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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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谨慎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1.1 合同订立过失责任: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明确约定条款或者未履行格式要求等,导致合同存在缺陷或者不完整,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1.2 合同履行过失责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未按时履行义务、未提供合格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保持商业信誉等,导致对方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或者遭受经济损失。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替代责任等,以恢复对方的利益。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2.1 违约行为的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数量、质量等履行义务,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2.2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义务、解除合同等形式,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同时违约方可能面临声誉伤害、违约金支付等后果。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3.1 侵权行为的认定:当事人通过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3.2 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住手侵害行为等形式,具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确定。

缔约过失之债法律后果(3篇)

缔约过失之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缔约过失之债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缔约过失之债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缔约过失之债的法律后果概述缔约过失之债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具体表现为:(1)返还财产: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财产。

(2)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缔约前的状态。

2.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表现为:(1)直接损失: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3.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指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

三、缔约过失之债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1. 恢复原状(1)返还财产: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财产。

例如,甲乙双方洽谈股权转让事宜,甲收到乙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乙可以要求甲返还股权转让款。

(2)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缔约前的状态。

例如,甲乙双方洽谈房屋买卖事宜,甲支付了购房款后,乙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甲可以要求乙恢复原状,即返还购房款。

2. 赔偿损失(1)直接损失: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例如,甲乙双方洽谈设备买卖事宜,甲未履行设备交付义务,导致乙的生产线停产,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停产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例如,甲乙双方洽谈技术合作事宜,甲未履行技术合作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预期利益,乙可以要求甲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基于损害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损害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失的类型、程度、范围等因素,以便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了公平、合理、补偿和惩罚性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赔偿金额既能够合理补偿受损方的损失,又能够对违约方起到一定的惩罚和警示作用,从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如果受损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的发生或者加重了损失的程度,那么违约方可以据此减少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确保赔偿责任的公平合理性。

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赔偿责任的确定符合法律的要求,避免因为赔偿标准的不当确定而引发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损害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够合理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的一个重要名词——缔约过失责任!
啥叫缔约过失责任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比如说哈,甲和乙准备签个合同做生意。

在商量合同细节的时候,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像产品质量有问题啦,或者公司财务有大麻烦啦!结果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做出了决定,最后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这时候,甲就得为自己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负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呀!
再比如说,甲向乙发出了一个合作的邀约,说得可好听啦,什么前景广阔、利润丰厚。

乙一听,心动了,马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准备工作,还花了不少钱。

可到最后,甲突然反悔说不合作了。

哎呀呀,这不是坑人嘛!这种情况下,甲也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呢!
那缔约过失责任有啥特点呢?哇,这可得好好说说!首先呢,它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没正式成立合同的时候哟!其次,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有可能。

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得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想象的哟!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一样呢!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才产生的。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
合同订立阶段就出问题啦!
哎呀,明白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咱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就得小心谨慎啦!别稀里糊涂地就被人坑了,自己也别犯这种错误呀!不然,损失可就大了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关键的概念哟!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哇,是不是觉得很有收获呀?。

缔约过失责赔偿责任协议书

缔约过失责赔偿责任协议书

缔约过失责赔偿责任协议书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全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了(合同/协议名称),双方特此就缔约过失责任及赔偿责任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缔约过失责任
1.1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
约定的条款。

1.2 若甲方或乙方因故意、过失或疏忽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延迟履行或履行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条赔偿责任
2.1 甲方和乙方同意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按照以下
方式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
2.2 若甲方或乙方由于违约、过失或疏忽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人身或
财产损害,责任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
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第三条争议解决
3.1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
协商解决。

3.2 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受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第四条其他约定
4.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只能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成立。

4.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在本协议生效后,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一、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其依据是合同法律规定的约定和原则。

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合同关系、违约行为、违约后果以及因果关系。

-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即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和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履行义务的行为。

- 违约后果:违约后果是指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或者不便。

- 因果关系:违约责任要求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是导致违约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2.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违约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 违约金责任: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时需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

- 赔偿责任: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 履行责任:违约方需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 解除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错误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合同订立的,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其依据是合同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原则。

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行为、过失原因、过失后果以及因果关系。

- 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即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 过失原因: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疏忽、错误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的。

- 过失后果: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订立的错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 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过失行为与过失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失行为是导致过失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2.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根据缔约过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缔约过失责任可导致以下几种后果:- 合同无效:当缔约过失导致合同订立的错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受影响的合同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协议书模板

缔约过失责任协议书模板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鉴于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为明确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1.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 先合同义务: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1. 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甲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 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乙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三、赔偿范围1. 甲方或乙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1)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计算;(2)间接经济损失:按照因甲方或乙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计算;(3)合理费用:包括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4)精神损害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计算。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或乙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若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

【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

【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大众参与商贸交易的频繁与深入,隐藏于合同订立中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我国司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本文就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以具体案例作出分析,仅为大家提供参考。

【案情】原告李某于2005年6月21日在第一被告成都跃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跃华公司)购买了一辆哈飞赛马车,价格79 400元。

跃华公司的销售人员同时向李某推销由第二被告重庆市威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威力公司)生产、跃华公司代销的“精刚”牌车用防盗器,并向原告口头承诺,购买“精刚”牌防盗器就赠送三年盗抢险,如果汽车在此期间被盗抢,由保险公司赔偿汽车实际价值的80%。

李某遂以268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精刚”牌防盗器。

当日,跃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即将该防盗装置安装在李某购买的新车上,并将该防盗器的《保修卡》和《保险凭证》交付给了李某。

《保险凭证》上载明:保险金额十五万元人民币,被保险人系威力公司,保险期限一年自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6月28日;在保险期内,产品使用人在正确安装使用精刚牌电子防盗抢装置的情况下,造成汽车全车被盗抢或刹车系统被损坏以及被盗抢车辆的修复损失,经公安部门证明属实者,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由于产品未能正确安装或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免赔率20%。

实际上,该“精刚”牌车用防盗器由生产商威力公司在第三人中华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中华财保重庆分公司)就其质量投保了一年期的第三者责任险。

然而李某因相信跃华公司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在为该车投保时购买了除盗抢险外的其他所有险种。

同年9月25日,该哈飞赛马车被盗。

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多次找二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赔偿事宜,至今未能获赔。

李某遂诉至法院,诉称被告在销售防盗器时关于保险的承诺构成原告与第一、第二被告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而且该防盗器价格比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汽车被盗后被告应该履行其承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车辆价值损失7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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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案情:被告万某有三间平房根据城镇规划需要拆除。

万某0己拆除了屋顶上的盖瓦等材料后,留下墙体未拆。

2003年8月22日早晨,万某找到拉运沙石的费某、陈某、汪某、蒋某,要求他们为其拆除剩下的墙体。

万某与四人谈妥拆除价款为200元,要求他们拆墙时不能损坏墙体上的窗户。

之后,万某即另做它事。

费某等四人各自取来工具,自行爬上3米多高的墙头,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始拆除墙体。

汪某坐在墙头上,用自带的铁锤敲打墙体。

施工约十分钟后,汪某从墙头摔到地面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汪某住院治疗51天,用去医疗费25091. 90元。

2004年2月,汪某以万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万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共计49000余元。

二、处理意见:在该案的实体处理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被告万某应承担赔偿原告汪某损失的责任,但汪某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万某的赔偿责任。

理由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与其他三人在拆除被告房屋墙体前,与被告协商达成了口头劳动协议,被告支付原告等人劳动报酬。

原告等人为被告拆除三间平房墙体,以自己的劳动作为标的,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原告从墙体上摔下造成脑部严重受伤,其健康权受到侵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高空作业,明知有危险,而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自己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减轻万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比例为7: 3为宜。

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和的70%. 第二种意见是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被告就三间平房墙体拆除与汪某等四人经过协商,达成了口头协议。

即原告等人自带工具、_行施工,不受被告的管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才能获得200元报酬。

这些都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承揽关系。

根据承揽关系的性质,承揽人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损
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汪某在拆除墙体这一工作中,与其他三人是合伙关系。

其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受伤,可以另行向其他合伙人主张权利。

第三种意见是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但被告在与原告等人口头协议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将拆除房屋这一危险行为发包给无资质的农民工,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即选任承揽人有过失,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对其违反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应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和的40%为宜。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三、评析:本案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可以从两个层面考虑。

第一个层面是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如是雇佣关系,被告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是承揽关系,被告如没有其他违法的情形,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层面,在承揽关系中,被告是否存在缔约过失。

如存在缔约过失,就应该承担责任。

相反,则不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应考虑原、被告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而要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理论上区别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通说是: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有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
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
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当事人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限制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
续性提供劳动,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还是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直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

相反,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等四人协商达成口头劳动协议后,即另做它事。

而费某等四人则各自带来工具,0行爬上墙头上拆除墙体,不受被告的控制和支配,该墙体拆除完毕后,被告才一次性地给付汪某等人劳动报酬。

这是一次性的劳动,且该劳动并非万某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故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其次,就本案中承揽合同关系而言,还应考虑被告是否存在缔约过失。

我国的《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过程与保护利益看,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订立后无效、被撤销过程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双方期望通过订立合同去实现其期待的利益,因此依据诚信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保护、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义务(通常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对于这些义务的违反,势必会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
解释所蕴涵的法理应该说是与《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一致的。

本案中,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拆除残存的墙体。

残存的墙体达3米以上,拆除它
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这是一项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活动。

这是双方都明知的。

不然的话,被告在拆除房屋盖瓦等材料后,也不会让他人来拆。

被告的行为实
际上是转移拆除墙体风险的行为。

但被告忽视了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拆除房
屋这样一项要求较为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须要一定资质的单位和个
人才能胜任。

而被告却没有注意这些规定,明知费某等人是拉运沙石从事简单
劳动的农民,却向这些不具有房屋拆除资格的农民发出要约。

被告订立合同时
存在缔约过失,造成合同主体一方存在瑕疵。

现在,虽然双方均未主张该承揽
合同无效或撤销,但不能免除被告在订立合同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同理,汪某
作为合同的一方,明知自己无拆房资质,而为了谋取劳动报酬,却与他人订立
承揽合同,其也有缔约过失责任。

另外,汪某明知拆除墙体具有一定的风险,
在拆除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自己未尽到注意的义务^故这芒面也要承担一些责任。

本案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但根据前述缔约过失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两方面责任相比,以6: 4 为宜。

即原告自行承担各项损失的60%,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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