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西宁市干部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西宁市干部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西宁市干部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拟定的《西宁市干部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西宁市干部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干部健康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干部健康体检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无病早防,有病早治。
(二)省级适当补助、市、区(县)分级负担、分级组织实施。
(三)确保质量、动态监测。
(四)加强健康促进,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二、健康体检范围(一)全市各机关单位厅级干部(含离退休);在职处级干部;在职科级以下干部及其他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全市全额及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厅级干部(含离退休)及在职聘用正、副高职称人员;在职聘用副高职称以下专业人员和在职处级及以下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健康体检组织管理(一)市组织和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单位体检对象数据信息工作。
(二)市级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体检对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区、县组织和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检对象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及职责(一)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市(区)级定点体检医疗机构为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确定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
三县定点体检医疗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县级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
(二)体检医院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干部体检的各项政策、规章和要求。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青发改地区〔2014〕409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青农组〔201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以工代赈工作实际,我委对2006年印发的《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发改地区〔2006〕19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30日附件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管理,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政策性扶贫专项资金。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牧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农牧民获得劳务报酬,增加收入。
第二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扶持的贫困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贫困地区倾斜。
第三条以工代赈建设重点是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牧区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和小流域治理等。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卫生系统“三新”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卫生系统“三新”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卫生系统“三新”项目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卫生局,委属各单位,行业、系统、民营医院:根据《青海省卫生厅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申报2013年卫生系统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以下简称“三新”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申报的“三新”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医学伦理要求,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和创新性。
(二)申报的“三新”项目必须是在全国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在本地区首次开展,有重要学术价值,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推广率高,并能提高本专业诊疗水平、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项目。
(三)申报的“三新”项目中的医疗技术必须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的要求。
属于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范围的项目,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委属医疗卫生单位、行业系统、民营医院)、西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三新”项目,须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初评以及科技情报检索和查新(时间限定为5年),报送的申报材料应附带查新报告,查新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
省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三新”项目,须经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初评后,报送本地区首次开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项目。
(五)申报的“三新”项目须提供本年度开展该项目的有关原始临床及相关影像资料。
(六)鼓励申报适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的“三新”项目。
二、工作要求(一)各地、各单位要正确认识医疗卫生系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工作的意义,以科学务实的态度和工作方法,对本地区、本单位2013年度开展的“三新”项目进行认真总结和凝练,着力提升“三新”项目质量。
青海省卫生健康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青海省卫生健康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序推动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加快信息系统共建共享,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建设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省、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业务驱动、突出应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创新管理、便民惠民,规范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根据全省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需要,会同相关处室编制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立项审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依据业务发展需求编制的本地区、本单位卫生健康信息化规划,规划内容应与省级规划协同一致。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处室应根据业务发展提出信息化建设需求计划,并积极协调落实建设经费,会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统筹推进。
第八条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医院是推进本地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省级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国家和省级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推进信息化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第九条省卫生信息中心作为全省卫生健康信息技术保障和服务支撑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制定省级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标准,加强对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做好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推广应用、管理,以及全省卫生信息数据的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条依据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规划,由各市州、各单位提出信息化建设需求和项目,建立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库。
按照投资侧重点,每年12月底进行动态调整,需立项建设的卫生健康信息化项目根据业务需求的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筛选产生。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九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赵乐际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省政府办公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7项1、全省性会议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7条2、新闻发布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8条3、省级表彰奖励活动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减少领导同志应酬活动的规定》(青办发〔1994〕4号)4、收费公路收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4条5、设置道路检查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6、褒扬革命烈士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发布)第4条7、权限内的耕地、荒地和其他土地使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保留项目(3项)(一)许可1项1、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含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3条、第5条第2款、第6条、第8条第2款第(1)项(二)审核(审查、核准)1项1、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11条第1款(三)备案1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样本、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5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1)项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保留项目(19项)(一)许可2项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5条、第7条第3项省政府《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丙级)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政研〔1997〕506号)(二)审批7项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6条3、全省以工代赈计划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1条4、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第4条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5、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1条6、权限内限制甲乙类外商投资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7年第7号令)第10条7、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三)审核(审查、核准)9项1、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第9条2、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第5条3、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4、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及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5、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依据:原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4〕421号)6、全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74号令)第10条7、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8、权限内项目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9、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贷款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6号)第5条(四)备案1项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二、取消项目(7项)(一)审批6项1、权限内房地产开发,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权限内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5、权限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6、权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二)备案1项1、药品价格登记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保留项目(25项)(一)许可6项1、煤炭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4条、第27条2、食盐批发、运输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第18条3、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划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4、甘草、麻黄草药专营收购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保护甘草、麻黄草药用资源,组织实施专营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经贸〔2000〕882号)第4条5、节能检测机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0条、第29条6、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依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验收管理办法》(第3号令)第1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8项1、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第1条、第3条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3、企业生产农药的批准证书初审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216号令)第13条4、新建改建与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及爆破产品合同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2号令)第16条、第27条、第35条、第37条5、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1999〕637号)第2条6、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依据:国家经贸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第5条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据:《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11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第231号)8、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计划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8条、第13条9、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1999〕886号)第11条原国家计委、经委《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1987〕866号)10、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项目贷款贴息依据:财政部、经贸委《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办法》(财工字〔1997〕316号)第7条11、监控化学品拆除、进出口、失效处理及新、扩、改项目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1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依据: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3月16日)第1条1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7条14、医药储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15、设立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16、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含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3条17、重要工业品(除机电产品)进出口配额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568号文)第1条18、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依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关于做好2001年纺织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三)备案1项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依据: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第19号令)二、取消项目(29项)(一)许可13项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2、青海名牌产品证书3、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项目认定书4、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5、化工防腐蚀资格证书6、机械产品评定等级证书7、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设计、施工证书8、酒类专卖市场许可证9、工商管理培训证书10、一类瓦楞纸箱产品许可证11、检测检验人员操作证12、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使用证13、集体采金许可证(二)审核16项1、轻工企业技改项目审批2、中藏药项目审批3、自筹资金重工、机械企业技改、可行性文件审批4、新、扩、改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5、机械、化工行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审查6、高、低压、开关柜进网资格7、汽车、摩托车、改装车、农用车生产目录审查8、职工持股会审批权9、外商投资商贸企业试点初审10、旧货交易市场审批11、各种工程设计及工艺12、企业集团组建审批13、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审核14、科技三项费用审核15、大中小型企业认定1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三、下放(5项)(一)许可2项1、生猪定点屠宰资格2、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证书(二)审核(审查、核准)3项1、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2、民族贸易用品产品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四、划转(5项)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操作证除外)(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5、起重机械、电梯安全检验证书(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职能移交省经贸委)一、保留项目(4项)(一)许可2项1、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原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2、承装(修)供电和受电设施单位资格依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第196号令)第37条(二)审核(审查、核准)2项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管理办法》(建〔1995〕第410号)第8条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建〔1995〕第504号)第5条二、下放(1项)1、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三、划转(2项)1、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划转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划转至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一、保留(20项)(一)许可1项1、省属中专及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188号令)第9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4项1、高等教育、省外中专学校在青年度招生计划、录取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第3条2、高中阶段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3、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第7条、第13条4、中小学教学用书及相关资料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9号令)5、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1999〕7号)第10条、第15条6、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依据:国务院台办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使用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7、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认可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9号令)第7条、第13条8、聘用外籍教师文教专家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第18条9、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第8条10、社会办学力量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依据:省政府《青海省〈社会办学力量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第10号令)第5条、第8条11、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中小学校学费杂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19号令)第17条12、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依据: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字〔1998〕1号)第5条1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26号令)14、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的工作统筹权的意见》(〔1997〕7号)第2条(三)备案5项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6〕36号)第4条2、高校毕业证发放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第17条3、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4〕4号)第25条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规定》第5条、第30条、第31条、第43条4、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籍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21条5、普通高校成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61号)第2条二、取消(9项)1、教育基建项目图纸审查2、幼儿园保育3、高校科技进步奖4、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5、高校科技成果审核备案6、自费出国留学7、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毕业前申请在外省分配就业流动手续8、组织全省性中小学竞赛活动9、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三、下放(5项)1、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2、普通话水平测试3、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及校长任取资格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5、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四、划转(1项)1、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科学技术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1项1、科学技术奖励依据:科技部《国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1号令)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2号令)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3号令)(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自然科学期刊管理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1991年6月发布)2、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审查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20号令)第5条3、全省科技计划(包括攻关开发、星火、火炬等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条4、科技三项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第6条5、出口国家秘密技术依据:原国家科委《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三)备案1项1、科技成果登记依据:原省科委《关于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成字〔1991〕181号)第2条二、取消项目(17项)1、专利广告出证登记2、技术研究中心机构的设立3、农牧业科技示范区的设立4、科技型企业的设立5、科技扶贫示范区的设立6、外事审批权7、外事邀请8、引进技术的有关人员出国备案9、科技成果鉴定10、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11、引进外国先进经济技术专家12、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13、审核科技服务机构14、科技成果评估1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6、技术市场管理资格17、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三、下放(1项)1、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四、划转(3项)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2、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3、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一、保留项目(9项)(一)审批3项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依据: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民宗字〔1991〕97号)第2条2、朝觐人员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7条3、与外国宗教组织交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宗发〔1995〕039号)第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国家公务人员因公朝觐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19条2、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第3条3、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发布)第8条4、印刷、出版和经销宗教书刊、音像制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印刷品、印刷销售的通知》(青政办〔1992〕)5、省级宗教团体设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三)备案1项1、宗教教职人员依据:省政府《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3条二、取消项目(1项)1、清真牛羊肉及食品监制三、下放(3项)1、民族成份确定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等活动3、宗教教职人员定额省公安厅一、保留项目(27项)(一)许可9项1、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生产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10条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依据:公安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4.13、携带、运输麻黄素依据:公安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第52号令)第2条、第4条、第5条4、华侨回国定居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1条5、调运外省爆炸物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的意见通知》(青政办〔1998〕166号)第4条6、跨省枪支弹药的调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7、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8条8、集会、游行、示威(权限内)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5条9、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14条第1款(二)审批6项1、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261号)第2条2、警灯、警报器准用依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3、弩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2条第1款、第5款4、经营典当业依据: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6条5、多色复印机经营、销售企业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第1条6、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依据: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88)4.3.1(三)审核(审查、核准)8项1、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第56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战办字〔1996〕第28号)第4条2、公务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3、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
从2011年6月起,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一)改革管理体制。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由医疗集团管理。
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
“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青海政报》》
【年(卷),期】2016(000)023
【摘要】青政办[2016]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精神,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
【总页数】2页(P47-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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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青卫医[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青卫医〔2004〕41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为进一步提高州(地)级综合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城镇及农村牧区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标准认真组织建设,切实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
一、各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州(地)级综合医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中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力争在今年年底前使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达到标准,使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有一个质的突破。
二、各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州(地)级综合医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完善医院的功能与任务,逐步提高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近期内要对各州(地)级综合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我厅医政处,我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样调查。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青海省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标准(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卫生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州(地)级综合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城镇农村牧区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改革,加强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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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健康规划分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健康专项规划。
其中,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是卫生健康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卫生健康专项规划是以卫生健康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
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
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由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以下简称委规信处)牵头编制,卫生健康专项规划由委相应业务处室(局、办)(以下简称处室)牵头编制。
第五条报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委规信处送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委规信处负责统筹管理,并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业务部门自行印发的卫生健康规划,由规划编
制牵头处室自行管理,送委规信处备案。
第六条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发布实施、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委规信处结合国家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会同业务处室研究拟定卫生健康规划编制预案,明确未来五年需要编制的卫生健康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牵头处室、规划周期、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作为委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
对未纳入规划编制预案,但根据形势变化确需编制规划的,编制牵头处室应向委规信处提出编制建议,由委规信处商编制牵头处室并报经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八条卫生健康规划编制预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应重点说明报省政府审批的依据或理由,同时研究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由委规信处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不需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由我委立项。
第九条委规信处应加强对规划编制预案实施的跟踪督促。
确需对预案进行调整的,应由规划编制牵头处室提出建议商委规信处并报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对规划编制预案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起草卫生健康规划应当做好现状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优先目标,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和行动措施并进行充分论证。
前期工作由规划编制牵头处室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规划由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组成。
规划文本一般包括:
(一)前言。
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编制依据、规划目的、规划周期等。
(二)规划背景。
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现状、主要矛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应明确发展的战略方向和路径;基本原则应提出确保规划目标和落实各项任务需要把握的原则;发展目标应包括定性目标和定量指标,定量指标选择应有统计基础,可评估、可考核,要分别标明基期水平和目标水平。
(四)重点任务。
主要阐述实现规划目标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
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应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涉及需要经费支持的重大行动,原则上应明确行动目标与主要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原则上应以专栏等形式在规划文本中列出。
(五)保障措施。
重点说明确保规划任务顺利实施所需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各业务处室要研究提出本领
域在前一个规划周期取得的成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本规划周期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对拟纳入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业务处室要进行科学测算;对拟纳入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由委规信处、财务处、业务处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在卫生健康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牵头处室对拟纳入规划的主要指标、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等要征求委规信处的意见,确保符合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牵头处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要征求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应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
对各方面反映较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重大问题,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衔接
第十四条在卫生健康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省级专项规划及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必须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之间必须相互协调,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第十五条规划衔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目标与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动等。
第十六条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委编制牵头处室会同委规信处送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省级专项规划等进行衔接,并根据内容相关性送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其他卫生健康规划,规划编制牵头处室要征求委规信处的意见,并根据内容相关性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处室进行衔接。
规划编制牵头处室要根据衔接审核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确难以与衔接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加以重点说明。
第五章论证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规划送审前,应当经过论证。
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报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原则上应由规划编制牵头处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或专业能力的机构开展第三方论证,根据业务领域特点,也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其他卫生健康规划通过专家组进行论证。
所有论证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组织,委规信处参加。
第六章报批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规划报批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编制说明: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过程、衔接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主要内容和有关说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应当会同委规信处与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衔接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卫生健康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处室与委规信处进行衔接后上报委主任会审批。
由省政府其他部门牵头编制的规划,需我委会签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与委规信处进行衔接。
第七章公布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文本。
规划报批时,应当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第二十二条委规信处建立卫生健康规划信息库。
编制牵头处室在印发规划的同时,应当将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和纸制文件送委规信处入库。
第二十三条规划经批准后,编制牵头处室要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主要目标和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及实施进度,保障规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或资源配置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牵头部门应当与委规信处进行衔接,确保符合规划相关要求。
第八章评估
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视情况开展年度评估;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牵头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
相关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委领导并送委规信处备案。
对预计难以达到进度或难以完成的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牵头部门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委规信处可根据需要选取部分规划开展重点评估。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规划经中期评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应当提出修订依据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健康委编制的规划。
委直属单位发展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送委规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