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法》

二、新办采矿权申请登记(分为两个阶段)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第一阶段)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先向属地建设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申请批准后,再向具有相应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围。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法、资金来源、投资安排等)。

2、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设立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3、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及储量检测认定书和所在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拐点坐标为80坐标)。

(二)采矿权申请(第二阶段)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批准后的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矿山企业5-2年),应办理矿山建设项目企业设立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检测认定书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并向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批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采矿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矿区属地建设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5、矿区范围图。

6、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地质报告、储量检测报告的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7、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有采矿权评估资质单位提交的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告书;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提交成交确认书及付款凭证。

9、申请人与国土资源局签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新设采矿权登记办理程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资料;

2、国土资源局业务主管领导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

3、通知申请人30日内领取划定矿区审批文件,或通知申请人该申请范围不予划定。

第二阶段:

1、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办证资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通过专家组评审认定的评审意见及国土部门审查意见的批复文件后,登报挂拍、拍卖成交确认。申请人拍卖成交确认之日起30日内到国土资源局财务科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出让价款、登记手续费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过期的不予登记,退回送审资料。

2、申请人持缴款发票到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申请,国土资源局报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配号完成后。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年度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价款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储量年报等情况及依法开采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证明文件、缴纳凭证(复印件))。

3、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

4、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的副本。

(二)延续登记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采矿权有限期届满前30日(延续登记办理时限)向国土资源局矿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

2、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矿权审批表和办证资料呈送国土资源局业务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3、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办证资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人。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自被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国土资源局财务科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变更登记手续费,不予登记的,退回送审资料。

4、采矿权人持缴款发票到国土资源局管科申请,国土资源局报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配号完成后,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山企业名称或者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限期即将届满的,应当同时申请延续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申请

申请变更矿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标注原矿区范围);

3、变更矿区范围后的地质报告和储量检测报告;

4、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国土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5、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申请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拟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具有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国土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6、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申请

申请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4、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国土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四)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采矿权有限期届满前30日向国土资源局矿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

2、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矿权变更审批表和办证资料呈送国土资源局业务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3、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办证资料之日起40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人。准予变更登记的,过期的不予登记,退回送审资料。

申请人应当自被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国土资源局财务科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变更登记手续费,不予登记的,退回送审资料;

4、采矿权人持缴款发票到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申请,国土资源局报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配号完成后,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

五、采矿权注销申请

(一)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届满停办、关闭矿山以及国家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等情况);

3、因资源枯竭关闭的矿山应提交相应的闭坑地质;

4、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有关文件;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国土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正副本。

(二)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采矿权有限期届满前30日向国土资源局矿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

2、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矿权注销审批表和办证资料呈送国土资源局业务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3、准予注销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注销通知。

六、采矿权转让申请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应当向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申请转让采矿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鉴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批准转让后生效);

4、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

5、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该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7、受让人与开采该转让矿山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受让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9、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转让人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国土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转让登记办理程序

1、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应当在采矿权有限期届满前30日向国土资源局矿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

2、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矿权转让审批表和办证资料呈送国土资源局业务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3、采矿权转让申请批准后,受让人应在60日内办理变更采矿权申请登记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和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目录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1) 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 (4) 附件一:关于取得在线申请探矿证的说明 (6) 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 (7) 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 (8) 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12) 附件五:探矿权申请书(样本) (18) 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 (23) 三、采矿权办理条件 (27) 附件七:矿产勘察开采分类目录 (32) 四、采矿权申请资料 (33) 五、采矿权申请流程 (36) 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目录 (39) 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 (42) 附件九: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3) 七、采矿权发证权限 (49)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一)新立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 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6、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 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围的提交); 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 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设置审批流程 一、采矿权设臵 (一)、设臵方案报批前期基础工作(不少于6个月,其中地方政府3个月,国土资源部门3个月) 1、拟设采矿权当地乡镇街道向县(区)政府提出申请,说明设臵理由,采矿权大致区域、储量规模、年限等。(至少3个月) ①首先是社区、村委会同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②拟设采矿权区域租赁或征用补偿相关政策初步协议; ③乡镇街道与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农林、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沟通等; ④乡镇街道研究并起草报告上报。 2、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同意后,抄告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前期工作。(至少0.5个月) ①县(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有关部门意见对采矿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②起草批复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3、矿区范围现场实测:县(区)国土资源局、测量单位、采矿权申请单位对拟设采矿权进行实测,初步圈定矿区范围。(至少1个月) ①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提出初步意见; ②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初步确定矿区范围并埋设简易 界桩; ③测量单位绘制简易矿区范围地形图。 4、联合踏勘:县(区)国土资源局邀请公安、安监、环保、农林、水利、交通、港航、当地乡镇等部门现场踏勘,填写

踏勘表,提出意见。(至少0.5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协调和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现场踏勘; ②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县(区)分管领导在踏勘表上签署意见。 5、矿区范围论证: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矿地质专家意见,充分论证后圈定矿区范围。(至少0.5个月) ①联系和邀请专家; 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召开矿区范围论证会,确定矿区范围。 6、地质报告编制及评审:根据圈定的矿区范围由中介单位编制地质普查报告并评审。(至少2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②测量单位组织野外地质工作,测量和钻探; ③测量单位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地质储量报告; ④地质储量报告专家评审、修改和完善。 (二)设臵方案编制、上报、复核、批准和备案(不少于3个月) 1、设臵方案编制和评审。(至少1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采矿权设臵方案; ②组织设臵方案评审、修改和完善; ③县(区)国土资源局起草报告并上报。 2、市级国土资源局复核,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国土资源部备案。(复核20个工作日,批复20个工作日,备案10个工作日) 二、采矿权出让交易 (一)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不少于2个月) 拟招拍挂出让采矿权

项目审批流程管理系统

项目审批流程管理系统 一、项目审批流程管理系统开发前景 2009年5月初,寿光市公安局提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并用二个多月时间对原有的审批流程、环节进行了梳理,提出了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系统功能要点,寿光市公安局信息中心会同我公司采用先进技术,于同年11月份完成了该系统开发。该系统开通使寿光市公安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周期缩短约20%;减少审批环节15%,审批变得更加透明、更加规范和高效。目前该系统已被评为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有较强的示范和推广作用。 二、系统开发目标 1. 建立一套覆盖区域建设项目审批处理各环节和需求的系统; 2. 提高审批效率,精简办事手续,方便信息交流; 3. 实时反映各审批部门项目受理和审批进展情况,便于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工作动态; 4. 建立共享型、大容量的信息源库,实现跨部门资源共享; 5. 保证系统的先进和安全性。 三、系统功能 1. 用户管理:本系统采用组织关系的方式来管理用户,组织的层次可以由用户自行定义与管理。 2. 权限管理:(权限的分类) 数据权限:包括增加、修改、删除、查看、下载和打印。 操作权限:对应用于操作界面上的按钮、菜单、连接等元素。元素的状态包括使用/禁止和可见/隐藏两种情况。对于不同的用户而言,无权操作的元素对于该用户是不可见的隐藏,其只能操作其看得见的元素,对于他可以操作的元素,当某些特定条件不具备时,该元素将处于禁止状态,当条件满足时,状态变为使用。 授权管理:系统管理员可以进行统一授权,如果组织过于复杂和庞大,系统管理员可以

授权给各分管各组织的系统管理员,有他们根据业务特点再对用户进行授权。系统权限同时采用用户直接授权、角色授权、组授权三种方式进行管理。 用户授权:用户可以将自己的部分权限授予指定人员。授权允许随时收回。 3. 流程定义:为系统管理员提供独立的图形化流程定义工具,用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流程进行任意修改和定义。 4. 流程控制:系统内部控制可根据流程定义工具所指定的流程进行自动流转。 任务控制功能: 签收:新任务到达时,用户签收之后才能办理。 完成:完成本任务,并将任务自动转达到下一任务。 撤回:提交给下一任务,下一任务没有签收的情况下可以撤回重新办理。 特送: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特殊审批任务不能按照流程流转,需要特送指定部门办理。 阅示:可以将当前任务发送给指定人员阅读并得到其指示。 延期申请:当审批过程某一个环节遇到特殊情况,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当前负责人需要进行延期申请。 任务的路由方式: 直流:任务入口只有一个。 分流:任务的出入口不只一个,但只会选择其中的一条路径。 并流:考虑到并发的可能,如项目审批工作的某个环节需要不同单位或部门协同处理,每个处理者完成任务的一部分,但是所有人必须是同步进行的。也就是说,任务的出入口不止一个并且每个分支必须同时流转。 汇流:与并流相对应,任务的入口不只一个,并且该任务必须等待所有进入的分支都处理完毕才能进行处理,否则流程处于等待状态。 子流:由于审批系统的流程比较长,可以把其中的相关部分组织在一起,形成子流。 5. 系统监控:系统提供全程监控权限,具有相关权限的人员对所有审批流程具有监控窗口,可以查看当前所有审批流程状态,并能进行一定强制执行操作。 6. 自动提醒:当有新项目审批发送给指定人员时,将在其计算机上出现视觉和声音两种方式的提醒,主动提醒用户有新的项目到达。 7. 台帐功能:系统为每个人员提供台帐功能,用户打开台帐就可以发现自己任务处理情况。 8. 操作界面:力求简便,使用户的输入尽可能的简化。 9. 系统包括审批办理、跟踪功能、保留修改痕迹、信息检索与统计分析、资料信息管理、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指南V2.0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指南 (V2.0) 2019年5月

目次 前言 .............................................................................................................................................................................................. I 1范围 .. (1) 2术语和定义 (1) 2.1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1) 2.2 并联审批 (1) 2.3 一张蓝图 (1) 2.4 项目策划生成 (1) 2.5 区域评估 (1) 2.6 联合审图 (2) 2.7 联合测绘 (2) 2.8 联合验收 (2) 3基本规定 (2) 3.1 建设原则 (2) 3.2 建设主体 (2) 3.3 建设任务 (3) 4应用体系 (3) 4.1 一般规定 (3) 4.2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 (4) 4.3 区域评估 (4) 4.4 网上申报 (5) 4.5 统一受理 (5) 4.6 并联审批 (5) 4.7 联合审图 (6) 4.8 联合测绘 (6) 4.9 联合验收 (7) 4.10 效能督察 (7) 4.11 信用监管 (7) 4.12 统计分析 (8) 4.13 系统运维 (8) 5数据体系 (9) 5.1 数据内容 (9) 5.2 互联互通 (9) 6基础环境 (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网络环境 (10) 6.3 运行环境 (11) 6.4 安全环境 (11) 7管理体系 (11) 7.1 一般规定 (11) 7.2 数据共享交换机制 (11) 7.3 系统运行维护机制 (11) 7.4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11)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时间:2012-12-05 09:10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205 次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土地复垦规定》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采矿权申请程序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申请和审批 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三)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在4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l、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规划审批程序(管理系统)

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方案概述 本系统适应不同城市规模的多层次需求,针对城市规划局信息化应用现状,以“一书三证”审批流程为核心,结合规划一张图管理、项目电子报批系统接口,建立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实现流程审批、业务会审、红线管理、批后监察、信息公示、档案管理等信息化功能,整个系统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定制系统实施内容和实施步骤。 本系统以单独CAD或CAD加GIS的模式,实现图形管理、查询等基本功能,完全满足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图形支撑需求,同时还可通过规划门户网站,实现规划成果、审批信息对外公示以及远程办公、移动办公,通过建立全局的规划图文一体化审批系统,为今后数字化城市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整个系统主要由窗口管理、内部审批、业务会审、红线管理、信息公示、批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几部分组成,整个系统围绕局内业务审批,实现项目流程化审批、红线管理、业务会审、信息公示以及批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系统还可以预留与规划项目网上预审查子系统接口,通过读取项目预申报和方案审查信息,实现项目报建,同时整个系统又可以通过后续建设的规划一张图系统实现图形查询、属性查询以及方案叠加对比等带图办公需要。 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特点 一、功能介绍

1、规划项目报建审批子系统 规划项目报建审批子系统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图文一体化办公平台及相关应用模块,系统主要实现系统用户、流程定制管理,对城市模板数据的定制管理,维护管理整个系统,相关模块实现项目窗口报建、项目审批、发证打印、查询统计等功能。整个系统按照局内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满足报批表格和审批步骤的灵活调整需求,重点实现各项行政许可业务的流程化办理和项目在相关多个部门间的衔接,可模拟目前规划局审批业务的办理方式,具有简便、实用的特点,同时还提供方便的程序接口与红线管理、业务会审、批后监察、信息公示、项目档案管理子系统相连,进一步实现项目的带图审批、红线汇总管理、动态公示、业务会审、档案管理等功能。 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窗口报建、发证:主要满足各下属单位、办事窗口一书三证、各项公建、私建、批后、施工等阶段的各类业务的受理、撤回、发证、打印以及补办等处理,并通过系统实现与各业务科室的项目协调和办理。 (2)项目审批:主要涉及各下属单位、规划管理等科室,主要通过系统实现各个审批项目的在相关部门间的并联审批,项目相关附图、电子附件、技术指标、设计要求、审批意见等审批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项目中,随着项目一起流转,项目的所有信息可直接查看、修改,项目审批每一环节都可设置审批时限。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 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 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审核系统需求分析

1.需求分析: 系统实现了符合条件者申请者申请项目、项目查询;专家进行项目查询以及项目评分;管理员进行项目文档格式的审查,决定是否执行通过专家审核的项目,管理通过审核的申请者的项目;超级管理员分配用户角色及权限。系统分四个功能模块,申请者模块、专家模块、管理员模块,超级管理员各模块的具体功能如下: (1)申请者模块: 1、在线申请 申请者申请共分二步,选择符合条件发布的项目,上传项目文档,申请结束 2、查看申请项目 申请者可以查看所有申请项目列表,项目的基本信息,编辑部的审核状态,每份项目的专家审稿意见和评分和编辑部处理意见和评分等。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者可以查看项目完成剩余时间,或者发送成果。 3、修改注册信息和登录密码 申请者可以修改自己的注册信息以及修改登录系统的密码 4.申请项目条件 I.申请者不得有未完成的项目(未发送成果的项目) II.有正在申请未退回的项目申请。 III.职称为副教授以上人员(或有其他学历要求) IV.未到申请项目截止日期 5.有申请通过的项目 假设有一个X年期限的项目,过了X/2年,要交一份中期报告,到了截止日期,要交一份成果和报告。 6.申请项目延期 如果觉得时间不够可以申请延期(写上延期时间),等待管理员审批 (2)专家模块 1、复审项目 对于申请者格式正确项目(项目状态为10)进行二次审查,对于管理员给出的各项(例如可行度,新颖程度)进行评分并给予意见,在项目审核截止日前前反馈给管理员,否则退回项目。

2、查看项目信息 查看通过管理员格式检查的项目(项目状态为10)和项目的信息 3、修改注册信息和登录密码 超级管理员分配用户名和密码(或者自行注册,由超级管理员提升至专家权限),专家可以修改完善自己的信息以及修改登录系统的密码 (3)管理员模块 1、发布项目 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发布项目(此时项目状态为0) 2、初审项目 对于申请者们申请项目(项目状态为10)进行格式审查,合格项目(项目状态为20)交予分数指标(例如满分一百,可行度60分,新颖度四十分,专家以此为基础打分)专家进行评分。不合格者退回给申请者 3、项目审批 对于通过专家审核的项目(项目状态为20)进行判断,是否执行该项目 4、项目延期申请 对所有申请延期的项目(项目状态为32),对其进行审核是否同意其项目延期 5、修改登录密码 修改登录系统的密码 6、人员管理和系统设置 管理员可以添加专家人员,并对其进行管理,可以查看所有注册申请者的信息。 (4)超级管理员模块 角色管理与权限分配 可以增改删查用户角色及修改用户权限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 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 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 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 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 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 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 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 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 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 附件28、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不准予转让)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内涵】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平台组成】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

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地方各级在线平台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XX省、XX市、XX县)”。 第五条【平台功能】各级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大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第二章工作体系 第六条【体系组成】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地方平台综合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 第八条【应用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审批和监管职能,制定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规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法规文号】国土资发98号 【颁布日期】1999-04-19 【实施日期】1999-04-19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并由本人签字)。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受聘审查的机构未按审查大纲内容进行审查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复审。有三次以上重审或复审记录的机构,不应再承担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对在审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专家和机构,一经发现即取消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国土资发[2010]16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科学设置采矿权,确保新立采矿权布局合理,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审批登记 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外500米范围内已设置同一矿种采矿权的,探矿权人要在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前,委托有国家颁发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根据地质条件,结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业权布局情况,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采矿权布局是否合理、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等进行重点审查。专家审查具备独立设置采矿权条件的,探矿权人可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要与其周边的采矿权进行整合,整合后方可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或探矿权应与周边采

矿权进行整合而不整合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周边应整合采矿权不进行整合的,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原则上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一)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允许申请扩大矿区范围: 1、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矿山生产系统开采矿区范围周边或深部矿产资源的; 2、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周边不能独立设置同一矿种矿业权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 3、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范围超越矿区范围的; 4、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需要进行资源整合的。 (二)报批程序 1、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采矿权扩界项目现场勘察责任表》内容要求,签署现场勘察意见,并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 2、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前,必须征得登记管理机关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 3、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周边不能独立设置同一矿种矿业权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需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方案业经部、省备案的除外)的,采矿权人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委托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系统数据库和功能模块设计

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系统数据库和功能模块设计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如何处理好建设规划项目与被压覆矿产资源关系,避免压覆,或尽量减少压覆矿产资源,特别是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协调新土地使用权人与矿业权人的利益,保护好国有的矿产资源, 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 矿产资源压覆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 本文以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为例,研究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处理好建设项目与被压覆矿产资源关系,开发一套基于MapGIS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系统,让压矿管理工作不断适应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项目选址和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效率,进一步完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 系统设计原则 为保证系统设计和开发能够满足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原则:简便性.系统必须满足建设项目压矿查询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满足对建设项目信息的输入、查询、统计、输出的要求,以及能够方便的生成查询报告.系统应操作方便、界面友好、结果直观,便于非计算机专业人员使用和操作.先进性.应采用目前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如网络通信技术、GIS技术、数据库技术等提供系统智能的空间分析和可视化查询功能,保证本系统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安全性.系统安全性

首要的是数据的安全性,必须对关键数据进行加密,对用户权限进行分类,分模块管理.灵活、扩展性.本系统开发在我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统一环境下进行,与相关矿业管理和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之间能有较好的接口,能与其它系统有机集成.空间数据可视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管理系统的各类信息能实现图形信息和属性信的交互查询,空间分析. 2 系统数据库模型设计 压矿数据库的的设计和建设是有效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建立了科学的、规范的、可靠的压矿数据库才能够保证压矿查询工作的准确可靠.为了更好的实现与现有各类管理单位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库的易维护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数据库采用了Access作为数据管理软件,在集成储量空间库、采矿权数据库、探矿权数据库中矿产地、采矿权及探矿等相关数据库表的基础上,增加了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信息、划定的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区、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区、查询项目信息等数据库表. 系统据库数据库模型主要由ACCESS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两部分组成,模型如下图所示: 3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3.1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

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权限(简易版)

申请新立探矿权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 申请的签名); 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 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 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 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资料提交份数,申请书为一式二份,其他材料为一式一份。提交材料除注明复印件的外,均为原件;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并由电子政务中心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2、所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填写内容均要求打印件,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 3、勘查工作计划:系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有关矿产资源勘查主管部门下达的勘查项目计划。对不具有以上三种勘查工作计划之一的项目,需提交勘查合同和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4、勘查合同:是指出资人与被委托勘查的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的有效合同。 5、资金证明文件可任选以下一种形式: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4)地、县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拨款文件。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范围。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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