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的区别
第四章 破产法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bankrupt):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 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 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法: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
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
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
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和组织。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 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 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在法律领域中,无效和可撤销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法中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以帮助读者了解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和应用。
一、无效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无效是指一项法律行为或协议在成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无效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协议。
无效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况。
1. 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是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协议。
例如,一份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利用欺诈手段让对方无法自由决策的合同等,都属于绝对无效。
2. 相对无效相对无效是指一项行为或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仍有当事人可以主张权益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签署合同时受到了威胁或利用了对方的无知导致合同成立,被威胁方或利用方可以主张相对无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或协议通常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并且可以被法院宣告为无效。
在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将其恢复原状或者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可撤销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可撤销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法条件下解除一项法律行为或协议。
可撤销的条件通常是在签订合同时,一方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全面了解或者自由决策。
可撤销通常需要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并请求法院宣告。
1. 欺诈当一方使用欺诈手段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对方误解或做出错误决策时,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欺诈可能涉及虚假陈述、故意隐瞒、误导等行为。
2. 强迫或威胁当一方利用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签署合同时,受威胁方可以请求合同撤销。
强迫或威胁可能涉及人身安全、重大经济利益或名誉等方面的威胁。
3. 无能力或精神障碍当一方在签署合同时由于无法理解合同内容或者由于精神障碍导致无法自主决策时,受影响方可以请求合同撤销。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通常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且合同一旦被撤销,当事人需要将彼此的权益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
三、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和可撤销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1. 无效强调的是法律行为或协议本身就无法成立或产生效果,而可撤销则是指法律行为或协议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被解除。
债务人财产--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讲义4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据此规定,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破产宣告时,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考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试题)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答疑编号3945060306]『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出资人可以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就可能出现企业在出资期限到达之前即告破产的现象。
公司法规定,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所以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中的无效与撤销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中的无效与撤销在法律基础知识中,无效和撤销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对无效与撤销的概念、适用条件和效力后果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无效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无效是指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效力不完全的情况。
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况。
1.1 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指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法律抵触,完全毫无效力。
绝对无效的适用条件包括:a.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例如,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法律禁止性规定等;b. 不存在法律行为要件。
例如,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所做的法律行为就是绝对无效的。
1.2 相对无效相对无效指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件的效力受到限制,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确定其无效。
相对无效的适用条件包括:a. 违反了对抗原则。
例如,当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时,可要求对方承担无效责任;b. 当事人请求无效。
例如,当事人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定其无效。
二、撤销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撤销是指一方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件自愿取消其效力的行为。
撤销分为自愿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情况。
2.1 自愿撤销自愿撤销是当事人自行取消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件的效力,适用条件包括:a. 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即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决定取消原有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件;b. 自愿撤销期限。
即自愿撤销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逾期则不能自愿撤销。
2.2 法定撤销法定撤销是法律根据特定情况,对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件的效力进行追溯取消。
法定撤销的适用条件包括:a. 特定事实发生。
例如,当事人之间发生严重错误、诈骗等情况时,法律会追溯取消行为;b. 法定撤销期限。
即法定撤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逾期则不能进行法定撤销。
三、无效与撤销的效力后果3.1 无效的效力后果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件,没有法律效力,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然而,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件,在未经确认无效前,仍然具有一定效力。
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之区分及其意义-14页文档资料

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之区分及其意义汪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内容提要: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都是商标权终止的原因。
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商标法对撤销和无效制度都明确加以区分,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商标权无效”的概念,而是统称为“撤销”。
但是,第41条规定的“撤销”本质上属于商标权的无效,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则是“撤销”。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都是商标权终止的原因。
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商标法对撤销和无效制度都明确加以区分,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商标权无效”的概念,而是统称为“撤销”。
但是,第41条规定的“撤销”本质上属于商标权的无效,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则是“撤销”。
此次修改《商标标法》应当严格区分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并对撤销和无效事由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商标权撤销和无效的区别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标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由商标主管机构作出取消该商标注册的决定。
商标权的取得并无瑕疵,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撤销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不规范所致。
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因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标主管机构宣告商标权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商标权撤销与无效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事由不同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商标权无效事由可分为三类:第一,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以欺骗手段(《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第二,侵害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28条)及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1条);第三,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包括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13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16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商标法》第31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合同无效制度与债权人撤销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合同无效制度与债权人撤销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作者:叶文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1期摘要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属于不同的制度体系,但是规定却有着相互交叉的地方,债权人需要在二者竞合之中选择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
实践中需要对两种制度明确适用细节、确定区分标准,以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一以贯之。
关键词合同无效债权人撤销恶意串通作者简介:叶文轩,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130一、问题的提出(一)案情还原在2015年的一起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件中:梁国勇、冯帼妍两人是夫妻,有一女儿名为梁芷华,刘国棠为梁国勇姐夫。
梁芷华目前在大学读书,平时生活中靠网络微商和做兼职等途径赚取能够支付日常开销的生活费和学费,没有大额存款。
同年,梁国勇、冯帼妍先是拖欠了建设银行佛山分行巨额债务,接着将其所有的不动产房屋转让给梁芷华。
双方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涉案房地产市价近百万元,届时梁芷华仍是在校读书生,尚且没有支付巨额房款的经济实力。
因此建设银行将此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此行为应该构成恶意串通的故意,利用虚假交易的记录,使得夫妻二人利用女儿梁芷华在短期内直接转移巨额房产,侵害建设银行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此三人所称的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故意,依法应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建设银行佛山分行之诉请成立。
在上诉中梁芷华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按照《合同法》规定,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赠与财物、恶意串通行为应该归纳到债权撤销之诉的范围内,而一审中判定的合同效力属于使用法律出现了错误,因此应该撤销改判。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性质属于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的虚假交易损害建设银行佛山分行合法利益,涉案合同当属无效。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取回权
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 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 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 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 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 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 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被大风吹走,几天后,落在张某的 屋顶.张某面对天外来客,供若神明,日夜守候。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企业并没有与张某 签订看管设备的委托合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自1988年11 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为适应市 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企业破产程序,2006年8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所有的企 业法人(金融机构另有规定)。 (二)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对破产 宣告的域外效力未做规定。 本法对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涉及境内财产 的,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符合一 定条件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三)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自2007年6 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也要及时学习,效率、效率、效率,提高效率的前提是休息好,注册会计师备考的好与坏不在于复习用了多久,而在于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多少知识。
抢到了时间不合理利用也会得不偿失的,最重要的是效率,复习的时候一定要专注。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力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既然报考了注册会计师,即使再忙,也要给自己鼓劲,每天至少要安排不少于2小时的时间来学习,就算随便看看网上课程或是书本,也要强迫自己。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也要及时学习,备考最忌考前突击、临阵磨枪,上班族还是做好长线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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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1.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民法与合同法中规定有民事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也是依民事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有一定区别:
(1)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适用范围同民事撤销权有所不同。
(2)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
(3)民法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在与破产撤销权不相重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结束后适用。
2.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权益。
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通常是指对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到期的债务,提前到破产申请受理之前进行清偿,因其使本只能得到破产比例清偿的该债权得到了偏袒性的全额清偿,所以应当予以撤销。
(5)放弃债权的。
即债务免除、放弃权利,是指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对他人的债权,包括放弃债权等权利、不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撤回诉讼、对诉讼标的之舍弃等。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6.其他规定
(1)因《企业破产法》第31条(应当撤销的5种行为)、第32条(无效的2种行为)或者第33条规定(个别清偿行为)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①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
②在此期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