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的强制出庭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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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作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发布时间: 2003-06-24

10:55:26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通过正确表达其感知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对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作证都要求以出庭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然而,目前审判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已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

务之急。

一、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从本次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并不乐观,主要存在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证人拒不作证特

别是拒不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其二,证人作证前后矛盾,出具虚假证言。

我们认为,证人作证之所以存在上述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1)法官和当事人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视不够。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存在着重书证、物证,轻证人证言的思想。不少法官指出,民商事审判几乎全是建立在书证、物证之上的。有些法官甚至认为,如果仅有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则对证人证言一般不予采纳。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同时也使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往往不是积极申请及动员证人出庭作证,而是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书证、物证的收集上,客观上导致证人证言利用率及证人出庭作证率的降低。(2)证人的法律意识薄弱。调查发现,许多证人并没有意识到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不少证人多以事不关己,少惹是非的处事观念自居;有的证人则与当事人一方有朋友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担心出庭会影响友好往来或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等等。(3)我国虽然明文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证人权益的保障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

(一)关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

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被指控犯有藐视法庭罪,法官有权力对其判处罚金或监禁。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法庭对拒不出庭作证或拒不提供证言的证人可以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明确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对此,我们认为我国应当明确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使对证人的强制或处罚法律化、规范化。对于经合法传唤仍拒绝出庭的证人,法庭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可对其处以罚款或拘留;对于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证人,法院可以判处其扰乱法庭秩序罪,依照刑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关于特定情形下的证人拒绝作证权

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证人拒证特权,它是指证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拒绝答复问题或者出示书面材料的权利。

关于证人拒绝作证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内涵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律规定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行使可由证人自主决定,无须法官来进一步决断。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拒绝作证权

被称为证人的保密特权。保密特权是一条证据规则,在诉讼中证人有权援引这一规则主张不答复特定问题,但他是否作证则由法官来做最终决定,证人仍有可能被强迫作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有作证义务,而不论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我国将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对证人拒绝作证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证人有权拒绝作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基于特定身份,如父母、妻子有权拒绝在涉及子女、丈夫的官司中作证;二是基于特定职业,例如律师、医师可以拒绝向法庭反映当事人资料、涉及病人隐私的病情;三是基于特定的职务,如国家元首或其他政府领导人,对于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这类人员有权保守其秘密。

(三)关于证人权益保障制度

证人制度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也应当规定严密的证人权利保障体系,对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障。

1.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求偿权。证人出庭作证,不可避免地会支出费用。许多国家都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后有权请求经济补偿。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法官得应证人的请求,批准证人受领其可以主张的补偿金。此次《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承担”。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认为,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求偿权应包括以下的内容:(1)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范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误工费等等,以证人出庭作证所要花费的合理费用及因此而减少的收益为限,并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2)证人出庭费用的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但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情形的发生,还有必要按胜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的采信情况来决定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胜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如果没有被法官采信,该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胜诉方自己承担;如果部分被采信,则由各方分别承担;如果全部被采信,则由败诉方承担。但是,这种分配方法的运用也不能太绝对化,还应参考胜诉方的主观状态:如果胜诉方恶意申请不必要的人出庭作证,有关费用应由胜诉方承担;如果是善意的,则由败诉方承担。至于是否为恶意,应综合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案件情况及证人证言等情况由法官来判断。(3)证人出庭费用的预支。对于法官传唤证人出庭的,有关费用由法院先行支付;对于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申请人必须预交证人出庭费用。此外,对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则可由法院先代其预交,等胜诉后由败诉方支付。

2.关于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保护制度。司法实践中,证人往往会因害怕自己及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到威胁,而拒不出庭作证或作伪证。有鉴于此,许多国家或通过专门的立法

规定证人权益保护制度,或在诉讼法典中设专章规定,并把证人保护视为诉讼法制健全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此也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范,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对证人进行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对证人的司法保护作了一般的规定,但仍缺乏对证人近亲属的法律保护,无法完全地免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问题还在于,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证人保护意识不强,执行不力,致使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在作证后受到侵犯而投诉无门。为此,我们认为,立法上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保护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追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渎职行为,以强化其保护证人的司法意识。

(四)关于证人作证规则

1.建立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法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保证,绝不作伪证或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证人宣誓制度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普遍规定。目前我国审判实践中,证人作伪证的现象不少,有必要规定证人宣誓制度,以强化证人的责任心和义务感。

2.建立交叉询问规则。交叉询问规则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一项证人作证规则。作为一项体现公正的程序,交叉询问规

则可以较为有效地暴露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真实的因素,有利于揭示证人证言中的虚假成分,发现案件真相,值得为我国借鉴。(执笔人:麻华、李桦)

特邀点评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相比,证人证言是真实性相当难把握的一类证据。证人证言的形成大致可分为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出现偏差,更不用说还会有心怀恶意的证人故意欺骗法庭。在民事诉讼中,证人是由诉讼中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因而又难免带上原告方证人或被告方证人的印记。现实主义法学派认为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主要依据之一便是证人常常是不可靠的。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书证优先主义,德国、日本则把询问证人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证据方法。这些似乎都反映出对证人证言的某种程度的不信任。然而,证人证言依然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证据,尤其是在那些突发性侵权引起的诉讼中。

各国法律对证人证言均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不仅要求证人一般均需出庭接受询问、作证前须按一定方式宣誓,而且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质询证人。有些国家则主要由法官询问证人。通过各种询问,以期揭露证言中虚假或不可靠的成分。为查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到场接受询问是绝对必

要的。于是,在证人承担的诸义务中,出庭义务首当其冲。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具有普遍性,出庭反倒成了例外。有些不出庭的证人会向法院提供书面证言。对书面证言,法官无法核对证人的身份,也无从组织当事人质证,自然也难以采信。证人不出庭早已成为困扰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导致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是复杂的,有证人自身的问题,也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把作证规定为公民和法人的一项义务,但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却未设置制裁措施,从而使这一法律义务实际上成为一种软约束。当存在证人是当事人近亲属,证人系医生、牧师、律师、政府首脑等特殊情形时,作证可能会使亲属关系、特定职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此时有必要把保护这些关系和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大多数国家为此规定了证人的拒证特权,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未对此作出规定。另外,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权规定得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规定得也过于简单。

完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一定能完全解决证人不出庭问题,但却是我们目前应当做的并且是能够做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为完善证人作证制度鼓与呼正当其时。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 摘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确。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拒证证人保护制度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入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反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辩对抗,也就难保控辩的平衡和法律的执行。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证人出庭作证,使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对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论文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审判方式的不断深化,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突显出重要。然而,证人作证难却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制约着新的庭审方式效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正确认识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客观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努力探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解决证人拒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完善证人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执行情况一直不尽人意,甚至连流于形式都做不到。由于主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法庭被迫休庭或延期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法院却无能为力。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使庭审不能当庭进行讯问,质证等诉讼活动,不能核实证据。就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查实,而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就极有可能导致错判,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或冤枉无辜,或放纵犯罪。这不仅妨碍了诉讼活动和正常进行,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了诉讼效率,更损害了控辩式审判方式,破坏了司法公正,成为司法改革的“瓶颈”。 证人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加者,他通过正确表达其感知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则成为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空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义务,但在人民法院的实际审判工作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证,做假证,或作证前后相互矛盾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等许多问题还不完善。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之一,并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律义务,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称为证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

保护申述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或合作方和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举控告、检举的公民,其投诉、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 件,由行政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定义 无 5.程序 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 简称行政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 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员 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5.4.2对员工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泄露当事人隐私等侵犯员工名誉以及 其它人身权益的行为; 5.4.3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业绩的行为; 5.4.4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员工的行为; 5.4.5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 5.4.6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5.4.7其它侵犯或妨碍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5.5员工举报,是指员工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的财产和声誉等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揭露的行为。本制度所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5.5.1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5.5.2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 5.5.3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5.5.4泄露公司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5.5.5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5.5.6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的行为; 5.5.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其实都是属于言词证据当中的,而这样的证据其效力是受到质疑的,毕竟证据都是人说的,如果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的话,那么就会大大影响其效力。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是怎样的吧。 在英美法系国家,有谚云"无证人即无诉讼",可见证人证言的地位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民诉法将它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从理论上说,似乎不再值得讨论,而新近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言要经双方质证,才可认定其证据效力。这些规定,以理论上是无懈可击的,也无需作进一步的讨论。然而,基于对我国民众的素质的不信任,现行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是怎样来权衡取舍的呢? 事实上,我们很少能理性地对待它,很多时候,审判者均会很主观地排斥它,甚至无需控辩双方的质询、认证,法

官往往就依职权将它们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法官们似乎只相信书证的效力,总认为证人证言的主观成份太多,虚假的盖然性太大,无法与书证相提并论。往往在某些以证人证言为主要证据的案例中,会很随意地作出"证据不足"的判决。 在刑事诉讼中却不同,证人证言往往能发挥重大的证据效力,审判者很少怀疑国民的素质,当然,刑法中对作伪证的惩罚力度也大,此种信任,是建立在刑法的威慑之上。这样一来,同一个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言可能被采信,而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却很可能不被采信。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某人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却很难证明民事事实的发生,仅是因为其作伪证的代价不同,审判者即想当然地将他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排除在可信证据之外。 显然,问题出在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上,它将伪证罪局限于"在刑事诉讼中",而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排除在外,而这种排除确实是荒谬绝伦,因为所有的诉讼都是为了实现实体法的价值,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在任何诉讼中作伪证,听说医疗事故案例 。都是蔑视法律,危害了司法公正,都应该受到严惩。而我们竟然放纵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给民事司法审判带来不小的困难(刑法中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要求情节严重,因此,该法条并不惩罚一般的伪证行为)。当然,尽管有这样的法律上的原因存在,却并不能免除我们在民事诉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人,是证人。证人陈述的内容,称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囗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七种诉讼证据之一。但长期以来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在诉讼中并未发挥其自身的证据价值。虽说《证据规定》的施行,是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不断完善的一个标志。但是,由于现行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特别是强制作证和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审判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故作伪证等情况也不罕见,这样就直接影响了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影响了各项诉讼原则的贯彻。不仅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了法律的威严,导致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可以说,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法律问题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对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也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证人资格问题 (一)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 近几年来发生在校园、幼儿园中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日渐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对我们民事审判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未成人的作证资格”。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对证人的年龄也未做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只是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这个概念过于模糊,因此,对于未成年作证能力,在立法上应有一个相对标准,具体适用由法官在特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难易、繁简,待证事实对证人的认识能力的要求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的感知、辨别和表达事实的能力和心理发育状况等诸种因素一并加以考虑,并作出适当的判断和认定。 (二)法人或单位的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证据法认为单位具有同一般自然人一样的作证资格,这在各国证据法中应该说是独有的。单位作为法人或非法机构不具备感知能力,作为单位是以某种形式构成的一定自然人群体的组合,它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必须借助特定自然人的生理本能,从而才能得出具有诉讼意义上的意义上的印象和感受,另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02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一般不能直接作为适用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对“单位”进行拘留。因此“单位”作为证人的规定不尽科学性,不符合诉讼法意义上的客观现象和规律。 二、关于证人强制出庭作证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前句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义务以及违背这种义务所应给予的强制性制裁措施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是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均规定了对应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出庭时制裁措施。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而处以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拘留,还可以并处罚金和拘留,同时,法院可以拘传证人;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也作出了对经合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的与日本民诉讼法基本相同的制裁措施;⑧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03条也规定了对受合法通知而不到庭的证人的与德国基本相同的强制措施;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宜顺论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111379493.html, 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困扰着我国刑事审判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要想切实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的目的,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本文首先分析了引言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及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并对全文进行总结,希望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措施

目录 引言 (2)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述 (2)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 (2)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2)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我国法律对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3) (二)关于免证制度不完善 (4) (三)没有对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作规定 (4) (四)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有顾虑 (5) 三、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 (5) (一)建立证人保护机构、人员及各部门职责 (6) (二)对免证制度进行思考 (6) (三)慎重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7) (四)相关实施细则与配套要规范,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7) 五、总结 (7) 参考文献: (9)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引言 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等。这些修改和完善,标志着我国刑诉法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对于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正确判决的意义重大,也有利于改善当前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出庭率过低的现状,进一步深化控辩式刑事审判改革,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是这些规定对公诉工作也将带来巨大影响,对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值得我们深思。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述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 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的证人的普遍义务之一。但是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是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了对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提供证言、拒绝出庭陈述的现象十分普遍。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对我国历经十六年的刑事诉讼法所作的一次重大修改,而其中关于证人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如规定了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及补偿制度以及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等,这些规定,对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有相当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推动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1。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是十分落后的,证人的出庭率低,随意性大,远远达不到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2。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比较多,既有法 1樊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 2佘剑,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0~73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怎么写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怎么写 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个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法律规定等,结尾签名。 【为您推荐】高邑县律师水富县律师古浪县律师大宁县律师屯留县律师滦南县律师深泽县律师 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当面对质,能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促使法官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那么,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怎么写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篇一: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篇二: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篇三: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给举报人提几句忠告

给举报人提几句忠告 又一家即将上市的公司——“三金药业”是否财务造假的事在网上议论开了。看了这些议论,我作为2002年12月12日到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上市公司鲁抗药业(600789)财务造假的举报人,感慨很多,很替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担心,由此给举报人提个醒,希望能对他们有所帮助。 首先要学会横着作战,因为你一举报,就等于向腐败势力宣战,你所面对的既有来自黑道的追杀灭口,又有来自“红道”的牢狱之灾,腹背受敌的现实逼迫你必须横着作战;第二要安排好妻子和孩子,自己因举报腐败光荣了也就算了,不要把老婆孩子也搭进去,这样代价太大了;第三要做好遭遇牢狱之灾的准备,这样的个案已被媒体披露的就有不少,不要认为那只是文学作品的虚构情节,离自己远得很,实际情况比虚构的更残酷、更阴险、更不择手段;第四要做好随时被灭口的准备,不要存侥幸心理,因为你所面对的是个盘根错节的腐败网,在这个大网上,每个节点都是一个要员,都是很有身份的人,哪个要员动动手、动动口要你的小命,那真是探囊取物,说比踩死个蚂蚁还容易并不过分;第五,如果你是共产党员,党票被拿走那是很自然的,你说我信仰共产主义,忠于党,为什么拿走我的党票,他们会说你迂腐,因为现在很多人都不信这个了,你还信,他们不拿你的才怪呢。前些日子,一个政府官员连党和群众的关系都搞不清楚,还不是几十年照样当他的官。这样的政治笑话,也只有当出现信仰危机时才出现。它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反映了一个普遍现实,你要信仰共产主义,在心里信就可以了,没必要和他们去张扬。第六,要做好老婆离婚的准备,当这种结果出现的时候,你不要怨恨自己的老婆,离了也许对她是个很好的解脱,“谁叫你不一心一意去发财,反什么腐败呢?”毕竟对她所造成的伤害是因你的举报而引起的。而她和孩子抗击打的能力毕竟差一些。在这个问题上要显得大度和宽容些。第七,不要到老虎那里去告狼吃人的状,要知道老虎吃起人来比狼的胃口大得多。就提醒这些吧。我这里不是骇人听闻,更不是幽默搞笑,因为这些事都是我经历过的。 我所遭遇的迫害 “往事不堪回首”。每当和战友、同学、朋友见面时大家都很关心地问到我的遭遇,问我这些年是怎么过来的,我只是轻轻一笑,把话题引开。我不愿让大家过多的为我担心,也不愿触及那些令人心寒的往事。决心写这段文字之前,我心情好长时间平静不下来。不怕大家笑话,为了能使自己平静下来把这段文字写完,我趁夜深人静的时候跑到郊外,面对苍天大地,酣畅淋漓地大哭了一场,也只有用这种方法才能宣泄我心中压抑已久的悲愤。我慢慢地走回住所——一个我东躲西藏的新住所,逐渐理出了思路……。 一、举报起因 我是从2002年逐渐发现原鲁抗医药集团董事长章建辉、总经理程军有贪污腐败嫌疑的。直到我掌握了他们财务造假的铁证后,才觉得必须揭穿他们,不然中国几亿股民就会蒙在鼓里被骗上当。再想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如果这个市场上都像鲁抗医药这样靠造假圈钱,那会给中国的证券市场带来灭顶之灾。2002年12月12日我走进了中国证监会,当时主持负责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工作的是今年被绳之以法的范福春和他的同党们。现在回想当时他们接见我的一段谈话才知道一些上市公司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搞财务造假,是因为和他们是串通一气的。 问:你说鲁抗医药搞财务造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要考虑好,现在不举报还来得及,我们会为你保密的,就当没发生这事一样。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手段。为此,明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识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确保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推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并落到实处有重要作用。一、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早在五十年代,董必武同志就提出“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公开审判就在于将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公置社会,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既增强了法院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又有利于广大群众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证人因思想文化素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等主客观因素,其证言的证明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加强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责任心。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促使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更加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并可以防止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证人当庭作证,在控辩双方的质问下,法官对证据是否有效,依法当庭加以确认,并可当庭认证。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使用证据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认证。这就使得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由于认证的公开性,避免了法官使用证据的偏面性,促使法官公正断案。2、有利于全面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仅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或鉴定结论,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质证的权利和机会。法官往往也会疏忽有利于被告人一面的证据,不能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人当庭作证,并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证人所反映内容更加全面、客观,使法官能公正断案,正确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仅仅是由公诉人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也使必会影响到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对该证据的认证,进而直接影响到裁判效果。3、有利于揭露犯罪。证人当面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案件事实公置于法庭,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使社会上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认识到一旦犯罪,必然留下证据,必然受到群众的揭露,难以逃脱惩罚,从而消除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也可使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4、有利于提高证人的法律责任感,增强其证言的证明力。证人出庭,在庄严的法庭上,由法庭依法告知作证的法律后果,促其准确表达真实情况,从而提高了证词的证明力。5、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公开审判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扩大审判社会效果,从而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无论犯罪分子怎么隐蔽和狡猾,都会被揭露出来,受到应得的惩罚,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信心和积极性。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的一种,是司法人员所使用的不

论刑事证人证言

论刑事证人证言 作者:2000级公专法学8班黄楷敏指导老师:罗琦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主义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证人证言都是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直接或间接了解的有关案件的情况。证人应当说明他所知道案件情况的确切来源,是亲自看到、听到的,还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见证人或者其他人那里了解的。如果证人不能说明所知情况的确切来源,而只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而只能作为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线索。 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凡是证人所知道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案件事实情况和当事人的情况,只要是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所有情况,都是属于证人证言的范围。 证人证言只要求证人陈述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如实反

映客观事实。证人陈述的事实情况越详细、越具体,就越真实,对查明案件事实就越有意义。证人证言则不要求证人对陈述的事实表明态度,发表意见。证人证言只限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不包括证人对案件事实、情节的分析、判断和发表的意见。但是,证人在提供证言时,往往包括证人的看法、见解和判断。遇到这种情况时,司法人员应注意让证人说明判断的根据和理由,以便对证人证言作出正确判断。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书面证言。刑事诉讼法要求证言应当具有口头的形式,以便司法人员经过询问,全面了解证人所提供的情况,对证人证言作出正确判断。必要的时候,司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书写证言,书面证言应由证人签名或盖章。 证人证言是证人直接向司法机关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匿名举报、揭发的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人证言,必要时只能作为查证的线索。证人向其他机关和其他人员所作的陈述,也不能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证言的意义 刑事案件只要发生,就有可能成为周围群众发现和感知。所以,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几乎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或几个证人来提供证据、证言。因而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经常运用的一种证据,它对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举报人防止在管制中泄密.doc

保护举报人防止在管理中泄密- 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七成来自群众举报。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避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已成为检察机关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的关键所在。?? ?进入检察院后,举报线索不存在泄密的风险。高检院举报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通过严格执行举报线索的管理、审查和分流制度,有效防止举报线索泄密情况发生。??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条要案线索在立案侦查之前,检察院一般只有4个人能接触掌握举报内容,他们分别是线索受理员、举报中心主任、分管控申工作的副检察长和检察长。???对一般的举报线索,检察机关同样遵循严格限制知情范围的工作原则:举报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受理,并由专人管理。???针对举报数量的不同,各级检察院保存举报线索的方式各有不同:在高检院,所有通过电话、网站、来信、来访举报的内容都将统一存入和外界完全隔离的举报信息库。而在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所有举报材料都被锁在保密铁柜,铁柜密码由专人负责。 ????很多检察院还规定,在线索受理环节对实名举报人进行编号,用数字代替举报人进入后续处理环节,这意味着除侦查工作需要,实名举报者的真实身份只有线索受理员一人掌握。? 当举报线索离开举报中心分流时,检察机关也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下级检察院采取检察专线网分流,对同级检察院业务部门采用机要袋密封分流。

?事实上,保密要求贯穿举报线索处理全程,很多细节也被一一加以严格限定。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杜维齐说,按照高检院规定,检察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举报材料,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鉴定举报人笔迹。?? ?记者还了解到,对来访举报,为保护举报人,检察机关可前往举报人指定地点受理,如宾馆等隐蔽场所;在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高检院也统一规定要设置单独的举报密谈室。 ????举报内容是否会因侦查工作的开展而暴露呢?一名曾在侦查岗位工作多年,如今在控告申诉岗位工作的检察官很肯定地告诉记者:侦查工作不会暴露举报相关事项,举报人不会在侦查工作中暴露。?????为避免举报人不被侦查工作暴露,除了侦查技巧问题,高检院还规定,控申部门开展初核工作,不得接触被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杜维齐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按照规定,处级以上举报线索由市级检察院负责,基层检察院如何初核被举报人的身份和职级? 我们会去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纪检部门核实其职务级别,一定不会去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而当举报线索进入初查或立案侦查阶段后,检察官难免会接触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和被举报人。此时,检察官如何保证举报人不被暴露?这名曾在侦查部门工作的检察官说,遵守严格的侦查规定,掌握必需的侦查技巧,是侦查战线检察官的基本要求,发展到今天,检察院的侦查谋略和侦查技巧已经相当成熟、完善。????高检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要求,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1.0目的 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职员、客户等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达飞集团反腐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0范围 本公司监察部门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职员、客户向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3.0总则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我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监察部门举报或者作证。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4.0举报作证要求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监察部门举报。可以提前预约提供举报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监察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设置举报密码与监察部门取得联系。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供书证、物证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作口供笔录经证人签字确认。作证单位(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确认。 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含涉案人员)主动向调查(办案)组举报或者作证,监察部门应予鼓励和保护。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举报人或者证人身份暴露。 5.0保护工作要求 监察部门收到举报信件材料,一律由专人负责收拆处理。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举报信件材料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转办等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信件。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毁灭举报信件。 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直接收到和在工作巡视、干部考察及拟任考察等发现、收到的举报线索材料,也应按规定及时转到监察部门由专人处理。有关领导或者经办人员应对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监察部门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接谈。举报人直接向监察部门领导当面举报的,有关领导应当通知部门派员参与接谈。参与接谈人员要认真做好接谈记录,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项。接谈笔录需经举报人确认。无关人员不得在接谈现场旁听或询问。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与分析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李颖文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在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我国由于长期受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相关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极大地阻碍了其证据功能的发挥。本文拟从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入手,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内容和司法经验,就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笔者的拙见: 一、对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反思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证人作证是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出庭作证是证人作证的通常形式,也是庭审活动贯彻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具体的表现。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往往在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时拒绝作证,或者以不出庭的方式拒证,或者虽然出庭但不提供有关证言。据湖南省 某基层法庭统计,1995年该庭审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88件,一共使用证人证言408份,只有6名证人 出庭作证①。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审判人员无法通过当庭质证判断证言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既影响了办案质量,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二)证人出庭作证出具虚假的证言。证人必须对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客观、真实、全面的陈述,不作伪证,这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基本要求。但审判实践中随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实行,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的方式,使得证人出具伪证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而且容易导致案件判决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 综合我国目前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限制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功能的发挥。我国的司法制度受大陆法传统的巨大影响,倚重法官的职权,虽然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询问证人上则过分依靠法官的职能作用,使举证责任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精)

XX有限公司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举控告、检举的公民,其投诉、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问题严 重的投诉和举报案件,由管理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定义 无 5.程序 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 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 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 到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 滥收费用;侵犯员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5.4.2对员工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泄露当事人隐私等 侵犯员工名誉以及其它人身权益的行为; 5.4.3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业绩的行为; 5.4.4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员工的行为; 5.4.5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 5.4.6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5.4.7其它侵犯或妨碍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5.5员工举报,是指员工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的财产和声誉等合法权益、公 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揭露的行为。 本制度所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 5.5.1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5.5.2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 5.5.3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证人证言格式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张从军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一直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张从军的拒绝。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 出庭作证(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规范公司举报投诉与举报人保护工作程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投诉举报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诉、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 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五) 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 (六)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以权谋私;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济行为以及使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八)违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是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投诉举报,并根据需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二)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三)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四)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五)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投诉举报方式 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的具体投诉举报要求等,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举报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司提倡实名举报投诉。凡实名投诉举报的,内部审计部将严格保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举报人保护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举报人保护制度 篇一: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 摘要:举报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却起步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基于对举报人保护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举报人;保护;保密制度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规范规定举报人保护制度。但不可否认,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尚不完善,进而导致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我国举报人的作用和保护现状 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说过: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多万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

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另外,许多刑事犯罪也是通过举报才能发现,程维高、马加爵、胡长青、成克杰、厦门远华走私案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由此可见,举报在促进我国廉政建设以及打击防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举报人保护制度)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 篇二:举报人保护制度 举报人保护制度 ⑴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⑵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被举报人。 ⑶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⑷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篇三:实名举报信访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工作制度 实名举报信访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工作制度 一、群众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应由专人负责处理,信件 由专人拆阅,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信访主办人不得在工作之外的场合谈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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