磅单。

3.2 铁水计量磅单的发放
第一联质检计量部计量站存根;
第二联质检计量部铁烧检验站计算铁水产量用;
第三联炼钢厂核算成本用;
第四联炼铁厂核算产量用;
第五联财务部核算成本用。

3.3 正常情况下,根据各钢厂对铁水渣量扣重通常在3-7‰,结合我公司实际,按5‰进行扣渣。

3.4 每月1日,质检计量部铁烧检验站根据轨道衡计量单据统计上月铁水过磅量,按5‰扣渣后作为上月铁水产量。

3.5 铸铁产量的计算
由于特殊情况,未热送的铁水在炼铁厂经铸铁机铸成块后,铸铁块通过计量送往炼钢厂,计入炼铁厂当月产量,否则,不计入当月产量。

3.6 生铁废品的计算
凡是不符合标准和未取样的生铁,按废品处置。

质检计量部负责将不合格铁水等异常信息及时通知到总调和炼钢厂。

3.7、质检计量部监督取样人员在出铁前,应检查铁水罐是否有残铁,残铁超1/3时,记
清炉号和罐号,及时通知总调和炼钢厂,并作好相关记录(炉号、罐号、通知时间、情况描述等)。

3.8当日铁水产量计算:以0点—24点内高炉出铁时间为准计算生铁产量。

质检计量部监督取样人员准确记录出铁时间并通知轨道衡计量员。

4 其它
4.1本制度由质检计量部担当。

4.2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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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生铁计量管理,促进上下工序衔接通畅,为成本管控提供真实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炼铁厂高炉生产的生铁产品,包括铁水和铸铁块。

3 规定内容
3.1高炉出铁后,热送铁水通过轨道衡由质检计量部计量站称量并出具铁水计量磅单。

3.2 铁水计量磅单的发放
第一联质检计量部计量站存根;
第二联质检计量部铁烧检验站计算铁水产量用;
第三联炼钢厂核算成本用;
第四联炼铁厂核算产量用;
第五联财务部核算成本用。

3.3 正常情况下,根据各钢厂对铁水渣量扣重通常在3-7‰,结合我公司实际,按5‰进行扣渣。

3.4 每月1日,质检计量部铁烧检验站根据轨道衡计量单据统计上月铁水过磅量,按5‰扣渣后作为上月铁水产量。

3.5 铸铁产量的计算
由于特殊情况,未热送的铁水在炼铁厂经铸铁机铸成块后,铸铁块通过计量送往炼钢厂,计入炼铁厂当月产量,否则,不计入当月产量。

3.6 生铁废品的计算
凡是不符合标准和未取样的生铁,按废品处置。

质检计量部负责将不合格铁水等异常信息及时通知到总调和炼钢厂。

3.7、质检计量部监督取样人员在出铁前,应检查铁水罐是否有残铁,残铁超1/3时,记
清炉号和罐号,及时通知总调和炼钢厂,并作好相关记录(炉号、罐号、通知时间、情况描述等)。

3.8当日铁水产量计算:以0点—24点内高炉出铁时间为准计算生铁产量。

质检计量部监督取样人员准确记录出铁时间并通知轨道衡计量员。

4 其它
4.1本制度由质检计量部担当。

4.2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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