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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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民发[2003]127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民政部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河南婚丧嫁娶有关规定

河南婚丧嫁娶有关规定

河南婚丧嫁娶有关规定篇一:河南婚丧嫁娶风俗定亲通常由男方请媒人提媒,备礼传送庚帖,帖上有男子生辰八字。

女方接帖后,将其同女子的八字合在一起推算。

若相和即回简应允,名为允帖,视为正式定亲。

定亲后,男方或男女双方设宴谢媒,备礼相送,谓之喝定亲酒。

婚约既定,不能更改,遇节日和红白大事还要相互往来。

择吉俗称下日子,即男方向女方请求婚期。

先请阴阳先生算出吉日,忌单日、晦日,尚双月双日,以花朝节和腊八节的日子最多。

选好后,用红纸写上喜日,备礼由媒人送至女方。

女方若无异议,双方着手各项婚事的准备。

备婚男方修建新房,装饰室内,女方购置嫁妆。

嫁妆有全嫁、半嫁之分。

全嫁者箱柜衣被四套俱全,取四季兴旺之意;半嫁则各样两套,象征成双成对。

中等人家多置全嫁,农户以半嫁者居多。

豪富置超全嫁妆,极尽奢华。

吉日前一二日,男方备大礼送至女方家中,内有大肉、鸡、鹅、衣物等。

潢川县南部在迎亲前两日,过礼必有1只公鸡,女方须回1只母鸡,而在县北部则分别为公鹅、母鹅。

商城县在迎亲前日,男方要在自家院中进行暖轿仪式,晚上宾客满坐,喝暖房酒。

新县等地,新婚前夜由牵娘睡在新床上暖床。

迎娶:迎亲的时间,淮滨、固始、息县等地均在凌晨或清晨,潢川、商城县城关在午夜。

是日,男家洞房、中堂、门、窗及树干张贴大红“囍”字,有正贴和倒贴,倒贴者取“喜到”之意。

迎亲时,男方备彩轿至女家接亲。

新娘则请儿女双全的妇女“开脸”,用两根线绞除脸上汗毛;穿戴整齐,头顶褡头后入轿。

入轿方式各地略有不同,商城县新娘入轿前,先在准备好的清水桶上略坐片刻,再由叔或兄抱上轿;罗山县由新娘兄长背上轿;潢川有些地方由亲属抱上轿,轿中另坐一男童压轿。

启轿后,鼓乐先导,一路吹吹打打,不时鸣放鞭炮。

新郎由鼓乐相伴迎至中途。

轿至男家,红毡铺地,新娘由牵娘相扶出轿,沿红毡至中堂行礼。

新县、息县、潢川等地有新娘哭嫁习惯,即从入轿到男家,新娘一直哭啼哽咽。

在潢川,花轿行程中若遇其他花轿,新娘须互换裤带;入婆家门时,新娘要跨过马鞍,并授以宝瓶抱子,意味着日后生活稳定、平安。

鹤壁_婚丧嫁娶管理规定(3篇)

鹤壁_婚丧嫁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婚丧嫁娶管理,树立文明节俭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婚丧嫁娶活动。

第三条婚丧嫁娶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倡导文明节俭,反对铺张浪费;(二)尊重民族传统,弘扬时代精神;(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婚丧嫁娶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婚丧嫁娶管理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丧嫁娶观念。

第二章婚姻登记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六条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二)身份证;(三)结婚申请书;(四)双方父母同意结婚的证明;(五)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二)身份证;(三)离婚申请书;(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婚丧嫁娶活动第九条婚丧嫁娶活动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简化仪式,减少铺张浪费;(二)倡导文明节俭,反对封建迷信;(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财物;(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条婚丧嫁娶活动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前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报告婚丧嫁娶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等事项;(二)不得邀请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婚丧嫁娶活动;(三)不得在公共场所举办婚丧嫁娶活动;(四)不得利用婚丧嫁娶活动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婚丧嫁娶活动举办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严格控制婚丧嫁娶活动规模,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二)提倡文明礼仪,不得铺张浪费;(三)倡导节约用水、用电,减少环境污染;(四)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财物。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三条婚姻登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机关第四条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婚姻登记员,负责婚姻登记的具体工作。

婚姻登记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六条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材料要求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当事人提交的签字声明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有隐瞒或虚假情况。

第五章登记效力第十一条结婚证是确认婚姻关系的法定证件,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取得结婚证的当事人,即确立夫妻关系,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制度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制度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制度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规范制度。

一、档案管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婚姻登记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婚姻登记的实际情况,不得篡改、伪造或遗漏重要信息。

2、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包含婚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和材料,如申请书、身份证明、审查表、结婚证或离婚证等,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

3、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档案不受损坏、丢失或泄露,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档案。

4、便利性原则档案的管理应便于查询、利用和保管,提高工作效率,为婚姻登记工作和相关部门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档案收集1、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婚姻登记相关材料,确保材料齐全、规范。

2、收集的材料包括当事人填写的婚姻登记申请书、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照片、婚姻状况证明等。

3、对于离婚登记,还应收集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文件。

4、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应收集当事人的申请、原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等材料。

三、档案整理1、对收集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照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等业务类型分别归档。

2、同一业务类型的档案,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整理档案时,应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有缺失或错误,应及时补充和更正。

4、为每一份档案编制唯一的档案编号,编号应包含年份、业务类型、流水号等信息,便于查询和管理。

四、档案装订1、整理好的档案应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装订工具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牢固和整齐。

2、装订时,应将档案材料按照顺序排列,用线或订书钉装订成册,并在装订处加盖婚姻登记机关的印章。

3、对于较厚的档案,可以分册装订,但应在每册的封面和封底注明档案编号和册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婚姻登记应当遵循真实、自愿、合法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婚姻登记应当严格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五条婚姻登记应当公正、高效、便民,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婚姻登记人员的履职能力。

第二章婚姻登记的程序第六条婚姻登记应当由男女当事人亲自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男女双方提供完整的婚姻登记程序和操作流程,让双方明确婚姻登记所需的材料和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婚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等必需文件,填写真实、完整的登记表格。

第九条婚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等必需文件,以证明应当在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男女双方需要在开具结婚证明之前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不得减免。

对于一些困难群体,可以给予适当的减免或减免的金额。

第十一条对于应当拿到结婚证的男女双方,需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结婚证,并在领取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必需文件。

第三章婚姻登记的要求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应当在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应当符合男女双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法定婚姻条件或不符合真实、自愿、合法原则的情况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中不得涉及个人隐私及其他敏感信息,应当做到保密处理。

但出于法律或法规规定的需要,可以遵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婚姻登记人员应该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第四章婚姻登记文书第十七条结婚证书应当包含男女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所在地、出生日期、籍贯、婚姻状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结婚证书上应当记录结婚登记的日期、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机关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等信息。

河南 婚姻 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婚姻改革实施方案河南省婚姻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婚姻家庭领域改革,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保障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婚姻改革实施方案。

一、加强婚姻登记管理。

1.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

2. 加强对婚姻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制度,保障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

1.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促进婚姻家庭纠纷的及时化解。

2. 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客观。

三、加强对婚姻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

1. 加强对婚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姻家庭暴力的认识,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2.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大对婚姻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援助。

1.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援助机制,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援助水平,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客观。

五、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宣传教育。

1. 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宣传教育,提倡婚姻家庭和睦相处,倡导家庭和谐稳定的生活方式。

2. 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途径,普及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认识,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六、完善婚姻家庭统计监测体系。

1.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统计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婚姻家庭关系的动态变化,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加强对婚姻家庭统计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统计监测水平,确保统计监测工作的准确、及时。

七、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宣传。

1. 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宣传,普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意识。

2. 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途径,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素养,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2x-3-1610:49: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规范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部门《关于使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和已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监督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法院、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银行、海关、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事业单位法人申办相关业务时,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一)以督促、指导为主,处罚为辅,把督促、指导贯穿于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在加强督促、指导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二)督促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登记管理意识,自学接受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把审查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方法,同时运用实地检查、实施培训、行政处罚等方法。

(四)既要依法监督管理,认真依法办事,又要积极主动为事业单位搞好服务,依法保护事业单位已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事业单位有义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也有权拒绝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的与登记管理工作无关的监督和检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3•【字号】豫民文[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豫民文〔2007〕57号)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和《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民函[2006]156号)要求,我省各地开展了以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提高了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选命名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窗口单位条件(一)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辖区内每8-15万人口配有1名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二)在办公楼(院)醒目处悬挂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印章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九条的要求。

(三)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

候登室(区)不拥挤,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明示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排队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候登和登记秩序。

婚姻登记室(区)登记桌面宽敞,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相对平坐,为每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为每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独立的私密空间。

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宽敞、明亮、庄严、整洁,面积分配合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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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豫政[1995]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中国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五)管理婚姻档案;
(六)推行婚俗改革。

关联法规: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有专门管理人员,并应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八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登记时,双方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结论。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九条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与何人结婚。

(二)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自行管理本机构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机构或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

(三)《婚姻状况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并由单位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或村(居)民委员会加盖印章。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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