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调解书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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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词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拒不执⾏法院⽣效判决书的,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那么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薛XX的委托,指派谢律师担任被告⼈薛xx⼆审上诉的辩护⼈,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薛xx不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理由如下:(⼀)被告⼈薛xx不符合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被执⾏⼈主体要件。

刑法规定本罪的主体要件要求的是民事执⾏程序中的被执⾏⼈,法律规定的被执⾏⼈是指: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额⽽被法院强制执⾏赔偿,则由被告转变为被执⾏⼈。

本案中被告⼈薛xx将⾃⼰与李xx所有的**家园⼩区E12栋3-105房产赠与给克某时,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执⾏⼈。

结合泗洪县⼈民法院移送泗洪县公安局的(2013)洪执字第0007号移送起诉公安机关侦查函、泗洪县⼈民法院的执⾏案件⽴案审查表、案件移送表、能够证实(2013)洪执字第0007号执⾏案件的⽴案时间为2013年6⽉4⽇。

赠与⾏为实施时被告⼈薛xx并不是被执⾏⼈,甚⾄连被告都不属于。

(⼆)被告⼈薛xx主观上不具备拒不执⾏的故意。

法律规定要求⾏为⼈明知是⼈民法院已经⽣效的判决或裁定,⽽故意拒不执⾏。

根据法院判决薛xx需要⽀付刘xx 的损失合计为51万余元,⽽薛xx赠与房产时也进⾏了初步计算,其购买了30万元的商业险,2009年9、10⽉份出资20.8万元购买的⼆⼿车,2010年8⽉14⽇发⽣交通事故。

根据⼆⼿车交易惯例,时隔⼀年的⼆⼿车是基本没有贬值的。

商业险加上车辆价值已经超过五⼗万,更何况其承担的责任为主要责任,并不是全责。

(三)被告⼈薛xx客观上没有实施转移财产的⾏为。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完善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完善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完善作者:徐喜霞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大运用刑罚手段是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措施。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适用还存在诸多障碍,文章在分析适用障碍的基础上,提出。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障碍;法律完善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其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损害了人民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而且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严重地困扰着法院,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为了逃避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有的暴力抗法,有的隐匿财产,有的长期躲藏,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

为此,笔者认为,在现有机制之下,应当加大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但是,在实践运用中,因现有法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不尽完善,难以具体操作而使该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不能完全达到惩治、警戒的立法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运用这一刑事法律武器,加强刑事威慑,笔者认为应对该罪的规定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加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罚。

一、适用本罪存在的障碍(一)适用范围太狭窄根据刑法及立法解释,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含了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但未将生效的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本罪侵犯的对象,远远达不到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缩小了对严重妨碍民事执行行为的打击范围。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作者:郭华伟周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状况并不理想。

在司法适用中,此罪具有很多障碍。

完善此罪的司法适用,除了在罪名构成上完善外,还需要在司法环境上加以改善。

关键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执行难作者简介:郭华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干部、助理审判员;周颖,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86-02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背景说明一直以来,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追查、惩罚均是司法关注的重点。

但现实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适用状况并不理想。

现实中,也很难找到此类案件的判例。

即便如此,一些法院并未放弃对被执行人刑罚威慑手段的运用,未放松对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以及执行中所查明的其他不法行为的打击、追责力度。

在执行单位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一些法院曾以抽逃注册资金罪,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刑事追责,有效打击、惩罚了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审判权威。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中的各种障碍拒执罪的设立,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拒执罪以立法形式出台以来,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虽然以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方式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在犯罪构成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方面。

加之实践操作中尚存在诸多其他多方面的问题和干扰,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

基于我院司法实践,结合当前拒执罪适用的实际情形,我们认为,在依法对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罪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方面障碍和难以把握之处,表现在:其一,搜集取证方面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中对拒执刑事责任的追究。

拒 不 执 行 判 决、裁 定 罪 的 适 用调研报告

拒 不 执 行 判 决、裁 定 罪 的 适 用调研报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本罪。

规定本罪的立法目的旨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然而,虽然现实中存在大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未能发挥刑法的惩处和教育功能。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本罪构成的掌握尺度不一,二是该罪的管辖难以确定,三是公、检、法机关对本罪的重视程度不同。

而实际情况所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因此,适应本罪的思路就是在解决这三种情况的同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就本罪的具体适用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简述。

一、构成犯罪的标准《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达到条文中“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因为本罪在现实中适用不多,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的有关理论,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 1、以暴力、威胁手段来抗拒强制执行的。

所谓暴力,是指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只能是轻伤或轻微伤。

否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所谓威胁,是指对法院执行人员以将要对其实施暴力、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进行威吓。

同时,要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对被执行人本人实施本行为,以本罪论处,对其他参与者,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由于妨碍或者躲避判决、裁定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长期不能执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困难和损失。

3、由于拒不执行的行为致使本来可能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可能执行。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数额较大。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思考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思考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思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被告方故意不履行、不执行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思考。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司法权威是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民主法治社会中,法院是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具有独立性和独尊性。

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当服从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否则将破坏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法院的尊重和感恩的表现。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和判断,以公正的态度作出判决和裁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对于判决和裁定的拒不执行,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法院辛勤工作的不感恩。

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正义,而不是为了任意压制个人或组织。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该得到严惩,以维护法院的权威和尊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在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个人和组织有义务执行。

如果个人和组织可以任意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法治环境的恶化。

对于败诉方来说,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可能使其损失更加巨大,甚至会陷入无法挽回的困境。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律程序和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是指被告方有意不履行或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且明知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客观构成要件则是指实际上存在判决或裁定以及被告方不履行或不执行的事实。

只有当这两个要件都成立的情况下,被告方的行为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才能作为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

在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需要注意法律程序和原则,确保追究罪责的公正和合法性。

也需要多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意识,提高执行判决裁定的自觉性,避免发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判决、裁定的范围】 刑法付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是指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 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 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 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做的裁定属于 该条过规定的裁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解释-20020829); “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 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最高法答复-20001214)。
6
肖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7
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指导 性案 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例71 号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 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 自变卖,并将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 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由于本案执行依据是民事 调解书,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 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惩治了此种 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本案申请人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徐某某在执行过 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但其将拆迁款取走,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 的义务。在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后,徐某某拒绝签收该执行裁定,同时虚 假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法院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属于有能力 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响水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及时追究其刑事责 任,并公开宣判,起到很好惩治与警示效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 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即被告人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 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对此,法 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罪的要件和前提,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于2013间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思考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思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被告人或其他被告主体拒绝执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法律权威的践踏,是对法治精神的破坏。

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法律权威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则是对法律权威的直接攻击,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

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才能维护法治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其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当被告人或其他被告主体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时,将导致案件无法及时解决,影响司法效率,甚至会导致社会趋于混乱。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削弱司法公信力,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失望和不满。

在这个意义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惩处,也是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推动司法规范化的必要手段。

最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惩处,应当依据比较宽泛的标准,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不应过于严厉。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或其他被告主体可能会有着合理的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理由,比如财产处置难度大、支付能力差、农村土地纠纷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简单以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形式进行惩处,反而可能会引起更多的社会矛盾和不满。

因此,在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的基础上,应当综合考虑情节轻重和社会因素,严格把握惩戒标准,确保惩处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扰乱了法律秩序并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威胁。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应该运用法治的原则和方法,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同时也要在实践中注重情况具体而定,注重程序正义和实际效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一个健康、公正、有效的司法系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执行机关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作出的判决、
裁定及其他执行文书的执行工作,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则被视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

下面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一罪名。

一、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判决裁定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等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经过诉讼程序,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否则将会面临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

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将被视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例如,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转移或者毁灭财产,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
为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三、该罪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知道了判决裁定的内容,并明确知道需要执行的行为。

3、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即包括故意隐瞒、转移或
毁灭财产等行为。

四、该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会面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处罚。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信用等方面的重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各方面应该高度重视对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法律纪律的教育和宣传。

民事调解书是拒执罪的适用对象吗

民事调解书是拒执罪的适用对象吗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民事调解书能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

【案情】2014年3月,杨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未还,陈某起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和解,杨某承诺在2015年8月之前一次性归还陈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按印。

2015年9月,杨某未履行,陈某申请执行。

陈某要求法院以杨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歧】关于民事调解书能否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调解书不能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

《全国人大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拒执罪的适用对象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包括民事调解书。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民事调解书不能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调解书可以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

理由:第一,民事调解书具有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有能力履行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同样属于拒执行为,对拒执行为当然可以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不将民事调解书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分析】1、民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具有法律效力,就具有对当事人的拘束力,有关人员拒不履行的,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尽管《全国人大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外,根本无需另行制作准予执行的裁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作者:董汝玉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0期摘要:旨在通过小案例分析放弃继承财产属于无偿处分行为,继承开始后,继承权利大于义务的继承会增加继承人的责任财产,放弃继承行为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用撤销权予以救济。

而无权处分财产会导致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放弃继承;处分行为民事判决A偿付B借款100万元,因该判决未能履行,经B申请后,法院立案执行,并向A送达执行通知书。

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A明知尚欠B债务未还的情况下,以声明书方式放弃自己父亲房屋的继承权,经公证后该房屋最终由犯罪嫌疑人A的母亲C继承,C将房产转移登记给案外人D,客观上造成A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被无偿转移。

一、A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裁定、判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描述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定处罚。

拒执罪的客体是裁判的权威性,对象是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院裁判文书。

客观方面是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

主观方面系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故意不执行,希望造成无法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后果。

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义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拒执行为,构成拒执犯罪。

从诉讼诚信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涉及自身的诉讼有谨慎对待的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的案件中,在载有执行义务的法律文书送达前,行为人已经知晓其具有明确的法律义务的,应当推定为其具有主观故意。

[1]在“有能力执行”判断点是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确定可供执行的执行内容。

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确定,行为人的执行能力也就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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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第157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状表述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1997年刑法第313条对此罪状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把“情节严重”作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备要件。

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定的“情节严重”的内容作了列举式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但是,由于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和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过程中,仍感到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为此,20xx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加大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行为的力度。

这对于有效地攻克执行难题,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得以顺利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调解书在《解释》中的地位
根据《立法解释》,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包含了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但并未将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直接纳入客体范围。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常采取假意调解而实质上拖延、躲避执行的办法,如“浙江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案①”,陈建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举家携款外逃,采取欺骗、躲避的方法抗拒执行。

这个案件发生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前。

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本案的处理反而会遇到诸多的困难。

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调解书并非本罪的犯罪对象。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困难。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书,是与判决书、裁定书同样体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司法文书。

从犯罪构成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与拒不执行判决书、裁定书具有相同内容,犯罪主体均是特殊主体,即都是负有执行法律义务的人,客体均是侵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主观方面均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也都是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此,但民事调解书在《立法解释》后,出现了很大问题。

“民事调解书书和判决、裁定一样,都是司法权的有形载体,均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对社会公众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的规范作用。

无论是拒不执行哪种生效的法律文书,都是对审判权的亵渎,如不及时予以制裁,都足以降低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

”事实上,一般公众并不能完全了解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区别,他们只认为这些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法律意志作出的,都必须依法的执行。

因此,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决定、通知、命令纳入本罪对象,有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立法解释》已将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明确下来,按照这个精神,也应将其他法律文书纳入本罪对象。

在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上述扩张的同时,很有必要对本罪的罪名予以完善,可以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罪状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改罪名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罪”,这样既可以全面反映此种犯罪侵害的客体,
也更有利于维护了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的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第256条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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