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在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明确岗位职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黑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一)改革范围对象。
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
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向和目标,结合本地区人口数量及空间分布、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需求等情况,各级卫生部门统筹研究提出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数量、布局结构、人员编制配置等总体规划,为核定机构编制提供基本依据。
2.摸底调查。
各级卫生部门对本地区现有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梳理,摸清各类性质、各种形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队伍状况,为核定机构编制奠定基础。
3.资源整合。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区域卫生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各级卫生部门对本地区现有卫生资源整合通盘考虑,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转型、改造、引入社会力量举办、政府新办等多种渠道,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举办形式,并按投资主体确定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黑卫职业健康规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职业健康规发〔2019〕15号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龙江)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黑办发[2002]6号作者: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02-02-28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聘用第四章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惩第七章培训第八章退休与保第九章未聘员工托管第十章附则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国家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关系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事业单位员工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事业单位员工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
各岗位要求作为员工聘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的依据。
第八条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2.09.26【实施日期】2012.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厅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厅2012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2]24号)、中共黑龙江省纪委《关于印发<全省2012-2013年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纪发[2012]12号)和全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反腐倡廉的基本方针,按照“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执政能力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逐步在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度管用、预警及时、防控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促进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预防腐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保障全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要求坚持把廉政风险防控和卫生中心工作结合起来,融入到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中,实现廉政风险防控与各项卫生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经过积极主动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监控和规范,廉政风险预警处置及时,诱发腐败的因素和条件得到遏制,在卫生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印发你们,请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一、岗位设置方案的报批(一)事业单位将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一式3份(含审核表,见附表1),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二)申报方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2、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须提供人事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书;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前,须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沟通,核定岗位总量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双肩挑”人员的报批事业单位对确定“双肩挑”人员进行初审,填写“双肩挑”人员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3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按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聘用职数的审批(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首次拟聘用的“三类岗位”的总量,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十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三级聘用职数。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为规范我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的供、管水人员,从事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等人员,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规划和认定标准;负责对本辖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卫生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黑龙江省卫生厅职能介绍:(一)贯彻和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卫生标准、规章。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合作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 督查督办、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及援 外等外事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 队伍建设。负责处级以上干部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系统管理 干部岗位培训。
(四)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决算、财务、资产、基建投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 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建议。拟订大型医用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拟订卫生健康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玫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获得荣誉
获得荣誉
2021年5月,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其“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第三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 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9月2日,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 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 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2021年8月,被命名为“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 2021年12月,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 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题多元化、 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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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在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明确岗位职责,增强廉政意识”岗位廉政教育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黑卫纪发[2008]24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5.13
【实施日期】2008.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在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明确岗位职责,增强廉政意识”岗
位廉政教育活动的通知
(黑卫纪发〔2008〕247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省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重要岗位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确岗位职责,认清权力风险,强化廉政意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卫生厅根据《关于开展“明确岗位职责,增强廉政意识”岗位廉政教育活动的通知》黑纪办发[2008]13号的要求,决定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开展“明确岗位职责,增强廉政意识”岗位
廉政教育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和人员
此项活动重点在厅机关各处室组成人员和厅直单位班子成员及人事、财务、器械、药剂科室的领导干部中进行。
厅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扩大参加岗位廉政教育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二、内容和方法步骤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活动,各处室和各单位要重点抓好以下环节:
(一)动员部署。
各处室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开展“明确岗位职责,增强廉政意识”岗位廉政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抓好动员部署。
要引导参加岗位廉政教育的党员干部,认清开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