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附件3-宁环办〔2017〕12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宁政发〔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5〕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1日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面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治”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机制,确保顺利实现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分别下降7%、13%和20%的目标,现制定如下实施计划:一、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切实履行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开展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信、质监、工商等部门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住建、城管、国土、交通、公安、水利、农业、园林等部门对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住建、农业等部门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方案,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对内河航运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事部门对长江南京段航运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管部门对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景区内由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邮箱:******************.cn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119号发布日期:2018-1-22生效日期:2018-5-1《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1月22日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现状及hj38-2017解读教学文稿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VOCs 国外的相关定义
可将这些VOCs的定义分为二类,一类是普通意义上的 VOCs定义:只说明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是在什么条 件下是挥发性有机物;另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也就是 说,是活泼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即会产生危害的那一类 挥发性有机物。非常明显,从环保意义上说,挥发和参加大 气光化学反应这两点是十分重要的。不挥发或不参加大气光 化学反应就不构成危害。这也就是欧洲将溶剂按光化臭氧产 生潜力来分类的原因。
一、VOCs的危害
VOC如何造成O3浓度上升
一、VOCs的危害
臭氧生成反应途径
RONO2
. Major Pathway RO
Alkoxy Radical
NO2+ h
NO + O(3P)
NO
NO
+ O2
RH
OH H2O
. O2
R
Hydrocarbon
. HO2
ROO
ROOH
Alkylperoxy radical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名称
4-乙基甲苯 1,1-二氯乙烷 1,2-二氯乙烷 2-己酮 (MBK) 4-甲基-2-戊酮 甲基-tert-基醚
2-丙醇 六氯-1,3丁二烯
四氢呋喃 2,2,4-三甲基戊烷
醋酸乙烯 溴化乙烯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VOCs和非甲烷总烃的关系 非甲烷烃(NMHC)non-methane hydrocarbon
Part 03
VOCs 监测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
三、VOCs监测和管理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
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

4.5【系数法】核算过程中的系数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1)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推荐系数,主要来自国内外经验排放系数、 行业经验参数。 (2)采用企业自测并验证可信的系数,需提供系数来源相关资料,并 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3)采用国内外其他相关文献数据,需提供相关文献材料并说明理由, 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4.6【公式法】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 规定的检测报告。 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HJ733/2014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 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和《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 (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的要求。 4.7【去除量核算】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应优先采用实测法。可 提供资料证明VOCs污染控制设施连续、稳定、有效运行,未对其去除量进 行实测的,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 去除率按产生量的30%计。有相应污染 控制设施而未能提供监测数据或资料证明其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其 去除量。 五、排放量核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5.1 VOCs排放量核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 确保不同 行业和排放环节核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5.2 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
表 1.1 可参照本办法核算的其他行业
1331 食品制造 与加工 1495 1511 石油化工 2520 2614 2619 2631
食用植物油加 工 食品及饲料添 加剂制造 酒精制造 炼焦 有机化学原料 制造 其他基础化学 原料制造 化学农药制造 生物化学农药 及微生物农药 制造 涂料制造 油墨及类似产 品制造 颜料制造 染料制造 密封用填料及 类似品制造 其他合成材料 制造 专用化学产品 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 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 化学药品制剂 制造 兽用药品制造 生物药品制造 纤维素纤维原 料及纤维制造 合成纤维制造 橡胶制品业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1—苏高新管〔2018〕74号━━━━━━━━━━━━━━━━━━━━━━━━━━━━━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室、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件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13日—2—目录一、总体目标 (3)二、主要依据 (3)三、范围和对象 (3)四、主要任务 (4)(一)提升现有企业治理水平,减少VOCs排放存量 (4)(二)严格新建项目准入门槛,控制VOCs排放增量 (6)(三)提高执法监管和服务水平,保证VOCs治理效果 (7)五、整治时间和步骤 (8)(一)整治时间 (8)(二)整治步骤 (9)六、强化保障 (10)(一)加强组织领导 (10)(二)严格执法检查 (11)(三)加大财政支持 (11)(四)加强宣传教育 (11)附件1苏州高新区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提升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14)附件2现有企业整治提升名单(2018-2020年) (16)附件3 VOCs废气治理咨询服务平台介绍 (28)—3—一、总体目标以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总量控制、持续改善为原则,通过采用清洁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污染控制措施,实现工业主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企业VOCs达标排放、全区监控预警能力明显提升、区域空气质量得到改善的目标。
以2016年全区VOCs排放量为基数,到2020年底前,全区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二、主要依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十三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4]19号)、《苏州高新区“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高新委〔2017〕33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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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填表人行政区划代码□□□□□□-□□□申报时段年月至年月报出日期年月日申报者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本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有效、完整的填报要求1.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
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
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软件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软件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填报说明【表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可二选一进行填写。
2.[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企业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企业名称应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企业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6.[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
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7.[申报时段]:报表申报的起始终止日期,以下表格中所填信息应为申报时段内的核算信息。
8.[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申报受理回执单(存根联),于年月日申报本企业(个人)年月至年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申报表编号XXXXXXXXXXXX,共页。
报送人(签字):申报者(盖章):经办人(签名):受理单位(盖章):说明: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
申报企业联系人:电话:申报受理回执单(回执联):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年月至年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信息申报表(申报表编号XXXXXXXXXXXX),共页。
我单位已登记受理。
经办人(签名):受理单位(盖章):说明: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
受理单位联系人:电话:表1 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1.[1.所属行业类型]: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 4754-2011)的规范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和代码;2.[3.是否重点源][16.核算方法]、[17.减排措施]: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3.[6.企业建立时间]:指申报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如有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4.[14.总排放量]、[15.核算环节当量数]、[19.应缴VOCs排污费(元)]:软件系统自动生成项,纸质报表请按照各核算环节如实填写;5.[20.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下同);6.申报企业可提供数据核算过程及核算依据,可参照《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中的“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参考计算表格”。
表2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2.LDAR技术规范相符性承诺]、[8.减排措施]、[9.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3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2.监测实施单位]:如果监测不是由本企业而是由第三方单位实施,必须如实填写监测实施单位的名称(下同);2.[3.监测时间]:该污染源项开始监测的时间(下同);3.[10.减排措施]、[11.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4 有机液体装卸挥发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6.装载物料]: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所涉及的有机物填写;2.[13.减排措施]、[14.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86—表5 废水收集及处理过程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 [16.减排措施]、[17.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86—表6 燃烧烟气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 [7.使用燃料的种类]: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中涉及的燃料种类进行填报;2. [14.减排措施]、[17.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86—表7 工艺有组织排放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14.减排措施]、[15.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86—表8 工艺无组织排放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 [12.减排措施]、[13.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86—表9 采样过程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 [8.减排措施]、[9.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86—表10 火炬燃烧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12.减排措施]、[13.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86—表11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2.企业非正常工况基本情况]:企业装置的开停车、检维修信息,包括开停车、检维修的频次、规模、方式、装置的物料信息、装置容器形式、装置的状态信息(装置温度、压力等);同时,收集企业火炬的服务范围等;2.[3.减排措施]、[4.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86—表12 冷却塔、循环水系统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9.减排措施]、[10.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86—表13 事故VOCs排放申报表填报说明:1. [4.事故类型]: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中涉及的事故类型进行填报,包括:部分控制装置事故、工艺容器超压和喷溅;2. [7.减排措施]: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86—表14 审核意见填报说明:1.[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由环境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反馈给申报单位,同意申报的由企业按申报量缴纳排污费,不同意申报的应要求申报单位重新填报相关内容。
—86—2、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填表人行政区划代码□□□□□□-□□□申报时段年月至年月报出日期年月日申报者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本企业(个人)污染物排放情况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86—填报要求1.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
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
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填报说明【表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可二选一进行填写。
2.[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企业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企业名称应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企业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6.[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
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7.[申报时段]:报表申报的起始终止日期,以下表格中所填信息应为申报时段内的核算信息。
8.[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86—申报受理回执单(存根联),于年月日申报本企业(个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申报表编号XXXXXXXXXXXX,共页。
报送人(签字):申报者(盖章):经办人(签名):受理单位(盖章):说明: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
申报企业联系人:电话:申报受理回执单(回执联):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信息申报表(申报表号XXXXXXXXXXXX),共页。
我单位已登记受理。
经办人(签名):受理单位(盖章):说明: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
受理单位联系人:电话:—86—表1 基本信息表备注:表内指标关系: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 = 第9项 + 第10项–第11项–第12项填报说明:1.[1.所属行业类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 4754-2011)的规范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和代码;2.[3.是否重点源]:实际情况选择划“√”;3.[5.活性炭更换周期]、[6.催化剂更换周期]: 单位为小时,天,周,月;—86—表2 有机类原料投用情况申报表填报说明:1.上述申报需包含所有有机类原料;2.[2.名称]:按照《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附件2“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中规定的名称进行填报;3.[7.核算期购买量]:核算期企业各类油漆(清洗剂、密封胶、保护蜡、胶黏剂)使用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审核依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及随票物料清单);4.[8.VOCs含量]:各类油漆(清洗剂、密封胶、保护蜡、胶黏剂)的VOCs含量优先以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等为审核依据(供应商随货的质检报告,定期提供的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报告);无法获得VOCs含量数据的,按照《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附件2“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中提供的系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