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根据2008年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____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规定:
1. 常住人口登记:所有在上海常住的居民必须进行常住人口登记,并在法定时间内更新信息。

2. 常住证办理:持有中国国籍的人需要办理常住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3. 户籍迁移:居民如需从其他地方迁入上海,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4. 户口管理:居民必须按规定实行户口管理,报告和变更个人信息、居住地等情况。

5. 居住证办理:非上海户籍居民需要办理居住证,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6. 人口调控措施:上海市政府有权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采取人口调控措施,如实施人口准入政策、人口流动管控等。

7. 参保和社会福利:常住人口应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注意:以上仅是常见的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有所变动,请根据最新的法规进行核实和了解。

第 1 页共 1 页。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户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实施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三条上海市户籍管理是指对下列事项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一)居民户口登记与管理;(二)居民身份证登记与管理;(三)居民迁移与流动管理;(四)其他与户籍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上海市户籍管理部门是指依法负责居民户口登记与管理、居民身份证登记与管理、居民迁移与流动管理等事项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居民户口登记与管理第五条居民户口是指公民在住所地按照规定的程序登记备案的户籍。

第六条居民户口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公民应当在年满十八周岁或者成年前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其户口。

第八条在居民户口登记和管理过程中,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公民的身份、住所、亲属关系等进行核实。

第九条公民申请户口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向户籍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民的户口设立、变更、注销等申请,并责成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公民申请户口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公民对户口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居民户籍信息的保密机制,严格履行保密职责,防止泄露和滥用居民个人信息。

第三章居民身份证登记与管理第十四条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鉴别的法定证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根据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居民身份证,禁止冒用、伪造、转借或者销售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或者换证。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的常住户口管理,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依法登记的户口。

第三条常住户口管理采取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常住户口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常住户口的管理和居住证的发放。

第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常住户口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便利措施,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户口管理的公正、公开、便利。

第二章居住证的发放第六条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无不良犯罪记录,有合法稳定的居所,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记录,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七条居住证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近期2寸彩色照片等。

第八条居住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手续应当便利、快捷、高效。

第九条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申请。

第十条居住证的丢失或损毁,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管理第十一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宣传居住证的政策法规,便于市民了解和申请。

第十二条常住户口的异地迁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的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常住户口的注销应符合以下情形:死亡、出国定居、丧失享受常住户口条件等。

第四章数据共享和信息安全第十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合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六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和居住证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盗用、篡改、泄露常住户口信息和居住证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管理和服务的监督机制,接受市民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获得居住证的,由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户口根据公民个人事实、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管理,配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得任意限制公民的户籍迁移自由。

第七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尽责,维护工作的公信力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和服务应依法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自愿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公民应填写《户口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登记所需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户口登记的程序:(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前往户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户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发放《户口登记证》。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管理部门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十四条公民在户口登记中的个人信息应保密,并严禁非法获取、利用、泄露个人信息。

第三章户口迁移和注销第十五条公民户口迁移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交户口迁移申请。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申请应由申请人亲自提出,并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第十七条公民户口迁移应当提供户口迁移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户口迁移登记表》。

第十八条户口迁移程序:(一)个人联系户籍地户口管理部门,通过公安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相关信息;(二)提出户口迁移申请,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三)户籍地和目的地户口管理部门联系核实,并协商解决迁移事宜;(四)户籍地户口管理部门出具户口迁移证明;(五)目的地户口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发放《户口迁入证》。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上海是中国的直辖市,其人口众多,常住户口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常住户口,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对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解析。

一、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概述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是指对上海市范围内的居民的户籍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登记条例,上海市制定了各项户口管理规定,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二、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定义上海市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居民在上海市进行户口登记而获得的户口类型。

根据上海市户口管理规定,常住户口是上海市居民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各类权益的基础。

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直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2.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3.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居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四、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流程1. 居民可以到所在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申请。

2. 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等。

3. 进行面试和审核,验证申请人的身份和居住情况。

4. 审核通过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领取常住户口本。

五、上海市常住户口的迁移和注销1. 常住户口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进行迁移。

迁移手续需要到原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2. 常住户口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注销。

注销手续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六、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的意义和影响1.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助于规范和管理上海市的人口信息,为政府提供数据支持。

2. 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助于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3. 通过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可以促进上海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的问题和挑战1. 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上海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如下:1. 户籍迁移:上海市户籍迁移分为进入上海市和离开上海市两种情况。

进入上海市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办理相关身份证明、社保、医保等手续。

离开上海市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2. 人员登记:上海市常住户口登记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居住证、社保、医保等证明材料。

3. 户口迁移:上海市户口迁移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家庭成员的户口迁移应当符合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等规定。

4. 常住户口管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对常住人员进行登记、注销、变更等管理。

5. 户籍管理服务:上海市提供户籍管理服务,包括常住人员户籍登记、户口注销、户籍变更等服务事项。

请注意,以上只是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况,具体细节和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户籍管理机构。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常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人口包括具有上海市户籍和非上海市户籍但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常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常住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出具常住证明、迁移证、失业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常住人口的迁移、失业、就业、住房等事项均应遵守本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常住人口应当遵守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常住人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稳定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离市、取消居住证、限制出境等。

第二章常住证管理第七条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应当办理常住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1. 户籍登记和变更:规定了居民在上海市内办理户口登记和户口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申请表格等。

2. 户籍注销和迁出:规定了居民办理户籍注销和户籍迁出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证明文件、审批程序等。

3. 户籍证明和查询:规定了居民申请户籍证明和查询户籍信息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证明文件、办理地点、办理时间等。

4. 户籍管理的限制和禁止事项:规定了居民办理户籍登记和变更时的限制和禁止事项,包括虚假申报、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5. 其他相关规定: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未成年人户籍管理、军人、外籍人士和归国华侨的户籍管理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性的介绍,具体的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还需参考当地政府相关文件或法规,以获取最新、详细的信息。

第 1 页共 1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