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权利的救济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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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初论

刑事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初论

救 助制度
刑事 惩罚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0 9 (0 91 一5 —2 10 —5 22 0 ) l 70 0
中图分 类号 : 9 00 D 2.
长 期 以来 , 在刑 事司法 实 践过 程中 , 由于 刑事 被害人 救 助制
的范 围较 窄 , 被 害人 的救助 还未 取得 社会 的 共识 , 对 未能 形成 较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e An o it Biblioteka {占 l 缸金 ; I J
20.1 1( 09 )
刑 事 特 困被 害 撤 助 制 度 初 论
贾 永平
摘 要 刑 事特 困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是针对 他 人暴 力犯 罪行 为遭 受重 大人 身伤 害 , 且无 法及 时得 到赔偿 和 其他 社会 救助 , 并
l 累 人 与被 害人 在犯 罪过程 中 的互动 关系 , 开启 了现代被 害人研 究 的 案 l2名刑 事案件 受害 人或 其亲 属实施 了救 助 , 计发 放救 济金 开端 以后 , 被害 人学 逐渐 成 为刑 事法 学 、 犯罪 学 和刑 事政 策学并 12万余 元 , 2 取得 了积 极成效 。2 0 年 3月 , 阳 市绵 竹法 院 由 0 4 德
列 的单 独 学科 而 蓬勃 发展 :被 害 人学 的研 究逐 渐受 到 国 际的重 当地 财政划 拨 2 O万专款 , 立“ 法救助 基金 ” 帮 助生 活确 有 困 创 司 ,
视 , 18 年 在意 人利 米 兰召 开的联 合 国防 治犯罪 及罪 犯处 遇会 难 的当事 人渡难 关 ; 0 6 1 月 , 州 市中 级人 民法 院制定 《 95 20 年 0 福 关

法院内部救济方案

法院内部救济方案

法院内部救济方案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出现错误和不当的判决是难免的,而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影响时,他们应该得到救济的机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拟定了一份内部救济方案,即法院内部专门机构负责调解、调查和处理司法错误和不当判决。

方案主要内容机构设置设立内部救济委员会统筹协调内部救济工作,并派遣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操纵。

内部救济委员会由法院院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设立办公室配合处理事务。

救济程序公民可以向法院内部救济机构提出救济申请,包括书面和口头。

内部救济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救济条件的,立即成立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调查意见;认为不符合救济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救济对象内部救济适用于法院受理的各种案件、办理的各项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仲裁案件等。

救济形式内部救济机构可以给予以下救济形式:口头或书面告诫,改错或补救,再审或重审,赔偿或恢复原状等。

救济申请的条件申请人提出救济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1.对已经做出的法院判决或其他司法行为抱有异议,且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申请人应在受理判决或者其他司法行为之日起30日内提出救济申请,逾期不受理;3.申请人应当出示与其主张的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说明购证困难的理由;4.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救济申请;总结通过内部救济机制,法院对司法错误和不当判决的问题及时进行调解和救济,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为社会稳定和繁荣作出贡献。

该方案将为法院内部提供更加完善的救济制度,为公正司法创造更加完善的环境。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罪犯人权保护国际标准与实践

罪犯人权保护国际标准与实践

罪犯人权保护国际标准与实践国际社会对于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

为了实现公正、人道和有效的刑罚体系,各国纷纷借鉴国际标准并实践,以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

本文将探讨罪犯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实践,并对其影响和挑战进行分析。

一、国际标准1. 《世界人权宣言》的关联《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标准的核心文件之一,其中明确规定了每个人享有无论何种危险情况下都不应受到虐待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罪犯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对国际标准的形成起到了重要影响。

2. 《刑事司法最低标准准则》作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参考标准,该准则规定了罪犯受刑标准、救济机制、女性罪犯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确保所有国家在刑事司法方面有一定的最低保障标准。

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禁止任何情况下施加酷刑或不人道对待,要求各国制订合适的法律措施以防止此类虐待行为的发生。

这一公约强调刑罚应当必须以尊重罪犯人权为前提。

二、罪犯人权保护的实践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改革各国根据其国情和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或修改刑事法律法规,确保罪犯人权得到充分尊重。

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采取了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方式,如缩短极刑适用范围、增加对罪犯教育、改造与康复机会等。

2. 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各国为改善监狱管理,加强对罪犯人权保护的实践,纷纷推行监狱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监狱警察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规范监狱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机制,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 救济机制的建立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各国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救济机制。

例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设立狱中人权委员会,监督罪犯人权的保护情况;加强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源,帮助落实人权保护措施。

三、影响与挑战1. 意识层面的影响与挑战国际标准的提升有助于引导各国加强罪犯人权保护,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权问题的认知和关注程度不一。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被害人是被害人法学的核心概念,此处的被害人也称刑事被害人或犯罪被害人,即指收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团体、机关、事业单位或国家。

关于被害人范围应作广泛的理解。

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被害人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是指受国内法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人,另一种认为其不仅包括国内法也包含受国际公认法规保护而被犯罪加害的人。

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有广义跟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来说,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及国家。

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部分的反诉人。

而狭义的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

[2]犯罪被害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随着对犯罪现象认识深化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由高到底再逐渐提高的历史过程,被害人权利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人们已经有了这样的共识: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启动要素之一,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中心人物,其权利也是完全独立的并不可代替的,维护国家利益与维护被害人利益应当兼顾。

”[3]但是被害人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是不同的,特别是各国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立法规定都不一,不过从总体上看,各国无一例外地均注意到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一些措施来保证被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相应程度的保护,力求使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取得平衡。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比较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比较

建立刑事被害人 救 助制 度的 目标之 一是 恢 复被 害人 的受损利益 , 帮助被 害人脱离 身心 困境 。理论上救助 对象
应是所有受到犯罪行为侵 害的被害人 , 但 对象过 于宽泛会 因 国家财政困难而无 法有效 实施 , 救助范 围过小 又难 以发 挥救助制度 的作 用 。笔 者拟从 犯 罪行 为 、 犯罪 状态 、 犯罪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4— 2 0
基 金项 目: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 刑事被 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 1 0 C 0 8 9 6 ) 作者简介 : 申小红 ( 1 9 7 0 一) , 女, 湖南邵阳人 , 讲师 ,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① 本文所引注的域外刑事被害人补偿 立法资料 , 除了我 国台湾地 区、 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日 本、 韩 国的资料来源 于正义 网, 其余 国家和 地 区如 : 英 国、 美 国、 法 国、 德国 、 奥地利 、 比利时 、 荷 兰、 丹麦 、 芬兰 、 冰岛 、 葡萄牙 、 西班牙、 卢森堡等立法文件的英译本均参 阅陈彬 、 李 昌林等
事被害人或者刑 事被 害人 因遭 受严 重暴 力犯 罪侵 害 已经 死亡 , 与其共 同生 活或 者依靠 其 收入作 为重 要生 活来 源 , 无法通过诉讼及 时获得 赔偿 , 生活 困难 的近 亲属②。我 国 首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地方性法 规《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刑
据联合 国 1 9 8 5年颁 布的《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 者取得公理 的基本原 则宣言 》 ( 以下简称 《 宣言》 ) , 被 害人 是指个人或整 体受 到伤 害包 括身 心损 伤 、 感情 痛苦 、 经济 损失或基本权 利 的重大 损 害的人 。按受 损害 的原 因 与程
著《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 (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9 . ) ② h t t p : / / w w w . h n . j c y . g o v . c n / s c q s / s c l f j x / 2 0 1 2 / c o n t e n t _ 3 0 9 4 5 . h t m l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 访问时间 : 2 0 1 3 . 4 )

罪犯人权

罪犯人权

罪犯的人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罪犯人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制约的特殊人权。

而罪犯的人权会在一些方面受到限制,这也是罪犯和普通公民的区别,罪犯人权保障是指国家或其他主体通过立法、司法等活动,依法保证罪犯未被依法剥夺与限制的人权不受侵犯或得以实现的制度和措施。

我国的人权问题一直被密切关注,而罪犯的人权是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好罪犯的人权对维护我国在世界的形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要重视对罪犯的人权保障,从各个方面加强关注:1.制度方面。

《监狱法》将我国监狱工作的法律保障。

《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为了防止监狱人民警察侵犯罪犯权利现象的发生,《监狱法》第14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㈠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㈡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㈢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㈣侮辱罪犯的人格:㈤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㈥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㈦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㈧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㈨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这些制度从各个方面保证了罪犯的权利,使罪犯的人权保障有了法律的依据。

(二)建设方面。

我国在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方面总体是进步了。

注重了罪犯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罪犯伙食经费;改善了罪犯医疗条件,加大了对教育设施的投入,监狱内的“特殊学校”每年都开办大批的教育、培训班,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

司法人权保障

司法人权保障

司法人权保障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司法人权保障,刑事被害人救济也逐渐被大家广泛提及。

刑事被害人的救济虽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大体上可以从被告人赔偿,国家进行相应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这几个方面构建。

通过分析当前法律中的不足与缺陷,探讨如何改变现在不足的局面,并且进一步提出在我国怎么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大致构想。

一、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概念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是对刑事被害人因为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的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进行相应的救济以及补偿的各项制度的总和。

具体来说,是指以法律、政策或者道德为基础,以实现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的权益、减轻刑事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经济困难、弥补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为主要目的,由国家、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个体实施的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各种方式。

它主要包括刑事被害人赔偿、刑事被害人补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援助等方式。

同时,由于我国的经济水平以及社会情况,无法达到发达国家对形式被害人救济的水平,无法全方面的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相对完善,希望建立全面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

二、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缺陷尽管现在很多省市都实施了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发展的种种原因,我国的被害人救济制度还是有所缺陷。

(一)立法的不足1.缺乏专门立法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健全的,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济法律。

尽管近些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在强调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人们开始审视关于刑事被害人救济的相关议题。

司法机关也在逐渐制定相关法律,促进被害人救济工作的落实。

但是由于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所以现行的法律都是按照现在出现的问题就制定相应的法律,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极其僵化,只能按照法律条件去生搬硬套,这是不合理的。

并且在施行过程中,各地依照自己的法律,最后形成了一种分散的状态,无法促成科学规范,体系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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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权利的救济制度分析
作者:郑艳, 金川, Zheng Yan, Jin Chuan
作者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刊名:
中国司法
英文刊名:JUSTICE OF CHINA
年,卷(期):2006(2)
被引用次数:11次
1.林琪浅议中国罪犯权利缺损之行政诉讼救济[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21)
2.马贵翔.马晓庆论罪犯申告权的程序保障[期刊论文]-人民检察 2007(13)
3.吕秋爽我国服刑人员权利的可诉性分析——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期刊论文]-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4)
4.曹化霞略论我国的罪犯人权保障[期刊论文]-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6(12)
5.陈美忠.张严略论我国罪犯人权的保障[期刊论文]-传承(学术理论版) 2011(7)
6.曹化霞罪犯人权保障问题及相应对策思考[期刊论文]-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 2007(4)
7.贾洛川监狱警察权力伦理与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期刊论文]-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1)
8.陈东升论监所检查与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15(2)
引用本文格式:郑艳.金川.Zheng Yan.Jin Chuan罪犯权利的救济制度分析[期刊论文]-中国司法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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