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学号:350603200763

姓名:张瑜萍

专业:国际贸易

指导老师:郑建军

完成日期:2010-8-25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摘要:提单是海运运输中的一种重要的单证形式,具有物权凭证,是买卖双方据以收到货款和交货的重要单据。随着国际贸易及EDI电子数据交换的发展,海运提单逐渐产生多种不同的签发方式,本文主要阐述不同签发方式下承运人放货的依据及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提单签发方式放货依据风险防范措施

Abstract:

Key words:

目录

绪论

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性质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功能

(二)海运提单的种类

二:海运提单不同签发方式下放货的不同形式

(一)海运提单签发方式

(二)海运提单的放货

三:海运提单在实践操作中的风险

(一)海运提单实践操作中的不同形式

(二)海运提单不同形式下产生的风险

四:海运提单在进口放货中的风险防范

(一)采用电放的形式

(二)签发SEA WABILL 海运单的形式

(三)MEMO BILL

结论

参考文献

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

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海运提单作为海运业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单证,在十几年的海运实践中,随着海运业的发展及海运单和电子EDI数据的诞生,逐渐发现其本身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本文主要就使用海运提单情况下船东及其代理在放货方面的具体实践及风险,谈点租浅的看法,并试图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性质

(一)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从法律规定上看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以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前转让。提单的主要功能有:(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2,从外贸业务和运输业角度看,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有条件地为托运人运输货物的书面确认。托运人签发托运单与承运人签发提单,相互构成运输契约,共同成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关于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依据。

(2)提单是银行结汇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买卖双方的交货收款和收货付款,必须借助于能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的提单,借助于有资金信誉的银行机构来实现操作。

(3)提单是货主与货代之间、货代与承运人之间或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支付或收取运费的凭证,也是互相在经济上制约的有效文件。付款交单就是利用提单实现经济制约的一种手段。

二:海运提单不同签发方式下放货的不同形式

(一)海运提单签发方式

提单按签发人的不同有:

1,船公司提单(Master Bill)这是指由船公司直接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托运人有可能是实际的发货人也有可能是货代或是无船承运人。本文所指的提单即是船公司提单。2,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 Bill)这是指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给实际货主的提单,无船承运人对货方来说即是充当承运人的角色,对船方来说则是货代的角色,因此其经常具备双重身份,而其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相应是双方面的。

3,货代提单(House Bill)这是指货运代理人签发给实际货主的提单,一般情况下存在两套单证,一套是船公司签发给贷代的船公司提单,一套是贷代签发给实际货主的提单。

即货代提单,该提单没有物权,不具备提货的资格,因此不作为提货的单证,其作用只限于货代与货主之间单据的流转及费用的结算。

提单按收货人一栏的填写方式不同有:

1、记名提单(Straight Bill)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 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

2、指示提单(order B/L) 这是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To Order”(凭指示)字样的

提单。实务中常见的可转让提单是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

记名指示提单有四种抬头:

(1)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

物所有权。

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两种类型: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

A、B两种是记名指示提单。A种提单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当开证银行为了防止进口商无

力偿还贷款时,就会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抬头做成凭银行指示。对于这种银行指示提单,从理论上说,托运人本可以不加背书,但因为提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凭证,在实务中,议付行往往都要求托运人先作空白背书。如规定以议付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应由议付行背书转让给开证行,才能凭以向承运人提货。如规定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还应由开证行背书。银行指示提单,应按银行指示交货。一般在进口商付款后,银行在提单上背书,然后将提单转交给进口商。这种提单可做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 B种提单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A.B.C.公司作为收货人,可以收单后自行提货,也可以背书转让。

收货人指示提单对银行不利,因为若开证银行遇买方拒绝付款,想自行提货处理,需先

请收货人背书转让提单,这对银行是一种风险,所以开证行一般不愿意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这种收货人指示抬头。

C、D两种是空白抬头提单。空白抬头提单在托运人(即卖方)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

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一般卖方都在空白抬头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将提单转让给银行,银行即取得货物所有权。若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都是空白背书的意思,发货人只需在提单背面签章,不做任何记载。实务中最常用的就是这种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的提单。空白抬头提单也可以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作记名背书,如果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to… Co., Ltd.或Endorsed on favor of … Co., Ltd. 都表示背书给某某公司。发货人须在提单背书注明Please deliver to … Co., Ltd. 或 Please deliver to …Bank 或类似文字再签章。对于托运人指示提单,托运人还可以不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3、来人提单 (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

这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但如果提单遗失或被窃,然后再转让给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或者在无正本提单凭担保提货时,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较少使用这种提单。有些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使用这种来人提单。三:海运提单在目的港放货中的实践操作及风险

承运人目的港代理在货物到港前,即发送到货通知给通知人通知其到货并安排提货事宜。而在很多情况下,通知人并不是实际要去清关提货的公司,他有可能是货代,有可能是贸易的中间商。当通知人收到通知时即会通知货主到货情况。而这时他们就会面临提货时所需单据问题。

(-)通常情况下,如果承运人签发的是正本的海运提单时,视提单收货人签发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以下放货形式:

2、正本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由托运人具体填明某一特定的人或是特定

的公司,它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背书转让。这种方式下收货人只要能证

明其身份并交出一张正本提单,即可提取货物。在实践中,承运人一般收回一张经

收货人背书的正本记名提单即可放货给该consignee.

3、正本指示提单。此类提单分为四种:

(1)凭指定提单。这是一种不记名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写下凭指定(To order)并由发货人在提单背面做空白背书,但不写明按照谁的指示

交货。这种提单的发货人能控制该提单上所载明货物,而买方只有获得发

货人的背书后的提单才能向承运人提货。“空白背书”意味着任何提单的

合法持有人都可以提货。实践操作中,承运人一般需要审核正本提单背面

有发货人shipper的公章及实际需要来办理清关提货的公司的公章才可以

放货,而按照发货人的空白背书指示,直接放货给已背书的收货公司。

(2)发货人指示提单(To order of shipper)。发货人指示提单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可以做记名背书,也可以做空白背书。这种提单是按照发货人

的指示交货,提单发货人能控制该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而买方只有获得

发货人的背书后才能向承运人提货,实践操作中同上面所述的To order

提单。

(3)凭银行指示提单(To the oder of XXX Bank),则正本提单背面需要有XXX Bank的公章或接受指示的收货公司的公章,有时候该银行会记名指示,在

公章上面写明指示放货给某一公司,则该公司可以是收货人本身也可以是

中间商,由其再指示转让给直接的收货公司。如果是无记名指示,则拿到

提单的持有人即有权提货,由其直接在提单后背书公章;

(4)收货人指示提单(To the order of XXX co.,ltd).该种提单按提单上载明的收货公司的指示交货,发货人和银行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未经收货人

背书承运人不予交货。收货人可以背书后自行提货,也可以背书转让,即

由收货人及接受他指示的第三方公司同时在提单背书。

(5)另外,在实践操作中,对于收货人为“To order”或是“To order of shipper”,如果发货人没有在正本提单背书,则承运人可以接受全套正本

提单背书实际收货人的公章放货(按海运惯例全套正本提单有三份)。(二)正本记名提单情况下,有时候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是实际来要清关提货的公司,因此收货人经常要求在目的港更改收货人,指示承运人将货物放给第三方。这种情

况下,因为物权在提单收货人手中,如果承运人直接凭收货人的口头指示放给第

三方,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凭证和依据,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承运人一般

会要求收回其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同时让收货人出具“保函”,并在“保函”中

列明:我公司为XXX编号提单的合法提单持有人,现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或其中一份向贵司主张提货。请审核后向我们签发收货人为以下指定公司的提货单并将货

物直接向其交付:XXX公司中英文名称。同时在保函中要求其作出如下承诺:

1、贵司根据我们指示签发上述提货单并向我们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行为不影响

贵司已凭提单向我们放货的法律事实。

2、如果贵司因此遭受任何索赔和/或起诉,贵司为对抗索赔和/或起诉而发生的一切法

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交通、通讯等费用)将由我们承担。

3、如果贵司因此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遭受任何性质的损失,我们无条

件地保证给予贵司全额赔偿。

4、本保函无论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我们向贵司承诺承担的上述责任。

5、本保函由中国法律解释,因保函发生的纠纷交由XX海事法院管辖。

(三)无提单放货

1、凭银行担保放货

提单是物权凭证,代表贷物所有权,正常情况下,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后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特别是相对航程短的近洋地区的贸易中。由于收货人手中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波动一系列问题。为使收货人能够及时办理提货,降低不必要的费用和风险,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也接受实际收货人凭银行保函办理提货,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签字盖章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提单的这种非正常使用也会隐藏一定的风险。

对承运人而言,应严格手续防止货物被昌领。正常情况下,提单持有人应该在提单上背书并在换单时加盖公司公章提货。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就可能发生实际提货人不是货物实际所有人的风险,货物被昌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因此无提单交货情况下,船务代理风险是很大的。

2、凭“电放”放货

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电放”即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

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或邮件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因此,“电放”的原理是:在

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在目的港,收货人只凭盖有收货人公章的电放通知单加上填写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换取提货单即可清关提货。电放通知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的载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

“电放”货物实际上是使用海运提单的一种特殊情形,属于一种无单放货,这种做法使得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后自由转让的性质完全消失。尽管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序上方便了贸易商或承运人,但目前并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对“电放”

货物予以规范,因此,它对承运人都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果承运人严格按照如上所述的“电放”的定义给予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影响。然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给“电放”以后承运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构成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一般情况下都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托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情况下,船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

(3)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四:海运提单在进口放货中的风险防范

(一)凭正本提单放货下的风险防范

提单是物权凭证,是提取货物的保证。承运人如果签发了正本提单,在卸货港就必须收回提单后才能交付货物,否则会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法定责任,也是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应尽的义务。

正本提单情况下,如果是记名提单,则风险不大,主要审核提单背书的公司公章是否为提单上的收货人,只要确认其身份即可凭此放货。如果是指示提单,则需要审核提单背书的连续性,在不连续背书的情况下不能随便放货,如果要放货,也要求收回全套三份正本提单才可凭此放货。因为提单是物权凭证,如果全套正本全数收回,则其他任何公司手中不可能取得该正本提单,也不可能凭此物权向承运人申请交货。但是此种情况只限于不记名指示,如TO ORDER提单,如果是记名指示,如凭银行指示,则一般不会出现该种情况,因为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在放出提单前都需要先收回货款后在提单背书公章,因此一般不会发生银行未背书的情况。不过会存在银行只背书其中一份正本提单的情况,这样,承运人就必须收回已接受银行背书的那份提单才行。

(二)无提单放货下的风险防范

1、凭银行担保放货

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正常情况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为使收货人能够及时办理提货,降低不必要的费用和风险,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也接受实际收货人凭银行保函办理提货。但提单的这种非正常使用也会隐藏一定的风险。

1.对承运人而言,应严格手续防止货物冒领。正常情况下,提单持有人应该在提单上背书并在换单时加盖公司公章。但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可能发生实际提货人不是货物实际所有人的风险。所以在无提单采用银行保函办理提货的情况时:

(1)首先银行保函必须要由开证行或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开立,并要求在银行保函上指明提单的实际收货人,同时有银行的公章和实际提货人的公章,这样就可以防止不法者冒领货物。

(2)作为承运人或是承运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换单环节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银行和收货人所加盖的公章是否相符与真实。在业务中曾发生过提货人手续不全,伪造印章的情况,有用业务章或是报关章遮去部分充当公章的做法,结果给承运人造成损失。

2.对发货人而言,虽应该配合收货人办理无提单放货,但一定要严格结算手续,切不可

为配合收货人提货而在收到货款之前放弃对货权即提单的控制。

(1)在通知承运人接受银行保函放货时,要求银行保函必须是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出具,不接受其他银行的保函。

(2)发货人在通知承运人接受银行保函放货的同时,要求收货人首先给出具保函的银行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单据到达银行后不会因为不符点或是其他原因而拒付货款,才能由开证行开具银行保函。

(3)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出具保函上必须保证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点都及时向议付行付款。防止收货人以银行保函获得货物,又在收到单据后找出不符点拒付货款,为发货人带来麻烦。

3.对收货人而言,凭银行保函提货虽然可以及早提取货物,投放市场,省去很多不必要的费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1)因为收货人在办理银行保函放货的同时,也就放弃了对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货款的权利,因此存在数量和质量上可能出现差异而遭受损失风险。

为防范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货人应该首先审核全套单据的复印件,以确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特别是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的证书应该要求由独立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在确定数量和质量无误后方可办理银行保函提货手续。凭银行担保放货情况下,承运人需要收到比较有资信银行的保函,同时比较安全的情况是要求客户在换取提货单的同时缴交相当于货款的押金。

从为客户着想的角度出发,这样的条款可以接受。但是关于这个BANK GUARANTEE ,如果因为船东把关不好,出现保函本身存在漏洞或者是假保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责任如何明确呢?事实是出口商收到货款之前,买方凭银行保函已经提到货物,出口商的钱全指望那张BANK GUARANTEE ,而且这张纸还不在出口商的口袋里。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接受保函放货给收货人后,可能引起托运人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诉讼和承运人依保函向收货人(即出具保单人)进行追偿的履行保函诉讼。

2、凭副本提单放货

在贸易实践中,对于承运人而言,在签发“电放提单”之前已经收回了全套正本提单或者根本不曾签发正本提单,所以在目的港“电放”后不会遇到正本提单持有人向其要求提货的情况。与传统提单下的无单放货相比,“电放提单”下一般不存在承运人向第三人(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即使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承运人手中握有托运人提供的保函,向保函出具人追偿有关损失也是相当方便的。“电放提单”下一般也不会出现货物压船现象,船期的正常运作就有了一定保障。由此可见,“电放提单”下承运人的地位相对而言是比较有利的。当然,对于承运人而言,明确向其发出“电放”指示的主体是该票货物的托运人是相当重要的。因此,在“电放”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的提货单一般只签发给托运人向承运人出保函时所指明的收货公司,承运人代理一般不大适合接受在目的港直接凭保函更改收货人并将提货单签发给另外一家收货人的情况。如果实在需要,也应由托运人指示电放的收货人在提单项下记载的有权提取货物的收货人,由于我司在厦门没有清关权,我司愿意将该提单项下记载的货物直接转让给以下客户:

善意的情况下承认其为该票货的物权所有人,由其同意将该货转让给另一家公司。1)贵司根据我们指示签发上述提货单并向我们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行为不影响贵司已凭电放向我们放货的法律事实。

2)如果贵司因此遭受任何索赔和/或起诉,贵司为对抗索赔和/或起诉而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交通、通讯等费用)将由我们承担。

3)如果贵司因此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遭受任何性质的损失,我们无条件地保证给予贵司全额赔偿。

4)本保函无论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我们向贵司承诺承担的上述责任。

5)本保函由中国法律解释,因保函发生的纠纷交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

结论:提单是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单据,是维系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运输合同及法律文件。由于国际运输的漫长,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可能被长时间地闲置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_李洁

市场论坛MARKET FORUM 问题研究 2010年第3期(总第72期)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李 洁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淮安 223003) 【摘 要】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之一,正确规范地使用海运提单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利益,但是在业务中由于实际情况的需要,往往产生一些提单的非正常使用,这些都造成了提单使用中的各种风险。文章就将对这些风险做出分析,并 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海运提单 风险 防范措施【中图分类】F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777(2010)03-0096-02 【收稿日期】2010-01-08【作者简介】李 洁(1983-),女,江苏淮安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助教,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海运提单(Bill O f Lading ,B /L )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托双方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同时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U 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然对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的要求有所放松,但其仅仅是降低了“相符”的标准,并未放弃“相符”的原则,因此,在UCP600下,提单使用仍然存在着各种风险。文章将对提单的风险做适当分析,并提出有关的防范措施。 一、无提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一)无提单放货的风险 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正常情况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办理提货。然而在实际业务中,在与韩国、日本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货物先于海运提单到达的情况时有发生,严格凭提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可能遭遇货物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收货人往往会提供一份银行保函,要求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再补交提单。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取得货物的不一定是真正的买方,有被冒领的可能性,也有承运人偷货的可能。因此,一旦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就有可能造成误交,从而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货物所有权。 (二)防范措施 就承运人而言,应严格手续防止货物被冒领,要认真审核银行和收货人所盖公章是否真实,防止手续不全以及伪造印章的情况出现。同时,对保函的接受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 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 就出口商而言,应确认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出具的保函上必须保证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合都可及时向议付行议付。防止收货人以银行保函获得货物,又在收到单据后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为出口商带来麻烦。同时,应尽量由出口商自己安排运输,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并及时掌握船舶航线。一旦发现其承运人改变航线秘密盗卖,可立即报警国际海事局,查该船去向,扣留该船只,并限其交出货物。 二、倒签和预借提单的风险与防范 (一)倒签和预借提单的风险 实际业务中正常使用的提单一般都是已装船提单,即在货物全部完成装运后,由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签发日期应该是货物实际完成装运的日期。若提单上所显示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即构成“倒签提单”。之所以会出现提单倒签的现象,往往是由于托运人无法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如果按实际日期签署提单,便会造成单证不符,影响结汇。为了达到单证相符的目的,托运人往往要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时间填写。若承运人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即在货物装船前被托运人“欲先借走”的提单。之所以出现提单预借,往往是由于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无法完成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单据,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提单,以利于结汇。 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能基于以下两点拒绝收货:一是在订立合同时货物行情看涨,在货物运抵后行情却看跌,无利可图,甚至有亏本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急于想甩掉包袱。 — 96—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海运提单作为国际贸易的核心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因为它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业务各方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一些提单的非正常使用情况,造成提单使用中的各种风险。在众多国际贸易纠纷中,海运提单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应高度重视并有效规避和防范提单风险。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全球经济形势下国际贸易往来频繁的同时,贸易风险也日益增多。其中海运提单风险尤为显著,并成为困扰众多企业的一大难题。文章针对目前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所出现的问题,找出了提单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指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1.海运提单的定义及种类 1.1海运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 1.2海运提单的分类:

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在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货物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签发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定(To order of …)字样。 4)另外,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根据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根据提单使用效力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等。 2.海运提单的风险种类 2.1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

海运提单及如何填制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

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 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

浅析国际海运提单中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目录 1 引言 3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4 3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5 3.1 无提单放货 5 3.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6 3.3 HOUSE提单7 3.4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7 3.5 记名提单 9 3.6 空头提单 9 4 海运提单存在风险的原因10 4.1 样式简单,易于伪造10 4.2 业务员素质低,管理不严10 4.3 国际货代体系缺少严密制约 10 5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10 5.1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10 5.2 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11 5.3 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11 5.4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13 5.5 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13 5.6 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14 5.7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15 6 结语16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摘要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中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单证。但是由于提单本身的性质以及海运提单的管理制度的原因,海运提单还存在许多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将会导致国际货物贸易产生风险,阻碍着贸易经济的进行,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国际上利用海运提单进行诈骗的行为是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各国贸易的顺利进行。为此,本文通过对海运提单中存在的种类风险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1 引言 提单是海运运输中的一种最要的单证形式,具有物权凭证,是买卖双方据以收到货款和交货的最要单据。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风险已经危机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在明确认识提单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怎样规避防范这些风险是相当最要的,同时探索性的提出解决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能仅仅因为提单风险问题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应该完善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严管理海运提单的签署等制度,从而保证提单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of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归其掌

海运提单填写规范

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6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如果是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 3、Notify party,被通知人。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如果信用证中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号码等,以使通知顺利。如果来证中没有具体说明被通知人,那么就应将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提单副本的这一栏中,而正本的这一栏保持空白或填写买方亦可。副本提单必须填写被通知人,是为了方便目的港代理通知联系收货人提货。 4、Pre-carriage by,前段运输;Port of transshipment,转船港;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这两栏空白。 5、Vessel,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二程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 6、Port of Lading,装运港。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一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笼统规定装运港名称,仅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s, Shipment from China to…),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运港(地),提单只填写实际装运的那一个港口名称。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 7、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目的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8、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空白这一栏。 9、No.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的份数。出口商应按信用证规定来要求承运人签发正副本提单份数。并在交单议付时,应提交信用证要求的份数。 10、Mark & No.,标志和号码。俗称唛头。提单上的唛头应与发票等其他单据以及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会给提货和结算带来困难。 11、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本栏填写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如果散装货物无件数时,可表示为“In bulk ”(散装)。包装种类一定要与信用证一致。 12、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以及其他单据如发票品名来填写。如果品名繁多、复杂,则银行接受品名描述用统称表示,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13、Gross Weight (kg),毛重(公斤)。毛重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 或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量。 14、Measurement,尺码。即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小数点以下保留三位。FO B价格条件下可免填尺码。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一)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在填写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的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许多制单人是直接把公司的公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托收方式下的提单托运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托运人人(二)收货人(Consignee) 与托运单“收货人”栏目的填写完全一致。根据信用证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指示中选择一个: 例如,信用证或合同对提单要求如下: ①“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记名收货人 ②“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to order 凭指示,即“空白抬头” ③“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记名指示 (注:Applicant:指信用证业务中的开证申请人,也就是买方) ④“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记名指示(our指开证行XYZ银行)

⑤“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shipper与to order没有区别:凭托运人指示 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填写 (三)被通知人(Notify party,Notify,Addressed to)如果第(二)栏中的Consignee做成了“记名”式的,即 在收货人栏中填上了买方的单位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则在该栏中填【买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填上:“THE SAME AS CONSIGNEE” 如果第(二)栏中的Consignee做成了“凭指示”式的,则该栏目中填写货物到达目的港(地)船公司需要通知的人,一般情况下,该栏目填写的内容与托运单内容相同,即【买方或进口商在目的港的代理人的单位名称;×××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四)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 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空白这一栏目。但驳船用“Lighter”字样填入此栏目。 (五)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浅谈电放提单的应用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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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提单作为对外贸易结算的重要单据之一,已在实际 业务中使用多年,现已成为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为规范提单的使用, 与之有关的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就又有三个:即(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其作用也在 许多教材和论文得到广泛论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已不能与之适应,国际贸易界亟需一种快捷的方式取代传统冗 长的结算方式。“电放”提单以其方便与快捷的优点在贸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一、“电放”提单的概念 “电放”(telex released,released B/L by telegraph,surrendered on)是电放提单、电子放单或电子放货的简称,目前在航运界对此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有以下解释:1。“电放”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货物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提货,而要求卖方至电船公司,凭这个卖方出具的“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提货的行为。 2.“电放”是在应当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根据或托运人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二、“电放”产生的背景 我们知道,在传统的结算方式和运输方式下,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通过银行传递单据,收货人必须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方能取得正本提单然后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电放”提单的流通,是起源于近洋航线的。因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托收方式下,单据要经过通知行(托收行)和开证行(代收行)不少于14天的工作日,加上单据在途时间,很难在短期内到达收货人手中。在远洋航线中时间由于比较充足,这个矛盾不算突出。,但在近洋航线运输中,船舶航行时间,从上海港到香港2-5天,日本2-3天,釜山2天,新加坡7天左右。而托运人将货物装船结束到取得提单再送银行议付,一般情况需3-5天,再加上银行工作日和邮程,即使效率再高,近洋地区的收货人也很难在一个星期内收到全套单据,如果在某一个环节发生延迟或差错,时间就会更长。这样就出现了货到卸货港后,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的情况,如果遇到行情变化,收货人可能损失惨重。由于近洋运输时间基本上都短于单据流通时间,因此收货人要求不通过银行直寄正本提单而就是为了能及时提货,避免造成延期提货。从平等互利的角度看,收货人的要求并不过分。只要买方资信情况良好,在做好安全收汇的准备工作后,直寄正本提单是可行的。而“电放”提单的速度比直寄正本提单还快,收货人的保障更高,在买方市场情况下,“电放”提单就应运而生了。 三、“电放”的使用 托运人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保函。(见附件)保函的内容通常有:托运人的名称、船名及航次、提单号码、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当承运人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如果船公司还没有正式出正本提单,那么就让托运人(这里是你们的工厂)向船公司申请做“电放”,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向船公司出具“电放保函”。 如果正本提单已经出来,也可以办理“电放”,所不同的是需要将全套正本提单如数退还给船公司,其它手续与前面说的一样。 不同情形下电放提单的操作: (一)不签发任何提单 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Seaway Bill与提单

Seaway Bill是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它不是物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此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应填写实际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一种物权凭证,收货人据此提取货物,它可以背书转让,是一种重要的单据. 我觉得海运提单用的多一些,不过近年来在欧洲北美及某些远东\中东地区贸易界也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方便买方即使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 1、海运提单(Ocean B/L),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是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运输契约或其证明。而海运单(Sea Waybill),它的形式与作用同海运提单相似,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操作过程中和提单电放差不多的。 2、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海运提单是。 3、由于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什么是海运单(Sea Waybill):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

海运提单的应用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海运提单的应用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姓名 院(系)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科2班 指导教师李由甲 完成时间2011年5月17日 新乡学院

海运提单的应用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介绍海运提单的来源,分类和功能等对海运提单有了充分的了解,在掌握了有关海运提单的使用范围等 基本内容以后,介绍有关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提单;功能;发展;问题 一、海运提单的应运发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历史上贸易与海运是一家,船货的主人都是船东,贸易商自己运送货物,只在一个日记本上记录.16世纪后,随着贸易与海运事业的发展,运输逐渐脱离贸易,成为一个独立的部分.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条件的改善,国际货物运输出现了多种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公路﹑铁路﹑内河运输﹑特快传递﹑邮寄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等.其中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中要地位,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运输方式,这是因为海运具有运输量大﹑运费低﹑对货物的适应性强等特点. 1885年英国通过了<提单法>该法的实施使提单有了流通的性质. 有资料显示,世界贸易量的约80%经由海运完成,其中采运班轮承运的件杂货运输占有很大比重.件杂货物运输合同大多通过海运提单的形式表 现出来,租船货物运输中也广泛使用提单,所以提单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输单证.尽管海运中产生了一些新的运输单证,尽管提单机制本身面临许多困扰,但提单在长期运用中被赋予的法律功能稳定了它在外贸与海运中重要的贸易单证与运输单证的法律地位.<1924年统一关于提单

海运提单提货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海运提单提货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随着国际商贸和航运业以及国际物流的迅速发展,海运提单的流通比较滞缓,尤其是目的港必须收到海运提单交货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造成了损失和拥挤,因而产生电放提货的方式。据此,主要论述海运提单签发后的三种提货方式,以及对提单主要风险简明扼要的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 标签:海运提单;船运业;提货风险 1引言 海运提单是一种关于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约;这也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收据。还是一项物权凭证,提单的收货人或法定持有人有权使用提单方式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由提单性质所决定的。货物所属权的证明是凭借提单,拥有海运提单即拥有货物。因此,提单的流通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各种风险。 海运提单首先应用于1977年北大西洋的部分运输,得到快速发展是在1980年开始。目前世界上,一些西方海运国家运输会采用海运提单方式。尽管美国还没有使用海运提单,但根据美国法律,当货物使用名义提单或不可转让的提单交付时,收货人只需要证实他是提单上确定的收货人即可。 国际物流商场的扩大使得航运业的竞争也变得激烈。国际物流货代企业是船公司和货主之间的沟通桥梁,是国际领域的一种物流交易。因此,海运提单可以说是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和船公司国际合作的重要标志。提单的签发是法律责任和操作规程的重要交付文件。这就要求无论是国际货代之间、国际货代和发货人之间、国际货代与船公司之间、還是国际货代与目的港等之间的提单传递都要避免提单的丢失和不必要的延迟,否则不一定会造成怎样大的损失。 海运提单提货流程如图1 2海运提单签发后的三种提货方式及风险 2.1部分提单送达至目的港提货 国际货运代理应发货人要求登陆船公司网站填写信息之后,将信息发至船公司单证中心制单,国际货代前去船公司提单打印后,应目的港要求必须将全套提单分开,部分提单送至所订舱的船公司,船公司收到提单在GCSS系统做上标记,另一部分邮寄至目的港收到后再去查看系统全套已收回方可放货。 海运提单送至目的港邮寄途中丢失或者破损是不可避免的,更或是延迟到达,这就导致货物长时间搁置,造成码头拥挤。如果目的港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

海运提单填制说明

海运提单填制说明项目内容要点提示 1、提单的号码 (B/L NO.)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承运人接受托运货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舱位入货的位置编排的号码 2、托运人(Shipper)即发货人,全称 和地址 ①信用证下通常为信用证受益人 ②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 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 ③托收项下为合同卖方 3、收货人或指示(Consignee or Order)即提单的抬头①信用证项下应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 指示中选择一个; ②托收项下填“to order”或“to order shipper”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承运人在货物 到港后通知的 对象,一般为收 货人的代理人, 其全称及详细 地址 ①信用证项下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②若信用证未作规定,为确保单证一致,此栏 可留空,但提交给船公司的副本必须详细记载 申请人全称、地址和电话等; ③托收项下可填合同的买方。 5、前程运输 Pre-carriage by 第一程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本栏留空6、收货地点收货的港口如果货物不需转运,本栏留空

Place of Receipt 名称或地点 7、海运船只、航次 Ocean Vessel Voy. No.实际货运船 名、航次 如货物需转运,填第二程的船名 8、装运港(Port of Lading)货物的实际装 船的港口名称 如货物需转运,填货物中转港口名称 9、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一般是目的港 10、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即最终目的 地 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卸货港,此栏留 空 11、唛头(Marks and Nos.) ①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②应与发票等单据内容相同; ③如无唛头规定时可填注“NO MARKS”(N/M) 12、集装箱箱数或包装件数(No. of container or pkgs) 13、包装种类和件数,货名(Number ①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②货物描述可用货物统称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这项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运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倒签提单卖方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我们大量的进出口贸易的实践中,倒签提单现象对我们每个外销员来说似乎并不陌生,特别是在近洋贸易运输实践中,正确把握好签单日期,是保证结汇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环。衷心希望大家从其所造成的严重的法律后果上给予充分的认识。 案例: 199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海运提单的填写方法及各家公司海运提单样本[1]

海运提单 (托运人)一般为出口商 (收货人)“order ” 或“order of shipper ”或“ order 中国 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OF RECEIPT (前程运输) 16.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 ACKAGES (IN WORD 总件数) 一般为3份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 (GROU P ) CO. (预付地点) (到付地点) (出单地点和时间) 一般与装船日一致 B/L NO. COSCO of XXX Bank PARTY (通知人)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 CHINA OCEAN SHIPPING (GROU P ) CO. BY 填feeder ship 名即驳船名 填 Huangpu ORIGINAL 6. OCEAN VESSEL VOY. NO. 7.P ORT OF LOADING Combined Trans port Bill of Lading (船名及航次) 填大船名 (装货港) 填HKG OF DISCHARGE (卸货港) 填LAX OF DELIVERY (交货地)若大船公司负责 至NYC 则填NYC 若负责至 DESTINATIONFORTHEMERCHANTS REFERENCE (目 的地) 仅当该B/L 被用作全程转运时才填此栏(填 NYC (收货地) TOTAL PREP AID (预付总金额) OF ORIGINAL B (S )L ( 正本提单 的份数) FOR THE CARRIER (承运人签章) ON BOARDTHEVESSELBY (船名)

SEA WAY BILL 和 电放提单的区别

SEA WAY BILL 和电放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 摘要:随着海运业和EDI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负担甚至损失.在此情况下,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使用.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具相同点,但也有所差异.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中国应放弃电放提单的使用,转而推广使用海运单. 关键词:提单电放提单海运单 一,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 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主张在出进口商的交易中,如果能够确定进口商不拟出售在途货物,而且目的港能够确定,尤其是近洋运输,鼓励不使用海运提单,而鼓励使用海运单.开证时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以扩大海运单的使用面.然后通过EDI将海运单发展成为电子提单.现在世界上大型运输公司正在研究改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亦即改进今后的电子提单,促使银行对货物能有控制权,让银行乐于接受. 鉴于以上原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迅速发展.海运单于197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有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前苏联等国采用了海运单.日本也在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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