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遗弃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弃罪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遗弃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遗弃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遗弃罪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主体:遗弃罪的主体是具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
(2)主观方面: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却故意不履行。
(3)客观方面: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
三、遗弃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遗弃罪行为人应当赔偿被遗弃人因遗弃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抚养费等。
(2)恢复原状:遗弃罪行为人应当将被遗弃人恢复到遗弃前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归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
(3)支付赡养费、抚养费:遗弃罪行为人应当支付被遗弃人的赡养费、抚养费,直至被遗弃人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3. 行政责任对于遗弃罪的行政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社会责任(1)社会舆论谴责:遗弃罪行为人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影响其名誉和信誉。
(2)社会救助:被遗弃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社会救助,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救助。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甲与妻子乙离婚后,将儿子丙留给乙抚养。
后甲因生活所迫,将丙遗弃在街头,导致丙生活无着落。
经调查,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母亲遗弃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母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人之一,她们肩负着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重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母亲遗弃孩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母亲遗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母亲遗弃罪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母亲遗弃罪的定义母亲遗弃罪,是指母亲在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过程中,故意将孩子遗弃,使其处于无依无靠、生活无着的境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母亲遗弃罪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母亲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等。
(2)客观要件:母亲在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过程中,故意将孩子遗弃,使其处于无依无靠、生活无着的境地。
(3)主体要件:母亲遗弃罪的主体为母亲,包括亲生母亲和养母。
(4)主观要件:母亲遗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母亲明知自己有抚养义务,却故意将孩子遗弃。
3. 情节恶劣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情节恶劣:(1)遗弃幼儿、病残儿童、孤儿等,使其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2)遗弃孩子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孩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3)遗弃孩子后,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使孩子生活陷入困境;(4)遗弃孩子后,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他人救助孩子;(5)多次遗弃孩子,或者遗弃多个孩子。
4.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母亲遗弃罪的刑事责任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民事责任:母亲遗弃罪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支付抚养费、赔偿损失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母亲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得遗弃、虐待、歧视未成年人。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遗弃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不履行抚养、教育、看护义务的情况下,将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在特定地点,致使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对于这种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其立案标准有着明确规定,下面将从立案标准的角度对遗弃罪进行分析。
首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基于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这就要求在立案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遗弃人员确实受到了严重伤害或者死亡,这些证据可以是医学鉴定报告、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遗弃人员的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遗弃行为中是有意识地不履行抚养、教育、看护义务,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被遗弃人员带来严重的伤害或死亡。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只有在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中对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履行抚养、教育、看护义务,将被遗弃人员遗弃在特定地点,致使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
只有在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基于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构成了犯罪这三个方面进行考量的。
只有在能够充分证明这三个方面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从而进行立案追诉。
希望本文对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有所帮助。
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罪?

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罪?有关婚姻法中的遗弃罪,我们知道是指对有抚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抚养,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的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有相应的刑法处罚,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新婚姻法里规定了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吗?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有关婚姻法中的遗弃罪,我们知道是指对有抚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抚养,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的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有相应的刑法处罚,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新婚姻法里规定了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吗?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遗弃罪罪行认定与虐待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
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二、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浅谈我国遗弃罪构成要件

浅谈我国遗弃罪构成要件摘要:我国遗弃罪的的客观对象包括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97刑法修改以后,将遗弃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一章,因此,对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有了新的阐述。
关键字:遗弃罪抚养义务家庭成员一、遗弃罪的概念及其现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比如,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等都属于遗弃罪的范围。
遗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处于危险或者紧迫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遗弃罪。
但是我国遗弃罪的范围包括哪些呢?在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客观对象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从立法的角度考察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很多学者认为,遗弃罪只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是不能够按照遗弃罪来定罪处理的。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本罪规定的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负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的,并未写明是需要有关系的家庭成员。
且1997年的刑法既然已经将遗弃罪写进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一章之中,那么就不能像过去那样,只是将遗弃罪的法益限定在家庭成员关系之间,而应当扩大为因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而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其义务的,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国外关于遗弃罪规定对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观点,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日本刑法规定:”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处一年以下惩役。
”;第218条规定:”对于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者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而将其遗弃,或者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
”德国刑法规定:“遗弃年幼、残废或者患病而无自救能力的人,或者将受自己保护的人以及应帮助其住宿、迁徙或收容的人置于无人保护的状态下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第2款规定:”父母遗弃子女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第3款规定:”犯本罪致被遗弃人重伤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自由刑。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作者:肖珂来源:《新一代》2017年第18期摘要:遗弃罪的内容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本文从遗弃罪的法律规定着手分析其具体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遗弃罪;内容;构成要件遗弃罪的犯罪客体一般从广义上理解为人身权利或者生命、身体的安全,现在被解释为被抚养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而抚养义务的范围也有了扩大,《刑法》中的规定较为狭窄,对特殊老年人、残疾人和生活无着落的人员抚养救助也应该被纳入了抚养义务中。
遗弃罪中的抚养关系不再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还包括特定的抚养义务关系。
一、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分析我国1979年《刑法》183条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261条都对遗弃罪做了规定,内容也是完全相同的:“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认为遗弃罪的主体是能够在法律上对被遗弃人有抚养义务的,并且还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涉及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遗弃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遗弃行为,不能根据遗弃罪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新刑法中的遗弃罪被归入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这一章节中,因此,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可以不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认为遗弃罪成立仅限于亲属之间的观点是存在偏颇的,这是我国古代宗法制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立法者也认为如果亲属之间不履行抚养义务,就会违反伦理道德。
在社会的发展下,社会也出现了变革,各类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个人处于危险境地不能进行自救的几率增加,所以遗弃罪的适用范围如果还局限于亲属之间的话,无疑是存在缺失的,因此,学者认为,应该适当扩大遗弃罪的对象。
比如,长期雇佣的保姆和雇主之间没有亲属关系,但是当保姆发生重病时,行为人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间而死亡,就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遗弃罪有哪些构成要件?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一、遗弃罪有哪些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遗弃罪与不作为杀人罪的界限我国遗弃罪条文与域外刑法相关规定存在明显差异,我国遗弃罪既不是对于生命的危险犯,也不是对于生命、身体的危险犯,只要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侵害了他人的受扶养权,也值得作为遗弃罪加以处罚。
不过,即便不认为遗弃罪是生命、身体的危险犯,也不可否认,严重的遗弃行为可能造成被遗弃人的伤害甚至死亡。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如国外刑法中的遗弃致死伤结果加重犯。
当遗弃行为导致死伤结果时,行为人若对重伤、死亡结果没有认识或者有认识但不持希望与放任态度时,只能认定为遗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刑(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低于遗弃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对轻伤结果无论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仅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结果是,遗弃行为过失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时,仅以遗弃罪进行定罪处罚;过失致人死亡时,一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定罪。
遗弃行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时,成立遗弃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结果是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一)
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一)关键词:遗弃罪犯罪客体扶养关系内容提要:遗弃罪的犯罪客体不宜理解为广义的人身权利或生命、身体的安全,而应解释为被扶养人受扶养的权利。
扶养义务不仅限于婚姻法的明文规定,民政法律法规中有关特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人员扶养救助的规定,同样属于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重要来源。
遗弃罪中的扶养关系不仅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应当包括在承担特定扶养义务的人员与被扶养对象之间形成的特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一、关于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两种观点我国1979年《刑法》第183条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61条都规定了遗弃罪,且内容完全相同:“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遗弃罪的主体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涉及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因此,遗弃罪只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不能够按照遗弃罪来处理。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新刑法将遗弃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因此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即不再局限于家庭中负有扶养义务的成员;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扶助、救助义务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应地,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再要求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⑴刑法理论上之所以出现针对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争论,归根结底是由于学者们对遗弃罪的犯罪客体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进而导致在解释1997年《刑法》第261条规定的“扶养义务”时出现差异。
主张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不限于同一家庭成员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观点进行了论证。
有的学者认为,以往的中国刑法理论将遗弃罪的保护法益限定为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或者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我国《民法典》中遗弃罪的法律适用。
首先,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其次,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最后,结合案例提出完善我国《民法典》中遗弃罪相关规定的建议。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2018年,张三与李四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家庭矛盾,张三与李四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离婚。
离婚后,张三未尽抚养义务,将儿子遗弃在街头,导致孩子生活无着落。
李四发现后报警,张三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如何准确把握遗弃罪的构成要件?3. 如何完善我国《民法典》中遗弃罪的相关规定?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体要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被遗弃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益;2. 客观要件: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情节恶劣;3. 主观要件:故意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法律适用1.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张三作为父亲,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其将儿子遗弃在街头,显然未履行抚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的客观要件。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遗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的;(三)遗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遗弃手段恶劣的;(四)遗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五)遗弃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张三的行为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遗弃罪。
《遗弃罪主体问题研究》
《遗弃罪主体问题研究》一、引言遗弃罪作为一种典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历来为法律所不容。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遗弃罪的主体问题往往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遗弃罪主体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参考。
二、遗弃罪概述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长期受冷漠、孤独和困苦的生活状况,侵犯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三、遗弃罪主体问题的现状(一)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刑法对遗弃罪的主体规定较为笼统,没有明确界定哪些人可以成为遗弃罪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主体身份的模糊而使得案件定性出现困难。
(二)司法实践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罪主体的认定存在多种不同观点。
一些人认为只有具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才能成为遗弃罪的主体,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任何具有扶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遗弃罪的主体。
这些不同的观点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遗弃罪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四、遗弃罪主体问题的研究(一)理论探讨1. 扶养义务的界定:应当明确扶养义务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还包括社会对无行为能力人的扶养责任。
2. 主体范围的扩展:除了近亲属外,其他具有扶养能力的人也应成为遗弃罪的主体,如朋友、邻居等。
(二)案例分析通过对一系列涉及遗弃罪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很多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也造成了严重后果。
这些案例表明,遗弃罪的主体不应仅限于家庭成员。
五、完善遗弃罪主体问题的建议(一)明确法律条文建议在刑法中明确规定遗弃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家庭成员及具有扶养能力的非家庭成员。
同时,明确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形式。
(二)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司法机关应加强对遗弃罪的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遗弃罪主体的认定标准。
(三)强化社会监督和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救济机制,对遗弃行为进行及时干预和救助,降低遗弃行为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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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
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三)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四)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二、遗弃罪的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遗弃罪的常见问题1、有被害人的承诺是否构成遗弃罪?经被害人有效诺成后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一般不构成遗弃罪。
但是,与对重伤的承诺无效相应,遗弃行为对生命具有具体危险时,被害人的承诺无效。
2、遗弃罪中的扶养义务指的是什么?在刑法理论上,对扶养义务都是从婚姻法上理解的。
在社会生活中所说的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⑴: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⑵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性扶养;⑶在自然人之间基于道义、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权利义务而发生的自然的、事实上的扶养;⑷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我国法律上的扶养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夫妻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祖孙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上述婚姻法确定的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就成为认定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的扶养义务的法律根据。
3、遗弃患病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遗弃罪?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
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但是构成本罪的人主要是有以有抚养能力和义务为前提拒不履行义务者。
4、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一方病重,但另一方坚持离婚,坚持方是否构成遗弃罪?离婚不会构成遗弃罪。
构成遗弃罪,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首先,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其次,能履行该义务而拒绝履行,最后达到情节严重。
离婚后,夫妻关系依法解除,相互之间不再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已不具备,当然也就不会构成遗弃罪了。
但是,不能借口正在办理离婚,而拒绝扶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否则,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遗弃罪。
因为办理离婚期间,婚姻关系并未最后解除,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仍然存在。
5、拒付扶助费用是否构成遗弃罪?拒付辅助费不一定构成遗弃罪,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言。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6、抛弃怀孕妇女构成遗弃罪吗?虽然抛弃怀孕妇女是不对的,但是否构成犯罪,有严格的要件要求,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怀孕妇女和孩子父亲没有登记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则该男子就怀孕妇女而言不会构成遗弃罪,因为两者之间没有夫妻关系没有法定的扶助义务。
如果怀孕的妇女是有工作的,她有正常的工作收入,不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构成此罪。
如果怀孕的妇女有其他人扶养,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够得上情节恶劣,也不足以构成此罪。
7、关于遗弃罪的证据怎么收集?需要搜集的证据主要有:(1)遗弃者有义务、能力对被遗弃者进行抚养;(2)遗弃者在多长的时间内没有尽任何的抚养义务;(3)造成的后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收集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否则证据将不被法院采信。
8、遗弃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力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这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是直接加害于被害人的身体,如打伤、刺伤、烧伤等。
(3)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
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则是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9、遗弃罪与虐待罪如何区分?(1)客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
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10、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区分?(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客观要件不同。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