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因果关系上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例一,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被害人乙,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一直以为是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乙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尽管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死亡的原因却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例二,张某杀害甲,甲受伤后去医院治疗,当晚乙放火烧毁医院,把住院治疗的甲烧死。
张某不知道这一事实,一直认为是自己杀死了甲。
张某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特别提示】不要混淆客观上有无因果关系问题与主观上的因果关系错误问题: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因果关系无关。
(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甲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
行为人拨打“110”后迅速逃离。
本案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甲有违章行为,但交通事故在前,违章行为在后,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所以,条例中“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特别提示】刑法上在确定原因时,只能以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为界限,而不能随意扩大刑法评价的范围;在确定危害结果范围的时候也要区分直接的危害结果与间接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危害结果与非物质危害结果。
(4)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讨论引起与被引起的这种关系本身,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
是否存在这种关系,既要考虑自然的科学法则,还要考虑经验法则、盖然性法则。
法考因果关系例题

法考因果关系例题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例题和解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例题一: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又用绳勒乙的脖子。
正要杀害乙时,甲突然肚子剧痛,因此放开乙,匆匆离去。
乙自己挣扎起来,捡起地上的刀杀死甲。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遗弃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 甲的遗弃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正确答案是:ABCD。
解析: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又用绳勒乙的脖子。
正要杀害乙时,甲突然肚子剧痛,因此放开乙,匆匆离去。
这时乙完全被放弃不管,成为被害人的。
作为义务者已经全部丧失救助可能性,所以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但甲的不作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故A、B项正确。
因为甲的行为没有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或者造成应当认为相当的危险(此时还没有杀掉被害人)。
因中选者逃走导致救助不能而被害人死亡的,不应当认定为是中选者的杀人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
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例题二: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昏迷。
甲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遂将乙拖至水井边,将乙投入井中。
实际上乙被淹没在水中昏厥,后被获救。
(之前发生过行为人因为激愤杀人导致死亡、伪装精神病人致人死亡、事后补救杀人、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情形)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是:B.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解析:根据刑法理论,甲的掐脖行为是杀人行为(作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投井行为是杀人后的灭迹行为(作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虽然行为人对先前的掐脖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昏厥的结果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但最终认识错误可以消除,没有实行杀人行为而构成犯罪未遂;最后又发生了被害人昏厥的事实而具有侵害结果的认识错误;而且出现了双重危险即杀人行为的既遂危险与被害人昏厥的危险。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作者:————————————————————————————————日期: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5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
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①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
如果对法益不创设任何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注意: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很重要的考点。
例1,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四)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四)八、因果关系与犯罪形态(一)因果关系1、日常生活行为、合法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因,即便和危害结果看似有关联,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二重因果(100%+100%)/重叠因果(50%+50%):多个行为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处理结论(1)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因素异常(独立发生)且作用大→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
结果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前面有中止行为、真诚努力,成立犯罪中止,否则成立犯罪未遂。
(2)不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因素不异常(不独立发生)或作用不大→结果的发生既要归责于介入因素,也要归责于前行为。
结果与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
(二)犯罪形态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是否已着手实行(分则罪名实行行为+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部分很危险的犯罪,不需要实行行为,也属于着手【如入户抢劫:入户时就很危险已着手,在营业的电焊店泼汽油,泼完还没来得及点火,也属于放火罪着手,因为这种场所泼汽油时就很危险】。
隔离犯的着手:邮寄物品途中没有危险,则收件人收到打开时属于着手(中途因意外没到达就只是犯罪预备);邮寄物品途中有危险,则寄出时就是着手,如爆炸物、易碎传染性物品。
2、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不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
只要犯罪已终局性停止(主客观都停止犯罪),后面发生什么都不会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如成立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后有悔罪表现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改变不了已形成的犯罪形态。
3、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不能继续犯罪应以行为人主观判断为准,客观能不能是陷阱。
【例:盗窃时听到脚步声,认为是主人回来不可能再盗窃了便放弃,实际上是路人,还能继续犯罪。
应成立犯罪未遂。
】4、犯罪中止的成立场景:(1)如果“没种下因(犯罪行为没作用到被害人身上)”,自动放弃即成立犯罪中止:.(2)如果“种下了因”,要么自动放弃+中止行为+有效性,要么自动放弃+中止行为+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了结果,才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常考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常考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a56598c2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43.png)
考点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08/⼆/52;07/⼆/1、16:06/⼆/2、13:03/⼆/41】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
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般应该是必然因果关系,即在犯罪⾏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发⽣的必然性。
例如,甲对着⼄的脑袋开枪致⼄死亡,甲的开枪⾏为中就包含着致使⼄死亡的内在根据,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通说同时也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在刑法上也具有⼀定的意义。
有些犯罪⾏为,本⾝并不包含产⽣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与另⼀原因交错,并促使另⼀原因发挥作⽤,从⽽合乎规律地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这样在犯罪⾏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例如,甲夜间在胡同⾥拦截⼄⼥,欲⾏强*,⼄挣脱逃跑,甲在后⾯追,跑到路⼝时,⼀辆卡车正常⾏驶路过,⼄因只顾逃跑,躲避不及,当场被轧死。
在这个案件中,甲的强*⾏为不包含⼄死亡的必然性,同⼄的死亡结果之间只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但是,甲不能只负强*犯罪的刑事责任,对⼄的死亡也要承担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要甲负杀⼈罪的刑事责任,⽽是说在处理他的强*犯罪⾏为时,对其⾏为导致⼄死亡的结果这⼀情况在量刑上应予适当考虑。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定意义。
在个别情况下,对定罪也有⼀定影响,这在以情节严重、恶劣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犯罪中,有⼀定的体现。
此外,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特别注意以下⼏种情况:1.中断的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危害⾏为正在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了另⼀原因,从⽽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为⼈只对另外原因介⼊前的情况负责。
例如,甲以杀⼈故意向⼄的⾷物中投放了⾜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时,丙开枪杀死了⼄。
在此,丙的开枪⾏为中断了甲的投毒⾏为与⼄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只负杀⼈未遂的刑事责任。
2.竞合的因果关系。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备考专题讲解因果关系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备考专题讲解:因果关系一、传统理论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1.介绍: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2.弊端:不实用。
二、德日理论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一)条件说条件说的公式: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1.条件关系的限定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注意一: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二:即使一般合法行为偶然产生了危害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2.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1)二重的因果关系这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独立的导致结果的发生,同时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例如,甲乙各自分别在丙的水杯中投入了均足以致命的毒药,丙喝了以后死亡。
对这种情形的判断公式是,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与结果都存在条件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这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就能导致结果发生,那么这些行为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比如,张三给王五的饮料里放了致死量的50%的毒药,李四给王五的饮料里放了致死量的50%的毒药,两个毒药的量加在一起,导致王五死亡。
张三和李四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将条件关系中具有"相当性"的关系挑出来作为因果关系。
该说主要解决介入因素问题。
介入因素包括两种情形:(1)自然事件;(2)人的行为,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和被害人自己的行为。
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因果关系存在;作用小者,因果关系不存在。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介入因素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这三个因素要综合判断。
练习:1.03年.卷二.41题.多选: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因果关系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因果关系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因果关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因果关系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知识:自救行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犯罪行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刑法的适用范围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1)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二)因果关系中断的两个例外:1.共同犯罪的例外:共同犯罪,一人行为,全部责任,认为犯罪后果与所有人的行为都存在因果关系。
2.择一因果关系的例外:如果两个行为各自都能独立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两个行为同时发生作用,引起危害后果发生时,认为两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敎育网(12年)6.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11年)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危害结果

重点知识点危害结果★★★(考察5次)(三级考点)1.分类(1)行为犯与结果犯(三级考点)一般认为,如果构成要件中包括了结果要素,那就是结果犯,如果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那就是行为犯。
按照这个分类标准,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伪证罪是行为犯。
常见的结果犯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常见的行为犯主要包括: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叛逃罪;脱逃罪等。
(2)实害犯与危险犯将对法益的实际损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属于实害犯。
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属于危险犯。
(3)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属于作为结果的危险状态。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属于作为行为的危险属性。
【注意】(广义上的)结果犯包括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它们都属于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
(广义上的)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就是行为犯,不属于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
2.总结:结果加重犯(二级考点)3.常见的结果加重犯(1)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
(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
(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的。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
(7)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8)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9)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
4.结果加重犯V S想象竞合犯二者相同点:行为结构相同,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A罪与B罪)。
区别:有无法律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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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知识点
因果关系★★★★★(考察16次)(一级考点)
01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对条件说的一种限制,该说认为条件说得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还应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重叠的因果关系
指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这也被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2.假定的因果关系
指虽然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有此行为,其他情况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3.竞合的因果关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02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行
03引起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介入因素(三级考点)
【注意】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偶然)的因素——即介入因素在案件当时发生的概率很低(低于10%)——质的要求;介人因素必须是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量的要求。
【注意】如果介入因素创造了独立的危险,结果是这种危险的展开,那么前行为和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但如果介入因素是对前行
为危险的纯粹利用,没有制造与前行为危险不同的独立危险,则前行
为和后结果则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在救助行为具有救活可能性时,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
助的行为,而不归属于先前行为。
如,甲将正在救助受伤者丙的乙打跑,致使丙死亡,事后查明,乙的救助行为完全可以救活丙,则甲的
行为与受伤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被害人有特殊体质,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被害人疾
病发作,该疾病发作属于介人因素。
死亡结果能否归属于行为人的先
前行为,关键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
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
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
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
丙的
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
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答案及解析
①【答案】A BC D【考点】因果关系【解析】所谓事前故意(结果
的推后实现),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
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
的情况。
在事前故意的场合,由于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重
大危险,介入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并不异常,故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将结果归属于第一个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
指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对此,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负责):第一,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如
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认为其无认识能力。
第二,客
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
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②A项:甲的行为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或结果的推迟发生。
甲杀人后实施的毁尸灭迹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刘某的死亡,其杀人
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即二者之
间具有事实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甲杀人后实施毁尸灭迹行为
具有通常性,故毁尸灭迹引起刘某死亡属于甲杀人行为制造的危险的
现实化,这一个介入因素并不异常,应将其归属于甲的杀人行为,即
甲的杀人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项:乙夜
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若李某死于乙的汽车辗轧,肯定乙的行为与
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就毫无争议。
即便李某不是死于乙的汽车辗轧,而是死于随后的多辆汽车辗轧,也能肯定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
有因果关系。
这是因为,乙未下车救助李某,倒地的李某失去自救能
力,在路上车辆较多时,乙将李某撞倒不救助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致使李某死亡的高度危险,作为介入因素,李某被其他车辆辗轧,这毫不异常。
因此,即使查明李某是被随后的车辆轧死的,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能认定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③C项: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由于王某未成年,既不能完全了解吸食毒品的意义与后果,也不能合理控制吸食毒品的数量,故对死亡结果不能要求王某自我答责。
将毒品送给未成年人吸食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可能致人死亡的危险,在明显不存在其他介入因素的情况下,死亡危险已经现实化,应认定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有人质疑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通常并不能致其死亡,王某已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吸食毒品死亡属于被害人自担风险的情形,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因于丙,这一观点有误。
被害人能否自我答责,首先需要被害人具备答责能力,而王某才13周岁,属于刑事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答责的能力,故对死亡结果不能要求王某自我答责,而应由丙答责。
D项:丁以杀人故意开车撞向周某,该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此系为躲避丁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合理规避措施,周某跳河作为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并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BC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