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暖通空调制冷行业专业常用现行标准规X目录

第1.0.1条本标准的宗旨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工业国动生产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本专业术语的命名,各类书刊包括某些专业技术著述、统编教材、辞典辞书中称谓不尽一致,术语的混淆往往导致概念上的混淆,造成理解上的偏颇乃至错误,不利于本专业技术标准、规X的贯彻执行;有些术语的英文对照用法各异,既不够准确也不尽规X,影响国内外技术交流的开展。为此,本专业广大技术人员殷切企盼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制一本这样的术语标准,以便统一本专业常用术语及释义,实现专业术语标准化,利于国内外技术交流,促进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第1.0.2条本标准的适用X围

本标准的收词X围是在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出现的专业技术术语的基础上,适当扩充一些基本术语并纳入了少量本专业常用的相关术语,不但对工程设计具有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而且对施工、科研、教学和管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故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工程的设计、科研、施工、验收、教学及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一般术语

第2.1.1条计算参数

本条术语的英文对照词design conditions源出于美国ASHRAE(采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学会)等英文权威著述,原意为设计条件,根据所述内容可以转意理解为室内外空气温度及风速等计算参数。国内有人建议将本条术语的汉语命名改为设计计算参数或设计参数,认为既简明又确切。鉴于本术语原系译自俄文расчётныйпараметр的历史背景,考虑到本专业多年的传统与习惯,称作计算参数已约定俗成,不致引起任何混淆和歧义,故仍维持这一定名。至于有的资料将计算参数直译为

calculated(calculating)parameter,因不符合英语习惯,语法上也欠妥,故不予推荐。本标准中其他有关术语也作了同样处理。

第2.1.2条室内外计算参数

本条术语的汉语命名,是基于其内容包括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和太阳辐射照度三部分确定的。由于太阳辐射照度是有别于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和风速等,而独立存在的另一类计算参数,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也是按此原则命题的,故将本章标题及本条术语均命名为室内外计算参数。而不改称为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同时,本章另设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和太阳辐射等3节及3条同名术语。

第2.1.5条湿球温度

本条术语难以用简短的文字给出严谨确切的定义。湿球温度是标定空气相对湿度的一种手段,其涵义是,某一状态的空气,同湿球温度表的湿润温包接触,发生绝热热湿交换,使其达到饱和状态时的温度。该温度是用温包上裹着湿纱布的温度表,在流速大于2.5m/s且不受直接近饱和程度的一种度量。周围空气的饱和差愈大,湿球温度表上发生的蒸发愈强,而其示度也就愈低。根据干、湿球温度的差值,可以确定空气的相对湿度。

第2.1.8~2.1.10条空气湿度、绝对湿度、相对湿度

空气湿度的表示方法,除本标准所列的绝对湿度和相对湿度两条术语外,气候观测中还有比湿、混合

比、饱和差和露点差等多种表示方法,所谓比湿,是指空气中水蒸汽质量与空气总质量的比值;混合比,是指空气中水蒸汽质量与干空气质量之比;饱和差,是指空气温度与露点温度之差。考虑到这些术语中除比湿一词本专业早已定名为含湿量并在本标准《空气调节》一章中已列了条目外,其余都不是本专业常用的,故未另外列目,而只列了本专业经常应用的绝对湿度和相对湿度两条术语。

绝对湿度能直接表示出空气中水蒸汽的绝对含量。空气中水蒸汽含量愈多,则绝对湿度愈大。

空气的相对湿度亦可近似地用空气中实际的水蒸汽含量与同温度下空气达到饱和状态时的水蒸汽含量之比的百分率表示。考虑到用水蒸汽分压力表述更严谨、准确,故作了如本术语条目中那样的定义。

第2.1.11~2.1.12 历年值、累年值

历年值和累年值这两条术语,是气候观测方面的常用术语。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及有关书刊、手册、教材中,凡涉及到统计和确定室内外计算参数的时候,也多次沿用这样的术语。但囿于专业的局限性,本专业人员往往不能或难以正确理解二者的差异,甚至发生错误。由于难以用简短的文字表达清楚,因此现以表2.1.11~12为例作进一步说明。

注:统计和确定累年值时,所采用的时段不得少于连续3年。

第2.1.13~2.1.18条历年最冷(热)月、累年最冷(热)月、累年最冷(热)三个月。

各地多年地面气候观测结果及所整编的气象资料表明,在我国,历年最冷月,一般为1月、2月或12月份;历年最热月,一般为6月、7月或8月份,仅个别地区个别年份为5月份;累年最冷月,绝大部分地区为1月份,仅个别地区为2月或12月份;累年最热三个月,一般为6月、7月和8月份。

第2.1.19~2.1.20条不保证天(小时)数

关于统计确定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不保证天数和不保证小时数的规定,是我国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特有的,美国ASHRAE等权威性英文著述采用的是保证率和不保证率的概念,因此,没有准确的英文对照词可资借鉴。为慎重起见,根据本标准全国审定会议裁决不予推荐,暂时空缺。

第2.1.21条滑动平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的规定,统计和确定采暖期时须应用滑动平均的方法。为有助于本条术证明释义的理解,现以日平均温度系列为例,说明5天滑动平均温度的统计计算方法,如图2.1.21所示。

第2.1.22~2.1.23条辐射强度、辐射照度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量和单位》对这两条术语作的定义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辐射强度是指辐射源在单位立体角元内可发射出的辐射功率;而辐射照度则是指被辐射体在单位面积上所接受到的辐射功率,二者的内涵是不同的。由于通过一定距离的衰减,二者的量值也是不同的。为了适应这一概念的更新,避免发生混淆,同时列出这两条术语以便对照比较。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据此已将以前惯用的太阳辐射强度一词正名为太阳辐射照度,本标准的有关条目也是这样定名的。据了解,1988年科学出版的《物理学名词》(基础部分),将辐射照度一词定名为辐照度。现行国家标准《量和单位》对这一术语的命名是辐[射]照度,方括号中的"射"字在不致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可以省略,必要时也可保留。考虑到本专业的习惯叫法,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保持一致,本条术语仍定名为辐射照度,这样做还可以与直接辐射和散射辐射的称谓相呼应。这两条术语的英文对照词是国际上通用的。

第二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本节选列的各项有关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的条目,都是设计计算中经常遇到的,条文中已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或涵义,基于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已在本标准的第九章第二节中的有关条目作了解释说明,这里不再赘述;第二,不论工作地点还是作业地带,都有一定的空间X围,因此,将其空气温度和空气流速分别定义为平均温度和平均流速;第三,将室内工作地点或作业地带的空气在单位时间内沿一定方向移动的距离,统一定名为空气流速,与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的有关术语称谓有所不同,但概念是一样的,第四,将空调房间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X围,分别列了两条术语,并将区域温差一词也纳入到本节中。所谓室内温湿度允许波动X围,乃是室内温度允许波动X围和室内相对湿度允许波动X围的简称。

第三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2.3.2条定时温(湿)度

我国现行《地面气候观测规X》统一规定各地气象台站每日4次定时观测时间均为时间2、8、14、20时,但50年代曾经采用过时间1、7、13、19时,故在本条术语释义中指明这两种定时温(湿)度观测值都是可以应用的。

第2.3.3条日平均温(湿)度

气象观测及统计结果表明,每天4次定时温(湿)度的平均值,作为日平均温(湿)度,就空气温度

而言,二者相差在0.5℃以内。气象部门的观测报表实际上是按4次定时记录统计日平均值的。本条术语的释义既给出了比较准确的统计方法,又提及了比较简化的统计方法,二者都是可行的,也都是可靠的。

第2.3.9~2.3.10条极端最高(低)温度

极端最高温度和极端最低温度,均是指在一定时段内(如1951年~1980年)观测到的极端温度,并不一定是历史上的最高(低)记录,也并不意味着以后没有出现更高(低)温度的可能。这两条术语的英文对照词extreme maximum(minimum)temperature是根据世界气象组织(WMO)1966年版《国际气象学词典》确定的。

第2.3.17~2.3.18条风向、风向频率

在气象观测记录中,常以16个方位表示风的来向(风向),即北(N)、北东北(NNE)、东北(NE)、东东北(ENE)、东(E)、东东南(ESE)、东南(SE)、南东南(SSE)、南(S)、南西南(SSW)、西南(SW)、西西南(WSW)、西(W)、西西北(WNW)、西北(NW)和北西北(NNW)。但当风速小于0.3m/s时,则一律视为静风(C),而不再分方位。统计风向频率时,应将静风出现的次数考虑在内。

第2.3.20条日照率

本条术语释义中的所谓可能日照总时数,系指天文可照总时数,而不是指地理可照总时数。因地形地物等地理条件而影响日照的因素,在气象观测中一般不予考虑。

第2.3.22~2.3.33条关于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在这些条目中分别列出了设计常用的冬季和夏季各种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如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这些术语的释义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的有关规定撰写的,着重说明各自的统计方法和用途;其英文对照则是参考国内外有关文献组合而成的,供使用时参考。

第2.3.37条采暖期度日数

本条术语的释义中实际上给出了确定采暖期度日数的最基本方法,按此统计是比较繁琐的,简化统计方法可按下式确定;

Z=n(tn-tp) (2.3.37)

式中:Z--采暖期度日数(℃.d);

n--采暖期天数(d);

tn--室内温度基数(℃),我国一般取18℃,国外取18.3℃(65F);

tp--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第四节太阳辐射

第2.4.1条太阳常数

太阳常数并非是一个严格的物理常数,这是由于测仪器和测量方法不同造成的;根据地面测量判定太阳常数也存在误差;太阳常数本身也会因太阳物理状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1981年10月在墨西哥召开的世界气象组织(WMO)仪器和观测方法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建议太阳常数值取为1367±W/m2。由于本标准第2.1.23条和第2.4.10条已对辐射照度和太阳辐射照度下了定义,因此,本条术语的释义直接借用这两条术语作说明,以求文字精炼。

第2.4.7~2.4.9条太阳直接辐射、天空散射辐射、总辐射

太阳直接辐射(简称直接辐射)常以S值表示,设太阳高度角为ho,则到达水平地面上的太阳直接辐射S′=S.sinho。太阳直接辐射是天空散射辐射(简称散射辐射)的最初来源,故散射辐射也随太阳高度角而变。地表和云层反射的太阳辐射受大气散射作用,也参与天空散射辐射到达地面。总辐射(Q值)为射向水平地面上的太阳直接辐射(S′值)和天空散射辐射(D值)之和。即Q=S′+D。当天空全都为云遮蔽,或部分天空有云但太阳为不透光的云层完全遮蔽时,总辐射就是散射辐射。总辐射变化的基本规律取决于太阳高角度、大气透明度、云状、支量等因子的共同影响。

第2.4.11条大气透明度

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是按不同地理纬度带和不同大气透明度等级确定和给

出一系列太阳辐射照度数值的。为便于专业人员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故特设本条术语。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术语

第3.1.1、3.1.40条采暖、供热

采暖一词别称较多,如供暖、取暖、暖房、暖气等,其中供暖一词在高校统编教材和手册等书刊中近年来采用得较多。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讨论,并经函审和全国审定会裁决,这条术语仍定名为采暖,别名称为供暖,同时单列供热一条。其理由如下:

第一,从本条术语的内函来看,是人为地采取措施使室内获得热量,补偿围护结构耗热量及其他各种热损失,以保持必要的室内温度,使在其中生活、工作和逗留的人员纵然本身并未获得热量但却达到了取暖的目的;

第二,从本条术语和其他相关术语命名原则的一致性来看,如连续采暖、间歇采暖、值班采暖、全面采暖和局部采暖等,都是从室内(包括作业地带和局部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达到某种要求,即从室内获得热量的角度定义的;

第三,从本条术语所包罗的内容来看,采暖和供热的X围并不是等同的(在某种意义上说采暖系统不过是供热系统的热用户之一),对此,国外也采用不同的术语,如俄语分别OTONдeHиe (采暖)TeⅡдбжeHиe(供热),英文书刊中除用heating泛指采暖、供热、加热外,还采用space heating特指室内(空间)采暖;

第四,从习惯上来看,国内许多单位特别是设计单位使用采暖一词已约定俗成,不致造成任何混淆,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等,20年来都一直是这样命名的。但考虑到目前国内对这一术语的称谓实际上存在着差异的现实情况,在说明性文字中加别称即也称供暖,以便取得有关方面的协调一致,以后再逐步求得统一。关于英文对照词,采暖按传统译法仍首当推荐heating,同时又推荐space heating,以便在可能发生混淆的情况下加以区别;供热则推荐heatsupply与之对照,考虑到国外heating一词也有供热的含义,故同时予以推荐。

第3.1.2~3.1.4条集中采暖、全面采暖、局部采暖

这些术语的定名均系源于传统叫法。集中采暖和分散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是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热源通过管道向散热设备供给热量,典型的例子是以热水或蒸汽作热媒的采暖系统;后者则是集热源和散热体为一炉,就地产生热量,典型的例子是火炉、电炉和煤气炉等。全面采暖和局部采暖的基本区别在于能否使采暖房间全室达到一定的温度要求。使用分散采暖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固然也可以进行全面采暖,但往往是不经济的,卫生条件也难以达到要求,目前这种采暖方式应用得愈来愈少,要么集中地进行全面采暖,要么进行局部采暖。因此,本标准没有与集中采暖相对应地另立分散采暖一词。第3.1.3条全面采暖一词,因无合适的英译名,因此,英文对照词未予推荐。

第3.1.5~3.1.6条连续采暖、间歇采暖

连续采暖和间歇采暖的主要区别在于,能否根据采暖建筑物或房间的用途,使室内24h平均温度均能达到设计温度要求。全天使用的建筑物一般情况下应按连续采暖设计;非全天使用的建筑物可按间歇采暖设计,即只保证在工作时间内达到设计温度,其他时间允许室内自然降温以利节能。至于以前由于运行制度不合理或非常时期采取的某些行政措施,以及由于调节需要等原因而采取的间断运行方式,则不能作为鉴别连续采暖划间歇采暖的根据。

第3.1.11~3.1.12条高(低)压蒸汽采暖

关于高压蒸汽和低压蒸汽的压力界限,仅是从采暖角度定义的,对用于其他目的的蒸汽不适用。以往

将低压蒸汽定义为"低于或等于70kPa"不够严谨,故增加了"高于当地大气压力"的限词。至于以工作压力低于当地大气压力的蒸汽作热媒的采暖,本标准第3.1.13条已另列真空采暖一词。

第3.1.17条集中送风采暖

英文对照词localized air supply(集中送风)部分,系引自B.B巴图林《工业通风原理》的英译本。中英文的内涵名称是一致的。

第3.1.18条辐射采暖

根据函审专家建议,辐射采暖的英文对照词,国外文献及书刊中最常用的是panel heating,故作为第一译名予以推荐,本标准其他有关辐射采暖的条目,一般情况下也作同样处理。

第3.1.44~3.1.47条关于蒸汽凝结水回收方式

关于蒸汽系统凝结水回收方式,本标准选列了开式回水、闭式回水、余压回水和闭式满管回水4条基本术语,并作了简要定义。现将这些回水方式在应用方面的曲型图示摘引如下(见图3.1.44~3.1.47),作为宝义的补充说明。

第二节围护结构与热负荷

第3.2.4~3.2.5条稳态传热、非稳态传热

从传热体系中任何一点的温度和热流量是否随时间变化的特点,可以把传热过程分为稳态传热。考虑到计算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传热负荷时经常应用这两个概念和术语,故本标准予以收录,并根据国内传热学方面的权威著述,把过去惯用的稳定传热和不稳定传热正名为稳态传热和非稳态传热以突出传热的状态特征,这一点是和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的叫法不同的。为此,特加别称即也称稳定传热和不稳定传热作为过渡。

第3.2.12~3.2.13条传热系数、传热阻

现行国家标准《量和单位》把以前惯用的传热系数定名为[总]传热系数,这是考虑到其量值与该物体本身的导热和两面侧冷热流体边界层的换热等因素有关,是对各种复杂问题笼统概括的。同时,该标准规定在不致发生混淆的情况下,方括号中的"总"字可以省略。根据传统习惯,故仍将本条术语定名为传热系数。

传热阻一词原系译自俄文,由于传热阻等于物体本身的热阻及两面侧换热阻之和,英文著述中有时也称为总热阻,考虑到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一直称其为传热阻,并已与有关标准规X作了协调,取得了一致,故本术语仍按传统习惯定名。

第3.2.29~3.2.33条关于附加耗热量的各种修正率

本标准收录的关于计算围护结构附加耗热量的各种修正率,其中包括朝向修正率、风力附加率、外门附加率、高度附加率和间歇附加率等术语,都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X》的有关条文确定的,术语的内涵和规X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关于这些术语的英译名,如correction factor for oriontation(朝向修正率)等都是参照相馆国外有关英文著述推荐的,其内涵也是与汉语名称的内涵一致的。考虑到这些修正率都是计算过程中采用的系数,故一律用factor相对照,而没有推荐additional heat loss for......(....附加耗热量)的译名。

第三节采暖系统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讲解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 16.1概述 为排除厂房内余热、余湿、有害气体以及蒸气、粉尘等,维持工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和卫生要求,以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产品质量,本系统全范围进行设计,包括辅助生产区、工艺装置区、产品储罐区等,设计范围及要求如下: 1、按照各车间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设计规范设计各车间通风设施; 2、按照各房间空气调节的设计参数,提出对空调的要求;相关空调的设计、安装由空调提供方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及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16.2设计规范和标准 表16-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标准表

16.3设计范围及目标 16.3.1设计范围 按照各车间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设计规范设计各车间通风设施。 按照各房间空气调节的设计参数,提出对空调的要求;相关空调的设计、安装由空调提供方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及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本工程设计范围为成品储存设施中配电站、消防站、空气站、维修楼、中控室、行政楼等各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调的初步设计。在生产车间内部设置了事故通风系统,当空气质量不能达标,自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维修站、化验室等由于空气质量较差且人流密集,均需要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16.3.2设计目标 设计要达到三个基本目标: 1、保证有足够的室内风速和气流量; 2、房间内要有合理的气流通路,即气流应当经过需要换气和降温的地方; 3、要保证有良好的气流质量,即进入厂房的应该是低温洁净的空气。 16.4厂址所在地气候 16.4.1气候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滨海新区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并具有海洋性气候特点:冬季寒冷、少雪;春季干旱多风;夏季气温高、湿度大、降水集中;秋季秋高气爽、风和日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第1.0.1条为了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以下简称采暖通风)专业制图做到基本统一;清晰简明,提高制图效率,满足设计、施工、存档等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采暖室内部分、通风与空气调节的下列工程制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 三、通用图、标准图。 第1.0.3条采暖通风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图线 第2.1.1条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比例和类别,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中(图线)的规定选用。 第2.1.2条采暖通风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 线型表2.1.2 名称线宽用途 粗实线 B 1、采暖供水、供汽干管、立管 2、风管及部件轮廓线 3、系统图中的管线 4、设备、部件编号的索引标志线 5、非标准部件的外轮廓线 中实线0.5b 1、散热器及散热器的连接支管线 2、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备的轮廓线 3、风管的法兰盘线 细实线0.35b 1、平、剖面图中土建轮廓线 2、尺寸线、尺寸界线 3、材料图例线、引出线、标高符号等 粗虚线 B 1、采暖回水管、凝结水管 2、平、剖图中非金属风道(砖、混凝土风道)的内表面轮廓线。 中虚线0.5b 风管被遮挡部分的轮廓线 细虚线0.35b 1、原有风管轮廓线 2、采暖地沟 3、工艺设备被遮挡部分的轮廓线 细点划0.35b 1、设备中心线、轴心线

线2、风管及部件中心线3、定位轴线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汇总

说明:本目录收集载有暖通空调制冷专业内容(章、节)和相关内容的国家标准GB、国家标准建筑系列GB50×××、GBJ、建设部标准CJJ、CJ、JJ、ZBP、ZBJ等的目录,有些标准规范虽用于公共建筑和专门工程建筑,但并无暖通空调内容章节故不收录。 一、基础类 1.1GB3100-93国际单位制及应用 1.2GB3101-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1.3GBJ1-8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1.4GBJ144-8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1.5GBJ155-9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1.6CJJ55-93供热术语标准 1.7CJJ65-95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1.8GB140-59输送液体与气体管道的规定代号 1.9GB4270-84热工图形符号与文字说明 1.10GB4457-84至GB4640-84机械制图 1.11GB11943-89锅炉制图 1.12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1.13JGJ35-87建筑气象参数标准 1.14JGJ37-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1.15GBJ300-8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1.16GB/T16732-97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计量单位及符号 1.17GB/T16803-97采暖、通风、空调、净化术语 二、暖通空调一般设计规范 2.1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2.2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3GB50176-93民用建筑热共设计规范 2.4GB50189-93旅游宾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2.5GB50264-97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2.6JGJ26-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2.7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2.8GB4272-92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2.9GB8175-87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 2.10GB11790-89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 三、住宅及公共建筑类 3.1GB50038-9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3.2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强条——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条 3.1.9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4.1.8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R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 o·mi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t n 条和第4.2.4条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 t w 4.1.9条采用; 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Δt y 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α n 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R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 n 表4.1.8-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4.1.8-1温差修正系数α

注:1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值,可采用2.5℃。 t y 3t ———同式(4.1.8-1、4.1.8-2); n ———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t 1 4.3.4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4.11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5.2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4.5.4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标准号:GB 50019-2003 ◆发布日期:2003 年 ◆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2.1.6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 -28 ℃;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 ;风速不应大于0.3m /s 。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 -0.5m /s, 当室内温度高于30 ℃时,可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 2.2.1 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 2.2.2 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 2.2.3 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 2.2.4 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 2.2.5 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1 天的日平均温度。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技术规范

第1章. 工程技术规范 1.概述 本工程的项目均须应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部颁规程、安徽省与合肥市地方标准及有关行业性标准。下述规范中如遇版本更新,以更新后之版本为准。同一规范在新旧版本共同使用的过渡期内,以较新版本为准。 A《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B《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J116-2001 C《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D《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E《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 F《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G《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3) H《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I《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安装》03K404 J《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K《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L《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M《采暖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42-82 N《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 10801.1-2002 O上述规范仅为列出的部分规范。未被列入上述目录之规范亦应遵守。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程应满足上述约定前提下,甲方还特别要求如下: A若图纸上或本合同条件之间的说明与规范、标准相互之间不一致、有分歧、另有说明或要求,乙方须以较优或较严者为准,进行施工。 B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甲方认可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物料于本工程。 2.系统设计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本工程厨房与卫生间不供暖,其余区域采用干法地暖供暖。 2.1.2.要求整个房间提供一个温度控制装置,温控器安装在客厅。 2.1. 3.制热功能:冬季通过地面敷设盘管制热满足室内采暖需求; 2.1.4.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宜采用 45-50℃,不应超过60℃,供、回水温差宜小于或等于10℃。 2.1.5.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在客厅、卧室区域宜在24-26℃,最高不超过28℃。 2.1.6.全年热水功能:全年提供生活热水。 2.2.地面构造 2.2.1.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地面结构,宜由基层(楼板或与土壤相邻的地 面)、找平层、绝热层(上部敷设加热管)、伸缩缝、填充层和地面层组成。 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加热管应敷设在木地板下部、龙骨之间 的绝热层上,这时可不设置豆石混凝土填充层。 2.2.2.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时,楼层之间楼板上的绝热层不低于20mm, 与土壤或不采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上的绝热层不低于30mm; 2.2. 3.填充层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径不宜大于12mm,填充层的厚 度不宜小于50mm。 2.2.4.当采用干铺法时,木龙骨中心距为303mm,则根据木龙骨宽度50mm,龙骨 间绝热层应采用预制管槽EPS板,厚度同龙骨高度,宽度250mm。 2.3.分集水器、加热管系统 2.3.1.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 2.3.2.连接在同一分、集水器上的同一管径各环路加热管的长度宜尽量接近,并不宜 超过120m。 2.3.3.加热管的布置,应根据保证地面温度均匀的原则,宜将高温管段优先布置于外 窗、外墙侧。当采用干铺法时采用平行型布置,当采用湿铺法时选择采用回 折型。 2.3.4.加热管的敷设管间距,应根据地面散热量、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平均水温及地 面传热热阻等通过计算确定。 2.3.5.加热管内水的流速不宜小于0.25m/s。 2.3.6.地面固定设备及卫生洁具下无需布置加热管,其他根据设计要求布置。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480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87年12月主要符号 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 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 b——指数;系数 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 c f——风压系数 C L——逐时冷负荷 c 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 c r——热压系数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oc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 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 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本规范共分11 章和10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 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 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 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 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 (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 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 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 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2.oC)][Kcal/m2.h.°c] 表2.5.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 节 室温允许波动 ±0.1~0.2 ±0.5>=±1.0 屋盖 --- --- 0.8(0.7) 1.0(0.9) 顶棚0.5(0.4) 0.8(0.7) 0.9(0.8) 1.2(1.0) 外墙 --- 0.8(0.7) 1.0(0.9) 1.5(1.3) 内墙和楼板0.7(0.6) 0.9(0.8) 1.2(1.0) 2.0(1.7)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oC时. 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3.1.4条的规定. 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o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 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oC) ±0.1~0.2 ±0.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暖通专业规范及图集

暖通专业规范及图集 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 《城镇燃气设计规程》GB50028-2006 《泵站设计规范》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2008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201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实用设计手册 全国暖通空调及动力专业技术措施 河北标05N图集 国标图集: 05K232分(集)水器分汽缸 07FK01-02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图集 CJ/T 228-2006 燃气采暖热水炉 05K102风机安装 06K105屋顶自然通风器选用与安装 通风机安装2002年合订本 K103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和设备附近选用与安装 07K120风阀选用与安装 06K131风管测量孔和检查门 08K132金属、非金属风管支吊架 05K210采暖空调循环水系统定压 07K203建筑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及安装 97K130-1ZP型片式消音器、ZW型消声弯管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doc 80页)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 A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A声级 absolute humidity绝对湿度 absolute roughness绝对粗糙度 absorbate 吸收质 absorbent 吸收剂 absorbent吸声材料 absorber吸收器 absorptance for solar radiation太阳辐射热吸收系数absorption equipment吸收装置 absorption of gas and vapor气体吸收 absorptiong refrige rationg cycle吸收式制冷循环absorption-type refrigerating machine吸收式制冷机access door检查门

acoustic absorptivity吸声系数 actual density真密度 actuating element执行机构 actuator执行机构 adaptive control system自适应控制系统 additional factor for exterior door外门附加率additional factor for intermittent heating间歇附加率additional factor for wind force高度附加率 additional heat loss风力附加率 adiabatic humidification附加耗热量 adiabatic humidiflcation绝热加湿 adsorbate吸附质 adsorbent吸附剂 adsorber吸附装置 adsorption equipment吸附装置 adsorption of gas and vapor气体吸附

CAD制图标准66128

CAD制图标准 看一下正规设计院内部的制图标准。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内部标准。 一、建筑制图标准 CAD制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规范我院CAD制图标准,解决计算机资源共享问题,提高设计效率,特制定本规定,各专业可另规定与本专业有关的细则。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图签,并以CAD方式制图的所有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图纸。 第1.0.3条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中的部分条文。 1.房屋建筑CAD制图统一规则GB/T 18122-2000 2.CAD工程制图规则GB/T 18229-2000 3.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 50001-2001 4.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 5.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 50105-2001 6.混凝土结构施工图 平面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03G101-1 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 50106-2001 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GB/T 50114-2001 9.电气制图 GB4728.1-85 10.住宅弱电设计标准图DBJT08-97-2002 11.住宅建筑信息通讯设计安装图 DBJT08-96-2002 第二章基本设置要求 第2.0.1条图框 图框采用竖版形式。 1.图幅与格式 幅面代号 A0 A1 A2 A3 A4 宽度╳长度 841╳1189 594╳841 420╳594 297╳ 420 210╳297 图框边距C 10 5 A0以及A1图框允许加长,但必须按基本幅面的长边(L)成1/4倍增加,不可随意加长。其余图幅图纸均不允许加长。每个工程图纸目录和修改通知单采用A4,其余应尽量采用A1图幅。每项工程图幅应统一,如采用一种图幅确有困难,一个子项工程图幅不得超过二种。 2.标题栏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图框统一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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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 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 办公室 30 客房 30 大堂、四季厅 10 【条文说明】3.0.6 5.2热负荷 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5.2.1

5.3散热器供暖 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5.3.5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设置。 对于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以防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5.3.10幼儿园散热器的安装。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安全健康,避免烫伤。 5.4热水辐射供暖 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条文说明】5.4.3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5.4.6 5.5电加热供暖 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供电政策支持;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以共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能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5.5.1 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条文说明】5.5.5电供暖系统温控装置要求。强制性条文 从节能角度考虑,要求不同的电供暖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温控装置。 5.5.8安装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5.5.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 实验指导书 机电与环境工程系 环境工程教研室

前言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加强理论教学的同时,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而实验课则是实践性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实验课教学,切实着眼于学生动手能力以及计算能力的培养势在必行。根据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了本书。 主持参与本书编写的教师有: 主编:谭翠萍刘新民 参编人员:刘奇王文琪李常在赵宜华 实验指导书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不妥之处,恳请各位教师指正,使其日臻完善。 编者 二OOO年

第一篇流体力学系与风机 实验一静力学方程实验 一、实验目的 1.理解静力学方程的物理意义及几何意义。 2.巩固表压力,大气压和真空值的概念和测量方法。 3.了解静压力特征性;压力随水深而变,与方位角无关。‘ 4.了解测定未知液体重度γ的方法。 二、实验设备 采用成都科技大学机械系研制的SP-I型静力学方程仪,其结构示意图如下: 1、升降机构 2、压力传感器 3、活动容器 4、密闭容器 5、底座 6、塑料阀门 7、立柱 8、台面 9、付测压排架 10、主测压排架 SP-Ⅰ型静力学方程仪结构示意图 三、实验原理 在重力场下处于静止状态的不可压缩均质液体,其基本方程是 Z + P r =const 对于有自由表面的液体 P=Po+rh 式中Z-单位重量液体相对于基准面的位势能(m);P r -单位重量液体的压力势 能(m);r-液体的重度(kg.f/m3)/;h-液体内部任一点到液体自由表面的距离(m);Po-液体自由表面上的静压力(N/m2);P-液体内部任一点的静压力(N/m2)。 该装置即利用连通器原理,改变活动容器的高度,用以改变密闭容器中液体自 由表面上的Po,从而改变P值。但任一点的Z + P r =const。 四、实验步骤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和安全,改善并提高劳动条件,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特订本规范。 本规范宗旨。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及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次规范修订从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结合了近1O年来国内外出现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设计、科研新成果。对有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设计方法以及其他政策性较强的技术问题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为了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本次规范修订充实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内容,并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原规范中防火及通风等的规定做了必要的增减。规定了本规范不仅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娱集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也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工业建筑。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设计标准、装备水平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一些通用性的条文,应参照执行。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一.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规定。 3 【条文说明】表设计最小新风量。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表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表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 确定,医院建 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医院中洁净手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第五章供暖 二.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四.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老年人、特殊人群的安全健康,避免烫伤和碰伤。 五.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条文说明】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必须设置绝热层。与土壤接触的底层,应设置绝热层;当地面荷载特别大时,与土壤接触的底层的绝热层有可能承载力不够,考虑到土壤热阻相对楼板较大,散热量较小,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为保证绝热效果,规定绝热层与土壤间设置防潮层。对于潮湿房间,混凝土填充式供暖地面的填充层上,预制沟槽保温板或预制轻薄供暖板供暖地面的地面面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 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 办公室 30 客房 30 大堂、四季厅 10 5.2热负荷 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散热器供暖 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热水辐射供暖 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电加热供暖 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供电政策支持; 2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

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 5.7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 5.7.3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5.9.5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设置补偿器。 5.10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6通风 6.1.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 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3机械通风 6.3.2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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