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South Forum 南风论坛south wind 南风 171[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原因;对策无论是从刑诉法的规定,还是刑事诉讼的原理,均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是刑事证明由“客观真实”走向“法律真实”的必然要求。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
为改变这种现状,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需结合我国国情,全面分析和及时解决证人不愿出庭作证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
因此,本文仅对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简单的论述。
1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含义及意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出庭向法院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其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就种种质疑作出解释和说明,揭露案件事实,确保正确定罪量刑,使审判结果更加公正。
1.2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能够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人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语言表达、记录出现模棱两可现象的缺陷。
如果证人不出庭质证,就很难保证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1.3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证人出庭,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从而降低作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一、当前法院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的现实状况刑事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证人出庭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够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为推动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转变具有很好的意义。
在当前前球的各种的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是通例,我国由于立法和观念上的各种原因,证人不愿或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
据研究数据显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高的约为8%,低的不足1%”。
公开数据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刑事案件一审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中不超过5%。
同时,出庭的证人多为特殊身份者。
可见,极低的证人出庭作证率这一困境在刑事案件中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
同时,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在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并且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庭审改革的瓶颈。
二、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低不仅仅是由于诉讼内或诉讼外的单一因素所导致的,它的现实存在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代法治理念的缺乏。
大多数人普遍缺乏法律至上的信仰,多数民众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
这与我国人情社会的国情是分不开的。
加之普通民众受我国传统文化“厌诉”、“耻诉”的影响,大家普通不愿意在法庭上露面,怕与“官司”有所牵连,认为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
第二,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持消极态度。
我国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根深蒂固,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模式还没有转变到新的庭审方式中来。
另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面对法官和被告人、辩护人等人的询问,出庭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与其庭审前的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较大出入,进而增加公诉人的指控难度,降低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
而且,在司法资源紧张的当今社会,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司法工作人员更倾向于使用书面证言。
证人出庭制度的演变与现状

证人出庭制度的演变与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证人出庭制度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从早期的出庭立券,到现在由证人口述记录、视频录像等多种方式产生证据,逐渐走向科技化,越来越注重证人的权益保护和证据公正性的实现。
那么,证人出庭制度究竟经历了哪些演变和现在的状态是怎样的呢?一、从出庭立券到录像取证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出庭立券的方式记录证人提供的证言。
这种方式,更多的是依赖记录者的书写能力和笔迹的可辨认性,存在记录不全、记录错误、涉案人不信任目击者等问题。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逐渐采用了证人口头申述、现场勘验、鉴定结论等方式综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使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得以得到更好的体现。
在这种趋势下,录像取证也越来越被法庭、律师、当事人接受并使用。
录像取证的优点在于可以实时地捕捉现场情况,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更好地保障了证人的证言权利和证据的真实性。
不过,一些人也存在对录像证据的认可程度不高的顾虑,需要进一步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保障。
二、证人出庭制度正在朝着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在实践中,一些证人缺乏经验和知识,很难应对职业律师的质询和法官的审判跟踪,从而导致证据的重要信息未被发掘出来。
为此,我国正在积极推进证人出庭制度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探索出对证人进行培训、指导和辅导的方式,并开展专业证人的认证和管理。
这种做法对证据的完备性和真实性的提升,以及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议员、目击者等民间人士参与的证据规定在时下,众多国家和地区都在致力于建立更为公正、可靠的司法体系,这就需要加强来自不同渠道、不同来源的证据的判别力和使用效益。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已经从单一的证人口述申述向议员、目击者等更加广泛的证据规定方向发展。
在实现民主司法的同时,广泛收集证据、共同处理问题,为建立更加公正的司法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制度的演变和现状是各种发展模式和实践积累的反映,并非应该机械地追求任何一种制度形式的标准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其完善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证人出庭率不高的问题。
当前,由于证人出庭需要承担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往往会造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原告往往难以提供证据,从而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应该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的激励机制,推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证人作证缺乏信用保障的问题。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的作证主要以口头陈述的形式进行,而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这对于识别证人是否作伪造假证等问题存在困难,容易引发争议。
应该进一步推行电子证据的使用,如视频、录音等形式,以提高证人作证的可信度。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程序上存在一定不规范之处。
当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证人作证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如证人作证的时间、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应该进一步规范证人作证的程序,明确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保证人作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需进一步提高证人权益保护的程度。
当前,由于证人作证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个人权益等方面的问题,容易导致证人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和恐吓。
应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确保证人作证的安全。
应加大对涉案证人的权益保护力度,防止证人受到不当干扰或侵犯。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应该着重解决证人出庭率不高、证人作证缺乏信用保障、证人作证制度不规范以及证人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困境及原因分析我国民事证人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信息,以保障案件的审理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存在一些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人的出庭率低。
在一些民事诉讼中,特别是涉及一般民事纠纷的案件中,往往难以找到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证人,即便找到了,也不一定能够出庭作证。
这导致了很多案件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证人的证言真实性难以衡量。
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对案件当事人的偏袒、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等。
有时,证人可能出于私利考虑,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真相,给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带来一定的困扰。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的现场保护问题也是一个困境。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案件中,证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
一些证人可能会因为担心个人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受到各种形式的威胁和恐吓,从而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造成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困境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对证人的权益保护不到位。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证人的权益保护程度较低,尤其是在证人作证过程中面临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的保护规定。
作为一个证人,如果其个人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自然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去作证。
其次,对证人的激励机制不足。
目前,我国对证人的出庭作证提供了一定的费用补偿,但是补偿金额较低,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费用发放不及时、程序繁琐等。
这导致了一些证人不愿意因出庭作证而受到不必要的麻烦。
再次,对于证人的法律责任和惩治措施不明确。
在证人作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是一种违法行为,但相关法律对此的惩罚措施并不明确,也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
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让其有机可乘来干扰案件的审理和公正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证据,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实践中,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法律规定方面还存在不足。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简单,只是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一般要求,而没有对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导致在实践中,法院和律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不一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效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是一种口述证据,其证据效力相对较低。
尤其是在对抗性案件中,很容易出现证人证词的矛盾和不一致,这给法院的判断造成了困难。
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证人作证的规定,提高其证据效力。
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
首先是对证人的保护不力。
在一些高风险案件中,证人可能会面临生命安全和权益受到损害等风险,法院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证人的权益,如提供身份保密、在法庭上采取特殊的审讯程序等。
对于特殊群体的证人,如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也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一些效率上的问题。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证人的出庭作证程序往往比较繁琐,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为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效率,可以考虑采取视频庭审、书面证词等方式,减少证人出庭的次数和时间,提高庭审的效率。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在法律规定方面,应该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和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
可以借鉴一些国际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提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在对证人的保护方面,应该加强法庭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法院应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保密,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证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受到有效保护。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证人出庭作证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及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它是案件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对于判案结果的正确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一种有力的证据,同时也作为对事实的重要证明方式,具有证实事实真伪、核实证据可靠性的功能。
证人一旦通过出庭作证讲述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他就成为了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成为了法庭的一种重要的信息来源。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现实中面临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长度的证言证实困难,往往作用不够。
同时,一些证人作证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有些证人可能因为利益关系,而作出不实的证言,这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较为繁琐,由此导致证人参与度较低,法官对证人的审讯效率也较低,进一步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
三、拓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途径的建议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拓宽证人出庭作证途径的建议。
首先,可以加强对证人的管控,科学管理证人的来源和其证言的真实性,建立完善的证人管理机制。
其次,可以通过创新审判方式、将证人通讯录入法庭审理,或在合适条件下使用电子证据等技术手段来拓宽证人出庭作证的途径。
加强证人管理,推行证人出庭作证和电子证据等,在有效管理证人和优化证人召唤方式上,将更多真实、可靠的证人信息提供给法庭,进一步提高判案的准确性。
四、结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程序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积极的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拓宽证人出庭作证途径的建议对于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判案准确率,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中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证据是判断案件真实与否的重要依据,而证人作证是法庭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庭审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完善证人保护、提高证人出庭率、规范证人诚信和严格证人证言质证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完善证人保护是提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关键。
对于那些拥有重要知情情况的证人,应加强保护措施,确保其能够平安无虞地出庭作证。
一方面,可以建立起证人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警力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对于威胁、阻碍证人作证的行为进行严惩,同时对于证人作伪证的行为也应给予严厉打击。
这样才能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提高证人出庭率也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方面。
在现行制度下,由于证人可能遭受到各种压力和威胁,导致出庭率低下,从而影响案件证据的充分呈现。
为了有效提升证人出庭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在法律法规中规定证人应尽义务出庭作证,并对不按时出庭作证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同时,应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充分考虑证人个人的实际困难,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证人出庭的阻碍。
例如,可以在出庭证人所在地设立便民证人中心,提供证人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协助。
第三,规范证人诚信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内容。
证人的诚信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必须对证人的作证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首先,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进行证人作证的全程记录,以确保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在证人作证过程中,要对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其次,对于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应鼓励证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以保证证人作证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中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必须从完善证人保护、提高证人出庭率、规范证人诚信和严格证人证言质证等方面入手。
只有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才能更好地保障庭审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可靠性,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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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种制度的出现有其历史发展的原
因。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对证人的保护力度,所
规定的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等方
面。
【关键词】证人出庭 作证 现状
一、立法未明确证人强制作证的义务
我国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
人,不能作证人。”这一规定表明具有适格性的证人都有作证的义
务,但是对证人作证的具体方式并未明确规定,尤其是没有规定证
人有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虽然该法规定证人证言应经过控辩双方
质证,同时《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公诉
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
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应当当庭宣读。
二、证人自身的主观原因
有证人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部分人觉得反正案件的处
理结果与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在当今这个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之下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免得自找麻烦。因为这些人的社会责任感不强,
尽管他们清楚地知道作证是法律规定公民的一项义务,而他们就是
案件的知情人,却不愿出庭作证,更有甚者对司法人员的调查取证
避而不见或者在司法人员面前一问三不知,这种人的“自我保护”
意识特别强,不到迫不得已不会轻易开口。证人害怕甚至拒绝作证,
就是证人出于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心,因而害怕作证。证人
对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很大,许多证人对因作证遭受打击、报
复、陷害致使其本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
了损害等现象心有余悸,有的证人则只愿提供书面证言并附加保密
条件,从而使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下降而难以成为定案的主要根据。
三、客观上的原因
(一)社会观念上的原因
由于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的影响,中国人尊崇的是“以和为贵”
的儒家思想,这一思想在传统文化中早已是根深蒂固。有学者曾精
辟地指出“古人在说到诉讼行为的参加者时,常常要加上明显含有
贬义的前缀或后缀词,以示鄙弃。如‘滋讼人’、‘兴讼’、‘聚讼’、
‘讼棍’等等便是。”这种贱讼的传统社会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
着现代人的行为。话说回到具体的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的证
人往往明哲保身,认为出庭作证是“过堂问审”,是一件不光彩的
事,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之,我国文
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律惨遭践踏,民主更是无从谈起,
这早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由于这种全社会法律意识
淡薄,未能形成支持、赞扬证人出庭的良好氛围。
(二)“不愿得罪人”的观念
经调查,我们发现,其实有很多证人都是有着另外一种特殊身份
的,也许他们和当事人相识,甚至有一些还与当事人有着这样或那
样的关系,可能他们是邻居,朋友,亲戚,同事,所以他们才能知
道涉及案件的真实情况。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境下,就会使证人产生
不愿得罪人的想法,中国人向来重视感情,往往是将感情摆在一个
非常重要的位置,尤其是熟人好办事、多个朋友多条路等思想决非
一朝一夕可以改变,在这个时候简单的套用儒家思想显然是不明智
的,当然我们也需要站在证人的立场上为证人们想一想,如果我们
是他们,我们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这才是最重要的,大义灭亲,
不是每一个都能做到的,如果证人做出了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
言,而这个当事人又恰恰是自己的亲朋好友,那么作证后的下场及
处境便可想而知,不仅得不到一方当事人的理解,就是其家人也不
理解,不支持,甚至会给家人和亲朋好友带来横祸,这是证人不愿
出庭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证人权利、义务、责任脱节
(一)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平衡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应享有什么权利。这就使得证人的权利义务不平
衡,“证人在出庭作证的同时,还要承担人身风险。可以说大部分
证人存在担心遭到打击报复的心理压力,他们因受到来自一方或双
方当事人,或者他们亲属的所谓提醒、警告,甚至利用金钱诱惑、
威胁,害怕本人或其近亲属遭到当事人的打击报复而不愿到庭作
证。
(二)证人的义务与责任相脱节
“作证是公民的义务”这一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
定;但是没有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受什么惩罚,
也没有规定对证人拒证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正是这种义务与责任
的脱节,导致证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大部分选择不出庭作证。
(三)司法工作人员素质问题
首先,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有了很大的改革,很多司法工作人员
还没有从旧的庭审方式转变到新的庭审方式上来,于是他们以宣读
证人言词的方式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如果某些案件比较复杂,
或者是在所牵涉证人比较多的情况下,抑或是证人在距离司法工作
人员较远而难于通知的情况下,很多司法工作人员怕麻烦,怕耗费
时间和精力,于是怠于通知和做工作,从而导致证人所接收到的信
息不全面,了解到的情况不真实,最终使出庭作证率低。所以说,
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的高低也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最后,由于部
分司法工作人员没有良好的执法形象,素质较低,形象不好,使证
人对所有司法工作人员抱有成见,持不信任和不合作态度,从而从
行动上制约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