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9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制度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4.1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维护、秩序维护等服务。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合理使用物业。
5.2 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5.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物业收费6.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6.2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6.3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7.2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二十号《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2023年9月28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治理工作,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宅小区治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建立依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制度,制定各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在住宅小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将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开展住宅小区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其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市政府应当依法厘清镇街和居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明确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
市、区各职能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镇街、居民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治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以小组、网格或者楼组为基本单元加强住宅小区管理,引导居民通过建立互联网群组等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有序开展邻里互助和协商自治。
珠海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珠海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珠海小区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组成。
2.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维护。
2.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4. 交通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
5. 应急事件处理和业主服务。
四、财务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透明、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2. 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3. 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五、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2. 业主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3. 业主应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六、物业管理人员1. 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 物业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业主。
七、合同与协议1.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应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 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条款。
3. 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八、监督与考核1.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对于服务不达标的情况,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整改。
3. 建立业主满意度调查机制,作为考核物业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物业管理制度应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小区特点和业主需求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专业法律人士的审核。
广东省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广东省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广东省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一份政府文件,地区珠海,下面是关于广东省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希望对你有帮助!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居民委员会拨付适当经费,保障其正常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
第七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提倡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提倡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和自律。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2.19
•【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施行日期】2016.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江凌
2016年2月19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推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模式,实施新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自2016年3月1日起生效。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02-02 15:09政策法规〔2021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名目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物业治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章物业治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爱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正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爱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差不多原那么,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及其监督治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治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治理、养护、修理,爱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治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物业治理纳入现代服务业进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治理机制,鼓舞采纳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治理水平。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治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相关政策;〔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治理行政监管工作;〔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监管工作;〔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治理宣传和培训机制;〔五〕建立全市物业治理信用体系;〔六〕建立全市物业治理综合平台;〔七〕制定临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治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物业治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四〕负责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监管;〔五〕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六〕建立物业治理档案;〔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调解处理物业治理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七号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排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服务业,是指从事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卫生、体育、建设、公安、水务、交通、安全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环保部门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利。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怎么解读新版珠海物业管理条例?
怎么解读新版珠海物业管理条例?相比原条例,为进一步降低设立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业主联名设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设立要求的联名业主人数比例从百分之二十降至百分之十,同时增加第二、三项规定,一名业主也能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要求。
伴随着新版珠海物业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珠海市民对该管理条例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很多市民表示自己不知道新版的管理条例与旧版有什么不同之处,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解读新版珠海物业管理条例的新增的几个亮点。
一、新版珠海物业管理条例的亮点亮点1:业主大会召开难首次业主大会门槛降低问题:现实生活中业委会运行难、开展工作遇到诸多制约,同时对其监管也难,尤其财务管理缺乏规制,业委会成员不作为甚至侵害到业主权益的事件也屡屡发生。
新条例规定: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超过两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满足以上三个情形之一的,业主就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相比原条例,为进一步降低设立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业主联名设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设立要求的联名业主人数比例从百分之二十降至百分之十,同时增加第二、三项规定,一名业主也能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要求。
亮点2:业委会运行监管难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问题:业主遇到物业纠纷投诉无门,基层缺乏物业管理专门人员与相应的业务能力,对业主组织的成立与运行指导不力。
管理部门物业管理职责不清、管理职能弱化、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是我市物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新条例规定:完善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赋予其一定的权利能力,规定业主委员会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权刻制印章、设立银行账户。
同时要求业委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保存相关的财务收支资料。
对于业委会财务审计,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约定进行。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正文】一、概述旨在详细阐述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提供具体操作指南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执行过程中,请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规定范围适用于所有涉及物业管理的主体,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物业管理框架2.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3. 物业费用收取与使用4. 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委员会5. 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6. 其他相关事项三、具体规定1. 物业管理框架1.1 定义物业管理体系1.2 规定物业管理的职责与义务1.3 确定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2.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2.1 确立基本的物业服务内容2.2 确定不同物业类型的服务标准2.3 规定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估制度3. 物业费用收取与使用3.1 规定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周期3.2 确定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制度3.3 规定物业费用的调整和减免方式4. 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委员会4.1 规定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4.2 管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4.3 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5. 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5.1 确立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和责任5.2 规定投诉受理和处理程序5.3 设立廉洁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机制6. 其他相关事项6.1 规定物业管理信息的保护和使用6.2 确定物业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方式6.3 规定物业管理与其他相关事务的协调机制四、所涉及附件1. 附件1:物业管理框架示意图2. 附件2:业主委员会组织章程范本3. 附件3:投诉处理流程图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指国家法定的、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2.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组成的负责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的机构。
3. 廉洁监督:指对物业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腐败和贪污行为。
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业主对物业费用的理解不同,产生争议。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6•【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1996.09.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9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第五条住宅区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具体管理,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管委会第七条区住宅管理部门在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六个月内,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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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珠府2019 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 年3 月1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条例》),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二)统筹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三)统筹全市信用体系监管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指导和监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六)《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监督镇街履行物业管理行政监管职责;(二)会同镇街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三)会同镇街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会同镇街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五)指导和监督各方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六)审批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七)定期对镇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等进行培训;(八)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九)《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镇街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首次业主大会设立的书面要求,指导和监督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二)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三)指导和监督业主成立换届选举小组;(四)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五)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进行备案;(六)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印章、财物等物品;(七)指导和监督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八)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九)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十)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十一)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十二)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十三)《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可以依法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街应当设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急办、信访、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二)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三)设立业主大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相关情形;(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形。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执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条鼓励业主、建设单位委托社会组织对设立业主大会、政策法律咨询以及纠纷协调处理等事项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的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开始前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第十条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凭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业主实施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凭确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材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二)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消防、供水、供电等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依法形成分割方案或者合并方案;(三)分割方案或者合并方案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合并后,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割或者合并后,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凭分割或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分割或者合并方案以及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向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十四条下列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一)依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
第十五条业主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申请,应当向镇街提交由业主签字的书面要求,业主身份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身份证明确认。
符合《物业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镇街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十六条筹备组成员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由镇街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组长由镇街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镇街推荐等方式产生。
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镇街应当对业主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代表名单。
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的业主代表,根据联名推荐业主人数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业主人数相同的,根据联名推荐业主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业主人数和联名推荐人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相同的,由镇街确定。
第十七条镇街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业主联名推荐人数、联名推荐业主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实名向镇街提出意见。
镇街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调查并予以书面答复,被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筹备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公示。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街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公告以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八条筹备组成立后可以持镇街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组长指定的专人保管。
印章应当根据筹备组会议决定,用于筹备组决定等文书的公示、公告。
筹备组解散后,印章由保管人交回镇街销毁。
第十九条筹备组成立后,镇街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三十日内向镇街提交包含全部业主姓名、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清册。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资料,经镇街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镇街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定:(一)筹备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二)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三)筹备组成员应当在表决结果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成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定效力;(四)筹备组会议应当有书面的会议记录并存档,筹备组组长应当对表决结果及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五)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代表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除外;(六)筹备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决定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七)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至业主大会启动投票之日期间的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筹备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镇街申请延长筹备期限,经镇街同意,可以延长一年。
筹备组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自行解散。
镇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解散时间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表决事项和表决规则;(三)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草案;(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选举办法;(五)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前款内容及镇街确定的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拟表决事项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公示,公示结束后五日内告知镇街。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实名向筹备组提出意见。
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七日内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答复异议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选举办法不得与拟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参照市物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下列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不得授权给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一)《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二)业主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以及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等;(三)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津贴有关的事项;(四)业主委员会免责、约定审计等事项;(五)与业主对共有财物实施管理权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换届选举小组或者镇街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全体业主公告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情况报告;(二)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工作报告;(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业主监事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使用情况;(五)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