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搞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不得居住僧人~不得搞大型活动~只允许本地信众搞一般性的活动~信仰活动要求做到“六个必须”、“六个不准。
一、信仰活动“六个必须”要求1、所有的信仰活动必须在登记备案的民间信仰点内进行.2、活动中产生的一切财物归民间信仰点集体所有~善款善用~积累的资金大部分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3、严禁一切违法建筑行为~确有安全隐患必须维修的应报街道宗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民宗局批准。
4、民间信仰点管理人员大多数必须是义务的.5、按照场所的容纳量~必须严格控制信仰点的活动人数。
6、所有的信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信仰活动“六个不准"要求1、不准上街抬神游神。
2、不准乱摊派。
3、不准利用民间信仰点搞宗派活动~搞家长式管理~重要事项须报街道、区民宗局及信仰点管理小组批准.4、不准利用民间信仰点为个人或家庭敛财。
5、不准请外地游僧或无证的人员主持民间信仰活动。
6、不准请巫婆神汉装神弄鬼、求药等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
民间信仰点人员管理制度一、根据大碶街道《关于加强民间信仰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民间信仰点在街道和村二委会的监督下~由信徒自己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民间信仰点负责人,即组长,实行选贤任能原则~经信众民主推举~由村老年协会、村二委会同意后确定~报村、街道备案。
负责人任期三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连选连任。
四、民间信仰点配备好有关专兼职人员~如财务人员、消防安全人员~报村老年协会和村二委会.村二委会对信仰点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正常性检查和督促。
加强日常财务和安全工作~接受上级监督和检查。
五、民间信仰点不得常住外来僧人和从事有关佛事活动~不留宿外来人员~不进行涉外往来。
民间信仰点财务管理制度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制度.二、财务管理以管理小组组长为主~管理好民间信仰点财物~配备好专兼职会计、出纳人员~或委托村代理~会计、出纳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需手续健全~使用收款收据~由村老年协会监管~财务收支由各村财务人员审核~并把结果报告老年协会与所在村。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二条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山西省文化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文化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晋文办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文化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文办发〔2010〕94号)各市文广新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各类文化活动和文化场所的安全管理,强化文化安全生产,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保障公共文化活动顺利开展,全省文化系统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企事业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契机,狠抓安全措施,确保各类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万无一失。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单位要以学习宣传《办法》为契机,组织有关人员对《办法》各项规定进行专题学习。
各级大型文化活动承办单位、演出中介机构和剧院(场)要在深入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尽快依照相应条款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许可申办程序,严格落实岗位责任。
在举办大型文化活动时,活动承办者要主动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落实安全许可由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承办,或者审批许可具有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举行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文艺演出、节庆会展、艺术品展销以及其他群众性大型文化活动,均应严格要求主办单位按照《办法》有关条款向公安部门申办安全许可。
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办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办单位应主动依照《办法》有关条款及时报请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配合落实。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通告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通告近年来,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以服务国家战略、对接资金项目、颁发奖状证书等各种名义行骗敛财,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统一要求,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法社会组织主要指:(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组织;(二)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三)在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团体。
二、非法社会组织应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质,立即停止活动,全面消除影响,自行解散。
对继续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将坚决依法打击,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在参与社会组织活动以及开展合作时,可登陆社会组织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网址:/index.html),点击“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确认该机构是否合法登记注册。
社会媒体在宣传报道社会组织成立、开展各项活动和刊登社会组织广告时,应登陆相关网站查询,查实该组织是否依法登记注册,是否有违法记录,以免误导群众。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可提供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民间信仰场所规章制度

民间信仰场所规章制度
《民间信仰场所规章制度》
民间信仰场所是指民间宗教活动的场所,包括庙宇、教堂、清真寺等。
这些场所是民间信仰活动的重要载体,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保护信众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首先,民间信仰场所需依法登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信仰场所必须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合法资质。
未经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民间信仰场所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在进行宗教活动时,民间信仰场所需遵守国家的宗教政策,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
如出现违法乱纪、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再次,民间信仰场所需保障信众的合法权益。
在开展宗教活动时,民间信仰场所需尊重信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行要求信徒进行捐款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同时,民间信仰场所也需保障信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此外,民间信仰场所还需加强自身管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民间信仰场所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在开展宗教活动时,需注意与当地居民相互尊重,保持良好的社会关系,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总的来说,《民间信仰场所规章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信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各级宗教部门和民间信仰场所的共同努力下,民间信仰能够更好地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民间信仰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规范人员行为,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场所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场所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志愿者等。
三、人员管理1. 管理人员(1)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热爱民间信仰事业。
(2)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场所规章制度,维护场所秩序。
2. 宗教教职人员(1)宗教教职人员应具备宗教信仰、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宗教知识,经合法程序任命。
(2)宗教教职人员应定期参加宗教培训,提高宗教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3)宗教教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场所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 志愿者(1)志愿者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志愿服务精神。
(2)志愿者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3)志愿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场所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场所活动。
四、职责与权限1. 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场所的正常运行。
(2)负责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信教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负责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
2. 宗教教职人员职责(1)负责宗教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满足信教群众的精神需求。
(2)负责宗教教义的学习、研究和宣传,提高信教群众的宗教素养。
(3)负责宗教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场所的环境整洁、安全。
3. 志愿者职责(1)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参与宗教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为信教群众提供帮助。
(3)协助场所开展公益活动,传播正能量。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族宗教场所管理,维护宗教活动秩序,加强民族宗教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民族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建筑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宗教团体设立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民族团结和谐,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宗教人才,提升宗教服务水平,促进民族宗教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徒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宗教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开展宗教活动,组织信徒开展宗教法会、喜庆节日活动、礼佛祭祖等宗教活动,丰富信徒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器物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宗教文物被破坏或盗窃,促进宗教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八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有关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民族宗教场所管理第九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信徒教育水平,加强宗教知识宣传,培养一批信念坚定、品德高尚的宗教人才。
第十一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活动档案,做好宗教活动的记录和管理,保障信徒教育和宗教服务的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管理,检查宗教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信徒参与宗教活动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服务制度,提供周到的宗教服务,满足信徒的宗教需求,增强信徒的宗教信仰。
第十四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事务联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宗教事务中的矛盾和纠纷,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民间活动场所活动规章制度

民间活动场所活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活动场所的管理,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民间活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活动中心、运动场馆、文化艺术中心等。
第三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权责,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活动参与者的权益。
第六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七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重视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氓间活动场所应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互动,听取意见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章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活动参与者有权享受民间活动场所提供的各类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
第十条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守民间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尊重他人。
第十一条活动参与者应当尊重民间活动场所的员工,不得有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活动参与者应当爱护民间活动场所的设施和财物,不得损坏。
第十三条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守活动规则,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四条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守活动安全规定,注意个人安全防范。
第十五条活动参与者有权向民间活动场所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场所的发展和改进。
第三章民间活动场所管理第十六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提供优质的活动服务,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活动工作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民间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检,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民间活动场所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对设施设备进行登记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
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基层宗教工作,依法推进宗教事务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七条省宗教团体对其设立的宗教院校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宗教院校制定办学章程、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计划。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办学能力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按照办学章程,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和范围内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