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暴力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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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

抢劫罪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

抢劫罪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

伤害,直至杀害。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和规定]:《铁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事判决书可能如何判刑

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事判决书可能如何判刑

抢劫罪致⼈死亡的刑事判决书可能如何判刑
抢劫⾏为本来已经是被刑法所严厉禁⽌的犯罪⾏为了,如果抢劫⾏为致⼈死亡,刑法将给予更加严厉的制裁,那么,抢劫罪致⼈死亡的刑事判决书可能如何判刑?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抢劫罪致⼈死亡的刑事判决书可能如何判刑
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六⼗三条【抢劫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
(五)抢劫致⼈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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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的界定

抢劫致人死亡的界定

抢劫致人死亡的界定作者:宋文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2期摘要本文以犯罪构成要件为纽带,从主观方面、因果关系等角度出发,提出界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几点意见。

准确界定“抢劫致人死亡”,是刑检工作中准确提出量刑意见的前提。

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抢劫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作者简介:宋文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92-01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准确界定“抢劫致人死亡”,是刑检工作中准确提出量刑意见的前提。

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需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主观上要有抢劫的故意抢劫致人死亡不是单独的罪名,因此抢劫致人死亡要以行为人构成抢劫罪为前提。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犯罪,重要的一点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抢劫的故意。

且该故意应早于实施致人死亡行为,或者与该致人死亡行为同时产生。

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尽管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也不能认定构成抢劫犯罪。

或者该抢劫的故意系致人死亡行为实施后方产生,则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比如在黄某抢劫案中,黄某(男)与孙某(女)以性游戏为由,扮演不同角色,相互捆绑虐待。

黄某趁孙某被捆绑、无法反抗之机,携孙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0元)离去,后孙某因无法挣脱束缚,致体位性窒息死亡。

黄某对孙某的捆绑、虐待行为,并非在抢劫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因此不属于抢劫范畴的暴力行为。

由此可见判断是否具有抢劫的故意,以及该故意产生的时间、阶段,对于认定是否构成抢劫致人死亡至关重要。

二、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可以是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需持有何种主观心态,抢劫中的故意杀人是属于抢劫致人死亡,还是属于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中有不同看法。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1.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2.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3.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4.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5.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6.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7.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各地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罪的时候,必须要遵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针对抢劫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因为目前我国刑法当中针对抢劫罪是制定的有死刑的,而且由于抢劫本身的犯罪性质就非常恶劣,作为抢劫案件当中的受害者,相信最关心的就是法院对于抢劫罪的审理问题。

所以也可以来了解一下,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抢劫罪具有如下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具体分析。

第二,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

也可以是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在场人,如近亲属等。

二是暴力打击的对象可以是物品。

第三,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问题。

一般来说并无限制,只要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通常是指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的胁迫应当具有两个“当场性”特征:第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当场能够实现。

论我国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论我国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节。 三, 第 只要 在运营 中 , 在车 上抢 劫 、 在路 上拦路 抢劫 都可认 定
行 为人拿着未装 弹药的枪 支进 行抢劫的 , 当认 定为“ 应 持枪抢劫” 。
为此情 形 。 比如 , 为人把运 行途 中 的机动 公共交 通工 具拦 截下 第 二, 行 抢劫 中只要 有“ 持枪 ” 为, 行 不管事 实上有没有 使用 了枪支 , 来后 , 对车上 人员 实施抢 劫 , 应认 定为“ 公 交通工 具上 抢劫 ” 在 。 都 可认 定为 “ 持枪 抢劫 ” 第三 , 《 劫解释 》 定来看 , 为人 。 从 抢 规 行 持 假枪 的不 能认定 为 “ 枪抢劫 ” 行为 人 谎称 有枪 实际上 没带 持 ;
定为“ 公共交 通工具上 抢劫 ” 第二 , 在 : 必须 是从事公 共载客 业务 。 规 定 , 自制 火药枪 、 珠枪 、 枪等属 于枪 的范 围: 钢 气 只要 是 以火药 比如 , 行为 人在货 车、 家车上 进行 抢劫 的 , 能认定 为 加重情 为动力 、 私 不 具有杀 伤麻 醉功 能 的管 状器 具本身 就可 以认定 为 “ , 枪”
致人重伤 、 死亡 的结果 必须要 和行 为人的抢劫行 为有直 接的 因果 关系 。 为人在 实施抢 劫 过程 中 , 了达到 窝藏 赃物、 毁罪证 、 行 为 销

入户抢 劫
第一 , 入户抢 劫” 行认定 的关 键是准确把 握“ 的含义 。 对“ 进 户” 笔者认 为 , 户” “ 是指公 民的住宅 , 日常起居饮 食的地 方。 比如 , 即
三、 抢劫 银行 或者其 他金 融机 构
《 劫解 释》 抢 第三 条对 “ 劫银行 或 者其他 金融 机构 ” 了规 枪 , 抢 做 或者身 上带 了枪 却没有 向被 害人 显露 , 也没有 使用的 , 不能 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案例小强想盗窃进入一住宅,看见一名牌包(驴牌),拿皮包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美女正在裸睡,于是想与其发生关系,美女奋力反抗,过了一会儿美女没有力气反抗,只是一双眼睛看着小强,完事之后,小强说,你的项链不错,借我带带吧!就这样离开了。

问;小强行为如何定性?答;盗窃中止,强奸,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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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暴力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司法实践中适用抢劫罪时,对“暴力”的认定是极为重要的。

对于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情况如何定性的问题在理论界都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对抢劫罪中“暴力致人死亡”情形的司法认定作以深入研究。

抢劫罪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在对其认定时必须合理、准确地把握立法意旨,做到罪刑相当,法当其罪。

【关键词】抢劫罪;暴力行为;暴力致人死亡;司法认定
自建国以来,在我国发生的刑事犯罪中,侵犯财产罪一直是发案率最高的一类犯罪。

因此,同侵犯财产犯罪作斗争,切实保护公民公私财产,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我国刑法面临的艰巨任务。

我国刑法对侵犯财产罪首先规定了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无法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

然而司法实践中抢劫的行为过程中未达到强行取得财物的目的,实施的暴力的程度以及实施暴力的目的,都影响着对该行为的定性、定罪、量刑。

一、暴力的含义及其范围
暴力,一般情况下是指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实施的拥有较强攻击性的行为。

根据暴力实施的对象划分,可以划分为对人身的暴力和财产暴力。

《现代汉语词典》针对暴力也给出了专业的诠释。

暴力是强制武力和力量的统称,其次也可以指代国家权力的强制力量。

由于法律范围内的指代对象是自然人,国家强制力量不包含在内,因此在刑法中指代的暴力一词的解释就只能是第一种情况。

在国外的刑法体系里,暴行罪实际上指的就是暴力犯罪,它是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未导致对方受伤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刑法里,暴行这个概念出现的较为普遍,虽说有多重词义,然而不论何种释义,非法运用强制力量是其共同点。

我们从词语运用的规则来分析,可将暴行在不同条件、环境以及场合中理解为暴行和暴力行为。

由此可以得知,刑法中的暴力概念指的是行为人非法使用的有形力量和物理力。

二﹑抢劫中的“暴力致人死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实施抢劫导致受害对象重伤、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此,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抢劫罪的“暴力致人死亡”的涵盖范围只能是过失导致受害对象死亡,故意杀人,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都不能包含在内。

理由如下:
(一)刑法中的“暴力”和我们一般理解的“暴力”有所差异,暴力的程度还不能够直接确定为故意杀人
在我国的刑法中,针对暴力的规定较多,其程度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针对
婚姻暴力的说法,这里的暴力显然不能上升到故意杀人的程度,若一味的认为故意杀人概念包含在内,则不仅会影响定性,严重的还会使得本身改判重罪的而得到轻判。

(二)为了抢夺他人财物实施的故意杀人和通常意义上的抢劫存在本质的差异
抢劫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侵犯,主要客体是财产权、次要客体则是当事人的人身权。

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的主次之分在法条章节的位置安排中也能够准确体现。

显而易见的,刑法中的犯罪定性的主要依据是主要客体的性质,抢劫罪在侵犯财产罪的内容中,因此主要客体就是财产权。

而财产权和生命权的比较中,很明显生命权又高于财产权。

一般来说,在财产与生命两者间进行选择,人们通常会倾向于生命,在法律的体系中,人的生命权也是最高级别的,因此维护人们的生命权是首要重点。

在抢劫行为中,故意杀人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此时主要客体就变成了生命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也会相应变化。

因此,抢劫实施故意杀人依旧判定为抢劫罪是完全错误的。

犯罪的目的并不能够唯一决定罪责的性质,当行为已经超越目的行为,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时,继续坚持以犯罪目的定罪,就会打破罪刑相适的刑法原则。

(三)在刑法针对抢劫罪的描述中,虽说没有对“致人死亡”局限为过失进行明确规定,但这也不能说明包含故意致人死亡
在刑法分则里,很多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没有进行清晰的说明,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等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及刑法原则等要素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

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未对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进行清晰的说明,然而,故意伤害导致对象死亡是过失致死这一认识,在刑法界已经是统一的认识了。

(四)就算将抢劫行为中的故意杀人行为确定为抢劫罪,按照法定刑没有纵轻犯罪,也无法判断其认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罪名概括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本质和行为特征,是犯罪性质的具体反映,本身拥有评价的作用。

在抢劫罪和杀人罪中,犯罪的本质分别是劫财和杀人,明显杀人行为比劫财行为的危害性更大。

如果把抢劫中的故意杀人定性为抢劫罪则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行为的本质。

虽然刑事处罚上不能体现出差异,但失去了刑法的社会价值。

只有定罪准确才能做到真正的罪罚相当,罚当其罪,充分表现刑法的正义性。

(五)将抢劫行为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杀人行为划等号,将前者认为是抢劫罪的从属行为,混淆了两罪的概念
如此一来会让人产生错误的理解,认为财产权在生命权之上,法律首要保护的权利是财产权。

这是错误的做法,也是不具备可行性的。

不论是抢劫罪还是故
意杀人罪,虽说它们都有暴力行为,这是其共同点,但都有自己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且暴力的性质和危害是有本质差异的。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对他人生命权的剥夺,罪名的成立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没有影响上的联系;抢劫罪则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顺利抢夺他人财物而实施的威胁和制止反抗的行为,不含故意杀人行为。

三、抢劫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
综上所述,在抢劫行为实施前后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区分下列情况:
为了抢夺他人财物,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杀人动机为获取财物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成立抢劫罪。

实施抢劫后,为毁灭证据逃避追捕而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包括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外因素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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