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内控制度

医疗保险内控制度
医疗保险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机构人员状况和业务运行现状制定并适时修改完善单位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执法规程、稽核规程、人事管理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业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并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予以贯彻落实。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范围内医疗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市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提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职工严格遵守的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五)适应性。新设立部门或开办新的业务,必须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六)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评价的稽核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执行部门,实行对一级法人负责,独立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稽核部门的控制人员发现控制问题和风险情况应及时向相关的分管领导报告;若存在分管领导职责交叉,控制人员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规章,设立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和履行其授权的职责。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9号)规定的素质要求。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以资金数据流为主线、风险控制为目标的能级管理制度。即:将与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相关的人员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层、业务层、操作层(主要在“两定”单位),各层级风险控制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决策事项自下

而上决策,议定事项则自上而下贯彻落实。决策中,坚持情况不清不决策、无下层级意见不决策;坚持充分发挥业务层的主导作用,依靠操作层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内部职责的划分要实行适当的科室职责分离,相互制衡。

稽核与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分离;网络管理与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分离;医疗保险参数申请和录入操作与监控和审核操作分离;参保管理和基金征缴与基金账户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分离;账户管理与账户支出结算审核分离;医疗监督管理与待遇结算审核管理分离;待遇享受资格确认与待遇核销分离;票据管理与票据使用分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争议复查分离;财产物资核算与保管分离。

因人员少,不能实行科室职责分离的,也应进行必要的岗位职责分离。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实行科室职责适当分离的前提下,科室内部相关岗位职责也要实行适当分离。

业务办理、审核、审批分离;参保管理与基金征缴分离;制票与收款分离;会计与出纳分离;银行留存的印鉴分别保管。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二条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对超出权限之外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严禁违规办理各项业务。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同时,要实行办事公开,各项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都应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各项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应通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开展,且必须经过经办、复核双岗确认后才能完成。业务经办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权限应严格分离,每人设置不同的计算机操作密码,严禁未经特别授权以他人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进行有关业务操作,同时要保留各项业务办理情况的操作“痕迹”,经办人员应对自己的操作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各项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应分类按年或按月编制统一的业务单据顺序号。

第十五条各业务科室经办完业务的各种相关资料应整理归档,送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参保和基金征缴实行申报制度。

(一)基金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受理和审核,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情况报告》。

(二)基金征缴部门按照审查标准及时完成医疗保险登记审核,做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对于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医疗保险证(卡)》或其它登记确认的资料。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参保登记的通知书》。

(三)基金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送达的基数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即时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基数真实的,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提出审核意见,退给申请人修正后再次审核。

申请人的《医疗保险基数申报表》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拒绝重新申报的,基金征缴部门应向申请人送达《医疗保险基数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提交医疗保险稽核部门按照稽核程序对其进行稽核。

(四)基金征缴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核定的基数,按月编制征缴计划,开具《医疗保险费缴费通知单》。

(五)基金征缴部门督促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应当向其发出《医疗保险催缴通知书》,督促其限期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六)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基金征缴部门经办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签字,交由基础信息录入人员录入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费基数、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状态、滞纳金处理等重要信息需作变动处理时,须提交科长、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基金征缴人员和基金收入出纳人员负责每日将征收的基金分转帐和现金编制日报表交基金管理部门入库、入账。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部门对征收的基金要及时进行分账处理,按日编制分账日报表,并按实际分账金额对各帐户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医疗监督部门和待遇审核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施监督、审核。

(一)医保基金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开支范围和支付标准。

(二)医疗监督部门对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的申请资料,以及住院期间需由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费用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的申请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三)对住院登记审核、就诊监管、医疗服务监管、个人申报的住院费用等业务,医疗监督部门和待遇审核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在核查中应按有关规定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获取证据,形成证据链和相关调查材料。

(四)每项业务审核均须经办人初审、复核人复审程序完成。经办人员进行初审,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并签名确认,再由科长复审确认,若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立即退回重审,特殊情况交分管领导审定或组织人员会审。复审、会审后的支付单据经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后,交基金管理部门支付现金或开具支票。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医疗费用按月进行结算。

1.每月20日至25日,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将月度费用申报表,送待遇审核部门经办人员初审并签名确认,再由科长复审确认,经分管领导签名后交基金管理部门办理资金转帐。

2.医疗监督部门通过计算机联网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非现场监控,对异常费用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稽核部门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监控各业务部门的工作,不定期随机抽查各业务部门经办的业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稽核部门应建立稽核工作台帐,并将相关稽核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至被稽核单位和相关科室。

第四章财务会计控制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基金会计、出纳做到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不得记录和保管基金帐簿,不编制、审核记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对于基金核算实行电算化,一人一个操作密码,严禁以他人密码进行会计核算操作,并安装防计算机病毒软件,必须保证计算机安全运行,做到及时备份数据,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程序使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和密码未经许可不得告知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做好防盗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的医疗费用一律通过银行转帐,不得支付现金或现金支票。对1000元以下的个人结算业务可以支付现金,超标准的应开具现金支票。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应做到日清月结,严禁坐支现金,并严格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库存现金超限额的应及时缴存银行。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部门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把关,原始凭证必须符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其更正补充。如发现原始凭证中金额有误的,应退回出具单位重开。

支出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会计帐簿登记,须由会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计算机录入。录入后打印出记帐凭证,经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会计共同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会计据此打印出相关明细帐及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部门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同时,银行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每月交稽核科审计一次。

第三十条基金预算。年度终了前,基金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基金决算。年终,对各项基金收支及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部门按规定表式和填报要求,编制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决算报表,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基金管理科对全年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分析,经领导审阅后,报送省、市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部门要做好基金的调度和保值增值工作,严格按规定将收入户资金转存财政专户,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结存资金转存定期的计划。

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监交;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单位派人监交。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稽核部门负责购买银行票据及其它票据,对购买的票据要进行登记,基金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在领取之后要顺序开具,对作废的票据加盖作废章,银行票据应作为当期会计凭证的附件。

第五章信息系统控制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严格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责任。

(一)系统的业务需求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应符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明确防范风险控制的要求,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审核确认。

(二)系统的设计开发由网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医疗保险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核性。

(三)系统(含升级系统和其他商品软件)投入运行前,必须在系统开发商测试基础上,再经过网管、业务部门的试验运行,提供必备的测试资料,正式投入运行应经过业务、网管部门的联合验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法人代表批准。

(四)系统投入运行后,应按照操作管理制度进行经常和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五)购买计算机系统设备,合同中应明确厂商承担的责任,租用公共网络时,应确定经营机构承担的责任。

(六)严禁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对系统的数据资料必须建立备份,异地存放。系统应具备严密的数据存取控制措施,数据录入应依照合法、完整的业务凭证照实输入。

第三十五条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赋予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等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

第三十六条原则上不得对数据库进行操作,因业务处理需要必须对数据库操作时,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稽核部门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系统网管人员要做好防火、防尘、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六章部门协调与控制

第三十八条与开户银行之间的协调控制。

(一)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核、及时传递基金收付单据,按规定计算各季度基金存款利息,保障基金安全完整;每月终了后,开户银行及时打印“银行存款对帐单”,复印“财政专户存款对帐单”及有关回单。

(二)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到开户银行取回“银行存款对帐单”、银行回单及有关复印件,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之间的协调控制。

(一)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监控、巡查和参与年终考评。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通过医保计算机网络结算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数据实时传输至医保数据库保存。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网络系统实时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控。

(三)医保经办机构在一定时间内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

第四十条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协调控制。

(一)经办机构依据本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根据月末“支出户存款”余额及次月基金支付计划,填写《社会保险基金月使用计划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并按月与市财政局核对“财政专户”收支和结余情况,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保证账账相符。

(二)接受并配合上级部门的非现场监督。按月向省局、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基金会计报表。接受并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确保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及时地总结分析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并尽快坚决予以整改。

第七章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按其分管范围负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控制度的实施负全面责任,经办人员负具体经办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及执行的有效性

进行抽样自查,并建立相应的自查记录,年终进行总结。

第四十三条稽核部门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稽核部门行使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能,有权按规定对单位所有部门及人员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督查,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对督查的情况和问题,负责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四十四条稽核部门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四十六条稽核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内控考评工作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稽核部门考评业务部门的形式进行。内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

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内控工作好的医疗保险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医疗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评内容:

(一)单位(部门)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是否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

(二)医疗保险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到位。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医疗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医保岗位工作职责

医保岗位工作职责 1.在医院分管副院长和财务科的领导下开展各种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项目日常工作。 2.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贯彻、咨询、执行和解释工作。 3.为已参加医保的住院患者进行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的核对、审核,严禁挂名和冒名顶替住院。 4.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内容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出院患者的审核、结算和复核以及住院处方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核结算工作,不徇私情。 5.配合医保中心,加强医保病人的费用管理,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工作,维护医院的正当经济利益。 6.与医保中心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热情接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来访、审核人员对医保业务的审核及参保人员的咨询、投诉。 7.上传下达医保政策及有关医保文件,根据医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向医院院务委员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进一步完善院内各医疗、护理、医技、财务等岗位的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和流程,配合医院各部门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改正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汇报问题及时,确保我院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8.按照各医保中心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标准,做好各医保病人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初审工作。 9.每月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送结算报表及相应明细报表,同医保中心办理对账工作和结算手续,及时回笼我院垫付资金;及时汇总各科室住院医保患者费用明细,提供各科医保患者费用数据上报财务科

并做好科室内部备份存档。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院积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 二、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三、基金支出,要严格按照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坚持做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建立事前、事后、事中的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基金预决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六、增强服务意识,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要做到,准确无误、审核及时、结算及时、拨付及时。 实施严格的管理方式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 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患者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开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就医。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 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单位因分立、改制、重组,其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0%的,超过的部分由单位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人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合并、转让、租赁、承包、兼并、分立、改制前,应当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确认。经鉴定确认后,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并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定后一般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居民医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居民医保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工作 2.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3.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帐,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按期与银行对帐,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帐项。 4.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防止发生差错。 5.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肆意超出限额。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6.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销,收费单据必须经审核员审核无误,并由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后方可兑换现金 7.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 居民医保会计员岗位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工作 2.按照《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健全账薄,搞好会计核算,做到数字真实、科目准确、凭证完整、装订整齐、记载清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3.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4.认真审核收费单据,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及时领报上级拨

付的基金. 8.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帐目及凭证要按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9.记帐要及时、准确,明细帐要按日登记,总帐定期登记,但不能超过三天。不许先出报表和后帐。 10.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 居民医保审核员岗位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工作 2.严格执行《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章制度和审核程序。 3.按照《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对参保人员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①审核资格,是否人证相符 ②审核病案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涂改,收款是否签字,签字是否真实,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 ③审核转诊手续是否完备 ④审核完备后,加盖审核印章 ⑤定期将审核无误后的资料交区医保统一审核 4.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 居民医保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2.定期接收、分类、编号、整理、归档档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用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进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那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详情请见下文。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20101111161406926医保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第三版) 一、城镇职工医保卡 (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 1. 核对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资料有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请尽快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变更;已缴满10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需更改资料的,先告知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所),再由单位或退管办(所)经办人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 尽快修改密码。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其多媒体查询机、ATM 机上修改密码。 (二)医保卡的使用 1.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2. 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 3.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在此期间,可暂凭银行开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银行服务电话: 中国光大银行:95595 中国农业银行:95599 广州银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96699 4.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18日后

参保人员可持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制卡银行的服务电话对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情况进行查询。 参加住院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5.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广应用社保(市民)卡的要求,我市将分批组织医疗保险参保人申(换)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及老年人社保卡(简称“社保卡”)。社保卡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电子凭证,已具备医保功能的社保卡将代替原医保卡,医疗保险相关就医流程、就医手续保持不变。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电话:83366288。 (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 (一)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 (四)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提示:1.参保人亲属使用参保人个人帐户资金就医、购药时,应向定点医、药机构出示参保人医保卡及亲属本人身份证以便查核、登记。 2.参保人应按规定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不得采取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个人帐户资金。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我国最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经济的认识越来越多。医疗保险成为老百姓必不可少的保障。由此而引发的保险赔偿。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问题,认真了解医疗保险的政策成了每个公民必须了解的东西。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这次改革中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

医院医保处(科、办)工作职责

医院医保处(科、办)工作职责 (一)医保人员工作职责 1.根据当地市、县(区)医保中心的相关政策,制定本院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2.负责审核全院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申报的审核。 3.负责本院医保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 4.负责全院医保费用定期对比增长的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5.负责下属社区站医保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6.负责对全院科室进行医保日常工作的检查及医保知识的培训。 7.接受上级领导对我院医保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三)工作目标 控制医院医疗保险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服务宗旨 为全院各个科室、社区站和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一流的工作质量,快捷的办事效率。 (五)医院医保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 职业道德规范: (1)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进取,不断钻研业务。 (3)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并能够正确运用到工作中。 (4)遵纪守法,廉洁办公,接受监督和检查。

2.行为规范: (1)不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医保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及精神。 (2)工作态度端正,注重工作效率及结果,做到优质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监督电话。 (3)严格按照医保工作流程办事,遇到特殊情况给予耐心的解释。 (4)严格执行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衣帽整齐,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解释耐心。 (5)保持办公室环境整洁,定期清洁,文件及各种办公用品摆放有序,树立良好形象。 3.文明用语及服务禁语: (1)文明用语:您好、请坐、对不起、请稍候、您还有不明白的吗?您明白了吗?您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您慢走、再见。 (2)服务禁语:不知道、不清楚、急什么、我就这样有意见找领导、下班了明天再来、为什么不早点来、外面等着、你问我、我问谁去。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要点(DOC)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要点》 ——开封市中医院-医保科臧华夫 2016-10-09 一、门诊重症慢性病-疾病谱

二、医保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摘要】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2017年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2017年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2017年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的制定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条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 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 缴纳。 第三条参保单位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在每月的前十天通过银行汇缴到地区医疗保险局;地本级各单位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将单位缴纳和代扣个人的医疗保险金同时汇入地区医疗保险局,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四条个人帐户的建立。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工资总额的2%;用人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帐户:45 岁以下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的20% 划入个人帐户;45 岁以上(含45 周岁)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的25% 划入个人帐户;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的50% 建立个人帐户;男不满60 周岁,女工人不满50 周岁、女干部不满55 周岁的退休职工按在职职工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待够退休年龄后再享受退休职工待遇。个人月工资总额超千元按1千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超出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缴费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数额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社会统筹金。 第七条建立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来源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每人每月交4 元钱(单位为每位职工每月交 2 元钱)做为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帐户。地区医疗保险局从单位缴费中提取5% 做为大病助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助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最高限额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用于下年大病互助医疗,当年大病互助金超支列入下年支出。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只用于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具体补偿办法,另行文规定。 第八条各县区局医疗保险局每月的前十天将收缴的医疗保险金分两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留在当地医疗保险局,进入个人帐户。 单位缴费部分上缴到地区医疗保险局,入财政专户。统筹部分按90% 返还各地,结余留用,其余部分由地区医疗保险局统一调剂使用。到日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日收取2% 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九条职工就医由职工个人现金垫付。门诊医疗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住院医疗费每季结算一次,各县区具体结算时间自定。

《医保科工作人员职责》

《医保科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办公室职责,执行辛集市医保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2、爱岗敬业,工作踏实、认真、严谨,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做到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3、严禁以职谋私,优亲厚友。 4、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和考勤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提高办事效率。工作人员的请、销假制度与医院的一致。 5、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医药费用的审核、上报工作,接待群众热情礼貌,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的发生。 6、工作时间严禁干私活、打牌、玩游戏等娱乐活动。 7、加强网络管理,不准私自更改程序。凡人为或过失造成系统瘫痪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励行节约,反对浪费,凡破坏公共财物者,必须照价赔偿。 9、维护团结和睦的人际关系,同事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10、工作中因不负责任或故意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1、本制度由本院医保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第二篇:医保科工作人员职责1、在主管院长、科长领导下,尽

职尽责,廉洁自律,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好各类保险的医疗服务监督、指导工作。 2、通过多种形式向医务人员及参保人员宣传各类医保政策及其管理规定。 3、应经常与各类医疗保险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新政策,协调好与各类医疗保险部门的各项事宜。 4、对来院就诊的各类参保病人做好相关登记,严格监督、指导各类参保病人的住院标准,严格填写《门诊手册》的相关内容,杜绝换病种、谎报医疗结论等现象发生。严格监督门诊特殊病种、特殊检查和特殊诊疗的执行。 5、负责指导、教育医护人员遵守因病施治,合理检查(除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外其它检查必须有针对性进行)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坚决杜绝开大方、人情方,严格控制参保患者出院带药及乱检查现象,并对住院患者用药、处置、检查及收费等相关项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对医护人员工作中违反医保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根据医院管理的相关规定有权直接进行处罚、教育。并在月例会上进行反馈、通报。 6、负责对新增设药品、诊疗项目的申报和微机相关诊疗信息匹配工作。 7、负责组织对参保的疑难病人会诊工作,保证参保患者入 院后争取三日内做出明确的诊断,三同内不能确诊的病历要组织院内会诊。如需转院,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会诊,监督会诊过程,并签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第七章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结算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经2004年3月23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四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医药卫生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医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六条建立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对举报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行为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模拟题

[ 模拟 ] 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 单项选择题 第 1 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是 ( A.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资收入的 1.5% B.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资收入的 2% C.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资 收入的 2.5% D.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资 收入的 2% 参考答案: B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确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缴费办法是: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 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 第 2 题: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 A. 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B. 个人账户本金利息归个人所有,但不可以继承 C.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D. 个人账户的管理由医院负责 参考答案: D A 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部 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B 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 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C 项,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 由个人账户支付。 第 3 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中 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是 ( ) 。 A. 国有企业职工 B.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C. 私人企业雇员 D. 中小学生 参考答案: D )。 5%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 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 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 8%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1 / 28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

医保管理岗位职责

医保管理岗位职责 医疗保险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和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医疗保险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及监督的过程。收集了医保管理岗位职责,欢迎阅读。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各类医保及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 2、负责各级医保、农合政策及各地相关规定在医院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3、起草制定全院医保、农合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4、深入临床科室,进行医保、农合工作查房、检查,监督临床科室为参保、参合患者按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5、协调处理医院各科室在执行医保、农合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与各级社保、农合管理部门的联系,促进医院医保、农合工作良好运行。

6、审批临床科室提出的需转外院诊治的医保、农合患者转院申请,并报主管院长及社保、农合管理部门批准。 7、负责与各级社保、农合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商谈有关双方合作事宜,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调处理双方争议。 8、负责各地医保、农合患者医疗费用和基金报销费用月报表的审核及安排按时上报,定期掌握医院垫付资金的回拨情况。 9、组织并实施本部门对临床科室医保、农合工作的监管、考核及情况反馈。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2、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医保农合的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等管理工作。 3、起草制定全院医保、农合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4、深入临床科室,进行医保、农合工作查房、检查,监督临床科室为参保、参合患者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5、协调处理医院各科室在执行医保、农合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与各级社保、农合管理部门的联系,促进医院医保、农合工作良好运行。 6、审批临床科室提出的需转外院诊治的'医保、农合患者转院申请,并报主管院长及社保、农合管理部门批准。 7、负责与各级社保、农合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商谈有关双方合作事宜,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协调处理双方争议。 8、负责各地医保、农合患者医疗费用和基金报销费用月报表的审核及安排按时上报,定期掌握医院垫付资金的回拨情况。 9、组织并实施本部门对临床科室医保农合工作的监管、考核及情况反馈。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 一、凡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中药饮片部分

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

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八)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行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聘请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有关专家等作为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有关部门及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医师、药师,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