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罪犯权利保护

合集下载

罪犯的权利应受到平等保护-最新年精选文档

罪犯的权利应受到平等保护-最新年精选文档

罪犯的权利应受到平等保护1.平等的涵义平等历来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价值(当然也是一种道德价值)。

但是,人类在告别了原始平等状态之后,便进入了等级社会,步入了不平等的时代,同时人类也开始了在平等与不平等的交错中追求平等的历程。

亚里士多德认为,等级社会里是完全能够实现某种平等的,他给“平等”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平等的含义就是相类似的事物受到相类似的对待;与此同时,不相同的事物应根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相同的对待。

”后来的西方思想家们几乎都是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一理解出发来提出自己关于平等的观念和原则的。

然而,平等既可以理解为事实上的平等,又可以当作一项政治原则或者道德原则。

作为事实上的平等,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利益、地位、权势、财富方面的无差别状态。

本文所说的平等只是作为道德意义上的平等,是一项道德原则。

平等这一道德原则可以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或者说,对待平等有两种根本不同的方式,即平等对待与平等结果。

平等对待主要涉及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它并不要求导致平等的结果,反之,平等的最终状态需要不平等对待。

要想得到平等结果,人们就要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平等对待是形式平等。

形式平等以自由为价值目标。

“对于法律面前的平等来说,其重要之处在于,平等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理念并不是实质上的,而是形式上的……只有这样的形式上的平等,才和自由连结在一起。

”“只有形式上的平等,对于自由的保障来说,才是真正必要的平等的应有之姿态。

”而平等的结果强调的则是实质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作为道德原则的平等应该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体。

2.罪犯权利受到平等保护的第一个依据:罪犯是社会关系中的人所有人(包括罪犯)的权利之所以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是因为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同样,罪犯也是社会关系中的人。

浅论我国死刑犯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死刑犯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中文摘要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极刑,废除死刑是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虽然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提出废除死刑,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经济、政治、文化和民众的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目前还不可能完全废除死刑的适用,因此保障死刑犯的权利成为当今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完善死刑犯的权利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犯权利保障制度的研究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死刑犯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以期呼唤更多的人来关注死刑犯,关注他们的各项权利。

通过建立死刑犯权利保障制度给予其最人道主义的关怀,赋予他们应有的救济与保障,消除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

关键词:死刑;死刑犯;权利保障AbstractDeath is depriving people's life for content of capital punishment,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is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of requirements. In our country, while also has many scholars propose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but because China's traditional economy, politics, culture and people's ideology of many aspects, such as reasons, it is impossible to completely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for death, so concern the right protection to become a reality pressing problem. To convict guaranteeing human rights are discussed, can promote the society to convict's attention, setting up good international image, which is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The author conducts the research to this problem, to perfect China's right protection of executed prisoners puts forward some specific advice.Keywords: death; Death; Right guarantee浅论我国死刑犯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早在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如果我们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们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浅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浅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浅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摘要】人权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

虽然罪犯触犯了我国的刑罚,但是他们作为我国的特殊公民,也具有人权。

因此,依法保障监狱罪犯的人权,不仅是监狱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的实践贯彻。

我国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在罪犯人群保障的道路上我们还有许多路要走。

本文主要通过对现有工作的肯定和分析,分析了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希望能够提高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水准。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一、现阶段我国在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取得的成果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从我国《监狱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罪犯所享有的基本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娱乐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宗教信仰权、未被剥夺的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检举权、受教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事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权、劳动权、劳动保护和报酬权等。

其次《监狱法》这一规定也明确了保障罪犯上述权利是监狱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监狱管理不可回避的责任。

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的保障上做出很多的努力,也取得相当得成绩。

就我国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罪犯的人权应该是得到了切实的保障,监狱在把罪犯改造成一个有道德、遵纪守法、适应新社会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的履职十分到位,基本上到达了预定的目标。

二、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国的罪犯在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诸多的缺点和不足,主要原因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上存在缺陷;二是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三是我国在成立初期,经济不发达,监狱各方面的保障严重,从而造成了认为管理的弊端;四是相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十分的健全,没有形成法律救助机制;五是罪犯的法律意识也较淡薄,自我维权意识薄弱。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提要: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乃刑事诉讼之现代灵魂。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行为的侵犯,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这不仅有刑事诉讼立法和制度层面上的原因,还有执法人员在司法理念上仍存在偏差的原因。

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是确实保障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必由之路。

我国的刑事诉讼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

然而,现代社会的司法活动应该崇尚公正与文明,人类社会的进步应该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当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人身大多处于受限制状态,财产大多处于受扣押状态,立法上没有相应的辩护机制;而侦查机关拥有广泛而强大的权力,双方力量相差悬殊,极容易导致侦查权力的扩张,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犯罪嫌疑人所处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是收集、固定犯罪证据的最关键阶段,其权利极易受到侵害,甚至导致冤假错案。

越是危险的时刻,越是能显示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水平。

[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就像一块晴雨表,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水平。

在注重人权保障,加快诉讼民主化进程的今天,探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对于构建科学的诉讼结构,推进诉讼程序正当化,进而实现刑事诉讼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缺陷(一)审前滥用羁押措施审前羁押,包括审前拘留、逮捕等。

在我国,逮捕就意味着羁押,不存在逮捕后的司法审查监督程序。

拘留亦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执行,或由同为追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也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执行,只有极少数情况是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一、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取得的成绩中国罪犯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涵盖罪犯权利的立法保障、物质保障、组织保障、社会保障等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上述诸方面,我国的罪犯保护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我国有关罪犯权利保护的立法保障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在这部法规中,对罪犯权利只有少量原则性的规定,如“严禁虐待、肉刑”(第5条);“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第26条);“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第52条)等。

1962年公安部发布《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这部法规中也未单独规定罪犯权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劳改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监狱立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982年2月,公安部以上述“两法”为依据,结合新时期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制定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在该《细则》中对罪犯权利有了较多的规定。

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进一步把罪犯权利的保护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保护的就有33条,该法不仅规定了罪犯享有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和手段,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

我国对罪犯权利保护的范围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基本一致,包括罪犯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规定在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多部法律之中。

(二)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物质保障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物质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论罪犯的人权保障

论罪犯的人权保障

论罪犯的人权保障作者:张进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0期摘要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罪犯人权是社会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历程中,不仅需要对人民的权利加以保护,对罪犯的人权也应加以重视和保护,于是就产生许许多多值得我们反思和考虑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我国罪犯的人权现状,列举了一些目前在保障罪犯人权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罪犯人权保障的改进措施,阐述了罪犯人权保障的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罪犯人权保障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关键词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权利作者简介:张进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37一、罪犯的人权现状(一)罪犯权利的平等性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必须无差别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与此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没有人可以例外。

我国坚决不允许任何一个罪犯享有特权,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犯人,让每一个犯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一点我国做的比西方国家要好很多,西方国家监狱里的牢头、狱霸随处可见,甚至有些监狱还可以用金钱来保释罪犯,这些在我国都是坚决抵制、绝不姑息的。

(二)罪犯权利的完整性我国罪犯享有的权利是比较完整的,不仅在服刑改造期间拥有各项权利,而且在他们刑满释放之后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会更加广泛,也就是说罪犯从被羁押开始,一直到刑满释放,这期间都享有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和侵犯,当然这不是无中生有,罪犯的权利都是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的。

由此可见,我国对罪犯的人权是十分尊重的,我国的监狱不仅仅是服刑机关,更是教育机关,来帮助罪犯改过自新,使罪犯学会运用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来保护自己。

在这一方面,西方国家的监狱更应该向我国学习才是。

(三)罪犯权利的真实性我国罪犯的权利不仅仅是停留在书面层次的权利,而是在罪犯服刑期间切实体现出来的。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状况体现一个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水平。

我国在这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为社会所诟病。

本文探讨了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薄弱的成因,提出了对确立无罪推定、开辟行政复议与诉讼通道、强化律师作用等方面进行完善的意见建议,以期有助转变立法、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基本态度,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利。

标签:权利;保障;无罪推定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因素,我国对权利保护的水平不高,而对相对弱勢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则更显薄弱。

在本文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主要指其应当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因参与刑事诉讼过程而产生的程序性权利。

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追究犯罪的有力工具, 而且还是保障人权、抑制国家滥用刑罚权的重要法宝。

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 即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 还是审判阶段, 都应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领域具体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和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它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本人影响极大,也体现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一国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木桶”的最低一块“木板”。

事实上,我国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表述。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等皆为原则性条款。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受非法羁押、非法伤害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

现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国务院1990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于1991年10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中对看守所的建制、人员收押、警戒看守、提讯押解、生活卫生、会见通信、检查监督等方面做的相应规定,明确了看守所不得随意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监管宗旨。

浅析罪犯人权问题

浅析罪犯人权问题

试论罪犯人权问题.txt跌倒了,爬起来再哭~~~低调!才是最牛B的炫耀!!不吃饱哪有力气减肥啊?真不好意思,让您贱笑了。

我能抵抗一切,除了诱惑……老子不但有车,还是自行的……试论罪犯人权问题(京师刑事发法治网)刘道平尽管罪犯人权问题十分敏感, 但无法回避。

深入探讨我国罪犯人权问题, 对于法治文明建设, 正确行使行刑权力,保障罪犯权利, 提高对罪犯改造质量,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背景: 刑罚权长期以来, 社会和法律界对罪犯人权的认识有很多有益探索但亦有很多躲闪之处, 特别是受社会报应观念的驱使和传统重刑意识的影响, 不愿、也不敢触及罪犯人权问题, 这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冲突。

我们对制刑、求刑、量刑予以了更高的重视, 对侦查、起诉、审判投入了大量司法资源,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权利义务倾注了更多的关注, 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 重打击、轻预防, 重定罪量刑、轻刑罚执行的倾向使得公众的着眼点往往止于抓获犯罪嫌疑人之时, 至多延伸到宣判时刻, 似乎公平正义已然实现, 一幕刑事司法大剧就可在此时胜利闭幕。

究其原因, 是因为“惩罚愈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 “定罪本身就给犯罪者打上了明确的否定记号。

公众注意力转向审讯和判决。

执行判决就像是司法羞于加予被判刑者的一个补充羞辱。

因此, 司法与执行判决保持着距离①。

”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讲, 对被判刑者执行刑事判决, 把停留在纸面上的刑罚变为现实的强制力量, 帷幕才刚刚拉开。

如果说刑事法律运作中始终存在着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不力, 那么它最为薄弱之处就集中在对罪犯的权益保护上。

本文拟从刑罚执行对象———罪犯②的法律地位入手, 以《监狱法》为依托, 对罪犯人权状态与特征进行分析归纳, 明确罪犯权利内容, 提出监狱对罪犯权利保障的措施, 以期缓和罪犯抗改心理, 促进监狱安全稳定。

二、罪犯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 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国家确立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内容摘要 (1)引言 (2)一、对罪犯权利保障的概述 (2)(一)罪犯权利保障的概念 (2)(二)罪犯权利保护的依据 (2)(三)罪犯权利的特点 (3)1、权利的有限性 (3)2、权利的不完整性 (4)3、权利的不稳定性 (4)4、罪犯实有权利的局限性 (4)二、保障罪犯权利对于监狱法治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5)(一)保障罪犯权利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5 (二)保障罪犯权利关系到我国司法机关的行刑效率 (6)(三)保障罪犯权利直接影响我国监狱的法治进程 (6)三、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 (7)(一)我国监狱的法制化进程相对落后 (7)(二)监狱在押犯人的人权受到不平等限制 (8)(三)监狱警察不重视对罪犯的权利保护 (9)(四)我国监狱缺乏有效的监狱执法监督体系 (9)(五)监狱服刑人员缺乏一定的救济援助 (10)(六)我国地方监狱的物质基础不完善 (11)四、保障罪犯权利的具体试行办法 (11)(一)牢固树立“以罪犯为本,依法治监”的法治精神 (11)(二)全力推进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内容的监狱法律体系建设 (12)(三)努力提高监狱干警的执法素质 (12)(四)积极构建有效的监狱执法监督体系 (13)(五)着力完善法律援助及司法救济制度 (14)(六)努力构建坚实的监狱物质保障机制 (14)结语 (15)参考文献 (16)致谢 (17)浅论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内容摘要】在中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保障罪犯权利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由于丧失了部分被拘留的权利,罪犯已成为一个相对脆弱的群体。

然而,这一弱势群体是一个对社会造成损害的弱势群体,也是一个受到道德谴责的弱势群体。

他们的权利不太可能得到公众的承认,罪犯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容易处于盲点范围,然而,罪犯终归是一种暂时的状态,这些人终归是要回归社会,如何让他们顺利实现从罪犯向自由公民的过渡,对刑事诉讼终结后的罪犯的权利保障方面的具体研究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能被遗忘的重大课题。

本文首先阐释了罪犯权利保障的相关概念,援引出保障罪犯权利对于我国监狱法治化建设的现实意义,接着具体分析了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最后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保障罪犯权利的具体试行办法。

【关键词】罪犯权利;权利保护;弱势群体;法治化引言对于被监禁的罪犯,他们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不能享有与其他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

罪犯享有个人自由最初的一部分,相关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必须剥夺的一部分或受到不同程度的条件下按照法律,然而,他们的人格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安全相关的诉讼权利,不是因为其被判处剥夺和限制,相反还必须受法律保护。

此外,一些有关个人自由权利只有部分由于罪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享受或者只是享受法律,实际上不能运动,如产权的一部分,政治权利,宗教自由,自由交流,婚姻和家庭权利,等等,在允许范围内的权利在法律和监管实际可行的,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公平保护。

一、对罪犯权利保障的概述(一)罪犯权利保障的概念“罪犯的权利保障”1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司法等一系列活动,确保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到剥夺,限制跟损害的一种死法概念,目的是为了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得被无理侵犯而实施这样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国家高度重视对没有依法被剥夺和限制的犯罪分子的权利的保护。

(二)罪犯权利保护的依据犯罪首先必须是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归属代表,比如我国的服刑人员还继续保留中国国籍,那么他根据中国的宪法规定,在我国是1①概念出自中国监狱学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编:《中国罪犯人权保障》,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完整意义上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虽然受到刑罚惩罚,但其国籍没有被剥夺,罪犯作为公民仍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罪犯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刑事权利的重要基础。

罪犯作为公民的身份表明,作为公民的罪犯受到的惩罚是有限的,罪犯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不是被剥夺。

这一点深刻指明了刑法的具体规定,处罚方法按照一定的秩序,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法院系统中按照的原则符合“罪行”犯罪处以不同的处罚不同,但是,在刑法体系中,我们发现没有人剥夺一切权利的刑事处罚,但只有剥夺罪犯的权利的一个或几个,比如剥夺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生命权的罪犯权利和政治权利,等。

并根据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自由”的原则,除了这些以外的刑法的权利的权利的剥夺,如:健康权,继承财产名誉权,指责抱怨权,等等,这些看似简单的人权是不应该被限制的,对于罪犯本人,这些依法并没有被剥夺的权利正是我们司法机关需要保护的。

这也是保障罪犯权利问题的法律依据。

(三)罪犯权利的特点1、权利的有限性一些罪犯的权利被剥夺了,他们不能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如罪犯的自由权利。

如个人自由与沟通有关,与罪犯见面的权利,虽然这些权利是由监狱法律规定的,行使的是沟通的权利,但罪犯有权力,显然是单方的监狱和警察的意志。

在通信权利方面,监狱可以保证罪犯的正常沟通,但要对罪犯与罪犯的通信进行检查,阻止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信件。

此外,与普通公民相比,罪犯对教育的权利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2、权利的不完整性对于大部分服刑期的罪犯,其某些权利,虽然不被剥夺,但根据监管和改革的需要,这些权利内容的完整性,有权暂停的一部分,即罪犯虽然有些权利,但由于权力行使暂停或者冻结的能力,暂时无法意识到,婚姻自由等这些权利,荣誉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言论、集会、游行等权利,限制了部分的行为,如罪犯有财产权,但是,必须在某些条件下拥有和使用他的财产。

虽然罪犯有合法获得减刑的权利,但如果不属于罪犯本人有重大的立功行为,依照法理跟情理应该对其适当减免犯罪服刑的,罪犯本身就不会享受到减刑的法定主张的权利。

3、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一般的公民权利不同,一些罪犯的权利随时都可能受到意外影响而改变。

这种变化既可以是权利范围的增加或减少,也可以是权力程度的增加或减少,或一个或多个权利的丧失。

例如,某些犯罪人员,在服刑期内不能对法律对其的最终判决表示出积极接受的态度,或者由于其服刑期间违反了监狱内部的规则,他可能会遭到进一步的法律制裁跟权利的剥夺和限制。

4、罪犯实有权利的局限性一些罪犯犯罪,不是很严重的,虽然他们没有被剥夺或限制某些权利,但那些被判处剥夺或者限制个人自由,因此实际上不能像普通公民通过自己的行动,他们的许多权利不被剥夺或限制被转化为权利。

这些罪犯的实际权利将受到极大的压迫,因为他们有特殊的理由服刑,例如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以及婚姻和爱情的权利。

二、保障罪犯权利对于监狱法治化建设的现实意义(一)保障罪犯权利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特党的十七大提出了适应当前新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对于国家机器的监狱司法管制人员,要全心全意为党的根本宗旨服务,以人为发展的根本前提,以人为发展的根本手段,以人为发展的根本标准,以人为发展的根本标准,并把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标,始终做好人的发展。

虽然罪犯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惩罚,但罪犯的本质并没有被剥夺,在押犯人从宪法角度来说,仍然属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受保护公民的范畴。

因此,必须保障罪犯的权利,在监狱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在地方监狱全面实施“以人为本”思想的实践中,最终的目标是促进监狱执行的科学发展,更先进的执行理论,全面实施法治,更有效地执行死刑。

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尊重人民”、“依靠人民”、“改善人民”。

尊重人”,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到犯罪的一部分,他们相信他们的努力可以转化为守法公民,除了犯罪人格的尊重,为了防止犯罪人格和非人的虐待囚犯,并确保他们的范围内法律没有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本着这一目的,我国各级地方监狱要着手提高在押人员劳动改造的科学化水平。

只有认真完成上述具体要求,才能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监狱行刑中的实际运用。

(二)保障罪犯权利关系到我国司法机关的行刑效率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应当释放处罚和教育人员。

“以人为本”的工作方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犯罪率,是体现价值取向的“以人为本”。

在监管改革中,罪犯本身就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罪犯是平等的。

他们有效地保护了罪犯的合法权利。

它增强了罪犯的自我认同感和社会认同感,刺激了罪犯改造自身,重新做人的欲望和信心,改善罪恶,造就新人,消除和减少与监督的冲突冲突。

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完善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直接关系到行刑效率的高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贯彻这一标准,不断提高罪犯素质,降低“重复犯罪率”,提高“教改率”,这才是对犯罪服刑人员最终的执法目的。

(三)保障罪犯权利直接影响我国监狱的法治进程监狱法治化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价值日益凸显。

罪犯权利保护作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社会法治和文明程度的晴雨表。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罪犯权利保护制度和建设法治监狱是监狱法治的底线。

监狱法治化的最终目标是依法管理监狱,法治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

作为监狱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结果,法治最终将体现在罪犯的身上。

刑事权利的真正享受是监狱法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人性化的程度。

在监狱管理工作中,保护罪犯的权利和离开罪犯的权利已经失去了法律意义,监狱的法治只能是一个宏伟的口号。

因此,罪犯权利保护水平的提高直接影响到监狱法制建设的进程,进而影响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发展。

三、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伴随2004年,国家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历史性概念写入宪法,自此以后,保护我国罪犯的权利的课题研究上升到更高的水平。

(一)我国监狱的法制化进程相对落后对于我国内地来说,对罪犯权利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在欧洲和美国已经实施了多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政府首次公开宣布,罪犯应当享有人权。

罪犯不仅享有公民政治权利和个人权利,而且还享有广泛的经济、文化、婚姻和家庭权利。

监狱和劳动改造机构有义务组织他们学习政治、学习文化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

以法律的形式,对中国监狱法明确在个人、民间、宗教、政治等方面定义了罪犯的权利,与外界沟通、法律援助和发展。

监狱管理部门根据这一法律,制定了相应的具体保障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物质、监督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监狱在押犯人的人权受到不平等限制在一般原则下,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和平等的,但这种不可侵犯和平等是相对而言的。

对罪犯来说,限制人身自由是最普遍的惩罚,也是对犯罪最重要、最有效的惩罚手段。

因此,罪犯的人身自由权利应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依法被剥夺。

我国的刑法早有规定,凡是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终身监禁和死刑的罪犯往往被剥夺政治权利。

与个人自由一样,剥夺政治权利是对罪犯的严厉惩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