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案例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在我国刑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情况。
某日,甲某因与乙某发生口角纠纷,情绪激动之下,拿起手中的石块,将乙某的车辆玻璃砸碎。
这一行为不仅给乙某造成了财产损失,也给其带来了心理上的困扰。
乙某随即报警,甲某被警方依法拘留,并最终被判处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明确的,即主体必须是故意破坏他人财物,并给他人造成损失。
而在本案中,甲某的行为显然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他的行为不仅是出于故意,而且还给乙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
同时,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会化解矛盾,理性处理纠纷,避免情绪激动导致冲动行为。
只有通过文明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同时,对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我们也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报警,让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总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要保持理性冷静,避免冲动行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侵犯公共财产案例

侵犯公共财产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侵犯公共财产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公共财产进行破坏、盗窃或占用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也损害了社会整体的利益。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侵犯公共财产的情况。
案例一:某市的一处公园常年遭受青少年的蹦迪团和烧烤活动,导致公园草坪变得凹凸不平,花坛被践踏,部分植物被摧毁。
公园管理部门多次进行警告和劝导,但效果甚微。
最终不得已对公园进行封闭维修,给市民带来不便。
案例二:某地铁站经常出现大面积广告被粘贴在墙壁上的情况,不仅破坏了地铁站的整体形象,还给乘客带来安全隐患。
地铁公司多次进行清理和维修,但依然无法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案例三:某市政府为改善市容环境,在主干道两侧种植了大片的绿化带,但不断有市民将绿化带上的花草摘下,或放养家禽虐待花草。
这不仅破坏了市政府的绿化计划,也影响了市容环境的整体美观。
案例四:某小区的儿童游乐设施频繁被破坏或涂鸦,导致儿童无法正常使用,小区物业多次进行修复和维护,但问题依然存在。
这不仅浪费了社区的维护费用,还让孩子们失去了正常的娱乐空间。
以上这些案例反映了侵犯公共财产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同时也凸显了社会公德意识的缺失。
侵犯公共财产不仅给社会带来损失,更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浪费和无视。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惜公共财产,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美好。
第二篇示例:侵犯公共财产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仅仅是对公共财产造成了损失,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犯。
以下将通过案例来说明侵犯公共财产的危害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某市政府在市中心广场建造了一座雕塑作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该雕塑集艺术与文化于一体,成为市民争相前往参观的地方。
在不久之后,市政府却接到了多起关于该雕塑遭到破坏的举报。
经过调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对该雕塑进行了恶意损坏,导致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也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休闲娱乐。
国内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市居民王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修缮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王某在修缮过程中损坏了其房屋,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王某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在修缮房屋时,确实对张某的房屋造成了损害。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构成。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民法典与刑法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犯罪与侵权责任竞合根据本案事实,王某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构成。
这引发了犯罪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成为了一个难题。
2. 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典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互补性。
然而,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刑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三、判决结果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侵权责任法和刑法,构成犯罪与侵权责任竞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王某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依法惩处。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的损失,并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涉及民法典与刑法冲突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以下启示:1. 犯罪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在处理犯罪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侵权程度、被害人损失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2. 刑法与民法典的协调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认识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1999.11.03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有义务协助执行。
行为人出于对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执行工作的本村村委会不满,蓄意报复,故意毁坏村委会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正文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40岁,河北省定州市周村乡疙瘩头村农民。
因本案,于1999年7月9日被逮捕。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某某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某辩称:我砸了村委会是事实,但是没有砸那么多东西。
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1993年4月,被告人邹某某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调解,邹某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宁河县人民法院査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
宁河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某某不予履行。
同年9月,宁河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抵达定州市周村乡疙瘩头村后,邹某某外出躲避。
执行人员遂依法要求周村乡疙瘩头村村委会协助执行。
村委会干部将执行人员带领到邹某某的酒厂,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査封的3个3吨铝酒罐装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某某到宁河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
邹某某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却不去宁河县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办理手续。
为此,邹某某一直对村委会耿耿于怀,连续3年以不交公粮表示抗议,并且多次扬言报复。
法律案例损坏他人财产(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李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一时冲动,用拳头将王某家的玻璃门砸坏。
王某报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损坏的玻璃门价值人民币2000元。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某日,李某家中漏水,水流至王某家中,导致王某家地板受损。
王某认为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2. 损害行为: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用拳头将王某家的玻璃门砸坏。
王某见状,立即报警。
3. 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李某控制。
经调查,李某对损坏王某家玻璃门的事实供认不讳。
4. 鉴定结果: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损坏的玻璃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玻璃门价值人民币2000元。
三、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李某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2.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李某损坏王某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调解,李某自愿赔偿王某人民币2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损坏王某家的玻璃门,价值人民币2000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损坏王某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某既承担了行政处罚,又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五、案件启示1. 尊重他人财产: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不得随意损坏他人财物。
2. 依法维权:当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2006年01月24日11:26 来源:腾讯教育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
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
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
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
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
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
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
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
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
“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
破坏公共财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公共财产是社会的共同财富,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然而,现实生活中,破坏公共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分析破坏公共财产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引言公共财产是指由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投资、捐赠、收购、征收、征用等形成的,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财产。
公共财产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文物、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
破坏公共财产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了解破坏公共财产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坏公共财产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毁坏、损坏、侵占、窃取、擅自处置、擅自使用公共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破坏公共财产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破坏公共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破坏公共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损失。
3.行政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违反行政强制规定,破坏公共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某市发生一起破坏公共财产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甲因个人恩怨,驾驶车辆故意撞击公共设施,造成公共设施严重损坏。
法律十大罪过案例(3篇)

第1篇一、故意杀人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
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因与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故意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盗窃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潜入邻居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潜入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强奸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刘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酒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贩毒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赵某通过非法渠道购得毒品海洛因,并将其贩卖给他人。
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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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故意毁坏财物罪缓刑6个月一案刑事判决书2011-07-13 来源:浏览次数: 652“”相关资料:新闻动态刑事法规刑事案例刑事论文核心提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斌,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北京空港龙翔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2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斌,男, 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北京空港龙翔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2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于2006年7月28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停车场内,酒后将停放在此的北京丽云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被告人李斌曾与该公司员工发生纠纷)的牌号为京EH9857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右侧后视镜踢坏(车辆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1 020元),后被告人李斌被查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斌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袁洋洋、吕玉玺、魏岩、刘海波、王幼明的证言、根据第三置业大厦监控录像复制的录像光盘、汽车修理费用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物证照片、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因与他人结怨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斌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并适用缓刑。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尹中波二ΟΟ七年一月五日董涛故意毁坏财物案2011-07-13 来源:浏览次数: 427“”相关资料:新闻动态刑事法规刑事案例刑事论文核心提示: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涛,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北里甲6号楼67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鄄三路北段109号)。
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8月15日被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涛,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北里甲6号楼67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鄄三路北段109号)。
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8月15日被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8月2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6]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董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董涛酒后在本市崇文区光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快客超市门前,持铁棍将孙苏平停放在此的伊兰特牌(车牌号:京BH1349)出租车砸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592元。
被告人董涛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毁财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孙苏平的陈述;证人侯凤荣、贾慕华的证言;被告人董涛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孙苏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董涛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董涛一次性赔偿孙苏平经济损失人民币8128元(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涛目无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董涛此次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本院对其酌予从轻科刑,并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铁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伤害怎么算赔偿,责任2010-6-17 15:45提问者:韩羐纱|浏览次数:1253次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宿舍一个人闹不和了那么某些好奇的人我就给大家稍稍说下刚才发生的事儿废话了许多,现在是真正的问题,如果他砸了我电脑,还揍了我,那么法律上我是否可以得到解决?电脑5000以上,他敢砸我就敢去立案,电脑赔定了我不担心,揍我即便法律上得不到解决学校应该也会处分,我也不吃亏。
关键是我电脑里的资源,我辛辛苦苦下载的东子,320G的空间我就剩下不到40G,这个损失是否可以加载赔偿里?假设他咋了电脑打了我,我要求1万元赔偿是否合理?以上,注意,假设。
问题补充:电脑5000多,我妈买的,现价还是5000多,新的嘛,必须全配医疗费就不知道了。
毕竟还没打,但是不是有种叫做精神损失费的东西吗?至于资源真的不好算,我下的很多都是欧美的MV和动漫,电影,电视剧,游戏,音乐,软件下载东西很消耗时间的,尤其是最高速度256KB的说。
欧美的MV很多都是绝版的,很多是大牌压制的高清MV。
网上的连接很多早就过期了,资源都是辛辛苦苦求来的。
动漫更是连接过期很多(好多事老动漫)虚拟财产我估计不来,但是很多对我来说是很重要的啊我来帮他解答满意回答1、“如果他砸了我电脑,还揍了我,那么法律上我是否可以得到解决?”:是否解决要看你自己是否坚持追究,如果你坚持追究对方的责任,在与对方协商不成时,选择到法院告他或是到公安部门报案,就很可能可以得到解决;如果你放弃,就可能不了了之。
2、如果他砸你电脑:(1)属于民事侵权,你可以让他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到法院起诉他要求赔偿。
(2)但赔偿时,不会赔偿你电脑的原价,而是会赔偿相同品牌的市场价。
(3)至于你电脑里的资料: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资料的价值是多少,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你无法证明资料有什么、资料价值多少的,无法要求赔偿。
3、“这个损失是否可以加载赔偿里?”:以上已有说明。
4、“假设他咋了电脑打了我,我要求1万元赔偿是否合理?”:是否合理,目前没办法说,理由是:(1)到他砸你电脑时,你电脑的市价值多少,现在没法儿确定,保存好电脑发票吧,到时评估损失时有用。
(2)他打你到什么程度、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会实际用多少,现在谁能给你估出来?5、“现价还是5000多,新的嘛,必须全配”:是否全赔,可不由你说了算,你和他协商解决时这样要求还可以,如果是到了法院,可不会支持你的“必须全配”,是要按砸时的市场价赔偿的。
6、“医疗费就不知道了。
毕竟还没打,但是不是有种叫做精神损失费的东西吗?”:(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现在都不可能知道。
(2)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打的程度不严重时,一般不会支持精神赔偿;严重时可以索要精神赔偿,但能赔偿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看具体情况。
(3)另外,如果被打构成轻伤以上,你还可以向公安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让他坐牢,同时还要赔偿你的损失。
7、“虚拟财产我估计不来,但是很多对我来说是很重要的”:既然资料对你如此重要,就不要寄希望于事后的所谓赔偿,还是现在就做个备份吧,毕竟那赔偿到时能不能拿到、能拿到多少都很难说,而且即使给了少量赔偿,也再找不回你的东西,你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8、建议:(1)即使你拿到赔偿,受伤会到什么程度也很能说,如果打得重,可能你身体受损他也得不到好处,最好是找老师协商一下解决问题,不要让他打你的事情发生。
(2)至于电脑:保存好的的收据,将资料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