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讲_债务人财产、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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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基础y答案(全)

经济法律基础y答案(全)

经济法律基础y答案(全)一、单项选择题1. 法的本质(C)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 法的渊源指的是(B)B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3.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C)C宪法4. 在原始社会调整人们关系与行为规则的是(D)D人们的原始习惯5. 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A)A奴隶制法6. 人类社会最后一个类型是(D)D社会主义法7.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A)A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8. 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D)D社会责任本们9. 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A)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0.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公民个人(C)C专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1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形式是(A)A组织12. 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C)民法13. 我国民法调整(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4. 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要求乙将一套设备运到合肥。

该合同客体是(C)运输行为1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6. 下列行为中不能代理的是(D)专场演出17. 法律后果由补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18. 下列各项行为中,(B)不属于发事代理行为。

甲委托乙代理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19. 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C)胜诉权20. 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B)诉讼时效的中断21. 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A)土地22. 承租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23. 下列各项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24. 冯某和赵某分别出资2万元和4万元开设一个个体餐厅,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3年累计欠债8万元。

对该债务,双方应承提(A)无限、按份责任25.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D)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6. 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27.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28.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29. 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是(C)乙不懂法律有诉讼时效一事,将6年前甲借的3000元归还于甲30. 留置不适用于(D)建筑合同31. 根据债的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债可以分为(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32.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C)企业内外部社会经济关系33. 国有企业是(C)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34.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核心是(D)生产经营决策权35. 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D)职工代表大会制36.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37.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D)厂长(经理)38.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9.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0.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D)1人41.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C),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2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21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五)放弃债权的。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显然是不符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6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6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63(总分14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所采取的下列各项措施中错误的是?( )。

A 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额B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C 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D 限期期满仍未交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存款分值: 1答案:D2.下列关于抵押效力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 当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时,抵押人可以就抵押物的金额再设定抵押B 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就不能对抵押物享有用益权了C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能转让抵押物D 抵押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以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分值: 1答案:D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甲、乙、丙、丁、戊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B 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三人退出,则他们仍能够共同投资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C 若甲已经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5%、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7%、丁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3%、戊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9%,则余下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D 设立时甲、乙、丙、丁、戊中至少要有三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分值: 1答案:C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起始时间是( )。

A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B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C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D 合同被撤销时分值: 1答案:A5.下列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是( )。

A 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B 财产行为以外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C 诉讼行为D 事实行为分值: 1答案:D6.合同的变更是指( )。

破产债务人向第三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

破产债务人向第三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

破产债务人向第三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作者:应博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4期摘要我国破产法未明确规定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前特定期限内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可撤销。

破产债务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属于新创设的债务,而非将既存的普通债务提升至优先顺位清偿,因此不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3)项规定的偏颇清偿行为。

破产债务人无偿地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应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1)项“无偿转让债务”规制的范畴,其中无偿的认定应取决于是否有公允且可期的利益流入破产债务人,并结合破产债务人与被担保人关系、破产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等综合判断。

对于善意的债权人,可将该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以维护其权益。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担保第三人作者简介:应博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8.274一、问题提出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未对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债务人为第三人对其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可撤销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本文共检索到22份涉及该问题。

其中,16个判决撤销了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并可区分出两种说理路径: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破产法》第31条中第(三)项的规定。

持此观点的法院指出:首先,从字面及立法目的出发,向他人担保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因此“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应包括对他人债务;其次,“没有财产担保”应包括存在财产担保但不足以确保债权得以完全实现的情形(另有法院认为此处是指债务人未曾以自身的财产为该笔债务提供过担保);再次,从利益权衡的角度处发,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比第三人的个体利益更应得到保护;最后,债务人事后的追偿权在实践中难以实现。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作者:陈胤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7期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经济问题容易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合理处置破产主体财产的要求。

鉴于此,本文通过探讨《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法律定义破产财产在《民法典》及相关破产法律框架中被定义为破产主体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财产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财产,如债务人破产后的应收账款、解散分配资产等。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法律对破产财产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标准,即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查,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并形成破产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过程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还需参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财产认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二、破产财产认定程序(一)程序启动阶段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并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在这一环节中,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保障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破产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二)财产清查阶段破产管理人需将企业破产财产清查和评估结果整理成破产财产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023民法典知识竞赛题库

民法典一、单选题(每道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1.赵某某日拾得一手机,使用几日后被失主钱某认出,赵某拒绝归还。

赵某的行为构成()。

A.不当得利B.无因管理C.侵权D.合同标准答案A2.为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A.他人权益B.社会需求C.个人目的D.公共利益标准答案D3.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A.环境安全B.环境卫生C.环境生态D.环境管理标准答案B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分产生的收入,归()。

A.建设单位管理人B.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C.业主共有D.其他管理人标准答案C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九个月内B.一年内C.二年内D.三年内标准答案B6.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A.十年B.十五年C.二十年D.二十五年标准答案C7.国家实行自然资源D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无偿B.平等C.共同D.有偿标准答案D8.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A.不履行B.中断履行C.变更履行D.中止履行标准答案D9.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A.三分之二,三分之二B.三分之一,三分之二C.三分之二,三分之一D.三分之一,三分之一标准答案A10.甲欲把一套房卖给乙,并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甲之后又与丙基于同一套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甲并未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关于此事,以下正确的是()。

A.丙可以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B.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C.乙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D.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标准答案D1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

2016年注会专业阶段考试大纲——经济法

附件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概述)(2016年)一、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能力等级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求,分为三个级别:(一)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是指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二)能力等级2——基本应用能力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简单的职业环境中,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解决实务问题。

(三)能力等级3——综合运用能力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中,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三、考试科目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各科考试均设置5分的英文作答附加分题,鼓励考生使用英文作答。

会计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四、考试题型专业阶段考试的题型主要分为三类:(一)选择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理解能力。

(二)简答(分析)题、计算(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基本应用能力。

(三)综合(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2016年)考试目标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

1.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3.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4.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7.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9.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概述、票据法律制度、非票据结算方式;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1.反垄断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12.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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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财产形式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提示】紧盯“所有权”。

4.已经设定担保的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5.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提示1】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提示2】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收回的债务人财产1.出资人(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提示】出资人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欠抽】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董、监、高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非正常收入:(1)绩效奖金;(普通破产债权)(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职工债权+普通破产债权)(3)其他非正常收入。

(普通破产债权)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1)项、第(3)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因返还第(2)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责任(1)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解除债务人财产上存在的物权担保。

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仅标注颜色内容为2020新增)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回顾与总结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一)无效的破产欺诈行为1.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破产撤销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015Q3)(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低价让)(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设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提前偿)(5)放弃债权的。

(弃债权)【提示1】“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因其使被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得到本不享有的优惠清偿利益,所以应撤销。

但于可撤销期间内在设定债务同时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包括在内。

【提示2】撤销条件:1年内+法定情形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提示1】撤销条件: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个别清偿【提示2】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提示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Q5)(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记忆口诀“水、电、劳、损”)【提示4】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破产法中并未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基于执行行为所发生的个别清偿是否可撤销作出规定,故通过破产法司法予以明确。

)【提示5】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以上述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为由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查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2020新增,九民纪要)(为避免债务人在破产开始前突击清偿个别债权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

)3.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提示】原则上,破产法并不禁止对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的履行,因为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清偿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4.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1】破产撤销权vs债权人撤销权(合同保全)【提示2】破产撤销权的目的是维护债务人财产;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意在消除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

5.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提示】参照“弃债权”6.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1)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2)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7.因破产欺诈行为或破产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1•2012年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案。

管理人在对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为所欠丙公司的一笔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到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B.管理人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C.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D.甲公司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与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无关)。

【例题2•2013年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支付职工劳动报酬B.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C.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D.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答案】C【解析】(1)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选项A)、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选项B);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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