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

– 案例
• 甲想做与乙同一样的生意,便与乙开始磋商,称 自己想做乙的销售人员,乙支纣了甲的差旅费和 缔约前甲想要参加的短期培训所需费用若干;当 甲知道了乙的销售和生产方法方面的信息后,便 终止了与乙的磋商,开始自己做该类生意。
– 请问:乙能否请求甲赔偿为其支付的差旅费和培训费?
– 案例
• 甲了解到乙有意转让餐馆,尽管甲根本没有购买 餐馆的想法,但他仅为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 手丙,却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 一家餐馆时,甲中断了谈判,乙后来只好以比丙 的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
– 请问:乙能否请求甲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 选择:
•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 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 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 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 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1、该汽车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 2、甲依照法律能否撤销其赠与?
–人的法定撤回权
• 《合同法》§192-194
– 对于赠与人是否须赔偿受赠人因轻信赠与所遭受的损失,合同法 无明确规定。 – 一般认为,赠与人应负赔偿责任,且鉴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此 责任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 案例
• 甲赠给乙一辆半旧桑塔纳汽车,并订立了书面合同。 乙订约后即开始修建车库,花费约8000元。但不久后 甲撤销赠与。请问: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基于损害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损害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失的类型、程度、范围等因素,以便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了公平、合理、补偿和惩罚性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赔偿金额既能够合理补偿受损方的损失,又能够对违约方起到一定的惩罚和警示作用,从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如果受损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的发生或者加重了损失的程度,那么违约方可以据此减少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确保赔偿责任的公平合理性。
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赔偿责任的确定符合法律的要求,避免因为赔偿标准的不当确定而引发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损害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够合理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释义】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原则⽽给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愿原则,当事⼈可以⾃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
为订⽴合同与他⼈进⾏协商,协商不成的,⼀般不承担责任。
但是,当事⼈进⾏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给对⽅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订⽴合同的⽬的,与对⽅进⾏谈判只是个借⼝,⽬的是损害对⽅或者第三⼈的利益,恶意地与对⽅进⾏合同谈判。
如通则举的⼀个例⼦:甲知道⼄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将餐馆卖给竞争对⼿丙,却假意与⼄进⾏了长时间的谈判。
当丙买了另⼀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
后来⼄以⽐⽽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2.在订⽴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意⼤利民法典第1338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契约⽆效原因存在的⼀⽅没有将其通知另⼀⽅,则该⽅要为此就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依赖、没有过错⽽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当事⼈按照诚实信⽤的原则进⾏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为奇,中途停⽌谈判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当事⼈违背诚实信⽤的原则终⽌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当事⼈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如,甲向⼄保证,如果⼄努⼒取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则向⼄授予专营许可。
此后的两年间,⼄为订⽴该合同作了⼤量⼯作,且⼀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
当订⽴协议的⼀切准备⼯作就绪时,甲通知⼄必须投资更多的⾦额。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用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法中的一般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适用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民事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刑事侵权是指触犯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

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分析此法条。
21、答: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
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备过错。
引致合约不设立、违宪或被撤消,而对他方分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梢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
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如果无过错。
即便存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形。
亦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例如。
对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虽然导致合同被撤销。
亦不发生赔偿责任。
(3)须他方遭受损失。
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之过错造成。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成者不正当地便用。
泄浦成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这一规定。
22、请问:本条法律规定的就是当事人在签定合约中的保密义务,这种义务也属合约的前义务范畴。
违背该义务就可以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指当事人一万因于缔约之际具备过错。
引致合约不设立、违宪或被撤消,而对他方分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代理权,打破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定合约,相对人存有理由坚信行为人存有代理权的,该代理犯罪行为有效率。
先行分析这一规定。
23、答:该条法律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一、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
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通常有以下情形: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是什么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
判断应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即合同效力是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缔约上的瑕疵。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依据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并非只有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行为才会导致责任的产生。
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等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尚未成立或生效,也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一责任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理解。
首先,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来看,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最根本的理论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缔约过程中,双方虽然尚未形成正式的合同关系,但已经开始了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接触、磋商等活动。
在此阶段,双方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恶意磋商,导致对方产生信赖利益的损失,那么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保护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基于对对方的合理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可能会因为相信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如投入资金、时间、精力等。
如果最终合同未能成立或生效,且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这种合理信赖,使其不会因为信赖落空而遭受损失,就需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补偿。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项合作项目进行洽谈,乙公司为了准备合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市场调研和方案设计。
但在最后关头,甲公司突然无故终止谈判,导致乙公司的投入无法收回。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就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失。
此外,公平正义原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支撑。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因为过错而使对方遭受损失,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立,就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比如,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故意误导对方,使其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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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大家可能不太了解,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情况是很多的,相信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有被骗的经历,之所以缔约过失需要进行赔偿也是为了打击一些人不好的行为,更好地维护相关的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哪些属于缔约过失,缔约过失又需要怎么进行赔偿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113 条对在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
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或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a.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用
①缔约费用;
②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费用;
③丧失唯一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b.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获得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
据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缔约过失,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以及相关的认定原则,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意思,那么如果是缔约过失,就需要对相关的事项以及费用进行赔偿,文章也对需要赔偿的范围进行了介绍。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