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比较.pdf
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

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一、概述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为维护破产财产的整体利益,对于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定时期内所实施的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这一权利制度的设立,旨在纠正破产债务人的不当行为,防止其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财产能够公平、公正地分配给所有债权人。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破产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及法律效果,一直是破产法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本文将对破产撤销权行使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更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对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破产撤销权的性质、行使要件、行使效果等方面展开分析,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1. 破产撤销权的定义与背景破产撤销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权利,在破产法的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当债务人存在特定行为,如欺诈性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行为,追回财产,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更直接影响到整个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破产撤销权的产生背景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密切相关。
破产法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公平、有序地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清偿。
为了遏制这种行为,破产撤销权应运而生。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清偿机会。
如果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损害了某些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这些行为应当被撤销,以恢复破产财产的原状,确保所有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清偿。
破产中的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无偿处分财产权利、放弃债权担保等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旨在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将就破产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无偿处分财产权利、放弃债权担保等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
(二)破产撤销权的特征1. 撤销权的主体特定。
破产撤销权的主体为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人。
2. 撤销权的客体特定。
撤销权的客体为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无偿处分财产权利、放弃债权担保等行为。
3. 撤销权的行使时限特定。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限为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
4. 撤销权的效力特定。
破产撤销权的效力为撤销破产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三、破产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一)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1.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 放弃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放弃债权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 无偿转让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 无偿处分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处分财产权利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

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负债过重而无力清偿债务,资不抵债,经过法定程序解散的一种状态。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受到特殊保护,并且是民法本位下企业破产的核心关注点。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
一、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原则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是政策的出发点和核心目标。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根据民法的本位原则,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权,可以优先获得企业资产清算后的偿付。
这一原则体现了债权人的优先权地位,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民法下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根据实体法原则,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首先获得企业资产的偿付。
其次,债权人还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各种权利,例如提出债权申报、参与债务重组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确保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参与和监督,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破产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政策旨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但也需要注意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虽然债权人的权益享有保护优先地位,但也不能忽视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例如职工、消费者等。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通过重整、破产清算等手段平衡各方权益。
四、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尽管民法已经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效果。
其次,在破产程序中,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债权人获得充分的信息,参与破产程序,保障权益。
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债权的转让和债务重组等相关程序,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效果。
综上所述,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民法的指导下,政策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试论破产法中的撤消权

试论破产法中的撤消权
尽管新中国破产法第四章债务人财产规定的五种行为为可撤销行为,
但这类行为的实际撤销应符合以下两条要求:1.必须是破产人在破产案件
受理前的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行为。
首先,撤销权所适用的对象,是破产
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所实施的行为,而不是破产案件受理后所为的行为。
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特别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在理论上已丧失了处分其
财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处分财产的任何行为都可能无效,该行为
不能对抗破产债权人,当然也不存在撤销权行使的问题。
其次,本条撤销
权行使的对象,必须是发生在特定期限内,即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内到管
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间。
再次,撤销权的对象还必须是已经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所为的无效行为也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
2.必须是有害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新破产法中可以
撤销的五种行为,都将减少破产企业的财产,从而损害了全体破产债权人
合法权益,这些行为往往是债务人有意实施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该行为
系由双方当事人恶意通谋所致,即破产债务人与行为的承受人有故意或过失,也有的情况是破产债务人有故意,而相对人无过错,但无论当事人在
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何,只要行为实际上给债务人财产造成了损失,管理
人都有权撤销该行为。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比较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比较
破产撤销权和民法债权是两个概念不同的法律原则。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法院为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平衡关系,对于某些特定的交易或行为进行撤销和恢复的权利。
这些特定的交易或行为可能包括:欺诈行为、滥用资产、给予债权人不公平待遇、转移财产等。
通过撤销这些交易或行为,可以保障债务人的财产被合理地清偿债务。
破产撤销权是为了实现公平和公正,
保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提高整个破产程序的效率。
而民法债权是指根据民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
债权人有
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清偿债务。
债务人需按照借款合同或者相关法律
规定偿还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民法债权是一种个
别法权,是单方面的权益。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相比较,可以发现其区别在于:
1. 破产撤销权是针对特定的交易或行为进行撤销和恢复,而民法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
务人的一般债权。
2. 破产撤销权是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法院行使的权利,而民法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3. 破产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平衡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
民法债权是为了保证债务人按照约定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在性质、目的和行使方式上都有所不同,但都是为
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实现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企业破产法》中的合同解除权与《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权比较

《企业破产法》中的合同解除权与《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权比较《企业破产法》和《民法典》中都规定了合同解除权,本文对二者进行比较,从中发现不同之处,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思考。
01行使解除权的主体不同《企业破产法》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是“管理人”或“债务人”;《民法典》规定,使行合同解除权的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
相关法条《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已明确了破产法上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管理人或债务人,民法典上规定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仅是合同中的当事人。
02解除的合同的范围不同《企业破产法》限制了解除的合同的范围。
规定只有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才能解除。
否则,在单方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要么债权人申报债权,要么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索。
《民法典》中,合同的履行状态不直接影响合同的解除权。
在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发生时,才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依据。
从《破产法》第十八条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之间比较来看,民法典规定的解除合同的范围大于破产法上解除的合同范围。
03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的后果不同《企业破产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要求履行合同又未行使解除权的,视为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相关法条《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民法典》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破产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撤销权概述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行为,以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权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产分配方案等材料。
债务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限期提交。
债务人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二)无偿转让财产;(三)放弃到期债权;(四)放弃未到期债权;(五)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六)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七)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权利;(八)放弃对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权利;(九)放弃其他对债务人的财产权益;(十)其他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具有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行为,并追回因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
”三、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债务人将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以逃避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行为,并追回因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
2. 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行为,并追回因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
3. 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导致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行为,并追回因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
4. 放弃未到期债权: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导致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行为,并追回因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
5. 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导致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行为,并追回因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
浅析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联系与区别

浅析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联系与区别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包括民法通则和中的撤销权)有一定的联系,破产撤销权是依民法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破产撤销权是针对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的,适用范围与民法撤销权有所不同。
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债务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如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提前清偿等。
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因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这些行为便属于欺诈行为或偏袒清偿行为,应予撤销。
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只能由管理人行使。
此外,在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
一、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联系破产撤销权产生的原理从属于民法撤销权的理论基础。
民法的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源于古罗马法,为罗马法学者保留斯创制。
罗马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很多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但在立法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破产法上债权撤销权制度,一部分是破产法以外的制度。
从理论上讲,所谓民事行为的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就引起了意思表示内容所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但未充分具备有效条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
这种民事行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在当事人依法撤销以前其效力状态处于有效状态,但并非绝对有效,经当事人依法撤销后,从行为成立时不生法律效力,自始产生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效果;但撤销权人知其可撤销事由后不行使撤销权而承认其效力或者于法定撤销期间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成为绝对有效民事行为,其效力同于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对的撤销权作出了规定。
该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相对人善意、没有欺骗和欺诈。
但恶意和欺诈行为总是屡见不鲜,撤销权此时应运而生。
撤销权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总是学者讨论的热点,笔者就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作对比,分析它们的异同之处,并思考将产生的系列问题。
关键词:破产法撤销权;债权撤销权;清偿;转让
一、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概述
法律规定,能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撤销的行为,依据《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该权利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无偿转让行为。
(二)通过显然不正常的售价变卖财产的。
(三)为先前并无附上担保权的债务附上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抛弃债权的行为。
(六)法律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债务人在符合破产条件后依旧向少数债权单独偿债,在此种情况下,若个别清偿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得到增加的,破产管理人应要求法院对此种不当行为进行撤销。
二、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概述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民法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妨害到债权人的相关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有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债务人之前所作出的不当行为的权利。
三、破产法中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二者相似之处
第一,两者立法本意相同。
破产法中撤销权,同《合同法》里的债权人撤销权本质相近,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诞生;挽救债权人的权益,追回之前行为人所为的客观不合理权益。
如此看来,破产撤销权根源于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前者是后者在破产程序中的扩张。
第二,行使权利的方式相同。
两者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第三,行为人的手段大体相近。
债务人的无偿转让或赠与、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破产财产的、抛弃债权的行为此三种行为在破产法撤销权与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中都有所体现,这几类行为是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的逃避债务的行为,立法者显然都有考虑到。
第四,成立撤销权都需满足一定的时间条件。
行使两种撤销权都需要满足债务人先前作为时一定的时间要件:如破产法中是处理破产请求前1年之间;而债权人撤销权则是要求债务人的作为要晚于该债权成立。
四、破产法中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二者不同之处
第一,行使撤销权时两者要求满足的前提有差别。
民事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只要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破产法中撤销权除了要满足民事中的要素外,还必须把破产程序开始作要件。
若破产程序还未开始,也就没有所谓的破产管理人,其自然也就无法向法院提出基于保护破产财产而提出的撤销申请。
第二,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一。
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撤销损害自己债权的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则是破产管理人,目的是撤销先前债务人的相关侵害破产财产的行为。
[2]第三,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有异。
债权人撤销权要求行为人满足主观恶意性;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则不以行为人行为时所具有鲜明的主观恶意为条件,行为人往往不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目的,更倾向于回复至错误决定之前的状态。
[3]第四,不当行为人的行为发生的时间不一样。
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要求该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晚于债权确立,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明显的;至于破产撤销权的里的可撤销事由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的1年内,故两者撤销事由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
第五,权利行使的时效不同。
在《合同法》七十五条中,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有效期受到双重除斥期间限制,即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可撤行为之日起1年之内,最晚也应当在行为人的行为出现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在《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时效为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
五、结语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撤销权与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同属于法学类撤销权大类。
从最初产生一开始,破产撤销权从民事中债权人的撤销权逐渐分离出来,渐渐演变为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现如今已经成为商法学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样的,破产程序中撤销权依附于破产制度,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将流失的破产财产找回,然后再统一由管理人进行破产分配,而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则主要为了保护少部分债权人的权利。
目前的破产撤销权立法虽已较为完善,但仍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债务人规避法律的行为。
笔者大胆提议立法者设立一套先前转移财产审查制度,例如在企业处于有破产倾向的时期,禁止企业进行大资产转移制度,若一定要转移则必须提供物权担保等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孙阳升,李杨.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制度辨析研究[J].法制博览,2015(2上).
[3]郝丽娜.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之辨析[J].法制与社会,2009(7下).
作者:吕若望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