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保险缔约过失责任研究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保险缔约过失责任研究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付违约责任。
保险违约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当事人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益,其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间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但是,在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或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该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保险法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鉴于保险法的社会性,笔者觉得,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更应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不至使这种情形游离于法律调整之外,让一些意图不轨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保险业经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无法律监督,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也会造成投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利益的严重损害。
”[1]此时,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则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保险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得使用之。
我国的保险法未对保险缔约过失责任做出具体规定,自应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一、保险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2]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契约义务,致使合同未能成立或未能生效时,对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相对方,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先契约义务,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
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又鉴于保险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这项制度在保险法中亦成立。
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合同存在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等的情况时,假如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则对造成这种损失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就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否则对受害方是极为不公的。
“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普通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一、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
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通常有以下情形: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是什么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
判断应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即合同效力是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缔约上的瑕疵。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在合同解除后,如一方因对方解除合同而遭受其他损失, 如可得利益的损失、预期利益的损失等,应认定为损害赔 偿责任,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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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害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 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如为履行 合同而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费 用。
间接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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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损失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利润。
转售费用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转售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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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成立后可能获得的利益
如合同有效成立后可以获得的商业机会或竞争优 势。
精神损害赔偿
01
02
03
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产生原因及构成要件
产生原因
主要包括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失 行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违反保密义务等。
构成要件
包括存在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 同义务的行为、信赖利益损失以 及因果关系等要素。
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法律后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需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信赖利 益损失。
总结词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详细描述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例如 ,一方违反保密义务、不当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行为,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
03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
主观过错标准
故意
一方或双方在缔约过程中明知自己违 反诚信义务,仍坚持违反,具有主观 故意。
如标的物状况、履行能力等。如未如实披露,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韩祥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后各国在立法上或在实践中承认了这一制度。
我国《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但一般都认为第42和43条的规定实质上是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缔约过失先合同义务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概念研究是基础性的研究,我们首先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起源来分析这一制度的含义。
最早明确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是德国学者耶林。
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对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进行深入讨论。
从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开始应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问题。
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该法第197条规定:“从事缔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遵循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的义务。
”第198条规定:“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然。
”之后,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以及瑞士、法国的判例和学说也都先后接受了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从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引入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第42和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我国台湾民法学者梅仲协先生将缔约过失责任概括为:“当事人所欲订立之契约,其必要之点不合意者,则应负缔约过失之责任,该他方当事人因契约不成立而蒙受损害者,得请求相对人赔偿其消极利益;”而且“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纵契约未成立亦然。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
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
笔者赞成这种观点。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
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
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但对于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以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则又有争论。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阐述,并分别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疏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1)存在合同关系;(2)违反了合同的义务;(3)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是由于过失或疏忽引起的;(4)违反合同义务导致了对方的损失。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主要是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金钱赔偿或其他方式,具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而定。
同时,违约方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违约金、履行强制执行等。
二、违约责任2.1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就会涉及到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实际履行责任、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履行责任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金责任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方需要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3 违约责任的效果违约责任的效果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促使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另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
05
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词
合同未成立时,一方因信赖利益受损,可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详细描述
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因信赖利益受损,如为订立合同而支付了费用或履行了某些准备工作,则可以 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基于对甲的信赖进行了准备工作,但甲最终撤销了要约, 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此时,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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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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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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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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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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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01
02
03
04
双方当事人存在接触或 磋商;
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 失;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损 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
目录
•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 • 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分析
01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定义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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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依法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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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信赖利益损失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其他经 济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
01
根据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约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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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1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⑶泄漏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⑷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①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②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③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①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②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③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22 合同条款中,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
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的期限;⑥履行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默示条款的种类:①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条款;②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的条款;③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的条款;④明示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的条款;⑤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23 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解释的原则:①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②体系解释原则;③历史解释原则;④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⑤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⑥合法原则;⑦诚实信用原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①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②统一解释原则;③限制解释原则;④调和解释原则;⑤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①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②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③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④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要具体化。
24 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①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②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时,若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③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④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⑤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视为货物合格;⑥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若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
25 合同漏洞发生的原因:①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②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虽经表示,但未获协议;③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26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①合同债权是请求权;②是给付受领权;③是相对权;④具有平等性;⑤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债权的效力:一项完全的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请求力,是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
执行力,是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
依法自力实现,是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却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
处分权能,是抵销、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效力。
保持力,是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27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
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
认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从几个方面:①有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②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③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28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①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②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受到损害时,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9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三种。
书面合同的要求:①有某种文字凭证;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③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①表格合同;②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③合同确认书;④格式合同。
30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和意义:①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②构成要件不同。
③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合同的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1 附条件的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其异同:⑴相同点:①均由当事人任意选定,不是法定的,且条件与期限均须合法;②所限制的都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
⑵不同点:条件是尚未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32 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其特点:①合同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具备;②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③合同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33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①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
其后果是: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34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其特点:①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②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根本未得到授权、超越代理权范围以及在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③狭义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35 追认: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其特点:①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②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③一旦作出追认,在法律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催告: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催告权行使的条件:①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才有必要由相对人提出催告;②要求本人自1个月内作出答复;③催告的意思必须明确地向本人作出。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①必须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之前而撤销;②撤销权只能由善意的相对人行使;③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通知本人。
36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②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④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由代理权,构成这一条件须符合的要求:①相对人而不是其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②相对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③确定一种权利的外观是否存在,关键要从第三人是否相信或应当相信的角度来考虑。
37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①构成要件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在表见代理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法律效果不同。
在狭义无权代理下,本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表见代理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8 无权处分合同: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财产的合同。
无权处分的特点:①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②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③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④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39 无权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的区别:①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②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
而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
40 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要使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必须要经过本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