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1.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公共资源,部落成员共同使用,没有私人所有制。
2. 奴隶社会:土地集中在贵族、奴隶主和官僚阶层手中,他们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农民则以农奴或佃农的身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缺乏土地自主权。
3. 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固定在土地贵族手中,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农民则以农仆或佃户的身份依附于地主,缺乏土地自主权。
4. 割地赔款:近代中国在与外国列强进行战争中连续失败,不得不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让土地和支付赔款,导致国土减少。
5. 实行土地国有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土地国有化政策,将土地划归国家所有,并在农村推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可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6. 革命改革时期:1950年代开始,实行了农村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实行了土地平分的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7.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980年代,中国农村开始实行家
庭承包责任制,农民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和经营,集体经济组织逐渐形成。
8. 土地流转:2000年代,中国农村实行了土地流转政策,农
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企业进行经营。
9.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2015年起,中国农村推行农村土地确
权颁证工作,将农民对土地的权益进行确权,并颁发土地权证。
总体来说,中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共有制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私有制,再到近代以来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最终发展到了目前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和流转制。
这一演变历程主要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个方面的影响。
中国土地制度发展史

中国土地制度发展史一、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初期,土地公有制是主要的土地制度。
这表现为土地属于整个部落或氏族所有,成员之间平等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这种公有制逐渐显示出其弊端,无法满足人们对土地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奴隶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后,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奴隶制国家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由贵族或奴隶主占有,称为“领地”或“采邑”。
奴隶和庶民只能从这些领主或贵族那里租种土地,并交纳一定的租税。
这种土地制度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等级和阶级关系。
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封建社会初期,土地制度基本沿袭了奴隶社会的模式,但有所改进。
领主和农民的关系逐渐演变为地主和佃农的关系。
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将其出租给佃农耕种,佃农则向地主交纳一定的地租。
这种土地制度下,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土地制度逐渐形成了更加复杂的形式。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之间,土地分配和所有权的关系都有所不同。
在中原地区,实行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即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将其出租给农民耕种;而在南方和西南地区,则实行的是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即领主占有大量土地,将其分封给农民耕种。
在封建社会晚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土地制度开始发生新的变化。
一些富裕的农民开始通过购买、租佃等方式集中土地,形成了一些大的地主或者庄园。
这些地主和庄园主拥有更多的土地和资源,也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一些官僚和贵族也开始涉足商业和手工业等领域,形成了官商一体的大地主或者庄园主阶层。
这些地主或庄园主阶层拥有更多的土地和资源,也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演变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的土地制度形式和发展阶段。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发展阶段:
1. 人民公社时期 1958-1978):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以集体为单位进行生产和分配。
土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几乎不存在 private 的土地流转。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1978-198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将土地承包给农户,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这一改革阶段,土地流转开始出现,但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土地承包法出台 1984-2002):1984 年,中国颁布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这一法律的出台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推进 2002-至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中国政府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
一系列政策文件出台,鼓励和规范土地流转,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中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一个逐步放宽限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
置的过程。
当前,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仍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溯源及当代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溯源及当代成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从私有制到集体所有制,再到家庭承包制和农村土地流转,不断探索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土地制度。
在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村土地制度主要是以私有制为主,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普通农民则处于缺乏土地的困境。
为改变这一状况,中共领导人提出了“土地改革”的口号,实施了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将土地分配给农民,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这一举措,彻底打破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民,激发了农村生产力,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的建立: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实现了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化。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农村全面实行了农业集体化,建立了农村集体所有制。
在这一制度下,农民将自己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交给集体所有,实行“一切归社”的原则,从而实现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产的大规模协作。
随后,中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制,即由农民个人承包土地,享有承包权,承包地的经营和管理权利也属于农民,从而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产量,农村经济得到迅猛发展。
三、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的逐渐推进:199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新的变革,开始探索农地的流转和承包经营。
随着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和土地资源的有限,为了优化农业生产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必然选择。
中国政府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政策,允许农民将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取农村承包地,实现了经营权、承包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
这项改革使得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额外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农业生产的效益。
四、当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就: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在古代,土地被视为天赋之物,由天子或诸侯分配给臣下和百姓,以供其耕种。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集中在贵族和官僚手中,平民百姓只能承租或以佃种形式使用土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多次变革。
以下是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变化的概述。
周朝:封建土地制度的诞生周朝时期,土地被分为三种,即五等田、公田和私田。
五等田属于领地,由贵族分配给百姓,公田属于国家,用于粮食的储备和宗教祭祀,私田属于个人所有。
此时,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基本确立,土地的财产属性被认可。
秦朝:实行严格的土地集中制秦朝通过一系列改革,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土地制度。
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平均分配给所有公民,这被称为“均田制”,以确保所有人都有土地耕种。
在此期间,土地使用权被废除,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中。
汉朝:建立了土地公有制汉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土地被重新划分为皇室土地、官田、民田和寺院土地等。
汉武帝在公元前118年实行了“推恩令”,通过赋予土地所有者特权,建立了土地公有制。
此时,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恢复。
唐朝时期,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
大量的农村土地进入到富裕家庭的手中,缩小了农村社会的差距。
土地所有人可以自由买卖和交换,土地的使用权也更加灵活。
宋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宋朝时期,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得到了明确。
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掌握,但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分配给百姓,如佃租、押分和雇工等形式的承租。
明朝:土地典质制度的出现明朝时期,土地典质制度成为主要土地承租形式。
在典质中,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典给租户,租户可以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同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
此时,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已经分离得非常明显。
清朝:土地私有制再次加强清朝时期,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封建贵族的土地被割让给平民百姓,土地私有制成为社会的基本形式。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历程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历程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历程:
1. 原始社会时期:在原始社会时期,土地属于整个部落或氏族共有,没有明确的土地私有制。
2. 耕地制度:尧舜时期(公元前2356年-公元前2181年),
出现了耕地制度,将土地分配给人民,并规定了耕作方法和税收制度。
3. 封建社会时期:周朝时期(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封建制度逐渐形成。
国家将土地分封给贵族和官员,而底层农民只能作为农奴依附于土地的拥有者。
4. 秦汉时期:在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和西汉(公元前202年-公元8年)时期,实行了均田制,即按照人
口的多少分配土地,以实现社会平等。
5. 徭役制度:在东汉时期(公元25年-公元220年),土地逐
渐归于中央政权所有,农民被迫劳作于大规模的徭役制度下,导致了社会的衰败。
6. 分田制度:唐朝时期(公元618年-公元907年),实行了
分田制度,将土地分配给农户,并对土地进行了精确的测量和登记,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
7. 均田制复兴:宋朝时期(960年-1279年),均田制重新复兴。
宋神宗时期(公元1067年-1085年)实行了均田制度,土地按照人口分配,以实现公平与稳定。
8. 土地私有化:明清时期(1368年-1912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逐渐被私有化,土地的买卖和流转成为常态。
地主阶级逐渐崛起,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以上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主要变化历程,不同朝代和时期有着不同的制度,反映了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变迁,从封建社会的世袭土地制度到现代社会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土地政策和制度。
下面将介绍中国土地制度的主要变迁。
1.封建社会的世袭土地制度:在封建中国,土地是国家赐予的,皇帝和贵族统治着土地分配和使用。
土地制度高度集中在统治阶级手中,土地所有权无法转移。
农民只能通过缴纳租金和交纳劳动力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世袭的,由父母传给子孙。
3.全面退耕还林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面临严重的土地退化问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退耕还林政策。
这项政策旨在减少农业用地,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通过经济补偿和土地转让来引导农民退耕还林,并发展农村非农产业。
4.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开始试行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
这项制度允许农民通过承包、租赁和流转土地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
农民可以租赁或流转自己的土地给合作社或公司,或者与其他农民合作经营农田。
这项政策有效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促进了农民经济的发展。
5.农村土地制度:在当前,中国正进行农村土地制度。
这项旨在解决土地产权问题和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政府试图建立现代农业产权制度,鼓励农民流转土地,引导农业转型升级。
总的来说,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封建世袭土地制度到现代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土地制度的变迁反映了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完整版)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完整版)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在封建社会中,国家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国家通过官僚机构管理土地,收取农民的赋税。
这种制度在唐朝时期达到了巅峰,但是在宋朝后逐渐衰落。
这是因为宋朝时期开始出现了官员私占国有土地的现象,导致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力下降。
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中最为普遍的土地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归地主所有,而农民只能通过租赁或者缴纳地租的方式使用土地。
地主通过剥削农民的劳动成果来获取收益,这种剥削关系是封建社会的核心之一。
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很长时间,直到20世纪初才被彻底废除。
3.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是指农民拥有并自主管理土地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并不普遍,但是在一些地区和时期出现过。
例如,明朝时期,南方地区的一些山区和平原地带,农民拥有并自主管理土地,这种土地制度被称为“坊田制”。
在这种制度下,农民可以自主安排生产,而不必受到地主的剥削和控制。
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土地的分散和无法进行大规模的集体劳动。
在建立封建王朝之初,___通常会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确保维持国家机器所需的财政收入。
为了有效利用这些国有土地,各个统治者曾采用过多种土地经营制度,如___时期的“___”、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以及北魏、隋、唐的均田制。
然而,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无法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放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
因此,土地占有状况不断变化,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兼并农民和国家的土地,最终导致“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同时,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___的统治力量也因此严重削弱。
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也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地主阶级凭借其对土地的占有和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他们。
为了榨取更多地租,地主不断兼并农民乃至国家的土地,致使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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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个具有五千多年农耕文明的农业大国,土地制度及其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方向。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原始公社的氏族共有制、奴隶制时期的“井田制”、封建社会地主私有制与小农私有制并存、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等不同形态。
一、旧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农民个体私有制处于从属地位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农民个体私有制处于从属地位的封建土地制度,曾长期占据中国的历史舞台,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最基本的社会制度。
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在地权分配上长期起作用的,是土地自由买卖和财产多子均分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的土地制度,是地主占有、佃农经营,辅以自耕经营的封建土地制度。
1952年8月,刚刚成立的国家统计局根据各地区的统计资料,对1949年农村各阶级占有耕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结果显示:占乡村人口总数4.75%的地主,占有38.26%的耕地;占乡村人口总数4.66%的富农,占有13.66%的耕地。
而占乡村人口总数52.37%的贫雇农,仅占有14.28%的耕地,处于无地和少地状态。
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土地的使用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小农自耕制,一是租佃耕种制。
对于某一块土地,所有者和耕种者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习惯存在显著的差异,旧中国的土地租佃制度复杂多样。
根据土地同农业劳动者结合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租种制、伙种制和帮工佃种制三种形式。
租种制是地主只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其他生产资料由佃户自备。
伙种制是地主除出租土地之外,还提供一部分生产用的耕畜、种子、肥料、农具等资料,土地正产物在地主与佃农之间按事先规定的比例分配。
伙种制在旧中国的华北地区和陕北地区比较常见。
在伙种制下,因为加上了其他生产资料的租赁利息,地主对土地正产物的分成比例往往高于租种制下的分成比例。
帮工佃种制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帮工,佃户要为地主承担各种无偿劳役,无偿劳役包括饲养牲畜、赶车运货、做饭洗衣、看护孩子以及纺线织布等。
二是地主除出租土地以外,还提供大部分生产资料,有些还提供佃户本人及其家属的口粮和燃料,以至住房和用具。
土地正产物,主佃双方按事先议定的分成比例分配,同时佃户从其所得中,将借用的口粮、种子和饲料归还地主。
帮工佃种制下,地主对土地生产物的分成比例很高,一般是“二八分租”(地主八成),有的是“一九分租”(地主九成)。
旧中国,帮工佃种制约占全部租佃关系的2%。
根据租佃期不同,又可分为论年租佃制、定期租佃制、不定期租佃制和永佃制。
论年租佃制多盛行于分租制和伙种制流行的区域,约占旧中国租佃关系总数的25%。
在论年制下,地主每年都有撤佃、夺佃的权利和机会,佃户每年都要受到撤佃的威胁。
定期租佃制一般在租佃契约上载明租佃期限,地主和佃户都受此期限的约束。
根据租佃期限的长短,定期租佃制又分为短期租佃和长期租佃两种。
短期租佃指3年至10年以下者。
据调查,短期租佃关系约占旧中国租佃关系总数的24%。
长期租佃指10年至20年者,约占旧中国租佃关系总数的8%。
不定期租佃制不具体规定租佃年限。
这是一种便利于地主支配佃户的租佃形式,地主可随时收回租地。
这种租佃形式,流行最广,约占旧中国租佃关系总数的30%。
永佃制是佃户依约缴租、享有永久使用权的租佃制度,约占旧中国租佃关系总数的11%。
在永佃制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互分离的。
佃户拥有的使用权叫田面权,可以继承,也可以转佃他人,地主不得干涉。
所以,田面所有者与实际耕作者可能是同一个人,也可能是不同的人。
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叫田底权。
地主可以买卖抵押田底权,不影响农民的使用权,叫“换东不换佃”。
永佃制在福建最盛行,浙江、安徽、江苏、江西也较多,北方地区较少。
产生永佃制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1)佃农开垦公有或地主所有的荒地,获得永佃权;(2)佃农投资改良租地付出了较多的工本,享有永佃权;(3)佃农交纳了高额押租金获得永久耕种权;(4)江南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地主到城市居住(称为“不在地主”),把地永佃给农民;(5)破产农民在出卖耕地时,与买主约定保留永久耕种权(田面权)。
永佃制一方面防止了地主夺佃、稍稍降低了地租率,保证了佃户的利益,佃户有长期投资改良土壤的兴趣,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田底、田面可以分别典当、买卖,出现了二地主、三地主,加重了土地实际使用者的地租负担(大租和小租)。
旧中国的土地租约大多数是书面的,只有极少数是口头协议。
书面的租约一般是由租佃双方和中人(证人或者担保人)三者签字画押。
地租形式有分成地租、固定地租和工资地租三种。
分成地租又称“活租制”、“分成制”,是一种只规定土地正产物在地主与佃户之间分配比例的租佃形式。
地租量随年成的丰歉、收获的多寡而年年变动。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它曾经是实物地租中占主导地位的租佃形式。
中国到了近代,分租制已逐渐减少。
但到20世纪30年代,分租地租仍占中国租佃关系的28%左右。
在分租制下,土地正产物的产量直接决定地租量,地主为保证其地租收入,往往对佃农的生产活动进行干预。
分成地租多流行于旧中国北方地区,因为这里的土地受气候因素的影响较大,产量较低,年际间也不稳定。
固定地租是按租佃土地的面积预先规定交租数额的一种租佃制度。
地租一经确定,“丰年不加、歉年不减”,在一些地方又称“死租”、“铁租”等。
也有遇荒年可以减租的,但一般都以政府减免了田赋为前提。
产量较高且比较稳定的南方水稻产区,多采取固定地租。
由于旧中国的资本主义很不发达,工资地租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形式。
在土地租佃制下,佃农实际负担的地租率,一般要占到土地正产物的40-50%以上。
旧中国地主私有、租佃经营的土地制度,严重束缚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是中国农村长期贫困落后的根源。
消灭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推翻封建社会,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也是中国广大农民的强烈愿望。
二、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中央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没收地主土地,并无偿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通过土地改革,到1953年,中国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度,完全消灭了租佃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耕地,被免除了350亿公斤粮食的地租,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实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广大农民成为自耕农,但并没有废除土地私有制。
农业经济体制是农民小块土地的私有制和自由市场调节下的家庭经营。
为了发展生产,使农民富裕起来,并防止两极分化,中国政府发出了开展互助合作的号召,引导农民组织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从家庭单干,到互助组,再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土地仍然属于农户私有,但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和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互助组阶段,农民只是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打破了家庭界限,在主要生产环节上实行互助,而属于各个家庭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合并到一起,各个家庭拥有的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还是归各个家庭所有,只是加入互助组的农户必须根据各自的地亩数来分摊生产中的某些费用。
这是一种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劳动者通过互助协作,来解决生产过程中一些困难的经营形式。
这种形式对于农户特别是一些缺乏劳动力和耕畜的农户发展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情况与互助组则大不相同。
尽管土地属于农户的私有性质没有改变,但加入合作社,农户的土地必须以入股的形式,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劳动成果也由合作社统一分配,只是保留了入股土地的分红,以体现土地所有者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每一块土地上的产出,与其所有者已经没有直接的联系,所有农户的收益,都由合作社整体的经营状况来决定。
对习惯于家庭经营的中国农民来说,这个变化是深刻的。
在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同时,1956年,中国掀起了一场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合并初级农业合作社或者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作为自留地,由农户分散经营,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
这些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1958年,中国农村又掀起了大规模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人民公社与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最基本的区别是,公社成了全部财产的主人。
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农户与生产队、生产队与生产大队、生产大队与公社之间的经济利益差别被抹杀,等价交换原则被否认,农民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元,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
但三级所有本身就是极其模糊的产权制度,农户与生产队之间、生产队与生产大队之间、生产大队与公社之间的产权界限都不清楚,缺乏资源配置效率和劳动激励机制。
从整个中国看,人民公社制度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
针对农村人民公社土地制度的弊端,1978年,中国政府决心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支持和鼓励农民对农村人民公社进行的各种改革行动。
1982年以前,政府并没有明确表示可以把土地承包到农户,而只是强调划小作业组和搞小段包工,允许通过定额包干、联产到组(户)等形式,提高农业劳动的效率。
定额包干指社员只承包集体劳动过程中的某个生产环节,根据完成承包任务的情况,集体记给承包人相应的工分,承包人凭工分参加集体统一分配。
联产到组(户)是指集体把土地发包给几个或几十个社员自愿组成的生产小组或农户,根据生产小组或农户完成承包任务的情况,记给相应的工分,再由生产小组将工分分给社员(承包农户则直接取得工分),社员凭工分参加集体统一分配。
直到1982年,政府才明确规定可以将土地直接承包到户,因此,全国范围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包干到户)主要是在1982-1983年期间完成的。
1980年,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占全部村队的比重仅为0.4%,1981年6月底上升到11.2%,1982年大约是67%,1983年达到97.8%,1984年达到98.9%。
这时,中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土地制度就基本上被家庭承包经营取代了。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民经过反复比较、鉴别和筛选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这种土地使用制度中,土地归集体所有仍然是一个基本原则。
集体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把公有的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交给农户经营。
耕地一般是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也有一部分按人口、一部分按劳动力分配的,承包期一般30年。
非耕地,如林地、果园、草地、草坡、水面、滩涂等,由于具有生态作用、生产周期长、投资大,在承包制度上同耕地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