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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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3•【文号】人函[1999]177号•【施行日期】199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审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监狱犯人病亡赔偿标准

监狱犯人病亡赔偿标准

监狱犯人病亡赔偿标准
监狱犯人病亡赔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一、狱中犯人病亡
狱中犯人病亡,其家属或其他法定受益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监狱申请赔偿。

赔偿标准如下:
1. 丧葬费用:最高不超过死者生前月均收入的30倍,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2. 丧事奠仪费:不超过死者生前月均收入的10倍。

3. 抚恤金:按照当地规定标准赔偿,一般为死者生前月均收入的1至2倍。

4. 其他实际损失:由具体情况决定。

二、出狱犯人病亡
出狱在外犯人病亡,其家属或其他法定受益人,可以向监狱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标准如下:
1. 丧葬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倍。

2. 丧事奠仪费:不超过死者生前月均收入的10倍。

3. 抚恤金:按照当地规定标准赔偿,一般为死者生前月均收入的1至2倍。

4. 其他实际损失:由具体情况决定。

以上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细节和金额以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正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监狱工伤赔偿条例

监狱工伤赔偿条例

监狱工伤赔偿条例监狱工伤赔偿条例700字第一条为了保障监狱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监狱工伤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狱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是指在监狱内从事工作因突发事件导致身体受伤或者疾病的情形。

第三条监狱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规定,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由监狱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职工在进行监狱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监狱报告,并接受急救措施。

第五条监狱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职工进行医疗救治,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职工应该积极配合治疗工作,并如实提供病情和诊治过程。

第六条监狱应当根据工伤事故轻重程度,以及职工伤残程度,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第七条职工在监狱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监狱应当依法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职工治疗期间,监狱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标准由监狱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并及时支付给职工。

第九条职工经过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但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监狱应当根据职工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第十条监狱应当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职工在监狱工作中因履行职责受到伤害,或者因与犯罪分子争斗导致伤亡的,监狱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伤残赔偿金。

第十二条对于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失职的监狱工作人员,监狱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各级监狱应当加强职工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各级监狱应当建立健全工伤赔偿制度,及时支付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伤残赔偿金,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五条对于监狱违法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职工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诉,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
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

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c29606--010604xjk
——结束——。

2023服刑人员出狱补助政策

2023服刑人员出狱补助政策

2023服刑人员出狱补助政策一、政策背景为了帮助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率,我国政府在近年来开始实施服刑人员出狱后的补助政策。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服刑人员提供一个过渡期,帮助他们逐渐适应社会生活,并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支持。

二、政策内容1. 就业援助:政府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推介等服务,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就业能力。

2. 生活救助:政府为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等方面的帮助,以确保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 医疗救助:政府为需要医疗救助的服刑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以确保他们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

4. 教育支持:政府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支持,包括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机构的教育资助,以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

5. 社会融入:政府通过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率。

三、申请流程1. 申请者需前往当地司法局或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2.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刑满释放证明等。

3. 经审核通过后,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

四、注意事项1. 申请者需在刑满释放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三个月)申请补助。

2. 政府补助政策仅针对有改造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如有犯罪记录或不良表现者将不予补助。

3. 申请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材料将承担法律责任。

4. 政府补助政策旨在帮助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率,因此申请者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 如有特殊情况,政府可能会对补助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或修改。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或民政部门。

6.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或不完整之处,请及时查阅官方发布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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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
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15号 2005年3月1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监狱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所作的医疗费、补偿金等处理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对该行为不服如何救济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此复。

这里所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是指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对于罪犯不服监狱机关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所作的医疗费、补偿金等处理行为的诉讼,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宜。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界和法学界倾向性意见是,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国家给予保障待遇,属于行政补偿性质。

监狱机关对此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定性为行政确认,作为行政
案件受理为宜。

2、因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赔偿,应当按照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摘自《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第46集64页作者最高院行政审判庭蔡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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